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授权书
『壹』 什么是党内严重警告和记大过处分
党内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2007年4月22日,国务院总理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正式公布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该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所谓行政处分,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的政纪处分。《条例》规定:行政处分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类型。受处分的期限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24个月。违纪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贰』 党员不能到场,是否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不能。
《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33条规定,因故未出席会议的选举人,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这样的规定,是基于以下考虑:党内选举是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进行选举时,凡有选举权的党员或党代表大会代表或委员会委员都应参加。只有直接参与酝酿提名候选人和投票选举,才能充分表达选举人的意愿,正确行使党章赋予的神圣权利。
(2)党内授权书扩展阅读:
选举代表产生的程序:
(依据:《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一)选举单位按照分配的名额,采用自下而上的方式提名,经过充分酝酿协商,根据多数党组织或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
(二)选举单位对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考察;
(三)选举单位召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报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审查;
(四)选举单位召开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对候选人预备人选进行充分酝酿,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进行选举,选出的代表报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审批。
第十四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代表大会召开前,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代表资格进行初步审查。代表大会成立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在听取党的委员会的审查情况报告后,提出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经大会或大会主席团通过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
第三章
第十五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提名,必须贯彻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和结构合理的要求。
第十六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候补委员人数,一般不少于委员、候补委员总数的15%。
第十七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差额比例,不少于10%。
第十八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产生的程序:
(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确定下届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组成的原则;
(二)常务委员会负责组织同级党政机关、群众组织和下一级党政机关中的党员领导干部酝酿推荐,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
(三)党委组织部对初步人选进行考察;
(四)常务委员会根据考察情况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上级党的委员会审批;
(五)大会主席团审议候选人预备人选,提请各代表团充分酝酿,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由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九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一般应分别选举,先选举委员,再选举候补委员。委员候选人落选后,可以作候补委员候选人。也可以实行委员、候补委员一并选举,在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中,依得票多少,先取足委员,再取足候补委员。
『叁』 行政职务和党内职务的免职可以放在同一个文件中吗
当然不可以
行政和党内职务 授权来源都不同 任命的机关也不同
怎么能放在同一份文件
『肆』 申请入党请问要提交申请书之外还需要什么东西
第一步,向支部提交申请。
第二步,申请在支部大会通过后,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并报党委备案。
第三步:考察期满一年,支部大会讨论是否吸收为预备党员。如考察期内无重大错失,一般都会吸收。支部通过后交党委讨论,无异议始算批准。
第四步,吸收为预备党员后,填写《入党志愿书》(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党表),接受党组织进一步考察。期间每月须缴纳党费,每季度须向支部递交一份思想情况汇报,每半年支部须在党表上填写考察鉴定。
第五步,预备期满,递交转正申请,支部大会讨论是否批准按期转正。讨论通过后上报党委审批。
在单位交申请书到单位党支部.
是农村户口交申请书到村委会.
居民户口交申请书到居委会.
一次没有成功可以写两次三次四次...
让党组织考验我吧.
『伍』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的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党组工作,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组是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第三条党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
第四条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党组工作的领导。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党组设立审核、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工作,纪律检查机关、党委其他工作部门和有关派出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设立
第五条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有党员领导成员3人以上的,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政协、法院、检察院和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一般应当设立党组。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经本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机关党组。
县级以上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可以设立党组,但按照规定应当设立基层党组织的除外。
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中管金融企业,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但其下属企业一般不再设立党组。
全国性的重要文化组织、社会组织,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组织,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第六条党组的设立,一般应当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审批。党组不得审批设立党组。
已设立党组的有关组织,因行业、系统管理需要等确需在下属单位设立分党组的,由党组报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批。
新成立的有关组织符合设立党组条件的,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作出设立党组的决定,也可以由需要设立党组的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决定。
有关组织因机构改革、部门职能变化、区划调整等原因需要变更、撤销党组的,由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及时作出决定。
第七条党组设书记,必要时可以设副书记。
党组书记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人不是中共党员或者由上级领导兼任以及因其他情况不宜担任党组书记的,党组书记、主要负责人可以分设。其他党组成员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党员干部和纪检组组长担任,必要时也可以由本单位重要职能部门或者下属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
国有企业党组书记根据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形式确定,建立董事会的一般由董事长兼任,未建立董事会的一般与总经理分设。其他党组成员一般由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党员领导人员和纪检组组长根据工作需要担任。
党组成员一般设3至7人,省部级以上单位、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和中管金融企业党组成员一般不超过9人。
第八条党组成员除应当具备党章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有3年以上党龄,其中厅局级以上单位的党组成员应当有5年以上党龄。
党组成员一般由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设立党组的,其下级单位党组成员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分党组成员由其上级单位党组决定。企业党组成员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
第三章职责
第九条党组应当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第十条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问题:
(一)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下级单位党组、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三)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四)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党组应当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
党组应当贯彻党管人才原则,按照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人才工作重要决策部署,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第十二条党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第十三条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组书记应当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党组应当加强对本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指导,支持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履行对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领导职责。
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
第十四条党组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十五条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单位党组,可以讨论决定本系统工作规划部署、机构设置、干部队伍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事项。
下属单位设立分党组的单位党组,可以领导分党组的工作。
国有企业党组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时,应当与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相一致,并与公司章程相衔接。经营管理方面事项一般按照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决定,涉及国家宏观调控、国家发展战略、国家安全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当经党组研究讨论后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政府机关党组、政协机关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还应当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党组、政府党组、政协党组的领导。
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党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除接受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外,还应当向本系统上级单位党组或者本级地方党委请示报告党的工作。
第十七条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
党组副书记协助党组书记工作,受党组书记委托履行相关职责。
党组书记空缺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定党组副书记或者其他党组成员主持党组日常工作。
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四章组织原则
第十八条党组必须坚决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确保中央政令畅通。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党组向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党组每年至少作1次全面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以及上级单位党组某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应当进行专题报告。
第二十条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及本单位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党组成员应当认真执行党组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以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当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经党组书记批准。
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组决定精神。
第五章议事决策
第二十三条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党组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在其工作规则中明确议事内容目录,实行清单管理。议事内容目录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第二十五条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第二十六条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可以派员列席党组会议。
第二十七条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
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党组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和反馈机制,确保党组决策落实。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建立党组书记述职制度。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党组书记报告履职情况。
建立党组及其成员履职考核制度,由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负责,纪律检查机关、党委有关工作部门、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参与。考核应当每年开展1次,可以与党组工作报告和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结合开展。
党组及其成员执行本条例情况,应当自觉接受纪律检查机关及其派驻机构、本单位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纳入巡视监督范围和党员定期评议内容。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党组成员的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不认真履行从严治党责任,造成本单位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建工作削弱的;
(五)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擅自公开发表或者出版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讲话、报告、文章、著作的,或者在互联网上发表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言论的;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八)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负有责任的。
对发生集体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或者在其他党组成员出现严重违反本条例行为上存在重大过失的,还应当追究党组书记的相关责任。
党组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党组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党组成员在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5)党内授权书扩展阅读:
2015年6月16日,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公布《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该《条例》分总则、设立、职责、组织原则、议事决策、责任追究、国家工作部门党委、附则8章39条,由中央办公厅商中央组织部解释,自2015年6月11日起施行。
其他有关党组(党委)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中央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是从新的党情国情出发,制定的一项重要组织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建立党组制度以来,首部专门规范党组工作的基础主干党内法规。
《条例》的出台,填补了党内法规的空白,对于进一步规范党组工作,提升党组工作水平,发挥好党组领导核心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各有关方面要从全面从严治党、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党组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
《条例》的政策性强、影响面广、事关重大,按照中央有关要求,全市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抓好学习贯彻。一要学深学透。各级党组(党委)要把学习贯彻《条例》列入“三严三实”专题学习内容,通过中心组学习、专题讨论、集中培训等方式,开展学习研究,统一思想认识。
要继续抓好《条例》学习的督促检查,从严落实《条例》的各项规定,引导各级党组(党委)准确把握职能定位、正确履行领导职责,促进全市党组工作科学有序开展。二要全面清理规范。要对照《条例》的刚性规定,结合正在开展的“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对全市各级党组(党委)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情况进行全面自查自纠。
要在前期清理规范的基础上,进一步摸清底数,明确清理规范的具体内容、工作措施、主要程序、时间节点和责任主体,做细做实各项清理工作。三要落实工作责任。市委组织部要加强对相关工作的研判实施、统筹指导和监督检查,切实做到谋划到位、推动到位、落实到位。
市纪委要认真履行执纪监督职能,加强对《条例》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有规不循、执纪不严等问题,增强制度刚性,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不断推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贯彻落实。
『陆』 党支部书记选举,党员能委托别人代选吗
党支部书复记选举,制党员是不能委托别人代选的。根据《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选举人不能写选票的,可由本人委托他人按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选举人,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6)党内授权书扩展阅读
对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干部、工人、农民、离退休人员、流动人员等各类人员和情况,按法律规定进行准确的排查,认真细致地做好登记工作,力求防止漏登、错登或重复登记现象的发生。
注意工作环节和过程的有序性。对于选民登记、代表候选人的提出、代表资格的审查、代表选举以及召开人民代表大会、选举领导班子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进行操作,通过严密的组织程序,保证换届选举工作的客观公正。
要处理好法律与政策的关系。在换届选举中,既要严格依法办事,又要认真执行政策,把法律与政策统一起来,对于法律和章程有规定的,要按法律和章程办;法律和章程没有明确规定而政策有规定的,要按政策规定办;遇到法律、章程和政策都不够明确的,要持慎重态度,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真正把依法办事的要求贯穿于整个换届选举工作的全过程。
『柒』 入党的流程
入党程序
1、个人申请;
2、组织培养(入党对象培养考察期为一年以上),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
3、填写《入党志愿书》,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
4、支部审查,支部大会讨论作出决议,报党委;
5、上级党组织谈话了解、审批(预备期一年以上);
6、入党宣誓;
7、预备期;
8、支部考察预备期,提出能否转正意见,并报党委;
9、党委审查,合条件的转正,不合条件的延长预备期;
10、转正:个人申请;支部大会通过;报党委审批;
11、延长期:支部考察延长期,提出意见,并报党委审查,合条件的转正,不合条件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入党一共有三个阶段,以下是每个阶段需要按顺序所做的工作。
第一阶段,培养、教育、考察阶段:申请人向党组织递交“申请书”,党组织安排联系人,开展培养、教育,共青团组织“推优”(凡团员要求入党,须经推优),党支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党组织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按季考核,一年)。
党校集中培训积极分子,党组织确定发展对象并向党委上报发展计划,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申请人撰写“自传”,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并进行“公示”,上级党组织预审。
第二阶段,发展工作阶段:确定入党介绍人,申请人填写《入党志愿书》,支部大会讨论,上级党组织派专人谈话,上级党组织审批,院党委审批,党委下发《批准通知书》。
第三阶段,预备期管理和转正阶段:编入党支部,党组织编写《预备党员考察表》(按季考核,一年),举行入党宣誓,预备党员递交《转正申请书》,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并进行公示,支部大会讨论,上级党组织审批,院党委审批,党委下发“批准通知书”,党员材料归档。
(7)党内授权书扩展阅读:
党章规定:
年满18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革命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按照这个规定,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必须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1、年龄在18周岁以上;
2、本人必须具有中国国籍,是从事劳动而不是剥削他人劳动 的人;
3、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不只是口头上的,更重要的是有决心和行动;
4、愿意参加党的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这是列宁主张的必须坚持的一个原则问题。只有全体党员都坚决执行党的决议,才能保证全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的高度一致,党才有战斗力;
5、愿意按期交纳党费。这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有组织观念的一种表现。
『捌』 党内各级组织包括那些
党内各级组织包括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这三部分。
1、中央组织
包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中央政治局和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提名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央书记处;由中央委员会决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
2、地方组织
包括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以及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还包括经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3、基层组织
包括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它是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而建立起来的,党章规定,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8)党内授权书扩展阅读
党内各级组织的相关情况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如下:
1、第十五条 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对同下级组织有关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在通常情况下,要征求下级组织的意见。要保证下级组织能够正常行使他们的职权。凡属应由下级组织处理的问题,如无特殊情况,上级领导机关不要干预。
2、第十六条 有关全国性的重大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各部门、各地方的党组织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议,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
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下级组织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决定不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可以请求改变;如果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下级组织必须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但有权向再上一级组织报告。
党的各级组织的报刊和其他宣传工具,必须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玖』 Y 党支部换届选举在外党员发回委托书投票是否合法
这个是不合法的,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第二十四条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选举人不能写选票的,可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党员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进行选举时,凡有选举权的党员都应参加。只有直接参与酝酿提名候选人和投票选举,才能充分表达选举人的意愿,正确行使党章赋予的神圣权利。
规定未出席会议的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可以防止在选举中可能出现的不正常现象。
(9)党内授权书扩展阅读
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第二十五条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二十六条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并公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字;由会议主持人宣布当选人名单。
第二十七条选举收回的选票,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每一选票所选人数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二十八条实行差额预选时,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半数的,方可列为候选人。
第二十九条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
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参考资料来源:共产党员网-【党务】党支部换届选举,这些规定不可不知
『拾』 怎样写入党志愿书
《入党志愿书》是党组织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时必须履行的手续。填写《入党志愿书》要实事求是,按照表中所列项目准确填写。一般要求如下:(1)“姓名”一栏中“曾用名”应按使用先后顺序填写。(2)“籍贯”一栏是指本人祖居地(指祖父的长期居住地),祖居与出生地不一致时,“籍贯”一般按其父亲的“籍贯”填写。(3)“文化程度”一栏要按现有文化程度或技术专业水平填写。按学历填写的要写明毕业或肄业。(4)“现任职务”一栏是指发展对象现在实际担任的职务。没有职务的同志,只填个人职业。(5)填写“入党志愿”一栏时,首先要将自己对党的认识写清楚。对党的认识主要包括对党的性质、指导思想、纲领、宗旨、现阶段任务等的认识和理解。应当写清楚自己为什么要加入中国共产党,准备怎样做一个合格的党员等内容。(6)“本人经历”,包括个人的学习经历和工作经历。一般应从上小学开始,根据本人不同时期所从事的职业或担任的职务,分段填写。经历中的不同阶段应分别填写,并注明证明人。(7)填写“奖励或处分”一栏时,一般经过单位或上级领导机关批准表彰和奖励的,均可填入;有批准权限的领导机关或政法机关所作的组织处理或刑事判决,均作为处分填写。 (8)“家庭主要成员”一栏,主要填写本人的父母(或抚养者)、配偶和子女,以及和本人长期在一起生活的人。(9)“主要社会关系”一栏,主要填写在政治和经济上同本人联系密切或影响较深的亲戚、朋友等。(10)“对党还有哪些需要说明的问题”一栏,主要填写本人需要向党组织说明,而在其他项目中不好填写的问题。(11)某些项目没有内容填写时,应注明“无”。(12)《入党志愿书》中由党组织、入党介绍人填写的项目,在按规定填写后,应签名盖章。凡是有一定文化程度的发展对象都要自己填写《入党志愿书》。如果本人文化程度较低,或由于特殊原因,本人填写确有困难的,由党支部指定党员按照发展对象口述的内容填写,代填人应当署名。 1.“入党介绍人意见”的填写 介绍人必须是本支部内正式党员,预备党员不可以做介绍人,“介绍人职务”既要填写填写党内职务,也要填写党外职务。如职务较多,可填写主要职务。没有职务的可以不填。入党介绍人应本着对党、对被介绍人负责的态度,实事求是的把培养和考察中了解到的被介绍人的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表现和其他方面的情况,进行认真分析,作出全面评价,具体地填写出来,并表明自己对其能否入党的态度。不能只简单地填写“同意某同志入党”。对被介绍人的缺点和不足,也应如实填写,不要以“希望”、“赠言”的方式来代替。 2.“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申请人为预备党员的决议”的填写 支部大会的决议是全体党员意见的集中体现,必须认真填写。主要内容有两方面,一是说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支部大会对他的基本评价;二是记载支部大会表决的情况,支部党员数、到会党员数和其中有表决权的人数,表决时同意、不同意和弃权的人数,以及表决结果。最后还要写上支部名称、通过决议的年月日,并由支部书记签名盖章。发展对象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含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以书面形式提出的赞成意见),方可通过。 3.“支部大会通过预备党员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决议”的填写 应根据支部党员大会讨论的情况,扼要说明预备党员在预备期的表现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并写清楚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必须写明是同意按期转正,还是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或是延长预备期,延长预备期的应写清延长的时间。 4.“支部大会通过延长预备期的党员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决议”的填写 凡是被延长预备期的党员,延长期满支部大会应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问题。支部大会通过决议后,将延长期的表现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填入该栏内。表决结果,要么转为正式党员、要么取消预备党员资格,而不能再次延长其预备期。 5.“总支部审查(审批)意见”的填写 大多数总支部没有审批发展党员的权力,但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申请人为预备党员的决议要经过总支部审查后才能上报上级党委审批;经县团级以上党委授权发展党员的总支部,可以直接审批。中间没有总支部的,党支部将材料直接报党委审批,该栏目可以空白。 6.“党委审批意见”的填写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都必须召开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不能由个人或少数人代替党委审批。填写审批意见时,应当写清批准或未批准的理由,写清党委表决的情况。如批准为预备党员,则应注明预备期从哪年哪日算起;如批准为正式党员的,则应注明从哪年哪日转为正式党员。 “家庭主要成员”栏,主要填写本人的父母(或抚养者)、配偶和子女,以及同本人长期生活在一起的人。“主要社会关系”栏,主要填写同本人联系密切或影响较深的亲戚、朋友等。 填写上述人员时,均应写明姓名、称谓、工作单位、职业(或职务)、政治面貌。如有政治等问题,应注明问题的性质、结论、组织处理意见等。填写时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1)不能把“家庭主要成员”理解为户口簿内的人,即不能把分居立户的父母等直系亲属填在“主要社会关系”栏内,也不能把户口簿内的公、婆等非直系亲属填在“家庭主要成员”栏内。 (2)对“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称谓要规范,不能使用地方习惯称呼,如:老婆、丈母娘等,也不要使用含义不清的称呼,如兄弟、阿姨等。 (3)参加党派组织的,应注明是哪个党派的党员(成员)。如参加中国共产党,应写明“中共党员”,不能只写“党员”二字。未参加任何党派的,不必填写“群众”二字。 (4)已离退休的,不能只填写“离休”或“退休”二字,而应写明离退休前所在单位、职业和政治情况。 (5)父母及主要社会关系中的主要成员已去世的,也应填写,并注明生前的单位、职业和政治情况及去世的年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