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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

发布时间: 2021-07-21 08:42:24

1. 法院民事案件卷宗装顶顺订

民事一审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诉状或口诉笔录;(4)立案通知书(通知缴纳诉讼费或免费手续);(5)应诉通知书回执;(6)答辩书;(7)询问笔录;(8)调查笔录或调查取证材料;(9)调解材料和调解笔录;(10)准备庭笔录;(11)诉讼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鉴定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2)开庭前的通知、传票等;(13)开庭公告;(14)审判庭笔录;(15)案情报告;(16)评议笔录;(17)调解书、撤诉书;(18)审判委员会决议或记录;(19)判决书或裁定书原本和正本;(20)宣判笔录;(21)送达回证;(22)上诉书;(23)上级法院退卷函;(24)上级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正本;(25)证物处理手续材料;(26)执行手续材料;(27)备考表;(28)卷底。

2. 如何调取公安局笔录

1、如果是民事案件,当事人本人是无法调取的,在实际在操作过程中,一般由法院直接向公安局调取;

2、如果是刑事案件,执业律师必须在收到嫌疑人或其家属、被告人或其家属、受害人及其家属的授权委托,凭律师执业证件、委托手续、律所的公函,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可以调取公司的询问笔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据此,律师在民事案件中持律师证和介绍信可以向派出所调取证据。这包括派出所询问相关当事人的询问笔录。

(2)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扩展阅读:

一般笔录有两种保存方式,其消除时间不一样。

1、是电脑保存,就是110指挥中心的电脑保存,一般是半年后消除。

2、是110民警手里拿的手写的110出警登记,这个时间能更长。如果110民警没有当场解决而是把当事人带到派出所,那派出所的接警记录是永久保存的。

《律师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第三十四条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3. 股权转让授权委托书范本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规定,特聘请 为 案件的委托辩护人,他的辩护权限为特别全权代理。声明:如果我失去人身自由,我将行使缄默权零口供来抗议警方的非法行为,如果有询问笔录和签名,那一定是在警察刑讯逼供情况下做的。我失去人身自由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及我的家属所作出更换律师或官方指定律师的决定无效,我本人就是写血书要求更换律师也是无效的,也不可能拒绝请律师的情况出现。
本委托书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本委托书一式三份)
委托人: (手印)
年 月 日

4. 没有立案的笔录有没有法律效力

“没有立案能不能做询问笔录”就是没有立案能不能收集证据的问题。我认为在立案前是可以收集包括询问笔录在内的证据的。理由如下:
1、对某个涉嫌违法的行为立案是有条件的,仅仅凭举报还不立案,还要核查属实。更不能凭主观认为“涉嫌”就立案。核查的过程就是取证的过程,有证据证明违法行为存在并可按一般程序给予处罚的才能立案。如:消保部门对某个经营者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得到了检验不合格的《检验报告》,证明经营的产品不合格,就可以立案了。《检验报告》就是在立案前取得的证据。同理,立案前获得的询问笔录也是证据,证明涉嫌违法的,询问笔录就是立案的依据.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投诉材料、申诉材料、举报材料、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已核查获取的证据等),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就说明了核查取得的包括《询问笔录》在内的证据是立案的材料,获取证据在前,立案在后。
第六十一条还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当场查处违法行为,办案人员应当当场调查违法事实,制作现场检查、询问笔录,收集必要的证据,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程序就是不立案的行政处罚,明确规定可以收集包括询问笔录在内的证据。
3、《行政处罚法》并没有对立案前能不能收集证据作出规定,只是对适用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中应当遵守的程序作出规定,也就不存在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的问题。执法人员行使调查取证的权利来源于法律的授权,
如《商标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可见,法律规定有举报、涉嫌违法的就可以行使调查、取证的职权,而不是立案后才可以行使取证的职权。

5. 根据案例民事诉讼状,原告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起诉材料请求各位大大帮忙解决

民事起诉状
原告:丁辉忠 男 汉族 现住成都市锦江区东升街18号2单元1号。身份证号码:510102195408140017。
委托代理人:{张0X} 成都高新区紫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王1X (身份信息略)

诉讼请求:
1、 解除原、被告之间就高新区玉林西路149号、151号相邻的两间营业房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2、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2005年7月10日签订了两份房屋租赁协议,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位于高新区玉林西路149号、151号相邻的两间营业房出租给被告,同时约定被告不得转租,如转租需经原告同意。但被告在承租期间将两间营业房划为三间营业房,将中间一间于2005年9月12日以2500元出租给第三人,为此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不要将房屋出租给予第三人,被告不予理会。原告无奈,诉至贵院。
恳请贵院详查明断,判如所请。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丁辉忠
2006年1月 10日

----------------------------------------------------------------------------------------------------------
委托书
兹委托成都高新区紫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张0X为原告丁辉忠诉被告{王1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辉忠的委托代理人,并希于开庭审理前通知代理人,以便出庭。

代理权限: 特别授权(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项目)
1. 代为起诉;
2. 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
3. 代为调查、取证;代为和解、接受调解;
4. 代为出庭、签署和接受相关法律文书;
5. 其他为处理案件所需之实体和程序上的权利。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委托人[签章]:

受托人:成都高新区紫荆法律服务所(印)
地址:
邮编:
电话:

2006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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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区紫荆法律服务所 函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原告丁辉忠诉被告{王1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丁辉忠已委托本所法律工作者张0X为其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特此函告。

成都高新区紫荆法律服务所 (盖章)
地址:
邮编:
电话:
2006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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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丁辉忠诉被告{王1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证据目录
证据一:
证据名称:房屋产权证2份(房屋所有权证号:蓉房权证成房监证字第1107517号、蓉房权证成房监证字第1107515号)。
证明对象:原告有出租争议房屋的所有权

证据二:
证据名称:2005年7月10日《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1份
证明对象:出租方为丁光辉,承租方为{王1X},租赁标的为玉林西路149号营业房;

证据三:
证据名称:2005年7月10日《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1份
证明对象:出租方为丁光辉,承租方为{王1X},租赁标的为玉林西路151号营业房;

证据四:
证据名称:2005年12月19日《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
证明对象:证明被告未经原告许可转租。

证据五:
证据名称:2005年9月20日《收条》复印件1 份
证明对象:证明原告收取被告的租金XXX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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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递交诉状2份,证据目录及证据各两份、委托书1份,函1份、原被告身份信息各1份。

本案第三人为法院依法追加,故在原告的诉状中应没有体现的,

6. 法律工作者持法律工作证、介绍信到派出所是否可以调取笔录等证据

根据我国律师法的相关规定法律工作者可以到派出所调查取证,你叫他签名盖章后复制笔录及相关证据【正本应由法院核实的范围,律师一般情况下不拿正本】

7. 公证处出的委托书询问笔录里有暇疵委托书是否有效

一般不影响委托书的效力。有瑕疵是当事人造成,与公证处没有关系
要么你可以申请撤销公证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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