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对外加盖各类印章授权书
㈠ 授权书上加盖的是授权公司的业务章是否有效
一般而言,公司给予授权,应当由公司加盖公司公章,才有效。
公司业务章通常是对内的。
但,如果公司之前和之后对外授权,都是加盖业务章,且公司对该业务章是确认可代表公司的。该加盖业务章的授权书也是有效的。
㈡ 加盖印章的授权委托董事长的授权委托 哪个有效
张某担任总公司副总经理同时兼任下属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平时她把主要精力放在总公司,对酒业公司的业务很少过问,让其他董事“自主经营”。近日,酒业公司因股权纠纷被一股东起诉到法院,其向法院出具加盖公司印章的公函,授权委托酒业公司财务部负责人担任诉讼代理人。张某闻讯后认为不妥,遂以酒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向法院出具授权委托书,没有加盖公司印章,正式委托律师刘某担任本案的诉讼代理人。如此两份授权委托哪个有效,谁是适格诉讼代理人? 【释法】 本案应以某酒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的意思表示为准,律师刘某有权代表酒业公司进行诉讼。 企业或经营性组织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是一种代表行为,无须任何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而公章是企业法人经工商机关登记备案确认的对世性符号凭证,是企业专用物品,公章的运用只能依附于法人的行为,即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法人公章一般是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其他工作人员保管,但负责保管公司公章、证件、资料的专职保管人只是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取得合法持有和保管权,并根据公司的授权使用,这些人不是公司印章、证件、资料的所有者。其他人员以法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应属代理行为,必须得到法定代表人授权。某酒业公司的“实际掌控人”未经法定代表人授权,利用其掌握公章的便利条件,以酒业公司名义签发授权委托 书,属于无权代理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无权代理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才发生效力。本案中,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在得知公司委托本公司财务部负责人担任诉讼代理人后,没有作出对此委托行为追认的明确表示,故本案中仅仅加盖公司印章的授权委托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 至于张某以董事长身份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没有加盖公司的印章问题,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也就是说,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合同自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生效。当事人是法人的,只要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加盖法人公章,合同均可发生效力。根据这一立法精神,对于依法成立的法人来说,只要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签章,合同同样生效,除非当事人对合同生效的条件有特殊约定或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因此,律师刘某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代理人。 (丁华峰)作者:丁华峰
㈢ 旗舰店授权书中需要加盖授权公司的鲜章,鲜章啥意思
所谓的鲜章就是原授权专用章手工盖的章印,不是复印的也不是电子印章打印的,这样的为鲜章。
㈣ 伪造授权书是否违法盖上品牌公司的章算是伪造公章吗
当然是的,只不过看有没有人发现和追究而以,做生意常用的,但不产生什么严重的负面影响很少被人发现,
㈤ 授权书盖了公司公章需要写明仅限用于什么地方吗
需要啊,哥们,现在盖了公章的文件真不是开玩笑的哦,是具有法律效专力的,肯定要写属明用于办理哪块业务的,具体时间期限都要写清楚呢,不然出了问题的话,后面就比较麻烦啦,正常的话需要这些证明材料的部门都会给你一份官方的模板文件,你照葫芦画瓢即可啊,改下公司名,授权人姓名,日期,还有身份证编号即可啊,一定要看仔细啦,安全第一呢,后面最好用手机拍个照,留个备份,小心无大错哈,希望能帮到你!
㈥ 公司对外授权某人或是某个机构代为处理公司事务的需要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才能生效出现于哪部文献
公司对外授权某人或是某个机构代为处理公司事务的,需要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才能生效。
㈦ 有3份盖有公司公章的授权委托书,上面写着授权我操作网络平台,能够证明我在这个公司工作了吗
有一定的证明力。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还是签订了劳动合同没有给你呀。
你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超过一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视同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之情形,你在任何时候解除劳动合同,都可以根据第46条规定获得经济补偿,注意,必须根据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很难得到补偿。
下面是正确解除劳动合同的全套办法,包括用人单位应该给你什么,可能会发生损害你权益的事及处理办法,全部都有。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如果用人单位通知你提前走人,一定要用人单位给你正式书面通知(加盖印章),否则用人单位到时说你擅自提前走人,你就说不清楚了。
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第37条和第38条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你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单位申请,并由用人单位批准。解除劳动合同是你的决定,你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单位,并证明你书面通知到了,那么你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就是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就不会出现由你承担《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的赔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38条所述的情形之一,你不仅无需提前30天,还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要求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侵犯你的合法权益,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只要没有《劳动合同法》第25条的内容,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都是不合法的。
递交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后,批不批无所谓,关键是要有人签收,做为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否则不良单位会说你是自动离职,没有交过辞职报告,你就有口难辩了。你提前30天(试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交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如果没人签收,你就到邮局寄特快专递,并在“内件品名”栏中填写“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或通知)”,保留好底单做为证据,外加劳动合同就够了。
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内容最好明确以下内容:
1、本人因…………(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该原因最好写明,便于以后举证。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侵犯你的权益,则可以写个人原因),决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最迟工作到某年某月某日;
2、请公司书面通知(该通知必须有公司印章,否则无效)本人于某年某月某日与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有效的书面通知,本人将视为公司无需本人交接,由此给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损失,本人不承担责任;
3、请于工作交接之日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与本人结清工资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并向本人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否则本人保留申请仲裁或诉讼的权利。如公司无需本人交接,则于某年某月某日(最后一个工作日)某时(下班时间)前完成以上事宜。
注意保留好用人单位要求你向某人交接的书面通知、交接清单,这些都是权益受侵害时你依法办理了交接的重要证据。如果用人单位不出具向某人交接的通知,可以视为无需交接。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包括拖欠、克扣工资和加班报酬,均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10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办。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
特别提醒:看我以上回答,要把书名号《》中所涉及的内容网络一下,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