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审批工作授权委托书
⑴ 土地证怎么办,都要什么手续
办理程序:
1、房屋转让连同土地使用权转移,需提交房屋买卖协议、房照、原土地使用证。
2、房屋连同土地使用权继承,赠与需提交房照、原土地使用证、公证书或使用权人亲笔签名协议与街道证明。
3、新建房屋土地登记需提交土地和规划部门建房批件。
4、土地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申请补发新证,在当地报纸上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无异议的,原发证机关注销原土地证书,补发新证书。
5、买卖分宗、继承、赠与分宗须双方共同到局办理。
6、委托代办除提交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委托人签名盖章的委托书。
一般商品房土地证办理需要提交以下几种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一般商品房为购房合同)。
(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一般商品房为房产证)。
(6)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
(7)《土地登记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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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
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⑵ 如何办理房产证授权委托书
转让当事人(自然人)不能亲自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出具授权的房产证办理委托书,且委托书应注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并由委托人签字。
委托人应对授权人依规定办理的有关房屋所有权事宜承担民事责任。到当地的区或者市公证处办理一份委托公证300元左右。公证处会提供给你们格式文本,你在文本上选择委托事项、委托有效期限就可以了。委托人要带好自己的
身份证原件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般只要你本人带这两样东西去就可以的。
房产证费用:房款×2%,契税:房款×1.5%(小于140m2的普通住宅)房款×3%(除小于140m 2的普通住宅以外的其它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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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房产证授权委托书格式:
委托人:性别:出生日期:
身份证编号:暂住证号:
住址:
被委托人:性别:出生日期:
身份证编号:暂住证号:
住址:
委托原因及事项:
本人_________准备购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房产证号为:_____________),现因本人工作繁忙,不能亲自办理相关手续,特委托____________作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如下事项:
1、代为办理该房产立契过户,税务登记及与之相关的一切手续
2、代为领取房产证
3、代为签署与交易有关的合同文件等
4、代为办理银行放款手续及贷款资金的划转,解冻等与之相关的一切手续,对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认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委托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委托人有转委托权。
⑶ 办土地确证全需要什么材料
一、农村办土地证需要什么材料
1、办理房产证的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3、发票复印件。
4、分户图。
5、商品房初始登记证明。
6、商品房买卖契约(乙方契约正本)。
7、维修基金发票原件。
8、契税发票原件。
9、抵押登记申请表。
10、主债合同(借款合同)及房地产抵押合同。
11、抵押权人(贷款银行)授权委托书。
12、委托书(申请人不能亲自办理时出具,须同时提供受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查验原件)。
二、土地证办理大概需要多久
办土地证一般需要三十个工作日。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村民住宅,应当自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法申请办理土地初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证是由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证明持证人对一定面积的土地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书面文件,是持证人享有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拥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一定社会形态下土地所有制的法律表现.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了土地私有制,经过社会主义改造和农业合作化,建立了两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并在法律上确认下来,形成了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三、房屋土地证办理费用怎么算
1、申请表10元/份;交易费,住宅每平米6元,车库、商业店面每平米10元,买卖双方各负担一半;
2、需要缴纳契税,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按房款的1.5%征收;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上,按房款的3%征收(第二套适用);商用房及车库均按房价的3%征收;
3、印花税,按0.5征收,成交价格高于市场评估价格的按成交价格征税,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评估的按市场评估价格征税;
4、登记费,住宅每证80元,商用房及车库120元;
5、工本费,每证10元;测绘费住宅每平方米1.36元,商用房及车库每平方米2.04元。
⑷ 集体土地使用证怎样办理的具体问题
手续费用:宅基地登记发放证第5条规定,办理土地使用证时需缴纳土地勘丈费和登记费,居民住宅用地100平方米以下的收费15元,每超过50平方米内加收5元,最大加收不超过15元。 办理程序具体参照: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土地登记办法〉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7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文件,依法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宅基地和各类用地管理,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1.1 登记内容
宅基地使用权和其他各类用地登记以宗地为单位进行登记。采用GPS仪器或皮尺进行测量形成宗地图,四邻在地籍调查表上进行签字盖章,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四邻签字无争议,宅基地使用权要有村集体组织签属的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材料。土地登记审批件齐全后,上报局地籍科,依法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注册登记,颁发土地使用证书。
1.2 技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省土地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5)《土地登记办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7)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
(8)《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登记表格》(试行)通知》(国土资发[2008]153号)。
1.3 技术流程(如下图)
土地登记技术流程图
土地登记申请
↓
地籍调查
↓
权属审核
↓
注册登记
↓
颁发证书
↓
归档立卷
1.4 基本技术规定
(1)依法原则
严格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登记。
(2)登记基本单位
以每宗地为登记基本单位。
(3)土地登记审批件编号
乡(镇)采用以前一直延用的代码(保留3位),村采用各乡(镇)延用的代码(保留3位),屯采用各村延用的代码(保留3位),宗地编号以三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宗地编号统一自西向东、自北向南,由“1”开始顺序编号,即“乡(镇)→村→屯→宗地”。
县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地籍编号分为三级,即:街道—街坊—宗地,宗地编号统一自西向东、自北向南,由“1”开始顺序编号。
1.5 申请人应提交材料
1、宅基地使用权人应提交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户主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本复印件;
(3)土地登记委托书;
(4)邻宗地涉及村民委员会或企事业单位签字的,提交村长及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
(5)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如村民委员会给申请人出示的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材料等 。
(6)村长及企事业单位法人委托他人指界的,提交指界委托书;
(7)地上建筑物权属来源证明,如房屋产权证、规划许可证明及买卖合同等;
(8)宗地图;
(9)委托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10)地籍调查表内四邻签字、盖章等资料。
变更土地登记除提交上述材料外应提交原土地证书及有关批准文件资料。
2、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土地使用权人应提交材料
(1)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买卖合同及拍卖方案等相关资料;
(2)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5)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法人委托他人办理土地登记的,提交委托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6)邻宗地涉及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村民委员会签字的,提交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或村长身份证明书;
(7)地籍调查表内四邻签字、盖章等资料。
3、2006年以前已经县政府《关于土地登记和换发土地证书的通知》(伊政发[2006]8号)文件及相关文件作废或注销土地证书、而未重新办理的,须提供以上资料,重新进行土地登记;依法进行土地登记、持有合法有效土地证书的,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应提供原土地使用证书到国土资源局申请土地登记,换发新版证书;新版证书不再实行年检制。
1.6收费标准
按照《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吉省价房涉字[1997]3号和国土籍字[1990]93号等文件规定,土地登记工作涉及的收费项目及标准为:
1、初始登记费:按国土籍字[1990]93号文件执行
2、变更登记费:0.50元/平方米
3、土地证书工本费:20.00元/本(特制)
4、测绘费:按国家测绘机构收费标准执行。
5、其他在土地登记过程需要处罚或补缴的规费按相应标准执行。
6、在2005年之后已经收取完土地证书工本费而未发放土地证书的宅基地,经复核与原地籍调查表一致的,不再收取费用。持有2005年以后发放的新版合法有效土地证书的,换发证书不再收取证书工本费。
1.7 时间要求
全县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截止时间为2009年10月31日。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经营性用地和有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其他用地登记发证工作截止时间为2009年6月30日。
第二章 组织实施
2.1 准备工作
(1)组织准备
国土资源局成立土地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各中心国土所要成立本所土地登记工作领导小组。
(2)技术准备
① 制定技术方案
根据《土地登记办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和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工作技术方案》。主要包括技术方法、技术流程、时间安排、组织实施及主要成果等内容。
②技术培训
对参与登记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经现场实习合格后方可从事土地登记工作。
(3)资料准备
①地籍调查工具
手持GPS、皮尺、印泥、中性笔。
②土地登记资料
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表,土地登记审批表,地籍调查法人身份证明书,土地登记归户卡,土地登记簿等资料。
③其他资料
宅基地使用权和其他各类用地权属来源证明,买卖契约书、房屋产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土地登记资料。
2.2 选址试点
全县选莫里青乡作为试点乡(镇),马安中心国土所在本辖区选一个村作为试点村。其他各中心国土所按《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和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工作方案》,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选一个村进行试点。
2.3 宅基地面积标准
《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下列标准:
(1)农业户(含一方是农业户口的居民)住宅用地三百三十平方米;市区所辖乡和建制镇规划区、工矿区农业户居民的住宅用地二百七十平方米;
(2)农村当地非农业户居民住宅用地二百二十平方米;
(3)国有农、林、牧、渔、参、苇场(站)和水库等单位的职工住宅用地二百七十平方米。
原有宅基地超过标准的,应当根据村庄、集镇建设规划逐步进行调整,调整前可以按临时用地管理。村庄、集镇建设需要时,超过标准部分必须退回,并不予补偿。
禁止在超过用地标准的住宅用地上建永久性建筑物。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在当地再申请住宅用地的,不予批准。
2.4 依法登记
(1)原划拨用地出让、转让、出租,或已改变用途等需有偿使用的土地使用权,经处罚后补办用地审批手续、缴齐土地出让金(年租金)及相关规费,再办理土地登记。
(2)因历史遗留问题引发的权属争议、界线不清等问题,参照1988年第一次土地详查数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权后再进行土地登记。
(3)非法买卖、少批多占、未批自建、以租代征、擅自改变用途、容积率等违法违规用地,必须经处罚后补办用地审批手续、缴齐土地出让金(年租金)及相关规费,再办理土地登记。
(4)未经审批擅自圈占、破坏耕地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后,退回村集体经济组织。
(5)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6)严格执行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规定。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7)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标准,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在办理登记时按下列情况处理:
①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②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③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其面积超过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
(8)对宅基地权属存在争议的,要依法、及时进行调处,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9)对新申请宅基地的,当事人在办理宅基地用地审批的同时申请土地登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到即批即办,在住宅建成并实地检查合格后,报人民政府核发土地权利证书。
(10)对已有的宅基地,要充分利用已有宅基地权属来源材料,加快办理登记发证。对2008年6月1日前已经填写完《地籍调查表》、各项基础材料齐全而未发放证书的,应按新规定补充《土地登记申请表》、《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后发放土地证书。对2005年1月以后虽收取了费用,但各项材料不全的,按新规定进行登记,不再收取费用。
第三章 技术标准
3.1 地籍调查表
地籍调查是指依照国家的规定,通过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查清宗地的权属、界址线、面积、用途和位置等情况,形成数据、图件、表册等调查资料,为土地注册登记、核发证书提供依据的一项技术性工作。地籍调查是土地登记的法定程序,是土地登记的基础工作,其资料成果经土地登记后,具有法律效力。地籍调查表是地籍调查后的真实表现,填好地籍调查表特别重要,实地进行地籍调查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1)宗地草图按“上北下南左西右东”的方位按照规范的比例尺进行实地勾画,对较大的宗地本表幅面不够时,可加附页绘制附在宗地草图栏内。
(2)宗地草图按“从左向右、自上而下,由“①”开始顺序”标出界址点号,并在界址标示一栏按实地情况标出界标种类。
(3)宗地草图上要标明丈量者,丈量日期。
(4)权属调查是地籍调查中必不可少的环节,本宗地指界人要签名并按手印或盖章,邻宗地指界人要签名并按手印或盖章,邻宗地为村民委员会或企事业单位的,要盖单位公章和法人旨章,并填写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土地登记委托书和地籍调查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界址线的起点号、终点号、界址调查员姓名一定要填写清楚。
地籍调查中有权属争议的,待争议解决后再进行登记;没有权属争议,但邻宗地拒绝签字或邻宗地户主长时间不在家的,国土资源部门工作人员可以将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内有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复印件一份)寄送给此邻宗地户主,并在邻宗地墙面或明显处贴上宗地图复印件,在十五日内,若邻宗地户主对定界结果如有异议可提出划界申请,并负责重新划界的全部费用,逾期不申请,按地籍调查表上定界结果为准。此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与土地登记件一起存档。
(5)涉及共有使用权情况的要在共有使用权情况一栏标明共有情况。需要说明其它情况的要在说明一栏填写清楚。
3.2 土地登记申请书
(1)申请书以宗地为单位填写。
(2)一个土地使用权人或所有权人使用或拥有两宗以上土地的,按宗地分别填写申请书。
(3)一宗地有多个土地使用权人的,由各共有土地使用权人分别填写申请书。
(4)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填写一份申请书。
(5)申请书必须如实填写,确属不填的栏目用上斜线填充。
(6)登记申请人一栏应在使用权人栏画“√”,填写清楚名称(姓名)、证件种类、证件编号、单位性质、通讯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代理人姓名、申请登记的内容等,需要备注的要在备注一栏填写清楚。
(7)本申请人对填写的上述内容及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栏必须由申请人签字并按手印或盖章,写明申请日期。
3.3 土地登记审批表;
(1)审批表以宗地为单位填写。
(2)一宗地有多个土地使用权人的,按各共有使用权人的土地情况分别填写审批表。
(3)审批表必须如实填写,确属不填的栏目用上斜线填充。
(4)登记类型一栏写明“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5)申请人情况填写内容与土地登记申请书一致。
(6)土地情况填写清楚坐落、宗地面积、权属性质、用途、使用权类型、使用期限、终止日期、权利设立情况、使用权面积(独用面积或分摊面积)、调查表号等,土地分类面积一栏在住宅用地栏画“√”。
(7)附着物情况填写清楚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建筑物占地面积、建筑物类型、申报建筑物权属。
(8)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名称、编号、日期一定要填写清楚。
3.4 土地登记簿;
土地登记簿由每宗地的土地登记卡、土地登记卡续表、共用宗土地登记卡目录三部分组成。土地登记簿以物的编成为基础,以街道(乡、镇)为单位,按街坊(村)及宗地号顺序排列组装。
土地登记卡以宗地为单位填写:
(1)土地权利人独自拥有或使用一宗地的,土地登记时,只填写土地登记卡及续表。
(2)两个以上土地使用权人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土地登记时,填写宗地土地登记卡及续表、共用宗土地登记卡目录、各土地使用权人土地登记卡及续表。
(3)土地登记卡记载的内容发生变更或进行初始、变更、注销和其他登记的,在土地登记卡续表上进行登记。但地号、宗地面积发生变更的,须更换土地登记卡。
3.5 土地登记归户卡;
以土地权利人为单位填写。土地权利人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拥有、使用两宗以上土地的,应当填写在同一土地归户卡上。
3.6 宗地图;
宗地图是描述宗地位置、界址点线和相邻宗地关系的图件。宗地图是以宗地为单位编绘的地籍图。宗地图是土地证书的附图,通过具有法律手续的土地登记过程的认可,是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持有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图件凭证,是处理土地权属问题时具有法律效力的图件。
宗地图按“上北下南左西右东”方位进行绘制,根据实地选择比例尺,图上四邻要标注清楚。
宗地图上要用红线勾画出批准拨用宅基地使用范围,并在宗地面积处写上实际使用面积,并在后面标注出批准拨用宅基地面积。
3.7 土地使用证书;
土地证书能够对权利人、权属来源、权属性质、取得时间、使用年限、变化情况和土地面积、位置、用途、界限、等级、价值等进行记载。
宅基地使用权和各类用地登记审批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注册登记,必须经微机打印后方可发放,手写无效。
3.8 土地登记卷宗。
已颁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各类用地登记审批件要严格按照土地登记档案的要求,装订成卷,每个审批件装订成一个档案,以乡镇、村、屯为单位,归档立卷,永久保存,并打印宅基地使用权和各类用地登记档案总目录,以备日常管理需要。
第四章 主要成果
3.1 外业成果
(1)地籍调查表本宗地及邻宗地指界人签字;
(2)宅基地使用权和各类用地权属来源资料证明等;
(3)宗地草图。
3.2 内业成果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土地登记审批表;
(3)土地登记簿;
(4)土地登记归户卡;
(5)宗地图;
(6)土地使用证书。
⑸ 关于集体土地使用证变更的问题
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所需资料
一、因地上物拆建涉及宅基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建设用地审批表(原件);
3、建设用地许可证(原件);
4、原《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
5、门牌证明(原件);
6、土地使用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7、属委托代办的须提交有法律效力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8、土地登记权属证明(原件);
9、其他相关资料。
二、因地上物继承、析涉及宅基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继承或析产公证书(原件);
3、原《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
4、《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5、审批表(原件);
6、土地使用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7、属委托代办的须提供有法律效力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8、土地登记权属证明(原件);
9、其他相关资料。
三、因地上物赠与、买卖涉及宅基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原《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
3、《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4、村委会证明原件和国土所意见(原件);
5、流转合同(原件);
6、审批表(原件);
7、交易双方身份证和户口薄(复印件);
8、属委托代办的提供有法律效力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9、土地登记权属证明(原件);
10、其他相关资料。
四、集体建设用地再次流转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原《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
3、流转合同(复印件);
4、用地红线图(原件);
5、土地交易鉴证证明书( 原件);
6、缴纳有关税费证明(复印件);
7、数字化宗地图2份及界址点座标(原件);
8、土地使用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9、属委托代办的提供有法律效力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10、土地登记权属证明(原件);
11、其他相关资料。
注:1、复印件须出示原件核对;
2、身份证明:属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护照、军官证或其他能证明身份的文件(台湾同胞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中华民国国民身份证》);属法人或其他组织机构的,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或组织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申请人提供的办证资料必须是有效证件。
⑹ 农村土地使用证去哪个部门办理
当地国土资源局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所以,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才需要给使用权人发给土地使用证,发证机关为县级或者市级土地管理部门。
另外,农村土地属于集体土地,只能由村集体成员申请集体土地使用权。只有在乡政府规划中,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征用,土地性质才能由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才能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收费标准、收费依据
1、土地登记费(苏价涉[1995]155号、苏价房[1999]134号):
①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每宗地收10元;
②企业、自收自支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 m2(含1000 m2)以下每宗地收110元,每超过500 m2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③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2500 m2(含2500 m2)经下每宗地收160元,每超过500 m2以内加收2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④城镇私房用于生产经营地土地使用面积在500 m2(含500 m2)以下每宗地收90元,每超过100 m2以内加收20元,最高不超过200元;
⑤城镇居民住房(私房)土地使用面积100 m2(含100 m2)以下每宗地收18元,每超过50 m2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5元。
另外对于民房遗留问题,根据淮政发[2003]131号文件:超法定面积135 m2以上部分按90元/m2收取;
2、交易服务费(苏价服[2004]131):依照法律、法规不需要进入土地市场交易的,不交纳此费用。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出让的,按照土地交易面积向受让方收取1.2元/m2;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的,向交易双方收取2.4元/ m2,双方各承担一半;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出租和抵押的,向交易双方收收取1元/m2,,双方各承担一半。
(6)xx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审批工作授权委托书扩展阅读:
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变更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土地登记申请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成都市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复印件(验原件)、身份证双面复印件(第二代双面复印)验原件,特殊情况附书面说明。
(一)因房屋买卖发生的个人《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关于办理土地登记的函”(成都市土地矿权交易中心出具);
(二)因房屋买卖发生的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审查表”(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出具),同时提供法人身份证明,土地登记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上述材料中的复印件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三)因继承、赠与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公证书》(原件)。
(四)因离婚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离婚证明或法院裁决书复印件(验原件);
(五)因地址变更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变更地派出所出具的地址变更证明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