耕地使用授权书
① 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的相关规定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 8 号)
第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国家根据需要,可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后授权给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控股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经营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审批,并发给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管理授权书。被授权的国家控股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凭授权书,可以向其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以作价出资(入股)或租赁等方式配置土地,企业应持土地使用权经营管理授权书和有关文件,按规定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作价授权经营给省属企业的,经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决定,并按本条规定执行。
《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 号)
第三条规定,对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授权经营或国家控股公司试点的企业,方可采用授权经营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土地。其中,经国务院批准改制的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应报国土资源部审批,其他企业的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应报土地所在的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② 查询土地证委托书范本
委托书
本人因无法亲自办证,特委托Xx前来贵处负责办理土地证和房产证事项。
委托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XXXX
被委托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XXXX
时间。
记住,两方的身份证复印件都要带
③ 土地使用证 房产证 如何过户授权委托书
房屋过户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性别:
出生日期:
护照号码/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
性别:
出生日期:
护照号码/身份证号码:
委托原因及事项:
我XXX与受托人XXX系朋友关系。因本人日常工作繁忙原因,特全权委托XXX 为合法代理人,代表委托人办理“XX市XX区XXX街XX号XXX号”房屋买卖事宜。房屋所有权人为“
XXX”,建筑面积“XXX平方米”,房产证号为“XXXXXXXXXXXX”。具体委托办理的事项如下:
1.在符合依法出售(购买)的前提下,代为办理此房的买卖交易手续;代为签署以上房屋的买卖合同;
2.代为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及资金监管机构办理此房产权转移、过户等相关事宜;
3.代为办理与出售(购买)此房相关的物业管理费、水电、燃气、暖气、公共维修基金等物业交割手续;
4.代为办理与上述房产转让有关的其他一切事物。
受托人无转委托权。
受委托人在执行和处理上述事项的过程中,依法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承认。
本委托书有效期从签署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妥为止。
委托人:XXX
201X年XX月XX日
④ 因土地纠纷的授权委托书需要公证吗
正常情况下,授权委托书不一定要经过公证,只要委托书由委托人签名后就具备法律效力。
但是,如果是在涉外民事诉讼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⑤ 如何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
许可事项名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
许可责任部门:县人民政府
承办部门:县国土资源局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许可证件名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许可收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收费许可证》;
收费标准:按照收费依据的详细规定执行
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不包含受理前时限)
许可程序:
一、受理
受理部门:便民服务窗口
条件:
1、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落实预审意见(个人住宅建设除外);
2、取得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立项批文(个人住宅建设除外);
3、取得土地权属文件或土地权属来源文件,且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
4、具备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新建项目
1、办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申请。内容包括:(1)申请出让的宗地位置及面积,即坐落、四至、土地面积;(2)申请出让宗地的权属现状(即现土地使用权人)及地上物现状;(3)申请出让宗地的规划条件,包括文件依据及规划总建筑面积、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规划用途等;(4)已取得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主要有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征地、划拨的文件等;(5)开发建设计划情况,包括投资总额、投资进度、计划开工竣工日期等;(6)申请建设项目的特殊情况;(7)申请出让的用地红线范围内是否有需按划拨方式供应的土地,并明确划拨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土地用途等;(8)提出申请出让的请求以及申请人的具体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彝良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申请表(原件、填写齐全明确、加盖公章或签字、手印)。
3、由县国土局向建设规划等部门征询的规划条件。
4、土地评估报告(原件)。提交土地评估报告3份及宗地图3份。
5、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及落实预审意见的书面材料(个人住宅建设除外);
6、计划部门立项批文,即项目建议书批复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复印件)(个人住宅建设除外);
7、土地权属文件或土地权属来源文件、与权属单位的协议(复印件)及权属单位同意申请人办理协议出让的证明文件(近期出具的原件)。土地权属文件或土地权属来源文件主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征地批复及国家建设用地批准书(新征集体土地)、划拨批复及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部门的确权文件等。
8、出让合同附件:
(1)合同附图一式5份(要求用红线标明出让土地的用地范围,并加盖公章)。
(2)申请出让的建筑物有两种以上用途或地下含经营性用途的,提供各类用途的部位分布表及附图各5份(原件,加盖公章)。
9、营业执照(复印件)。如申请人为中外合资、合作或外商独资企业,需提供经贸部门对中外合资、合作或外商独资企业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合作、合资企业合同、章程的批复(复印件)。
10、 若不按规划文件确定的用地范围整体办理出让手续的,需要提供本次申请出让土地的面积说明。如为共用宗地分摊的,提供出让用地分摊说明,内容包括:规划确定的宗地总面积、建设用地面积、代征地面积,本次拟办理出让土地的宗地总面积、建设用地面积、代征地面积及建设用地面积的分摊计算方法;如为分块出让的,提供本次拟办理出让土地的桩点及测绘面积。
11、合作建设项目须提交合作建设各方的协议书(复印件),及除申请人外的其他各方同意由申请人办理土地出让的证明文件(原件)。
12、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说明(原件)(个人住宅建设除外)。
13、法人身份证明或身份证复印件。
(二)现状原地拆建项目出让的:
1、办理原地拆建出让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申请。内容包括:(1)申请出让的宗地位置及面积,即坐落、四至、土地面积;(2)申请出让宗地的权属现状(即现土地使用权人)及地上物现状;(3)申请建设项目的特殊情况;(4)申请出让的用地红线范围内是否有需按划拨方式供应的土地,并明确划拨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土地用途等;(5)提出申请出让的请求以及申请人的具体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彝良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申请表(原件、填写齐全明确、加盖公章)。
3、土地评估报告(原件)。提交土地评估报告3份及宗地位置示意图3份。
4、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5、土地权属文件或土地权属来源文件、与权属单位的协议(复印件)及权属单位同意申请人办理协议出让的证明文件(近期出具的原件)。土地权属文件或土地权属来源文件主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征地批复及国家建设用地批准书(新征集体土地)、划拨批复及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部门的确权文件等。
6、出让合同附件:
(1)合同附图一式5份(要求用红线标明出让土地的用地范围,并加盖公章)。
(2)申请出让的建筑物有两种以上用途或地下含经营性用途的,提供各类用途的部位分布表及附图各5份(原件,加盖公章)。
7、营业执照(复印件)。如申请人为中外合资、合作或外商独资企业,需提供经贸部门对中外合资、合作或外商独资企业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合作、合资企业合同、章程的批复(复印件)。
8、如为共用宗地分摊的,提供出让用地分摊说明,内容包括:规划确定的宗地总面积、建设用地面积、代征地面积,本次拟办理出让土地的宗地总面积、建设用地面积、代征地面积及建设用地面积的分摊计算方法;如为分块出让的,提供本次拟办理出让土地的桩点及测绘面积。
9、合作建设项目须提交合作建设各方的协议书(复印件),及除申请人外的其他各方同意由申请人办理土地出让的证明文件(原件)。
( 三)原划拨项目补办出让的(包括数套商品房补办出让手续):
1、原划拨项目补办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申请。内容包括: (1)申请出让的宗地位置及面积,即坐落、四至、土地面积; (2)申请出让宗地的权属现状(即现土地使用权人)及地上物现状;(3)申请出让宗地的规划条件,包括文件依据及规划总建筑面积、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规划用途等;(4)已取得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主要有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征地、划拨的文件等;(5)地价评估及审定地价水平情况;(6)开发建设计划情况,包括投资总额、投资进度、计划开工竣工日期等;(7)申请建设项目的特殊情况;(8)申请出让的用地红线范围内是否有需按划拨方式供应的土地,并明确划拨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土地用途等;(9)提出申请出让的请求以及申请人的具体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彝良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申请表(原件、填写齐全明确、加盖公章)。
3、土地评估报告(原件)。提交土地评估报告3份及宗地位置示意图3份。
4、计划部门立项批文,即项目建议书批复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复印件)。
5、规划批准文件,规划意见书及钉桩成果通知单、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土地权属文件或土地权属来源文件、与权属单位的协议(复印件)及权属单位同意申请人办理协议出让的证明文件(近期出具的原件)。土地权属文件或土地权属来源文件主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征地批复及国家建设用地批准书(新征集体土地)、划拨批复及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部门的确权文件等。
7、开工证,工程竣工核验单或工程竣工备案表。
8、出让合同附件:
(1)合同附图一式5份(要求用红线标明出让土地的用地范围,并加盖公章)。
(2)申请出让的建筑物有两种以上用途或地下含经营性用途的,提供各类用途的部位分布表及附图各5份(原件,加盖公章)。
9、营业执照(复印件)。如申请人为中外合资、合作或外商独资企业,需提供经贸部门对中外合资、合作或外商独资企业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合作、合资企业合同、章程的批复(复印件)。
10、若不按规划文件确定的用地范围整体办理出让手续的,需要提供本次申请出让土地的面积说明。如为共用宗地分摊的,提供出让用地分摊说明,内容包括:规划确定的宗地总面积、建设用地面积、代征地面积,本次拟办理出让土地的宗地总面积、建设用地面积、代征地面积及建设用地面积的分摊计算方法;如为分块出让的,提供本次拟办理出让土地的桩点及测绘面积。
11、合作建设项目须提交合作建设各方的协议书(复印件),及除申请人外的其他各方同意由申请人办理土地出让的证明文件(原件)。
12、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说明(原件)。
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原件应使用A4纸打印,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图纸可用A4纸或A3纸缩印,但必须清晰。
3、全部复印件均由申请人加盖公章。
4、符合彝良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符合国家土地供应政策。
5、申请人与立项批文确定的项目开发建设主体、规划文件确定的开发主体、征地或划拨批复的主体一致。
6、出让宗地规划条件确定。申请出让的规划建筑物地上地下面积及用途分类的证明性文件中的数据与有关规划批文一致。
7、出让土地必须为国有土地,且土地权属清晰或土地权属来源清晰,无争议。
8、出让土地范围确定。按规划文件整体出让的,应与规划文件确定的用地范围一致;进行分块出让或分摊出让的,不得超出规划文件确定的用地范围,且分摊计算方法正确、分块应具有合理性(应相对完整性、独立性、规则性、各地块出入通行便利等)。
9、土地评估机构具备评估资质。
土地评估报告应依据项目不同的规划用途评估相应的地价水平及总地价款。
10、拟按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小区配套,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
11、填报的《出让申请表》的内容及数据准确。
本岗位责任人:便民服务窗口、建设用地股或土地储备运营中心经办人
岗位责职责及权限:
便民服务窗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受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给申请人一份书面《材料接收单》,然后在1个工作日内转交建设用地股或中心。
建设用地股或土地储备运营中心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日内(含收件当日),按照受理条件进行详细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出具加盖建设用地股或土地储备运营中心印章的书面凭证转便民服务窗口;不予受理的,必须报经分管领导同意;需补正材料的,应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材料目录单》转便民服务窗口。
建设用地股或土地储备运营中心未按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未提出补正材料的,视为受理,受理日期以便民服务窗口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便民服务窗口应在受理当场或2日内告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
时限:6个工作日内
二、审查
标准:
1、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符合法定格式。
2、符合彝良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符合国家和本市土地供应政策。
3、申请人与立项批文确定的项目开发建设主体、规划文件确定的开发主体、征地或划拨批复的主体一致。
4、出让宗地规划条件确定。申请出让的规划建筑物地上地下面积及用途分类的证明性文件中的数据与有关规划批文一致。
5、出让土地必须为国有土地,且土地权属清晰或土地权属来源清晰,无争议。
6、出让土地范围确定。按规划文件整体出让的,应与规划文件确定的用地范围一致;进行分块出让或分摊出让的,不得超出规划文件确定的用地范围,且分摊计算方法正确、分块应具有合理性(应相对完整性、独立性、规则性、各地块出入通行便利等)。
7、土地评估机构具备评估资质。
土地评估报告应依据项目不同的规划用途评估相应的地价水平及总地价款。
8、拟按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小区配套,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
9、填报的《出让申请表》的内容及数据准确。
本岗位责任人:建设用地股或土地储备运营中心经办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
地价已审定的,直接进入本程序。
建设用地股或中心应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
1、经办人主动与申请人联系,沟通情况,组织安排现场勘验;
2、将申请人申报的全部材料扫描,录入计算机。
3、明晰应缴纳地价款的面积及用途,按审定的地价水平计算出让地价款。
4、制作并填写《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表》,并签署意见。
5、制作并填写《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含附件、附图),申请人提出按暂定价格签订合同的,还应制作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6、需要时制作并填写我局签订出让合同的授权委托书。
8、规范装订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9、填写审批表,将申办材料和审查意见报中心主任进行审核。
不符合审查标准的,终止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和理由,报中心领导审核、分管局领导审定最终决定是否许可。
不予许可的,由经办人制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报中心领导审核、审定后加盖局公章,同有关材料一并转便民服务窗口。
依法需要听证,按有关规定执行。
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地价评审
标准:按照技术规范进行审核,审定地价水平。
本岗位责任人:建设用地股、土地储备运营中心、地籍规划股
岗位职责及权限:
若地价水平尚未审定的,先转入地价审核环节。经办人制作书面告知书,经领导同意转窗口,窗口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暂停审批。地籍规划股负责对评估报告进行技术审查,组织勘察现场,审查合格后,转建设用地股或土地储备运营中心,组织安排上最近一次地价评审办公会。地价评审办公会原则上每星期一次,由建设用地股或中心主持。地价评审办公会审定后,由建设用地股或中心下达地价审定通知单给经办人,同时解除暂停审批。地价审核时限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
时限:不计入审批时限
四、审核
标准:
1、同审查标准;
2、按照地价征收政策,核实应征收地价款的出让面积及地价款总额;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表》的内容与有关批准文件及申请人申报的材料一致;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内容与有关批准文件及申请人申报的材料一致。
本岗位责任人:建设用地股或土地储备运营中心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符合审核标准,应在3个工作日内在审批表签署审核意见,然后报分管局领导进行审定。经审核不符合审核标准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经办人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但可以进行更正的,明确原因和如何更正的意见后,通知申请人限期更正。
时限:3个工作日。
五、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分管局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决定是否许可。
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出让审批表上签署同意审定意见,在土地出让合同上签字,转建设用地股或中心办理。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主办股室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填写审批表,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决定是否许可。
时限:3个工作日。
六、告知
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必要时送达)并通知交费;
2、申请人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时间不计入办事时限);
3、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4、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建设用地股或土地储备运营中心经办人员及便民服务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
(一)经办人按照工作标准告知,制发许可文件。
1、准予许可的,经办人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授权书送局办公室加盖局章。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及缴费单据等文书、证件。
局办公室接到签署的土地出让合同及授权书等文件后,应在0.5个工作日内在土地出让合同(含附图、附件)及授权书上加盖局章,并将文件转建设用地股或中心。
2、不予许可的,由经办人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局章,同有关材料一并转便民服务窗口。
审批工作结束后,经办人员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扫描、归档。
时限:2个工作日
(二)便民服务窗口按照工作标准通知、送达。
便民服务窗口通知申请人准确告知申请人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交纳土地出让合同定金,领取土地出让合同。在中心开具《缴款通知单》后收取地价款,为申请人开具有关票据。(时间不计入办事时限)
通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1本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等文书材料。
申请人凭身份证和缴费凭据(需缴费的)领取有关文书、证件和资料。
办理结果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予以公示。
时限:2个工作日。
⑥ 土地买卖委托书
土地交易委托书 兹委托 同志全权办理本单位位于 区 道(街、路) 号、土地面积为 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手续,委托权限如下:1、 2、 3、 委托人:姓 名 性 别 年 龄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委托人签名: (公章)年 月 日 委托代理人:姓 名 性 别 职 务 年 龄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复印件贴于背面)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签名: (公章)年 月 日
⑦ 土地确权委托书怎么写
委托书
我叫xxx,身份证编号,因本人在x地无法直接申请土地确权,特委托xxx(身份证号码)代表我全权办理土地确权适宜。
委托人:xxx
年 月 日
⑧ 农村土地委托书怎么写
一、委托流转土地面积、位置及用途
(说明:表格可调整,行数可增加)
二、委托流转期限
流转期限:年月日----年月日止。
共年月(大写)。
三、委托流转价格与支付方式
流转价格:元/亩/年。
四、流转方式
流转方式:
五、委托期限
本委托书有效期限为年月日---年月日。
超出该期限,委托书自行失效。
六、委托权限
1、受托方可以与受让方协商流转事宜。
2、经协商,受托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的,可根据委托方和受让方意愿选择以下方式签订流转合同:
(1)委托方与受让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
(2)受托方与受让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
3、经委托方同意,受托方可以不同于本委托书中约定的内容与受让方签约,但委托方必须另行出具委托证明。
4、按本委托书约定,受托方与受让方签订流转合同的,委托方反悔要求解除该合同的,该行为无效。
5、土地流转后,委托方需按本委托书约定向受托方支付委托费用。
6、受托方超越委托权限以外的行为,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7、其他约定。
六、委托收费
1、收费:
2、不收费。
七、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备案各一份。
按本委托书约定签定流转合同的,委托书需作为合同附件由当事人双方、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管理部门按流转合同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