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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服务委托代理上诉判例

发布时间: 2021-07-15 20:08:12

⑴ 授权委托代理权诉讼什么情况下会被法院判决无效

授权委托代理诉讼是我国法律的一项制度 可以帮助不懂法律 或者没有时间涉及法律问题的当事人解决法律问题 作为诉讼代理人包括一般代理和特别代理 一般代理是对被委托人只在法律程序的代理 代理权只是接受法律文书 代理发表观点 涉及到被代理人实体问题的实际权力是无权进行承认 放弃等 而特别代理是俗称的全权代理 不仅在程序方面 在实体方面也代表被代理人 可以代表被代理人 同意 反对 放弃权利
这样的情况下 如果委托代理人在代理诉讼的过程中 要在自己的代理权限内 认真积极履行 不得超越代理权限 否则 代理就是无效的

⑵ 一般民事判决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住址是身份证上的吗

根据你描述的这种事情。一般来说。那是不一定的。比如你在上海上班。那么你很可能是北京人。也就是说。身份证的地址。却是你的原籍。

⑶ 也谈《诉讼代理人能否为当事人签收判决书》

法院在审理查明后依法公开宣判,后因无法联系到姚某,直接向姚某的诉讼代理人张某送达判决书,由其转交姚某,并以此结案。 【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8条以及《民诉意见》83条确认了诉讼代理人代当事人签收诉讼文书的权利以及作为指定代收人时的代收义务,张某作为姚某的诉讼代理人自然有权利签收判决书,等同于姚某本人签收的法律效力。 另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根据委托人授权,享有一般授权的代理人只能代理当事人行使其一般民事诉讼权利的代理,在涉及当事人姚某实体权利的判决书由仅一般代理权限的张某签收,并不符合判决书开始计算生效期限的程序要求,对姚某的实体权利也是一种侵害。 【管析】 原文作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特别授权代理是指特别授权代理中代理人除享有一般授权代理的诉讼权利外,还可行使代为和解、上诉等涉及当事人实体利益的诉讼权利。一般代理权限只涉及程序内不影响当事人实体权的内容,而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则可以自己态度来处分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并得到法律上的认可。《民事诉讼法》第78条仅确认了诉讼代理人代当事人签收诉讼文书的权利以及作为指定代收人时的代收义务。在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由一般代理权限的张某在送达回证上签字转交,作为姚某的一般代理权限的张某签收诉讼文书,并不代表当事人本人就直接签收判决书,即意味着一审程序并未完结,也无法确定上诉期限的开始。 二、法院虽尝试联系过姚某,但并非能补正判决书送达程序上的瑕疵,《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法院应该直接前往姚某住址地向姚某送达,若姚某不在家亦或躲避,则通过基层组织进行了解并记录,之后再通过公告送达,才能符合送达程序要求。 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一些心存侥幸的当事人,以为不接受法院的文书送达,就可以拖延甚至逃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往往如此,更应该强调法律程序的合法性、完整性。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其理由为, 一、在法律理解方面,《民诉意见》第83条规定: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本文对于送达方式为选择式,完成了其中一种方式也法院也就履行了送达程序。对于代理人接收法律文书来说是一种义务而不是权利,只有代理人有证据证明其与被代理人已无法联系的情况下,当事人不知道法律文书的内容,这样才会影响当事人的上诉权,除此之外,代理人签收了法律文书,就代表了当事人本人签收法律文书,一审程序也完毕。 二、在一般代理与特别授权代理的区别方面,《民诉意见》第69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从民诉意见中看特别授权中也无代收法律文书的内容,为此,可以看出收受法律文书方面一般代理与特别授权代理没有义务上的区别。 综上所述,由于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具有的一种特殊的关系,加之在法律上明确的选择性规定,法院向诉讼代理人送达被代理人的法律文书与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作者:宜黄县人民法院 邹文胜

⑷ 诉讼代理人之一不具备律师资格 判决文书是否有效

不是只有律师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根据法律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如果有两个诉讼代理人,其中一个是律师,另外一名实际上不是上述三种人员之一,人民法院可以对该人员进行必要的处罚,但已经作出的判决书的效力不因此受到影响。

⑸ 一审判决结束被告上诉一审原告律师是否有义务继续代理

你好,是否有义务在二审中继续代理本案,你应先查阅委托代理协议,如有约定则按约定处理,如没有约定,在实务处理中,一审代理律师一般不负有二审代理的义务,即以1个庭审程序为一个代理阶段,如需二审代理,则要补全相应代理手续,完善代理合同!

⑹ 求这个案子的一审判决书

北京市房山区妇幼保健院与崔×1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上诉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二中少民终字第030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房山区妇幼保健院。
法定代表人王东,院长。
委托代理人万欣,北京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咏梅,女,1970年6月29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1,女,2013年1月14日出生。
被上诉人兼崔×1之法定代理人(原审原告)崔×2(崔×1之父),1986年10月20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1,男,1943年4月30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女,1942年6月10日出生。
上列四被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张敏,北京市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市房山区妇幼保健院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5)房民初字第003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4年12月,崔×1、崔×2、杨×1、田××(以下简称崔×1等四人)诉至原审法院称:2013年1月9日上午,预产期2013年1月24日的杨×2到北京市房山区妇幼保健院(以下简称房山妇幼保健院)例行孕检,检查后房山妇幼保健院的大夫说让2013年1月10日进行剖腹产,1月10日大夫检查说先住院等1月14日再进行剖腹产。于是按照房山妇幼保健院的要求2013年1月14日早8时,杨×2进行剖腹产手术,9:06分产一女,孩子出生后杨×2并未出手术室,大夫告知还在做切除肿瘤手术,10点多杨×2出手术室,告诉崔×2自己全身奇痒。崔×2问医生时,医生说:"患者在手术中不知道什么药物过敏,手术中吐了两次,而且浑身起疱,先观察吧。"到病房后杨×2由低烧到高烧,全身发冷,护士说:"刚做完手术发烧属正常现象。"护士让家属给杨×2进行物理降温,但是体温并未下降,医生便开具处方药"百服宁"也未起效,杨×2仍高烧不退。在没有确诊的情况下,1月18日房山妇幼保健院的产科主任告知杨×2需转入内科治疗,当日内科诊断为"支气管哮喘合并肺部感染"。在家属的恳求下,1月19日房山妇幼保健院的内科医生建议转上级医院。当日杨×2入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以下简称北京友谊医院)急诊,被诊断为"重症肺炎、重度ARDS",当日下病危通知书。后经抢救无效,杨×2于2014年2月24日死亡。后经法院委托鉴定,尸检鉴定结果为:"杨×2因缩宫素过敏后继发严重肺部感染引起弥漫性肺纤维化,并最终导致呼吸功能衰竭死亡",后鉴定机构又对房山妇幼保健院在对杨×2治疗过程中是否具有过错、过错与杨×2死亡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房山妇幼保健院的医疗过错责任程度评定为次要责任。"此次事故给崔×1等四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及精神痛苦,要求判令房山妇幼保健院赔偿崔×1等四人医疗费37185.86元(92964.65元×40%)、住院伙食补助费920元(住院46天期间;2300元×40%)、护理费3866.57元(2013年1月9日至2013年2月24日期间;9666.42元×40%)、营养费1000元(2013年1月9日至2013年2月24日期间;2500元×40%)、交通费945.6元(2013年1月9日至2013年12月10日期间;2364元×40%)、住宿费800元(2000元×40%)、死亡赔偿金322568元(806420元×40%)、丧葬费13903.2元(34758元×40%)、被扶养人生活费157649.7元(崔×1的部分为236475元×40%;杨×1的部分为87583×40%;田××的部分为70066.7元×40%)、停尸费15000元、鉴定费426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合计696488.93元。诉讼费由房山妇幼保健院承担。房山妇幼保健院辩称:我院的诊疗行为均符合卫生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诊疗规范。患者杨×2的死亡系其自身疾病发展所致,与我院的诊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我院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针对过错鉴定书的证明力我院认可,但是因尸检条件比较差,影响了死因的鉴定,考虑到我院系远郊区基层医院及杨×2身体肥胖等因素,我院认为如法院按照鉴定意见确定我院的赔偿责任,确认我院20%的过错比例是适宜的。损失部分崔×1等四人主张的多项诉讼请求数额过高,特别是杨×2系农村家庭户籍,故死亡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均应按照农村居民的相关标准进行计算,请法院依法核减认定。
原审法院经审理确认:因医疗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并且医疗机构确有过错的,医疗机构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经质证,本案的司法鉴定机构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以下简称法源鉴定中心)系依程序确定,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明确,故将其两份司法鉴定意见书作为本案审理的重要依据。参考鉴定意见,房山妇幼保健院在对患者杨×2的诊疗行为中存在医疗过错,根据房山妇幼保健院的诊疗实际及引发的损害后果,杨×2在房山妇幼保健院住院开始以后的合理损失应由房山妇幼保健院按照40%的比例予以赔偿为合理。经庭审质证及法院审核,在区分40%的过错责任比例后,崔×1等四人的合理医疗费损失为35421.7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20元、护理费800元、营养费120元、交通费800元、丧葬费13903.2元。杨×2虽为农业家庭户籍,但经庭审质证其生前在北京昊天假日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持续性的工作,收入来源于城镇,为此崔×1等四人主张按照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理由合理,其中40%的数额为32256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亦按照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予以计算,经计算40%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为157649.67元,本项并计入死亡赔偿金项下。崔×1等四人主张住宿费损失未提交有效证据佐证,不予支持。冷冻存尸费中的40%应由房山妇幼保健院进行赔偿。鉴定费基于房山妇幼保健院

⑺ 被告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原告若有代理人还需再次写委托书书吗

委托书上有委托权限及期限的,二审如果委托代理人必须提交委托书

⑻ 二审已上诉一审委托代理协议是否终止

是的。二审应重新办理委托手续。

⑼ 被告的判决书上的委托代理人开庭时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当时参加诉讼的是另一个代理人,判决书下来了却说...

在诉讼过程之中,原被告是可以变更委托代理人的,由甲变更为乙等,只要专提交一份变更委托代理人属申请给到主审法官手。托代理人的权限变更是诉讼当事人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法官一般会支持。如果有不合理的地方,诉讼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进行解决。
委托代理人是指基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行使诉讼代理权,代为诉讼行为的人,委托代理人一般情况下是通晓法律的人士或律师。

⑽ 裁决书能否委托律师来讨回补偿金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拒不执行法院会查封他的财产资产执行,如果没有资产那他就会被列入被执行人黑名单直到他有能力执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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