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书与遗嘱
⑴ 委托书是否高于遗嘱执行
法律文书并不是必须进行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的,而且这二者并不冲突,立遗嘱人委托他人帮他处理拆迁事宜,并不代表被拆的那套房子和之后由拆迁所产生的财产都归被委托人所有,那些财产还是立遗嘱人本人的。另外如果能够证明拆迁后所获得的财产(无论是金钱还是房屋)是因遗嘱中所提到的房屋被拆迁所得来的,那么这些财产仍然可以按照遗嘱的规定分给被继承人。
⑵ 老父留下的委托书算不算遗嘱
遗嘱涵盖的范围广,不要认为仅仅只是继承东西。不过是什么概念就是什么概念,没有必要混淆概念。谨遵父命,是每个人应该尽量做的,把委托书和遗嘱、遗言全部囊括了,有什么想法自己掂量着办吧。
⑶ 未经公正的授权委托书和遗嘱有法律效力吗
1、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版嘱,其中以公证遗权嘱效力最高,但是法律没有规定遗嘱必须公证,所以不公证的遗嘱符合法定条件也是生效的。
2、遗嘱的生效条件:(1)立遗嘱人须在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2)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3)遗嘱内容上必须为没有生活来源又无劳动能力的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否则遗嘱涉及这部分的处理无效。
3、见证人不能是这些人:
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⑷ 授权书和遗嘱有什么区别谢谢了,大神帮忙啊
当某人去世后,他的遗产便会依他在遗嘱内的指示去分配,而不需要用政府费时而且昂贵的法例去处理。 假如当事人没有去世,但受了重伤或患上重病,以致不能打理个人财产或业务的话又如何呢? 在现实生活中,类似这种情况,每天都有发生,应注意有关法例及作出安排。 有些人误解以为立了遗嘱便可以解决上述问题,但其实授权书及遗嘱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文件。 授权书是由当事人预备,及赋与一位他信任的人一项权力――当他在精神或健康上出现问题,以致不能打理他个人财务时,替他作出财务上之决定,如买卖物业、银行存支、交税及交其他单据。 授权书是可以即时生效,又或者可以指明有事故发生后才生效,直至当事人去世之时为止。如果没有事故发生的话,当事人依然可以自己掌管自己的财务。 被选为执行权力的那一位人士本身要有相当丰富的理财知识,健康良好,有充分时间及良好的品格。 遗嘱则是另外一回事。它在当事人去世后才生效,而它的作用是替去世者分配他生前留下来的产业。 假如某人在遇事后精神或健康出现问题,不能处理个人财产,而在事前没有作出妥善安排或预备授权书,又如何呢? 据目前法例,在这个情况之下,一位公众托管人(Public Trustee)便自然成为那当事人之法定管理人(Statutory Guardian)。 如果当事人的家人希望自己可以重掌管理权的话,他们必须向法庭申请,再由法官决定。 由于个人财务及人权的概念变化的越来越复杂,因此政府正考虑在授权书这个法例上作出重要修改,一个名为Substitute Decisions Act(代行决定法案)已于九五年三月左右宣布。 这个新法案有多项要点,其中包括: (1) 比以往之\\\"授权书\\\"法例更复杂及有更多限制; (2) 除了管理财产外,当事人可以再委任另一位人士,代执行有关当事人之 个人安全、医疗、衣、食等各方面之问题; (3) 被委任者要个人负责若干财务决策上之后果;
⑸ 死者生前委托书算不算遗嘱
市民刘某于2012年10月去世,朋友李某手持其生前立下的委托书将刘某的父亲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返还从银行取走刘某的存款。日前,鱼峰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根据委托书的相关内容,刘某生前在银行的存款归李某所有,由李支取。
李某与刘某系朋友关系,双方曾共同经营一家商店。刘某生前无子女,处丧偶状态。2007年5月,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共同经营刘某的一家商店,所得利润平分,亏损共同承担;而李某则提供了3万元作进货资金周转,每年获得收益除去开支后余款定期存放银行不分钱,存单写刘某名字,但由李某保管,待双方不再经营再取出来平分等等。之后,刘某出具一份《证明》,载明李某共为商店支出投资3万余元,此款等做商店结束时从银行存款中扣还,余下平分。
2012年7月20日,刘某向保险公司购买一份保险,保险费为18万元,保险金额为19万余元,生存受益人为刘某,身故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2012年9月,身患重病的刘某出具一份《委托书》,内容为希望李某送她走完人生的最后一程,不管花多少钱余款由李某负责支配,她所余下存款有两笔,分别是其老家拆迁所分得的拆迁款以及双方经营商店的存款不准任何人继承,留给李某作生活费。一个月后,刘某因病不幸去世。
之后,李某则将刘某的父亲诉至鱼峰法院。要求对方返还从刘某银行账户中取走的5万余元,并确认商店在银行的存款以及保险收益归其所有。鱼峰法院审理认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本案中,刘某生前所出具的《委托书》明确将其名下财产含拆迁款、经营商店的银行存款赠与李某,故《委托书》实为遗赠人刘某所立的遗嘱,现李某在法定期限内明确表示接受赠与,双方之间形成遗赠法律关系。
根据双方于2007年5月所签订的《协议书》、以及《证明》,并结合李某持有银行存单原件的事实,法院采信涉案银行存款是《委托书》所载明的经营商店所获存款的事实。根据《继承法》第5条之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因此,刘某父亲所支取的银行存款及利息共计5万余元应返还给李某,刘某名下尚未被支取的银行存款4万元及相应利息归李某所有。
此外,李某主张刘某生前购买保险的费用与《委托书》所载明的拆迁款是同一笔款,法院认为,刘某出具《委托书》时其已购买了前述保险,若保险费18万元与拆迁款是同一笔款项,其完全可以在《委托书》中明确载明,而李某又未能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法院对李某要求刘某父亲返还保险利益的主张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作出判决,刘某父亲返还5万余元给李某,刘某生前在银行的存款4万余元归李某所有,驳回李某的其他诉求。
是这个吗?
⑹ 委托人病故,委托书还有效吗可否作为遗嘱使用
根据最高院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2条规定“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
在此规定的基础上,如果委托人的继承人对委托事项没有异议且委托事项尚没有完成的,受托人在委托人死后继续执行委托事务是为了委托人的利益的,委托书的内容有效并可以继续履行。
⑺ 委托书能否作为遗嘱
2、但这委托书想当遗嘱用,还是不太可能,房管局和公证处都不会同意的。 3、至于姥姥姥爷的死亡证明,可以到其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居委会开死亡证明,这一关估计绕不过去。 1、“”:委托书只是委托你帮她处理房产,这张委托书给你的权限只是代理权,并没有遗嘱需要的将财产处分给你的意思,所以:我认为这矣委托书不能算作遗嘱。 2、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83条的规定: (1)在委托人(母亲)去世、代理人知道其去世的情况下,代理权应终止、由其继承人按法定继承处理遗产,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应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如果你的代理处分房产行为(出租或转卖等)在母亲去世前已经进行、或者其去世后一段时间内无法联系上继承人、为了其利益仍然有必要继续进行代理行的:你可以继续代理、且代理行为对继承人有效; 或者其去世后继承人都同意由你继续代理的,你仍然有代理权。 附第83条:被代理人死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代理权终止的;(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 (1)我认为不行、委托书也不是遗嘱、不能凭委托书办理过户。 (2)不能认定为遗嘱,当然也就无所谓步骤。 4、建议找其第二顺序继承人协商。
⑻ 请问委托书和遗嘱的意义一样吗
您好!委托书和遗嘱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委托他人代表自己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人在行使权力时需出具委托人的法律文书。而委托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委托事项。被委托人如果做出违背国家法律的任何权益,委托人有权终止委托协议,在委托人的委托书上的合法权益内,被委托人行使的全部职责和责任都将由委托人承担,被委托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 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谢谢阅读!
⑼ 授权书和遗嘱有什么区别
当某人去世后,他的遗产便会依他在遗嘱内的指示去分配,而不需要用政府费时而且昂贵的法例去处理。
假如当事人没有去世,但受了重伤或患上重病,以致不能打理个人财产或业务的话又如何呢?
在现实生活中,类似这种情况,每天都有发生,应注意有关法例及作出安排。
有些人误解以为立了遗嘱便可以解决上述问题,但其实授权书及遗嘱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文件。
授权书是由当事人预备,及赋与一位他信任的人一项权力――当他在精神或健康上出现问题,以致不能打理他个人财务时,替他作出财务上之决定,如买卖物业、银行存支、交税及交其他单据。
授权书是可以即时生效,又或者可以指明有事故发生后才生效,直至当事人去世之时为止。如果没有事故发生的话,当事人依然可以自己掌管自己的财务。
被选为执行权力的那一位人士本身要有相当丰富的理财知识,健康良好,有充分时间及良好的品格。
遗嘱则是另外一回事。它在当事人去世后才生效,而它的作用是替去世者分配他生前留下来的产业。
假如某人在遇事后精神或健康出现问题,不能处理个人财产,而在事前没有作出妥善安排或预备授权书,又如何呢?
据目前法例,在这个情况之下,一位公众托管人(Public Trustee)便自然成为那当事人之法定管理人(Statutory Guardian)。
如果当事人的家人希望自己可以重掌管理权的话,他们必须向法庭申请,再由法官决定。
由于个人财务及人权的概念变化的越来越复杂,因此政府正考虑在授权书这个法例上作出重要修改,一个名为Substitute Decisions Act(代行决定法案)已于九五年三月左右宣布。
这个新法案有多项要点,其中包括:
(1) 比以往之\\\"授权书\\\"法例更复杂及有更多限制;
(2) 除了管理财产外,当事人可以再委任另一位人士,代执行有关当事人之个人安全、医疗、衣、食等各方面之问题;
(3) 被委任者要个人负责若干财务决策上之后果;
⑽ 代书遗嘱必须有立遗嘱人的委托书么
有无遗嘱人的委托书,不是代书遗嘱有效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遗嘱人的委托书不是必须的。
代书遗嘱是指非由立遗嘱人自行书写的遗嘱,而是由代书人根据立遗嘱人的的意思表示代为书写的遗嘱。
《继承法》第17条第3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法律上对代书遗嘱的代书人、见证人的要求:
1、遗嘱代书人、见证人应当是成年人或者是十六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的人。
2、遗嘱代书人、见证人必须是理智健全的正常人。精神失常、丧失理智的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因此,不得作为遗嘱代书人和见证人。
3、遗嘱代书人、见证人必须是能够了解遗嘱内容、知晓遗嘱所用语言的人。在通常情况下,盲人、文盲、不知晓遗嘱所用语言的人,不能成为该遗嘱的代书人或见证人。
4、遗嘱代书人、见证人必须是与继承遗产无利害关系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和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由于他们与继承死者的遗产有切身之利害关系,因此,不能作为遗嘱代书人,见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