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皖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⑴ 在长春公正的授权书在上海巴西领事馆能认证吗
不可以的,巴西上海领馆只接受:苏、浙、沪、皖、鲁省份出具的公证书,按照领馆的领区划分,吉林省的公证书,要送北京巴西大使馆。
⑵ 什么是房地产销售代理
房地产经纪人指在房地产交易中从事居间、代理等经纪活动的人员。房地产经纪人应具有一定的房地产经济理论、相关经济理论水平和房地产专业知识;能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房地产经纪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熟悉房地产市场的流通环节,熟练实务操作技能;熟悉市场行情变化,有较强的开拓能力,能创立和提高企业的品牌;以及一定的外语水平。
房地产经纪人有权依法发起设立或加入房地产经纪机构,承担房地产经纪机构关键岗位的工作,指导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进行各种经纪业务,经所在机构授权订立房地产经纪合同等重要业务文书,执行房地产经纪业务,并获得合理佣金。在执行房地产经纪业务时,有权要求委托人提供与交易有关的资料、支付因开展房地产经纪活动而发生的成本费用,并有权拒绝执行委托人发出的违法指令。此外,在经纪活动中,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信守职业道德。
凡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包括居间介绍、代理销售、代办手续、信息、咨询、策划等服务行为)的人员,必须取得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或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并经注册生效方可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否则一律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
报考有条件
国家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实行的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则。国家人事部和建设部共同负责全国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报名条件:取得大专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全国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3年;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2年;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取得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凡具有高中(含高中)以上学历,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愿意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安徽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考点原则上设在合肥市,考前1周,各市人事局到省人事考试中心办理准考证,考生按属地原则在各市人事考试中心规定的地点领取准考证。在肥省直、中直驻皖单位考生到合肥市人事考试中心领取准考证。
其中,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科目为《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房地产经纪相关知识》、《房地产经纪概论》和《房地产经纪实务》4个科目。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安排为《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房地产经纪相关知识》《房地产经纪概论》《房地产经纪实务》。在2003年1月1日前,取得省建设厅颁发的房地产经纪人岗位证书者,参加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考试,可免试《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实行两年滚动管理模式,考生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方可取得从业资格。其中档案号是滚动考试管理的唯一识别标识,考生要妥善保管,以备下一年度考试报名时使用。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英文全称为China Institute of Real Estate Appraisers and Agents,英文缩写为CIREA;中文简称为中房学)的前身是成立于1994年8月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2004年,经建设部同意,民政部批准更为现名。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是由从事房地产估价或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专业人士、机构及有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组织,也是在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经纪领域惟一的全国性行业组织,依法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的业务指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学会宗旨
团结和组织从事房地产估价与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专业人士、机构及有关单位,开展房地产估价与房地产经纪方面的研究、教育和宣传;拟订并推行房地产估价与房地产经纪执业标准、规则;加强自律管理及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提高房地产估价与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和机构的服务水平,并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估价、经纪行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学会主要业务范围
组织房地产估价与房地产经纪的理论、方法及其应用的研究和交流;拟订并推行房地产估价与房地产经纪执业标准、规则;协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办理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注册;开展房地产估价与房地产经纪业务培训,对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进行继续教育;建立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档案,开展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资信评价;提供有关房地产估价与房地产经纪咨询和技术支持服务;编辑出版房地产估价与房地产经纪方面的刊物和著作,建立有关网站,开展行业宣传;代表中国房地产估价、经纪行业开展国际交往活动;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办理法律、法规规定和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⑶ 跪求皖人发〔1997〕76号和皖政办【1998】40号文件的原文
皖人发〔1997〕76号原文如下:
关于印发《安徽省人事代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皖人发[1997]76号文件
各行署、市、县人事局,省直及中央部属驻皖各单位:
现将《安徽省人事代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事厅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安徽省人事代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__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逐步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和事业单位管理体制相配套的人事制度,根据国家人事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__本办法所称人事代理,是指经政府人事部门批准或授权的人事代理工作机构,接受用人单位或个人委托,代理有关人事业务。其他单位一律不得代理该项业务。
第三条__省及各行署、市、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是实行人事代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负责本辖区人事代理业务,为委托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相应服务。
第四条__人事代理机构与委托代理 对象不发生行政隶属关系。
第五条__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开展人事代理业务,应配备政治素质好、服务意识强并且熟悉人事工作方针、政策和具体业务的专职工作人员;制定人事代理的管理细则、规章制度和具体措施;建立专门的办公场所和档案资料室。
第六条__人事代理范围:
(一)按照中组部、人事部人发[1996]118号文件规定:凡辞职、辞退人员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人企业等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均需实行人事档案和相关人事业务的代理。
(二)凡安徽省辖区内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均可委托人事代理业务。
第七条__人事代理内容:
(一)协助委托单位制定人员发展规划和人事制度改革方案。
(二)为委托单位代办招聘业务;代理人员培训、人才素质测评等相关业务;为委托单位(个人)代办相关的职称资格考评归口申报和证书发放等人事业务。
(三)管理委托单位(个人)人事关系及人事档案,代办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的转正定级手续;调整档案工资和计算工龄;出具因公因私出国出境、自费留学出国出境、报考研究生等各种政审材料;出具以档案为依据的证明材料。
(四)为辞职辞退委托管理人事关系和档案的人员办理原工作身份认定手续。
(五)为委托单位(个人)代办社会统筹保险费的缴纳。
(六)代管委托单位(个人)党团组织关系。
(七 )代管委托单位(个人)户籍粮食关系。
(八)为委托单位聘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办理合同鉴证。
(九)协助委托单位对被代理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
(十)为委托单位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办理流动手续。
(十一)为委托单位(个人)及时了解国家有关人事制度和政策规定提供服务。
(十二)根据委托单位(个人)要求,代理其他人事业务和人事管理工作。
第八条__人事代理程序:
(一)委托方向相应人事代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根据具体代理内容、单位性质、个人情况向代理机构提供相应材料:
1、企业单位委托,提供县以上工商行政机关发给的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2、事业单位委托,提供事业单位登记证或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该机构成立的批文复印件。
3、个人(本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款所列对象)委托,由委托人提供能证明本人工作身份的相关有效证件或证明材料。
(二)委托方填写人事代理专用文书表格:
1、单位委托:填写《人事代理协议书》(见附件一),编报《委托人事代理人员花名册》(见附件二),逐人填写《委托人事代理人员登记表》(见附件四)。
2、个人委托:填写《人事代理合同书》(见附件三)和《委托人事代理人员登记表》。
(三)人事代理机构审核委托资格。
(四)双方代表签字、单位盖章。
(五)委托方向人事代理机构移交人事档案并办理有关手续:
1、单位委托人事代理,可由单位径向人事代理机构移交档案,也可由人事代理机构向被代理人原所在单位发函调档。
2、个人委托人事代理,人事档案可通过人事代理机构向委托人原所在单位发函调转,也可派专人送取。
(六)委托期内,委托单位对由于解聘、辞聘等各种原因致使被代理人脱离本单位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人事代理机构,并办理有关中止委托的手续。
(七)人事代理机构对委托代理期满,三个月内无任何单位或个人续办代理手续的被代理人事档案关系,可视作单纯存档处理(终止工龄计算、原工作身份保留等人事代理服务)。单纯存档期满一年后作为无主档案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__人事代理机构与委托方实行契约管理,双方应严格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如双方发生争议,根据人事代理书的内容,按国家现行人事法规和规定解决。
第十条__人事代理实行有偿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__本办法由安徽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__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4月5日
⑷ 怎样办理出国双认证需要什么材料
1、受理:由申请人向省外办窗口递交需办理领事认证的文书原件,或通过代办点快递文书原件至窗口。
经窗口工作人员对公证书原件进行审核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单并收费;对不符合条件的文书一次性告知其补正补齐材料,待符合要求后再次予以受理。(不属于领事认证业务审核范畴的不予受理。)
2、决定:首席代表在收到审核通过的材料后做出确认决定,并通过领事认证系统再申请人的文书上做电子签署。
3、办结:窗口业务人员在承诺时限内为获得电子签署的公证书材料打印中方认证贴纸并盖章后,转京、沪两地办事处送申请国使、领馆办理。(承诺时限为2个工作日,受理当天不计时)。
双认证实际办结时间以申请国公布时间为准,办结后由窗口工作人员及时通知申请人取件,或者按申请人提供的地址邮寄。
申请材料为:公证书
设定依据:
《领事认证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领事认证,是指领事认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对国内涉外公证书、其他证明文书或者国外有关文书上的最后一个印鉴、签名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的活动。前款所称领事认证机构,是指依照本办法办理领事认证的机构,包括外交部、外交部委托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以下称地方外办)和驻外使馆、领馆以及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
领事认证机构委托代办接件、录入、咨询等服务性事务的单位,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
第六条:领事认证分为国内文书的领事认证和国外文书的领事认证。外交部和地方外办负责办理国内文书的领事认证。驻外使馆、领馆以及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负责办理国外文书的领事认证。
以上内容参考皖事通办-领事认证(双认证)
⑸ 资质备案怎么办理流程
一、办理流程:
1、到商务局申请备案,7天后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2、到所属区县工商局变更经营范围,增加“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同时到所属区县公安局指定的地点申刻报关专用章,当天领取;
3、到所属区县管辖海关办理备案登记的相关手续,7天后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4、到省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注册备案登记,7天后领取《自理报捡单位备案登记证书》;
5、向中国电子口岸申请联合审批,约10天后取得入网许可,购IC卡、读卡器、操作系统,从而成为中国电子口岸正式会员;
6、到省级外汇管理局申请外汇帐户开立、出口核销备案。
二、资质登记需要的资料,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法人机构代码证、税务(国税或地税)登记证、法人身份证的原件、复印件
2、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造价员证书的原件、复印件。(根据备案单位的资质要求提供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人数)
3、法人委托书,以上所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提交获得教育局签发的《筹办申请息书》,但请记住《筹申请同意书》不是《办学许证》,两个性质是不一样的,要特别注意。
(5)驻皖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扩展阅读:
物业服务企业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不予批准:
(一)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
(二)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三)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四)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
(五)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六)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七)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八)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照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的;
(九)与物业管理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管理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十)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投诉较多,经查证属实的。
⑹ 关于考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证
可以,你有初中毕业证就行。
房地产经纪人指在房地产交易中从事居间、代理等经纪活动的人员。房地产经纪人应具有一定的房地产经济理论、相关经济理论水平和房地产专业知识;能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房地产经纪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熟悉房地产市场的流通环节,熟练实务操作技能;熟悉市场行情变化,有较强的开拓能力,能创立和提高企业的品牌;以及一定的外语水平。
房地产经纪人有权依法发起设立或加入房地产经纪机构,承担房地产经纪机构关键岗位的工作,指导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进行各种经纪业务,经所在机构授权订立房地产经纪合同等重要业务文书,执行房地产经纪业务,并获得合理佣金。在执行房地产经纪业务时,有权要求委托人提供与交易有关的资料、支付因开展房地产经纪活动而发生的成本费用,并有权拒绝执行委托人发出的违法指令。此外,在经纪活动中,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信守职业道德。
凡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包括居间介绍、代理销售、代办手续、信息、咨询、策划等服务行为)的人员,必须取得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或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并经注册生效方可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否则一律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
报考有条件
国家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实行的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则。国家人事部和建设部共同负责全国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报名条件:取得大专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全国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3年;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2年;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取得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凡具有高中(含高中)以上学历,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愿意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安徽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考点原则上设在合肥市,考前1周,各市人事局到省人事考试中心办理准考证,考生按属地原则在各市人事考试中心规定的地点领取准考证。在肥省直、中直驻皖单位考生到合肥市人事考试中心领取准考证。
其中,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科目为《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房地产经纪相关知识》、《房地产经纪概论》和《房地产经纪实务》4个科目。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安排为《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房地产经纪相关知识》《房地产经纪概论》《房地产经纪实务》。在2003年1月1日前,取得省建设厅颁发的房地产经纪人岗位证书者,参加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考试,可免试《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实行两年滚动管理模式,考生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方可取得从业资格。其中档案号是滚动考试管理的唯一识别标识,考生要妥善保管,以备下一年度考试报名时使用。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英文全称为China Institute of Real Estate Appraisers and Agents,英文缩写为CIREA;中文简称为中房学)的前身是成立于1994年8月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2004年,经建设部同意,民政部批准更为现名。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是由从事房地产估价或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专业人士、机构及有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组织,也是在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经纪领域惟一的全国性行业组织,依法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的业务指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学会宗旨
团结和组织从事房地产估价与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专业人士、机构及有关单位,开展房地产估价与房地产经纪方面的研究、教育和宣传;拟订并推行房地产估价与房地产经纪执业标准、规则;加强自律管理及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提高房地产估价与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和机构的服务水平,并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估价、经纪行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学会主要业务范围
组织房地产估价与房地产经纪的理论、方法及其应用的研究和交流;拟订并推行房地产估价与房地产经纪执业标准、规则;协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办理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注册;开展房地产估价与房地产经纪业务培训,对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进行继续教育;建立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档案,开展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资信评价;提供有关房地产估价与房地产经纪咨询和技术支持服务;编辑出版房地产估价与房地产经纪方面的刊物和著作,建立有关网站,开展行业宣传;代表中国房地产估价、经纪行业开展国际交往活动;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办理法律、法规规定和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⑺ 安徽省浙江商会的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1、第一条名称:安徽省浙江商会。
2、第二条 性质:安徽省浙江商会是适应改革开放和国内合作发展的需要,在政府职能部门的统一指导、协调下,由在安徽参与投资建设的各行各业、不同所有制的浙江企业、浙江籍自然人和浙江企业驻皖机构自愿参加的全省联合性社团组织,属于非营利性的服务、中介和协调机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3、第三条 宗旨: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密切会员与政府的联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引导会员守法经营,自觉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树立良好的会员企业形象;组织会员充分发挥综合和群体的优势,吸引更多的浙江企业来安徽发展,为浙皖两省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安徽省浙江商会的所有活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4、 第四条安徽省浙江商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围绕经济建设中心,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
5、第五条安徽省浙江商会接受安徽省经济技术合作办公室的领导,接受安徽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接受浙江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指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安徽省浙江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向会员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引导会员共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发扬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诚实守信,开拓创新。
(二)收集、传递有关经济、政策信息,加强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融资、培训、科技、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三)组织会员开展与国内外有关经济组织和团体的业务联系,促进会员在发展内外贸易、经济技术、企业管理、人才培训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帮助会员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组织会员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参与和开展有益于提高会员整体地位,树立会员良好形象的各种社会活动,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五)吸引和引导更多的浙江企业来安徽投资发展,充分发挥浙皖两省经济技术合作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六)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积极吸收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实行入会、退会自愿的原则。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安徽的浙江籍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自然人和浙江企业驻皖机构。
(二)承认本章程,愿意加入本会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本会决议和按时交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退会的程序:
(一)企业或个人入会应向本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秘书处根据条件审核、经执行会长办公会议批准方可成为正式会员,并发给会员证。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无特殊原因,一年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二)会员如违反本章程或触犯刑律,本会组织可决定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第十条 安徽各地浙江商会(包括浙江籍异地商会)会员,同时也可以是安徽省浙江商会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三)享有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执行本会决议,接受本会监督;
(三)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四)关心支持本会工作;
(五)按期交纳会费;
(六)完成本会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罢免理事和监事;
(三)审议并通过本会工作报告、监事会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修改本会章程;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讨论通过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和聘请名誉会长;
(六)决定调整理事、监事,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其他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一、三、五、六、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有较大的影响力;
(三)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为人正直公道、热心公益事业、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第二十三条 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职及罢免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
会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二届,如有特殊情况需经理事会特别会议决定;
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罢免需理事以上成员30名联名提议,经执行会长办公会议通过后,提请理事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执行会长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四)执行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并分管专项工作。
(五)执行会长实行轮职制,其当职期间,根据会长授权代理会长行使职权。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主任、副主任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监事会主任决定召开。监事会成员可出席相应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主要职责:
(一)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本会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工作;
(二)对本会会员违反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三)对本会的财务状况履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推荐副秘书长及内设工作部门负责人,交会长会决定;
(四)聘用秘书处专职人员,报会长决定;
(五)完成会长交办的其它事项;
(六)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并分管专项工作。
第二十七条 为便于开展会员活动,经本会同意报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管理部门批准可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本会的章程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一)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当地主管部门批准,报所在地民政部门批准同意后,向省民政厅申请登记。已有的各地商会,经协商可采取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办法,其负责人按任职条件和选举办法可吸纳为本会领导成员。
(二)分支机构应按照章程发展会员,分支机构中担任本会常务理事以上职务的会费直接交本会,其余会员的会费按1∶9的比例10%交本会、其余90%留用。
(三)分支机构的组织形式和领导成员的产生办法按章程规定办理。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会员单位和社会各界的捐赠;
(三)政府部门和其它组织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的交纳标准由理事会根据有关规定作出明确规定。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经费收支执行国家的有关财经法规制度,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组织会员活动、开展对外联络和召开有关会议的费用;
(二)编辑出版刊物、资料的费用;
(三)购置本会固定资产、日常办公经费和专职人员工资的开支;
(四)与本会工作有关的其它费用。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在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会长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⑻ 成立房地产估价公司要具备什么条件
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申请核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应当如实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申请表(一式二份,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二)房地产估价机构原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
(三)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五)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证明;
(六)固定经营服务场所的证明;
(七)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及有关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申报机构信用档案信息;
(八)随机抽查的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申报机构所完成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复印件(一式二份,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8)驻皖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扩展阅读:
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有效期为3年。
资质有效期届满,房地产估价机构需要继续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有效期延续3年。
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房地产估价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职业道德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经原资质许可机关同意,不再审查,有效期延续3年。
第十七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组织形式、住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房地产估价机构分立的,只能由分立后的一方房地产估价机构承继原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但应当符合原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条件。承继原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一方由各方协商确定;其他各方按照新设立的中介服务机构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⑼ 驻皖部队有哪些
在城里面的都是一些地方部队或者守备部队,野战部队都在县城。南京军区的野战部队的军部都不在安徽省,安徽基本上是野战部队1 12 31 集团军的分部。具体的驻扎地点都是保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