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矿区委托书
A. 如何办理矿山企业名称变更
矿山企业名称变更登记的条件如下:
申请材料:
(一)申请办理采矿变更登记的报告(原件,1份);
(二)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3份);
(三)采矿许可证(原件);
(四)采矿权人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变更名称或改变地址的,还应提交:
①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变更的文件或证明(原件,1份);
②变更前、后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
(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还应提交:
①转让审批机关出具的采矿权转让批准书(原件,1份);
②受让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有关费用的票据(复印件,各1份)
③受让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
④受让人与矿区所在地市县国土环境资源部门签订的矿山土地复垦及环境保护恢复协议(原件,1份),缴交恢复治理保证金的票据(复印件, 1份)。
(六)地矿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七)电子文档一份(内含申报纸质材料的全部内容,盖有印章的页面必须连同印章一并扫描)。
B. 空之轨迹英雄传说sc第四章委托任务矿山委托这个任务咋做
⑴坐在女神旁来边的人:调查七耀教会源二层的椅子,在底下发现怪盗留下的纸片。
⑵ ■■
■■■■是森林中的东西:调查市长家房外的一堆箱子。
⑶八眼铁兽的腹内:调查武器店后面的铁炉,取得生锈的钥匙
⑷打不开的门:从七耀教会后进入地下水路,走至尽头用生锈的钥匙打开门,打倒其中的魔兽后调查置物架得到矿山的委托书。
C. 矿产资源转让协议范本
采矿权出让合同书(国土资源局出让)
分类: 矿产资源转让合同
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 市(县)国土资源局
受让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双方本着平等、自愿、
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采矿权,出让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矿产资源所依附的土地使用权不属于采矿权出让范围。
第二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给受让人的矿产资源位于 ,矿区范围拐点坐标 个,详见附件,
矿区面积 平方公里,开采深度 米—— 米。
第三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矿产资源开采主矿种为 ,开采方式为
开采,开采方法为 法。
第四条 出让人同意在 年 月 日前将出让的矿产资源交付给受让人。根据地质勘查单位提供的资源储量评审报告,本合同项下出让的资源储量为可采储量 吨。
第五条 根据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开采范围内矿产资源储量,本合同项下出让矿山的服务年限为 年,矿山生产规模为 吨/年。
第六条 根据有关采矿权价款缴纳的规定,本合同项下出让采矿权价款为人民币 (小写 元)。其中包括上缴省国土资源厅 元;上缴 市(县)国土资源局 元;上缴 市(县) 元。但本合同约定的采矿权价款,不包括办证登记费、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已扣除矿业权交易支出。
第七条 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 )款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采矿权价款,并按出让人确定的数额分别缴纳。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付清上述采矿权价款。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期向出让人支付上述采矿权价款。
第一期人民币大写(小写),付款时间:
年月日之前。
第二期人民币大写(小写),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
第三期人民币大写(小写),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
第四期人民币大写(小写),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
如遇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第八条受让人同意在年月日之前完成矿山基建,动工开采矿产资源。不能按期开采矿产资源的,应提前向出让人报告。
第九条受让人必须严格按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种、矿山生产规模、开采方式、开采方法组织生产,确保矿产资源合理、有效利用,确保矿山安全生产。
第十条受让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一)扩大或者缩小矿区范围;
(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
(三)变更开采方式;
(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
第十一条 受让人不得将采矿权以承包等方式转让给他人开采经营。需转让采矿权的,转让双方必须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办理变更登记
手续。
第十二条 受让人必须主动接受出让人的监督管理,主动向出让人提交年度报告。采矿许可证期满,受让人需继续采矿的,应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办延续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受让人在采矿过程中发现安全生产隐患或造成地质环境破坏的,应立即停止生产,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做好矿山安全隐患整改及地质环境治理工作。
第十四条 出让人对受让人依法取得的采矿权,在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采矿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给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
第十五条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48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3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十七条 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采矿权价款。如果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采矿权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3‰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6个月,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采矿权。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已缴纳的价款,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十八条 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采矿权价款的,出让人必须按合同约定,按时提供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由于出让人原因不能提供采矿权超过约定期限6个月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双倍返还已缴纳的价款,受让人可请求出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出让人特别提示:采矿投资风险较大,出让人代表国家出让的是采矿的权利,因而有关矿体的规模、形态、储量、品位等可能与实际开采有差距,对此,出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九条 受让人违反本合同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受让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郑州仲裁委员会土地矿业仲裁中心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自出让人颁发采矿许可证给受让人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受让人各执贰份。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市(县)国土资源局签订。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章): 受让人(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附件: 矿区范围拐点坐标:
D. 怎样写矿山开采委托授权书,求解答···
授 权 委 托 书
(法人或其他组织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用)
委托单位: 集团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 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董事长 电话:
受委托人(1)姓名: 性别:男 出生年月 年 月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住址: 家庭电话:
受委托人(2)姓名: 性别:男 出生年月 年 月
工作单位: 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
住址: 家庭电话:
现委托 在我单位与 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参加诉讼的委托代理人。委托权限如下: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二人均为特别授权。
委托单位:
年 月 日
E. 非金属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制度
开采非金属矿产,必须依法申请,经批准取得采矿权,并办理登记。目前,开采登记管理所依据的主要法规是1998年2月12日由国务院第241号令发布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由于采矿权管理具有多层次审批特点,国务院和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印发了一系列配套的规范性文件,主要的规定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开采登记审批权限的划分
1.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审批登记范围
(1)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2)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3)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
(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在《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中列出的34种矿产中,属于非金属类的仅有磷、钾、硫、金刚石、石棉等5种。
以上(1)(3)(4)范围的矿产资源,已经有许多授权或委托省(区、市)级审批登记。
2.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审批登记范围
(1)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范围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2)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3)矿区范围跨市地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
目前,《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中列出的34种矿产,油页岩、地热、锰、铬、钴、铁、硫、石棉、矿泉水等9种已授权省级审批;其余的,矿山建设规模为中型以下的,也授权省级审批发证。
外商投资开采地热、矿泉水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中列出的34种矿产以外的矿产资源,矿产储量规模为中(含)型以下的,已经授权省级审批发证。
此外,省级审批登记范围的矿产资源,有许多已经授权或委托到地(市)级。
3.地(市)级地质矿产管理部门的审批登记范围
(1)国务院、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权限以外的,其可供开采矿产的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
(2)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3)矿区范围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
目前,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属于省级审批登记的事项,有选择地委托或授权地(市)级审批发证,具体情况需要在申请登记时仔细询问。
4.县级地质矿产管理部门的审批登记范围
国务院及省、地(市)级审批发证权限以外的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和只能用做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由县(市、区)地质矿产管理部门的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二)申请采矿权应提交的资料
申请采矿权需要分两步进行,一是申请划定矿区范围,二是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两步申请要求提交的资料不同,划定矿区范围得到批准后,才能申办采矿许可证。
1.申请矿区范围应提交的资料
(1)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地质工作概况;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2)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地质报告(含依法取得的地质储量审批文件)。
(3)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还应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影印件;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
以上材料一般要求一式四份。
2.采矿登记应提交的申请资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以地质地形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以拐点标定,并附国家直角坐标和矿区面积);
(3)有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4)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
(5)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6)申请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还应报采矿权评估、确认的有关材料;
(7)环境影响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以上材料一般要求一式四份。
(三)开采登记的一般程序
前已述及,申请采矿权需要先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经批准后再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这两步都要经过一个完整的审批程序。
1.矿区范围审批
(1)申请人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登记权限,及国务院和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委托的权限规定,向有管辖权的登记管理机关递交矿区范围申请资料。
登记管理机关受理申请登记资料,资料齐全并合乎要求的,予以受理;申请资料不齐全的退回申请,不予受理。
(2)登记机关进行审查。首先,要组织对申请的矿区范围是否存在矿业权设置情况进行调查;其次,要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进行审查。在登记机关,一般要经过主管人员初步审查、主管处室领导审核、相关处室会审等程序。符合划定矿区范围要求的,送登记机关领导报批;不符合划定矿区范围要求的,退回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3)批准划定矿区范围。审查资料经报批同意后,登记机关以公文形式向申请人下发审批意见,审批意见一般包括:同意开采的矿种、储量及矿区地理位置;以国家标准坐标标定的矿区范围;对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意见和要求;矿区范围预留期限;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矿区范围划定后,各级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该区域不再受理新的采矿权申请。矿区范围预留期:大型矿山不得超过3年,中型矿山不得超过2年,小型矿山不得超过1年。在保留期内,采矿权申请人应办理矿山建设项目的立项和企业设立手续,并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申请由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须由合法的评估机构对采矿权价款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勘查单位与申请开采的国有企业隶属于共同上级(部门、企业、单位)的,可以根据共同上级部门的意见,决定是否评估。但是该项矿业权价款应按国家关于资产转移的有关规定处置。
矿区范围划定后,采矿权申请人应每半年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通报矿山建设项目和企业设立的有关进展情况。采矿权申请人逾期不办理采矿登记手续、未领取采矿许可证的,视为自动放弃采矿权申请,矿区范围不予保留,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在该矿区范围内受理其他采矿权的申请。
2.采矿登记审批
(1)资料受理采矿权申请人按规定要求,在批准划定矿区范围的基础上,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备齐的全套申请资料。登记管理机关确认资料齐全并合乎要求的,予以受理。
(2)登记审查首先,要组织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专家评审,通过评审的,由登记机关印发同意审查意见文书;其次,对全套申请资料进行主管人员审查、主管处室领导审核、相关处室会审。符合登记要求的,送登记机关领导签发批准意见。
按照规定,登记机关应自受到登记资料40日内(资料不全或需进行补充修改的时间除外),做出是否同意办理采矿登记的决定。同意登记的,采矿登记管理机关通知采矿权申请人缴纳有关费用后,颁发采矿许可证;不同意登记的,说明理由,将申请登记资料退回。
(3)通知和通告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颁发采矿许可证后,应通知矿区范围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对矿区范围予以公告,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受到通知起90日内予以公告,并可根据采矿权人的申请,组织埋设地面标致。(注: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则规定由矿区所在地县级地质矿产管理部门按照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或其委托机关出具的书面通知和矿区范围图,具体标定矿区范围,予以公告)
(四)采矿登记项目变更、延续和注销
1.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该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①变更矿区范围的;②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③变更开采方式的;④变更企业名称的;⑤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2.延续
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最长为30年;中型的,最长为20年;小型的,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3.注销
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五)采矿登记管理中的收费项目
1.采矿登记费
按照国务院财政、物价、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在办理采矿登记过程中,采矿权申请人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缴纳开采登记费,目前每次登记的费用标准是:大型矿山500元;中型矿山300元;小型矿山200元。
2.采矿权使用费
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1000元/年。开采范围不足0.5km2的,每年按500元缴纳。
3.采矿权价款
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采矿权除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4.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的减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采矿权人提出申请,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的减免办法审批标准,可以减缴、免缴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①开采边远贫困地区的矿产资源;②开采国家紧缺的矿种的;③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矿山企业严重亏损或者停产的;④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在国务院确定的边远贫困地区,属于国家紧缺矿产资源(如菱镁矿、钾盐)的开发、大中型矿山企业为寻找接替资源申请的开发,运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综合利用水平的矿产资源开发(包括低品位、难选冶的矿产资源开发及老矿区尾矿利用),可以申请采矿权使用费减免。
(六)采矿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采矿权申请人取得采矿许可证后,即成为采矿权人。
采矿权人享有下列权利:①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和期限从事开采活动;②自行销售矿产品,但是国务院规定由指定的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③在矿区范围内建设采矿所需的生产和生活设施;④根据生产建设需要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采矿权人行使以上权利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过批准或者履行其他手续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采矿权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①在批准的期限内进行矿山建设或者开采;②有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矿产资源;③依法缴纳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④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⑤接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规定填报矿产产量表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报告。
此外,还应按有关的规定提交年度报告。
(七)违反《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法律责任
在《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中,规定了下列违法处罚项目。
(1)任何单位和个人未领取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按照《矿产资源法》规定,对以上属于违法擅自采矿的,将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据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越界采矿的,将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矿区范围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据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2)不按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3)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恢复;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4)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6)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7)采矿权人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的,自采矿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申请采矿权。
(8)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构不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F. 矿山转让需要准备什么手续
矿山所有人(采矿权)申请转让采矿权的需向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办理,办理采矿权转让需提交以下材料:
1、转让申请书;
2、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
3、受让人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的证明材料,受让人为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
4、转让人具备符合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转让条件的证明;
5、矿产资源开采情况的报告;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等规费的证明;
7、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的,需提供采矿权价款评估结果确认书及采矿权价款处置证明材料;
8、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的,需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
9、区(县)地矿主管部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
10、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采矿权转让程序
1、申请人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窗口依法申领、报送相关申报表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2、窗口预审合格后受理;
3、准予受理的,经办处室对提交的全部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现场勘察,提出初审意见;
4、需要听证的,组织听证会;
5、会审审定,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并通知转让人与受让人;
6、双方到同一窗口领取《批准转让通知书》或者《不予转让通知书》(双方应当自接到批准转让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采矿权转让办事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听证时间不计算在此期限内。
采矿权转让时限划分
1、经办处室审查、现场踏勘提出初审意见8天;
2、会审审定,做出决定7天;
3、制定并下发《批准转让通知书》或者《不予转让通知书》3天;
4、申请人到行政许可中心领取通知书2天。
(双方应当自接到批准转让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采矿权转让收费标准:该项审批不收费。
G. 采矿权变更申请报告怎么写
填写 说 明 采矿权申请人:填写申请取得采矿权的法人单位、个体或个人。 地址:采矿权人单位所在地地址(填至县级)。 矿山名称:采矿权人为开采矿产资源所开办矿山的名称。矿山名称前应冠以采矿权人的全称。如:淮北矿务局申请取得许疃煤矿的采矿权,采矿权申请人为法人单位:淮北矿务局;矿山名称为:淮北矿务局许疃煤矿。 经济类型:根据本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的经济类型填写。 项目审批机关及批准文号:指矿山建设项目的审批机关及审批文号。 投资额:经论证的建设项目投资资金数额。 注册资金:办理工商登记时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资金数额。 资金来源:贷款、自筹、股份制及其他融资方式。 开户银行及帐号:有关开户银行的名称和银行帐号。 服务年限:矿山设计服务年限或尚可服务年限。 开采矿种:申请开采的主矿种。 设计规模:按设计或核定的生产能力填写。 地质报告审批情况:地质报告的审批机关和审批结果等。 探明的地质储量:填写已审批的地质储量数据。 设计利用储量:根据审查批准的设计,填写设计利用的地质储量。 矿石品位(级、煤质牌号):根据地质报告提供的矿石品位(级、煤质牌号等)填写。 综合回收矿种及品位、储量:根据审查批准的设计,分别填写综合回收的矿种、品位及储量。 开采方式:地下开采或露天开采。 采矿方法:具体填写设计或实际采用的采矿方法。 选矿方法:具体填写设计或实际采用的选矿方法。 采矿回收率、矿石贫化率、选矿回收率:根据设计确定的参数填写。 最终产品及主要参数:矿山生产出的最终产品(原矿或选矿、洗煤产品),及其作为商品流通的主要指标参数。 探矿权取得方式:申请人为探矿权人的,说明探矿权取得的方式;申请人为非探矿权人、直接向国家申请采矿权的,说明申请范围内矿权设置情况。 采矿权价款处置方式:申请国家出资形成矿产地采矿权的,填写经评估并确认的采矿权价款总额和批准的采矿权价款的处置方式。 矿区范围:以国家直角坐标填写矿区范围拐点坐标。并注明(1)共有多少拐点圈定;(2)开采深度的起止标高。 矿区面积:按矿区实际面积,填写其平方公里数。 采矿权使用费:按法定的费率乘以矿区面积,矿区面积或尾数小于等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计,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的按1平方公里计。 采矿权 申请人 电话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 矿山名称 经济类型 项目审批机关及批准文号 投资额 注册资金 资金来源 开户银行及帐号 设计服务年限 开采主矿种 设计规模 地质报告审批情况 探明的地质储量 设计利用储量 矿石品位 (级、煤质牌号) 综合回收矿种 及品位、储量 开采方式 采矿方法 选矿方法 采矿回采率 矿石贫化率 选矿回收率 最终产品及 主要参数 探矿权取得 方式 采矿权价款 处置方式 矿区范围(填入国家直角坐标) 开采深度: 矿区面积: 平方公里 采矿权使用费: 元/年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 填表
H. 长春市办理采矿权变更(缩小矿区范围)需要什么材料
一、在长春市办理“采矿权变更(缩小矿区范围)”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
1.一般情况需提供:变更后的以地形地质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以1980系国家直角3度带坐标标定各拐点)(电子版:原件3 份;复印件0 份;留存原件3份。)
2.一般情况需提供:采矿许可证正、副本(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3 份;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3份,原件退还申请人。)
3.一般情况需提供:放弃矿区地质资料汇交证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3 份;留存原件1份,复印件3份。)
4.一般情况需提供:划出矿区范围开采状况报告(纸质和电子版:原件3 份;复印件0 份;留存原件1份,复印件3份。)
5.一般情况需提供: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书(电子版:原件3 份;复印件0 份;留存原件3份。)
6.一般情况需提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评审备案意见(纸质和电子版:原件3 份;复印件0 份;留存原件3份。)
7.一般情况需提供:县(市)、区(开发区)国土部门复核报告(纸质和电子版:原件3 份;复印件0 份;留存原件3份。)
二、本事项收费情况:
不收费
三、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四、办理地址
注:若你户籍地所在行政区域的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不在所列网点内,请先电话咨询户籍地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
网点名称:净月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净月区生态大街6666号 网点电话:0431-8521353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朝阳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延安大街1149号 网点电话:0431-85090718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二道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二道区惠工路与广德街交汇处惠工路799号 网点电话:0431-89177966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长春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普阳街3177号 网点电话:0431-88779017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南关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家苑路399号南关交警队东侧 网点电话:0431-89682700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宽城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宽城区富城路228号 网点电话:0431-89991639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莲花山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莲花山度假区泉眼镇雾九路一号 网点电话:0431-81336520 办公时间:冬季:9:00-16:30 夏季:9:00-17: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汽开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汽开区东风大街7766号汽开区管委会 网点电话:0431-81501237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绿园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西安大路6665号 网点电话:0431-89625000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双阳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双阳区鼎鹿广场南侧 网点电话:0431-84285756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九台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长通路与福林大街交汇民生大厦 网点电话:0431-81367322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榆树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榆树市政务服务中心(榆树市政府东南) 网点电话:0431-8383554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农安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龙府广场东侧德彪街1616号 网点电话:0431-8327900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德惠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德惠市德兴路与惠新路交汇处西行100米 网点电话:0431-87000815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经开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吉林大路6188号 网点电话:0431-89960186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