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委托书律所
1. 司法鉴定的委托书
可以自己先独立做司法鉴定,直接联系又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自己委托他们做鉴定。但是如果进入法定程序这个鉴定肯定是要委托公安重做的。现在做只是让你有个数,报案的时候有个依据。
2. 律所可在诉前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做鉴定吗
我坚持庭前委托做鉴定的理由有以下几点: 一、受到伤害的当事人很多都是处于弱势,面对的是强势的企业(如保险公司等单位)或者是有车族的个人。在诉讼中原告个人承受不起来自案外的强势被告人为因素的干扰。在没有被告参与的情况下,先做鉴定可以排除被告人为的干扰。 二、诉讼到法院后再申请委托鉴定,对于不是专业人能判断出的伤残,当事人一旦申请委托鉴定,鉴定不构成伤残的风险都要当事人自己来承担,这对于身体受到伤害的当事人来讲,无疑是雪上加霜。而律师在庭前委托做鉴定时是可以与法医沟通的,本着事实求事的原则,可以构成伤残的,律师事务所才会委托做鉴定,才会让当事人缴纳鉴定费,这样减少了当事人的风险和损失。 三、有了诉讼前的这份鉴定,诉讼后即使对方在申请重新做鉴定的情况下,做鉴定的法医也会慎重行事,这倒不是用先前的鉴定给法医一个参考,而是一旦对方要想干扰法医,法医也不会太离谱的做事,毕竟是有同行做的鉴定结果摆在面前,可以起到监督的作用。 四、诉讼前所做的鉴定结论仅仅是原告的证据之一,而所有的证据都应当在法庭上接受质证才能作为案件认定事实的证据使用,原告在诉讼时有举证的权利和义务,因此,鉴定书也仅属于原告的证据之一。作为原告在诉讼前所做的司法鉴定,对方可以在法庭上对此提出质证意见,但是,质证意见应当是符合法律的语言,而不是对对方的人身攻击,一份司法鉴定文书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需要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三方面来阐述,通常一份鉴定,我们需要审查的是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的资质是否合法,鉴定的材料是否真实全面合法,鉴定的法律依据是否合法等方面,而不是律师事务所能否委托的方面阐述质证意见。 当然,庭前鉴定的风险也需要当事人明确: 一、毕竟法医的水平是不同的,法医鉴定没有级别高低的区分,伤情距离鉴定时间的长短对伤残也会有影响.诉讼前鉴定的结果未必就是最正确的,也未必是最终的结果,一旦后来的鉴定结果与先前的鉴定结果不同,先前做的鉴定结果就不会被法院采纳,这样导致两次鉴定的损失都是需要当事人自己承担的,因此,律师在建议当事人采取诉前委托鉴定的过程中需要将鉴定的利弊都要给当事人说清楚,不要到最后,让律师自己陷入吃力不讨好的困境。 二、目前对于诉讼前鉴定的结论,法院基本都是和对方当事人一样采取的是歧视的态度。一旦对方提出重新做鉴定申请,不管是什么理由,被法院支持的可能性很大。因此,会产生二次鉴定的费用,不管二次鉴定的结果如何,有些法官会判决将第一次鉴定的损失由原告自己来承担,这虽是不合法的,但是却是存在的现象,只因为,第一份鉴定不是法院委托做的。因此,作为律师来讲也是需要给当事人事先说清楚这点诉讼风险的。我的建议:在打人身伤害赔偿的案件时,对当事人的伤情简单估计一下,如果伤情很明显,不是专业的法医也能判断肯定可以构成伤残的,最好在立案后,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做伤残鉴定。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让鉴定程序处于公开的情况,不被对方怀疑原告会做什么手脚。对于很多可能构成伤残也可能不构成伤残的伤,当事人和律师都不好判断的,出于对当事人利益的考虑,可以考虑诉前委托鉴定的方式。
3. 律师事务所可以开伤残鉴定委托书吗
不能,是需要由事故处理部门开具委托书才可以。如果是起诉阶段,是需要法院开具委托书的。
无论通何种委托方式,伤者都要提供相关材料。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材料是否完整、充分、真实,直接关系到司法鉴定机构是否会受理。材料越充分、完整越有利于司法鉴定机构对伤者的伤情做出公平、公正、合理的伤残级别。
1、入院记录
2、出院记录;
3、出院小结;
4、病历本;
5、疾病诊断证明书;
6、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X片、CT及诊断报告;
7、交通事故认定书;
8、交通事故伤者身份证或户口本;
9、伤残鉴定委托书(若对治疗尚未终结或者出院的伤者,因调解需提供鉴定等级而提前做伤残鉴定的情况,应当在伤残鉴定委托书中予以说明)。
4. 司法鉴定委托书应该是哪个单位出是公安局,还是检察院
在民事案件中,司法鉴定机构是否需要办案单位的委托书,这个由司法鉴定机构自行决版定。权如果该鉴定机构也接受自然人本人的委托,则鉴定可以进行。其鉴定结论具有证据效力。
但是你自行委托进行鉴定或者代理你案件的律师事务所委托进行鉴定,你的争议对方极有可能对鉴定结论产生异议,从而申请重新鉴定。
5. 司法鉴定申请书与司法鉴定委托书有什么不同
司复法鉴定申请书是本制人申请,代表本人,交给办案机关;而司法鉴定委托书是委托他人,交给鉴定机构。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6. 司法鉴定委托书如何写,司法鉴定申请书与司法鉴定委托
一、司法鉴定委托书
XXX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
被委托人:XXX,性别, XXXX年XX月回XX日生,汉族,因道答路交通事故致全身多处骨折。
委托鉴定事项:
一、 伤残等级;
二、 误工期限;
三、 护理期限及人数;
四、 营养期限;
五、 后续治疗费数额。
事故经过:
XX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左右,XXX驾驶XXXX号小型轿车沿XXX道由南向北行驶,致事发地从左侧超越同方向在前的XXX号大型普通客车时与沿XX道由北向南XXX驾驶的无号牌摩托车发生碰撞,致XXX及XXX受伤住院。XXX经XX县人民医院、XXX医院检查全身多发性骨折。
委托单位:XXXXXXXXX
XXXX年XX月XX日
联 系 人: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X
二、司法鉴定申请书与司法鉴定委托书有什么不同?
1、司法鉴定申请书是本人申请,代表本人,交给办案机关;而司法鉴定委托书是委托他人,交给鉴定机构。
2、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7. 律师.请问委托律师做司法鉴定需要哪些程序
律师,无此资质,因此无权做司法鉴定。当事人应当向有法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的申请。
法条链接:《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1、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2、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3、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
4、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5、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一)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二)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
(六)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6、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名称、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事项、是否属于重新鉴定、鉴定用途、与鉴定有关的基本案情、鉴定材料的提供和退还、鉴定风险,以及双方商定的鉴定时限、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7、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不予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鉴定材料。
8. 律师事务所委托司法鉴定法院认可吗
律师事务所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做的司法鉴定,是当事人一方的单方委托,法院委托的是双方协商确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