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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预告登记授权书

发布时间: 2021-07-21 11:35:33

『壹』 预售商品房许可证被撤销后,预告登记是否有效

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这里规定了预告登记失效的两种情形:
1.债权消灭导致预告登记失效
所谓“债权消灭”是指,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情形,如买受人在购买现房且办理了预告登记之后又与出卖人协商终止合同;再如,因出卖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构成严重违约,买受人解除买卖合同,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此时由于买卖合同已经解除,作为预告登记的基础法律关系丧失了,自然预告登记也应失效。按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的,预告登记失效。但是,由于债权是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产生的,不具有公开性,房屋登记机构难以知悉当事人之间的债权是否失效,因此我们认为,在预告登记后,如果债权消灭的,当事人应当持债权失效的证明文件(如当事人解除买卖合同或抵押合同的书面协议、法院解除合同的生效判决或仲裁机构生效的裁决)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注销房屋预告登记。因此,《办法》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当事人申请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必须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办理预告登记的注销登记。
预告登记注销后,再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这时在房屋登记机构就没有你的房屋产权的所有信息,再行购房按首套办理,还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贰』 开发商的销售人员说期房做了房屋预告登记后要在办大房证的时候撤销预告登记证否则办不了大房证,是这样吗

房屋登记办法
第六十九条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第六十八条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相应的房屋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当事人申请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

『叁』 取消预告登记都用什么手续

手续如下:

预告登记当事人应当申请注销预告登记。债权消灭是指,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情形。如买受人在购房且办理了预告登记后又与出卖人解除买卖合同,债权即消灭。而预告登记因失去基础法律关系而失效,当事人应该办理预告登记的注销手续。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相应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相应的房屋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当事人申请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也只对预告登记的失效作出了规定,即“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3)撤销预告登记授权书扩展阅读:

在预告登记自动失效前,因债权消灭,预告登记当事人应当申请注销预告登记。债权消灭是指,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情形。如买受人在购房且办理了预告登记后又与出卖人解除买卖合同,债权即消灭。债权消灭了,预告登记因失去基础法律关系而失效,当事人应该办理预告登记的注销手续。

预告登记既是承认并保障权利人对房产将来的法律支配关系的制度,也是债权债务关系的延伸。 而取消预告登记则没有了这些权利了。

『肆』 开发商 房产授权委托书

其实我觉得这个授权办理这些事情没什么大碍,因为你买了商品房,以后的自主经营就属于你的了,如果你办理这些事情了,那么你会对这些相关程序非常熟悉,并且以后你会对这些事情非常了解,也不必和开发商以后因为这些事情而扯不清,可以变个说法是开发商雇你去为他们办理这些事情,但签这个授权的时候会有些条款,你要看清楚,一般办理这些事情是比较麻烦的,并且需要一定的社会关系在里面,如果不顺那么时间会很久,并且这中间所需的费用你都要了解清楚,这些费用都是需要开发商付的,当然如果你不在乎这些钱自己付出无所谓,只要你们能协商好.其实你也可以不签,因为这些属于开发商他们应该做的事.你的目的就是买房子用嘛,你付了钱买房子就应该得到这些应有的东西的.

『伍』 预告登记能否撤销

在东亚银行贷的款 银行代办的 预告登记 抵押预告登记 现在我需要 预告登记证 银行说 办证时用 不给 借也不行我是外地的 用 预告登记证 和发票 提公积金 急需 银行不给咋办

『陆』 如何解除房屋预告登记

《房屋登记办法》对房屋所有权、抵押权、地役权等其他登记的注销都作了规定,却未对预告登记的注销作出规定。 《物权法》也只对预告登记的失效作出了规定,即“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在预告登记自动失效前,因债权消灭,预告登记当事人应当申请注销预告登记。债权消灭是指,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情形。如买受人在购房且办理了预告登记后又与出卖人解除买卖合同,债权即消灭。债权消灭了,预告登记因失去基础法律关系而失效,当事人应该办理预告登记的注销手续。因为预告登记不仅保护所登记请求权,同时也限制了所有权人对不动产的处分,债权消灭后,不及时注销预告登记会影响到不动产权利人正常行使其权利。 预告登记发自于当事人申请的意思表示,且将请求权通过公示手段对外展示,反映了物权要求的公示原则。预告登记既是承认并保障权利人对房产将来的法律支配关系的制度,也是债权债务关系的延伸。 预告登记是请求权物权化的一种具体表现,预告登记所产生的应当是物权化了的请求权。预告登记时物权变动尚未实现,因此登记对象不是物权本身,而是将来房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因此请求权本身虽是一种债权,但预告登记使该债权具备了物权的某些效力,是请求权物权化的一种具体表现。 预告登记具有排他性法律效力。预告登记使债权通过登记的方式记载下来并予以公示,这样,债权转化为准物权,债权的义务主体成为了不特定的,能够对抗第三人,即具有排他性。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义务人处分(不仅仅出售,还包括设定抵押等负担行为)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还具有追及效力,即将来的房产无论转让人转让给谁,或者房产被谁占有,经过预告登记的请求权人只要按照所签订的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后,都有权向房产实际占有人追及房屋所有权或者通过处分房产获得收益优先偿还债务的权利。

『柒』 如何撤销预售不动产权证

需要在办理的地方办理撤销。不动产权证办理流程
1.预告登记
业主可单方持房屋买卖合同、缴款凭证、身份证明等资料向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领取相应城市的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书。
办理费用:房地产登记机构按件收取房屋登记费(住宅登记费:个人为50元/件,单位为80元/件;非住宅为550元/件)。(注:此为广州费用,佛山办理费用请到佛山房管局咨询)
2.权属登记
需交资料:房地产登记申请书、房地产他项权利登记申请书(已设定抵押的)、房屋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用地来源文件、房屋报建文件、预售许可证(属商品房项目的)(提交复印件)、楼盘单元明细表(2003年6月13日前领取预售许可证的)、身份证明、公安部门门牌证明、拆迁前原房屋的房地产证(合作开发或自己开发自有房地产的)、移交房屋证明(土地出让合同条款里规定要移交有关房屋及直管房拆迁的)、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书(已设定在建工程抵押的)、银行与开发企业确定抵押情况的报告(实测面积、门牌与抵押登记证明书记载的面积不相符的)。

『捌』 已办预告登记证,能撤销吗

你好,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希望能帮助到你望采纳

『玖』 房屋预告登记怎么取消

《房屋登记办法》对房屋所有权、抵押权、地役权等其他登记的注销都作了规定,却未对预告登记的注销作出规定。
《物权法》也只对预告登记的失效作出了规定,即“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在预告登记自动失效前,因债权消灭,预告登记当事人应当申请注销预告登记。债权消灭是指,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情形。如买受人在购房且办理了预告登记后又与出卖人解除买卖合同,债权即消灭。债权消灭了,预告登记因失去基础法律关系而失效,当事人应该办理预告登记的注销手续。因为预告登记不仅保护所登记请求权,同时也限制了所有权人对不动产的处分,债权消灭后,不及时注销预告登记会影响到不动产权利人正常行使其权利。
预告登记发自于当事人申请的意思表示,且将请求权通过公示手段对外展示,反映了物权要求的公示原则。预告登记既是承认并保障权利人对房产将来的法律支配关系的制度,也是债权债务关系的延伸。 预告登记是请求权物权化的一种具体表现,预告登记所产生的应当是物权化了的请求权。预告登记时物权变动尚未实现,因此登记对象不是物权本身,而是将来房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因此请求权本身虽是一种债权,但预告登记使该债权具备了物权的某些效力,是请求权物权化的一种具体表现。
预告登记具有排他性法律效力。预告登记使债权通过登记的方式记载下来并予以公示,这样,债权转化为准物权,债权的义务主体成为了不特定的,能够对抗第三人,即具有排他性。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义务人处分(不仅仅出售,还包括设定抵押等负担行为)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还具有追及效力,即将来的房产无论转让人转让给谁,或者房产被谁占有,经过预告登记的请求权人只要按照所签订的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后,都有权向房产实际占有人追及房屋所有权或者通过处分房产获得收益优先偿还债务的权利。

『拾』 南宁如何撤销预告登记证

《物权法》出台后,各地登记机构积极落实其中有关不动产登记的规定,但在操
作中,也产生了很多困惑。比较集中的是针对《物权法》第20条第2款关于预告登
记失效的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
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一些地方的登记机构试图将“预告登记失效”的标
准具体化,以指导登记实践,但发现难度极大,在实践中无法操作。经分析,问题主
要出在以下几个方面。

问题一:“登记失效”的说法本身存在逻辑上的困惑

在生活中,常常会发生各种证照文件失效的情况,如:超过了有效期;因遗失而
被宣告作废;被发证机关撤销、吊销:因人民法院的判决而失效等。在不动产登记领
域,最为常见的是权属证书因遗失补证而导致原证失效。以上各种失效情形有一个共
同点,就是证件、票据等表征权利的载体还现实存在,但已不能作为权利的证明。简
而言之,就是具有合法的形式而实质上丧失应有的效力。如果在形式上已经消灭,则
根本谈不上失效的问题——已无有效的可能性。因此,失效的前提是失效的对象在形
式上还存在。

在这个前提下,“登记失效”就意味着登记事项虽然仍存在于登记簿,却已“失
效”。但失去的是什么效力呢?要回答这个问题,先要回答登记具有什么效力。登记
的效力无非是公示、公信,也就是登记的推定力和公信力。所谓登记的推定力,是指
当登记簿上记载某人有一项权利时,就应当推定此人享有这项权利,而在登记簿中涂
销一项权利时,则应当推定该权利已不存在。所谓公信力,是指因信赖登记簿的记载
而作出行为的善意第三人,不会因为登记簿记载的事项与事实不一致而遭受损害。例
如,登记簿记载房屋为甲所有,乙因此相信甲是所有权人,于是付钱给甲购买房屋并
进行了登记,其实甲不是房屋的真正所有权人;虽然甲实际上无权出售房屋,但乙取
得的房屋所有权不会因此被剥夺,这就是体现了登记簿的公信力对交易安全的保护。

可见,如果允许“登记失效”,那就意味者登记簿的记载仍然存在,但并不保证
登记是正确的,第三人因信赖登记簿的记载而取得的权利也就得不到保障。这将推翻
登记的推定力、公信力,从根本上否定了登记的公示、公信原则,颠覆了现行的登记
制度。

作一个简单的对比分析。《物权法》规定预告登记失效的条件之一是“债权消灭”,
那么在其他登记中,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如抵押登记,所担保的债权已因清偿而消灭,
抵押权也随之消灭,但当事人暂时还未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此时登记簿上还记载着
抵押权,为什么不规定“抵押登记失效”呢?再如,房屋已经倒塌灭失,但没有人去
申请注销登记,登记机构也没有发现,而房屋的登记信息仍然存在,是否应当规定此
时“房屋登记失效”呢?又如,房屋所有权人死亡,自死亡之时房屋就归继承人所有,
而登记簿上仍显示死者为所有权人,那么应当认定“房屋所有权登记失效”吗?按照
这样的逻辑,几乎每一种登记都有类似情形,是否每一种登记都应当规定失效的情形
呢?

显然,“登记失效”的用语是不严谨的。严格地说,上述情形是登记簿记载的权
利消灭,而不是“登记失效”。登记簿上的每一项记载,都是具有推定正确性的,即
使它与事实不符。否则还有谁敢相信登记簿?

德国、瑞士、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均未规定登记的“失效”,道理同上。所以,
在预告登记的发源地——德国,如欲推翻预告登记,必须确认预告登记所记载的权利
本身已消灭,然后涂销预告登记。

问题二:“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则预告登记就失
效,是否公平

《物权法》所设立的预告登记制度适用范围比较广泛,但最主要的还是适用于商
品房预售即期房买卖,立法的本意也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保护商品房预购人的权利,
防止开发商“一房两卖”。购房人付了房款,就应当取得对价,即所购房屋的所有权,
但房屋尚未建成,我国又不承认期房可以成为物权标的,此时购房人只能拥有债权。
房屋建成后,开发商如果将房屋卖给第三人并登记,则第三人取得的物权可以对抗,
预购人的债权,对预购人不公平。因此预购人可以在房屋尚未建成时先办理预告登记,
把自己的权利公示于登记簿,阻止开发商再次处分已售出的房屋。即使开发商想再次
出售,有意向的买主也会查询到登记簿上的在先购房人,从而知难而退,这样就能够
保障预购人最终取得所有权。但《物权法》又规定“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
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却使天平倒向了原本强势的一方,偏离了保
护弱者的初衷。

仍以商品房预售为例。

首先必须弄明白,何时才是“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买卖房屋的登记,需
要开发商和购房人双方共同申请。因此,只要买卖双方其中任何一方不同意申请登记,
就不能够登记,因此“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就永远不会到来。如果是这样的话,
三个月失效的规定就毫无意义。

有人认为,开发商建成了房屋,办理了初始登记、拿到了大产证,就算“能够进
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这是不对的。购房人欲把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需要与开发商
共同申请登记,如果开发商以种种理由不配合,拖延三个月,就能使预告登记失效,
开发商就可以将房屋再卖给他人,这岂不是帮助开发商“一房两卖”吗?显然,不能
简单地将商品房初始登记的时间作为三个月的起算点。

还有人认为,开发商建成了房屋,办理了初始登记、拿到了大产证,也愿意积极
配合办理小产证,只要购房人申请,就能够登记。那么,从这时起算,三个月以后购
房人还未申请的,预告登记就失效。这样仍然不合理。房屋买卖一般都是购房人先把
房款全部付清,开发商才可能配合购房人申请登记。当然,开发商也可以在购房人钱
付了一半甚至更少的情况下就把房屋登记给购房人,余下的房款慢慢再还——虽然在
理论上存在着这种可能性,但开发商很少按此操作。所以,到开发商愿意配合申请登
记时,房款早已付清。

那么从这时起,不管购房人是否登记,对开发商均没有影响。既然如此,为什么
要使预告登记失效,给开发商“一房两卖”的机会?

因此,即使由于购房人怠于申请的原因耽误了登记,也不需要以预告登记失效的
方式惩罚购房人:相反,根据《合同法》,开发商还负有将房屋提存的义务,而不是
赋予其在三个月后再卖一次的权利。可见,预告登记三个月失效,不仅不公平,而且
与《合同法》相抵触。

问题三:是否要由登记机构来判断预告登记失效与否

对于登记机构来说,这个问题至关重要。《物权法》规定了预告登记“失效”的
条件,即“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问题
是,由谁来作出这种判断?笔者认为,《物权法》的本意并不是由登记机构作出判断。

首先,基于登记簿的推定力和公信力,如果登记机构能够判断预告登记已失效,
就应当注销登记,而不应当将明知错误的信息还留在登记簿上。登记事项已从登记簿
上注销,自然就没有是否失效的问题。

其次,能登记而不登记之日起三个月预告登记失效,更是难以判断。有很多情况
都可以导致“不能够”进行登记,如当事人出国、生病住院、意外事故、自然灾害、
一方未尽通知义务或故意隐瞒、款未付清或款已付清原权利人拖延登记等等,无穷无
尽。如果要求登记机构判断何时“能够”登记,就要确认所有“不能够”登记的情况
都不存在。登记机构显然无法做到。

《物权法》规定,能登记而不登记之日起三个月预告登记失效,显然是设立了一
种时效,而且是消灭时效。法律规定的另一种消灭时效是《民法通则》中的诉讼时效: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同样是时效,自然具有同
样的法律属性。正如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的判断只能由法院通过依
法审理来作出一样,对“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的判断,也是法律赋予审判机关
的权力,其他任何个人和单位都无权做出决断,这是立法思维、立法技术一脉相承的
必然规律。而且,法院对诉讼时效的判断,也不是由立案庭直接进行,即使看起来明
显超过诉讼时效的民事诉状,立案庭也要受理下来,然后由审判庭进行审理,查明事
实,如确实超过诉讼时效,则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登记机构不能对何时“能够”登记进行判断,还在于其缺乏程序上的保障。“能
够”登记与否,是一个主观性相当强的判断,既取决于客观条件,更取决于登记当事
人主观的认识和意志(有登记机构试图为“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制定一个明确
的标准,或列举几项具体情形,却总不能成功,原因就在于“能够”登记并不是单纯
的客观现象,无法制定一个客观的标准)。向登记机构主张对方“能登记而不登记”
因而预告登记过期失效的,总是被预告登记束缚的人,如开发商:而仅凭其一面之辞,
当然不能轻率地认定另一方“能够”登记而不登记,这就需要听取另一方的陈述。然
而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授予登记机构传唤另一方到场作证的权力,更没有规定另一
方不表达意见时,就可以接受单方的主张,令登记失效。登记机构并没有缺席判决的
权力。

综上,由于预告登记失效存在着上述难以解决的问题,建议对《物权法》进行修
改,摒弃“登记失效”的称谓,改用注销预告登记的表述;按照国际惯例,取消三个
月失效的规定;“预告登记失效”制度在实行时,也不能要求登记机构去判断失效与
否;因债权消灭注销预告登记的,要有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同意,或法院的除权判决;
因三个月而失效注销的,要有法院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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