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情鉴定委托书开了不做可以不
① 办案机关第一次开具法医鉴定委托书没去,第二次还可以再次开具委托书吗
派出所应该再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被害人做法医鉴定,这是区分行为人是构成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的重要依据:如果被害人伤情是轻微伤,双方调解达成协议后,行为人不履行,公安机关依法要对行为人拘留罚款,告知被害人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被害人伤情是轻伤一级,或轻伤二级,行为人构成故意伤害罪,要追究刑事责任。
见: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对人身损伤程度和用作证据的痕迹、物证、致伤工具等进行检验、鉴定。
第二十八条 被害人伤情构成轻伤、重伤或者死亡,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② 开了伤情鉴定委托书,被告故意不去做鉴定怎么办
您好,根据法律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再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只有受害者才会进行伤情鉴定,不知道您所谓的被告到底是指的什么。
③ 请问伤情鉴定委托书有没有时间限制。
一般最好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
对正在发生的伤害案件,要制止伤害行为,做好组织救助伤员,保护现场,采取措施控制嫌疑人,收集、固定证据,现场走访等工作;对已经发生的伤害案件,在做好上述工作的同时还要追缉查控嫌疑人。
对于被伤害人或其他人到公安机关报案的,要求办案部门立即依法受理,及时调查取证。同时,如果案发现场被伤害人已送医院治疗而民警未来得及询问的,办案民警应当在24小时内赶到医院询问案件情况和受伤情况,对伤情进行拍照固定,必要时,可以对被伤害人进行检查并制作检查笔录。
伤害案件受理后,对需要进行伤情鉴定的,办案民警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伤害人到案发地县级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进行鉴定。如果被伤害人住院治疗的,办案民警应当适时与刑事技术部门联系进行鉴定。
对于伤害案件的当事人对县级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出具的人身伤害鉴定意见有异议的,或者办案部门有异议的,经所在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适用条件完全引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原文。重新鉴定的部门由办案部门委托所在省辖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部门进行。对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的重新鉴定暂由办案部门委托原所在省辖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部门进行。
(3)伤情鉴定委托书开了不做可以不扩展阅读:
刑事责任:
以原始损伤为鉴定依据的,法医应在重要的时间节点内,重症或昏迷期间,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操作规范,通过公对公到医院病房调查伤员,公对公取证,确认伤员当时伤情和客观伤残状况,划分伤情等级。
通过现场医学勘察查看、医疗跟踪,临床医学特殊检查、伤情的活体观察检查、症状分析、测试比对、观察审讯、遗物鉴定、调取监控,进行的一套法律医学伤残等级鉴定。符合条件的可以协助办案民警立案逮捕。如果经鉴定达到轻伤一级,则应当由侦查机关立案,检察机关进行公诉。
④ 派出所拖延时间不给开伤情鉴定委托书,又马上赶上节假日,请问怎么处理
对于派出所不按规定给受伤人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人的行为,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回关、答检察院进行反映,也可以进行行政复议。
相关法律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案件难以审结、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依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追究办案人员和主管领导的执法过错责任。
⑤ 公安机关出具了伤情鉴定委托书可以不去做伤情鉴定吗
那只会对你的权益受损🍡
⑥ 公安机关出去了伤情鉴定委托书可以不去做伤情鉴定吗
见:抄《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袭定》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可以看出: 公安机关只负责告知被害人关于鉴定机构的名称、地址,由被害人自行去鉴定,办案民警不陪同。
⑦ 伤情鉴定委托书一定要派出所人带去法医鉴定吗
伤情鉴定不一定要派出所带人去法医鉴定。公安机关只负责开具伤情鉴定的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关于鉴定机构的相关信息,被害人凭委托书到被委托的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办案民警是不陪同。
法条参考: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扩展材料:
伤情鉴定的程序:
1、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刑事案件中对当事人要求进行伤情鉴定的,办案单位及时开具法医伤情鉴定委托书,当事人凭委托书到被委托的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告知双方当事人被委托的鉴定机构。
3、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被委托的鉴定机构提出回避申请,伤者不在本地,可要求办案单位变更委托鉴定机构,但不得自行要求到某个鉴定机构鉴定。
4、办案单位必须向双方当事人公开鉴定的内容及结论。
5、首次鉴定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如对鉴定结论表示异议,有权提出申请,由办案单位委托法定鉴定机构复核鉴定或重新鉴定。办案单位对当事人的申请在十日内开具委托书,不得拒绝。
6、法医鉴定人在接案后,如伤情复杂不易下结论,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上级鉴定机构移送。
⑧ 派出所不给开法医鉴定委托书,怎么办
对于派抄出所不按规定给受伤袭人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人的行为,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检察院进行反映,也可以进行行政复议。
相关法律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案件难以审结、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依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追究办案人员和主管领导的执法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