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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

发布时间: 2021-07-21 04:11:36

『壹』 1. 申请私营合伙企业开业登记应提交哪些文件、证件

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申请,需分三步骤办理。

一、办理名称预先核准

受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登记期限:法定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 45 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登记条件:具有投资资格的自然人

提交申请材料目录:
1 、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 、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登记程序:
审查→受理→决定

登记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1991 年 7 月 22 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 7 号令发布)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2004 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 10 号令发布 )

二、前置审批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审批,取得批准文件。

2.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可直接办理设立登记。

三、办理设立登记

受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登记期限:
1 、名称 法定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 45 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2 、设立 法定期限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登记条件:
1 、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承担无限责任者
2 、有书面合伙协议
3 、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 、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提交申请材料目录 :
1 、全体合伙人共同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 、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4 、全体合伙人的职业状况承诺书
5 、从业人员名单
6 、出资权属证明
7 、合伙协议书
8 、担任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的证明
9 、企业住所证明:租房协议、产权证明、居改非证明
10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11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12 、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机构的委托书(含信息表)

登记程序:
审查→受理→决定→发照

登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1997 年 2 月 23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82 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1997 年 11 月 19 日 国务院令第 236 号发布)

具体情况,以当地主管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的规定为准。

『贰』 有限合伙企业登记设立,“委托授权书”的公证材料

一、办理委托公证,应提交以下的证件和材料:
1. 公民个人办委托书公证的,应提交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法人委托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办理委托合同公证的,在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资格证明的同时,还应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资格证明;
2. 与委托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委托他人办理卖房事宜,委托人应提交该房屋的所有权证明);
3. 转委托人申办转委托公证时,应提交有转委托权的证明;
4. 委托书草本或委托合同草本。
二、办理委托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1. 办理委托公证,应向委托人住所地或委托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办理。
2. 无行为能力人不能实施委托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委托行为,须经其监护人同意方为有效。
3. 委托是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法律行为,因此必须由委托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如有特殊情况(如行走不变、患重病等)可向公证处提出申请,由公证处选派公证员到其住所地办理公证。
4. 委托行为必须是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委托内容应真实、合法。
5. 委托书是委托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只有在受托人表示接受委托时才能生效。
6. 转委托人要有转委托权,转委托的权限和期限不得超过原委托权限和期限。
三、委托书应具备以下内容:
1. 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现在住址);
2. 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
3. 委托的原因;
4. 委托的权限(委托权限要明确、具体);
5. 委托期限;
6. 受托人有无转委托权;
7. 其他应明确的内容。

『叁』 合伙企业注册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2015年新年伊始,有关公司注册的一些国家的工商制度将随即做出适度调整,那么面对新的政策变动,那么今天,将向大家提供有关公司合伙企业注册的一些介绍。
合伙企业一般是有两个以上或者五十个以下的合伙人进行设立的。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可以是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同时企业场所是合法的具有商业用途的企业。通过公司场所所在地的工商分局进行营业执照的办理工作。
需要提交的具体材料有:
1、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部合伙人的身份证明或主体资格证明;
3、合伙协议;
4、合伙人对合伙人认缴或者实缴的出资确认书;
5、公司名称核准通知书;
6、委托书;
7、房屋住所使用证明;
8、许可项目审批文件;
9、商务部门的批准文件;
10、企业联系人登记表;
11、补充信息登记表;
12、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办的委派书。
以上作为对企业注册所需内容的快速认知,通过对材料的熟知能够清晰了解到企业注册新政中所体现的具体变化。

『肆』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委托书怎么写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在收发货人等级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注册地海关办理换证手续。也就是2009年9月26日----2009年10月25日之间的海关工作日。需递交的材料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表复印件(已规定不用备案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中华人名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限外商投资企业提交);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员情况登记表(无报关员的免提交)、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伍』 申请合伙企业的具体流程是怎样

1、合伙企业的名称(或字号)和所在地及地址;

2、合伙人姓名及其家庭地址;

3、合伙企业的经营以及设定的存续期限;

4、合伙企业的设立日期;

5、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6、合伙人的投资形式及其计价方法;

7、合伙的退伙和入伙的规定;

8、损益分配的原则和比率;

9、付给合伙人贷款的利息;

10、付给合伙人的工资;

11、每个合伙人可以抽回的资本;

12、合伙人死亡的处理以及继承人权益的确定;

13、合伙企业结账日和利润分配日;

14、合伙企业终止以及合伙财产的分配方法;

15、其他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事项。

(5)合伙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扩展阅读

合伙组织作为一个整体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按照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责任,合伙企业可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例如,甲、乙、丙三人成立的合伙企业破产时,当甲、乙已无个人资产抵偿企业所欠债务时,虽然丙已依约还清应分摊的债务,但仍有义务用其个人财产为甲、乙两人付清所欠的应分摊的合伙债务,当然此时丙对甲、乙拥有财产追索权。

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由一个或几个普通合伙人和一个或几个责任有限的合伙人组成,即合伙人中至少有一个人要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负无限责任,而其他合伙人只能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债务承担偿债责任,因而这类合伙人一般不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

『陆』 成立合伙企业应如何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2007年国务院令第497号修订)第二章 设立登记
第五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
(一)名称;
(二)主要经营场所;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
(四)经营范围;
(五)合伙企业类型;
(六)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承担责任方式、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合伙期限。
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派的代表(以下简称委派代表)。
第七条合伙企业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后应当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第八条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只能有一个,并且应当在其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管辖区域内。
第九条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未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全体合伙人均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不得成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第十条合伙企业类型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第十一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三)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四)合伙协议;
(五)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六)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七)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十二条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
第十三条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第十四条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第十五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明。
第十六条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之日,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

此外,涉及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还应当遵循《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7号)

『柒』 简述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时需要提供的申请文件

您好:申请企业登记文件,是合伙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的法律性文件。出于放宽限制、简化手续、简便设立程序方面的考虑,合伙企业法第十五条规定,“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也就是说,合伙企业法规定的申请合伙企业登记的文件包括: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和合伙人身份证明3项文件。同时,由于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合伙企业设立的有关物质条件,本条同时要求“合伙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的文件和证明”。为此,申请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应根据登记企业的经营内容,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几方面文件或证明:
一、登记申请书。即合伙企业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书,内容应包括:企业开办的宗旨、所需的有关条件、可行性分析等。
二、合伙协议书。即经全体合伙人签名或盖章的合伙协议书,协议书应标明合伙企业的名称、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目的和企业经营范围、合伙人姓名及住所、合伙出资方式与数额、出资的缴付期限、经营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方式、入伙与退伙、企业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以及各合伙人一致认为应规定的内容。
三、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合伙人是城镇待业人员,辞职、退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人员,要出具相关的证明文件;
四、具备企业设立条件的证明文件。如合伙人实缴出资、经营场所等的证明文件。
五、其他文件。如从事法律规定应当经过审批方能经营的业务,应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证书。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二)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三)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四)合伙协议;“(五)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六)主要经营场所证明;“(七)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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