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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寿险授权委托书

发布时间: 2021-07-15 14:40:29

1. 太平洋保险福禄寿98增额返本养老保险内容。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体验报告书、批注、附贴批单等投保文件及其他有关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投保人: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为符合投保条件的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及其他有抚养、扶养关系的人投保本保险;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投保时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在15周岁以下的,投保人必须为其父亲或母亲。

二、被保险人:凡男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下(含55周岁,下同)、女性年龄在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政党劳动或工作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本保险设A、B、C款三款供投保人选择。被保险人最高投保年龄分别为:A款男性45周岁,女性40周岁;B款男性50周岁,女性45周岁;C款男性55周岁,女性50周岁。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养老金给付:养老金领取的起始日分别为被保险人下列年龄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A款男性55周岁、女性50周岁;B款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C款男性65周岁、女性60周岁。被保险人生存至养老金领取起始日后,每年于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领取养老金,首年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以后每年增加50元,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

二、保险费返还:被保险人生存至70周岁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保险人返还所缴保险费(不包括核保后的加费部分)予被保险人,本合同继续有效;如被保险人于70周岁前身故,在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同时返还所缴保险费(不包括核保后的加费部分)予受益人,本合同终止。

三、生日祝贺金和祝寿金给付:养老金领取起始日前保险人生存至每隔五周年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享有生日祝贺金给付,金额为年缴保险费(不包括核保后的加费部分)的100%或趸缴保险费(不包括核保后的加费部分)的10%;被保险人生存至80周岁、90周岁、100周岁的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时可分别领取祝寿金6,666元、9,999元、99,999元,给付后本合同继续有效。

四、意外伤害保障: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10,000元予受益人,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在养老金领取起始日前,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残疾,保险人在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内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给付保险金。残疾的鉴定应在治疗结束之后,由保险人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后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所致残疾,保险人均分别给付保险金,但每一保单年度内累计给付金额以10,000元为限,意外伤害残疾给付后,本合同继续有效;

(三)以上身故给付和残疾给付互不冲减,但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残疾后,180天内又因同一原因身故,则意外伤害身故给付中必须扣减已支付的本次意外伤害残疾给付。

五、疾病身故保障: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后2年后,因疾病身故,保险人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人民币3,000元予受益人,本合同终止;本合同生效或复效后2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保险人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额的10%予受益人,本合同终止。

六、重大疾病提前给付:

(一)本合同生效或复效2年后,经保险人认可的医院确诊被保险人初次身患本合同列明的7种重大疾病,并经保险人聘请的医师根据医学及临床经验认定被保险人平均存活期间在6个月以内,被保险人可申请重大疾病提前给付,金额为疾病身故保险金的50%;

(二)本合同重大疾病提前给付的申请以一次为限。被保险人全部有效保险合同中,此项给付以人民币10万元为限。重大疾病提前给付后不办理退保;

(三)重大疾病提前给付后,本合同的缴费标准不变,各项保险金额按重大疾病提前给付金与疾病身故保险金的比例减少;

(四)重大疾病提前给付后,如申领生存给付金,须一次退还已领取的重大疾病提前给付金,若被保险人无法退还,可以生存给付金冲抵。重大疾病提前给付金退还后,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恢复至重大疾病提前给付前的金额。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醉酒、斗殴;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及驾驶无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爱滋病或感染受滋病毒期间所患疾病;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时,如保单生效未满2年的,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予投保人;如投保人已缴足2年以上保险费,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人同意承保并收到首期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开始(出生90天内投保的,保险责任自其出生90天后次零时开始),至本合同列明的终止性保险事故发生时止。保险人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保险的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疾病身故保险金额为人民币3,000元,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每一被保险人可投保一份或多份。

二、本保险的保险费缴费标准视被保险人的性别、投保时的年龄及所选择的缴费方式而定。

三、本保险的缴费方式分趸缴和年缴两种,按年缴方式缴费的,投保人在缴付首期保险费后应按照约定向保险人分期缴付保险费,缴费日为本合同生效日相应年份的对应日,最后一次缴费日为被保险人养老金领取起始日前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第七条 如实告知

本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投保人缴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第八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可指定一人或数为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同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且无其他受益人;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依法丧失受益权且无其他受益人的,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保险人依法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义务。

第九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通知保险人,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查、调查等项费用。

第十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申领各项保险金须凭保险合同、最后一次缴费凭证、申请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并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一)养老金、生日祝贺金、祝寿金及70周岁保险费返还的申领: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养老金的申领另须凭保险人核发的养老金领取证。

(二)身故保险金的申领:

1、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公安部门、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县、区级以上公立医院,下同)出具的被保险人事故证明书、身故证明书及有关文件;

3、如被保险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4、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三)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重大疾病提前给付的申领:

1、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诊断鉴定书或重大疾病诊断鉴定书;

3、如被保险人申领残疾保险金,还须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二、如被保险人未成年,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申领保险金。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的,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三、保险人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在确定属于保险责任且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了《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一条 保单借款

投保人缴付保险费两足年以上,且保险期已满两足年的,投保人可凭保险单向保险人申请借款。借款金额不超过借款时保险单现金价值的80%,借款期间最长为6个月,借款利息在借款到期时一并归还。逾期不还,借款本息达到保险单现金价值时,本合同终止。

保单借款须填写保单借款申请书,并凭保险合同、最后一次缴费凭证及投保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办理。

第十二条 分期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分期缴付保险费者应按保险单所列明的方法及日期缴付保险费。如逾期缴付,应补缴利息。自缴费日次日起60天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缴付保险费且未选择保险费垫缴方式,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第十三条 保险费垫缴

投保时选择保险费垫缴方式的,分期缴付的保险费若超过宽限期仍未缴付,且此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足以垫缴保险费及利息,保险人将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自动垫缴应缴付的保险费及利息,本合同继续有效;当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缴一期保险费及利息时,本合同中止。在保险费垫缴期间,如发生退保或保险金给付,保险人在给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或保险金中扣除垫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第十四条 合同效力的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保险人要求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或保险人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缴保险费及其利息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双方未达协议,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已缴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缴足2年保险费的,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五条 保险单利差的返还

保险人于每年1月1日计算上一年度的平均利率,若平均利率高于本合同保险费计算的预定利率,则保险人于该年保单生效日对应计算此时每一有效保险单的利差。保险单的利差部分,按各保单生效日对应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三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每年累计本息,至领取生存给付金或本合同终止时一并给付。

有利差的年度,保险人将保险单利差的有关资料书面通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第十六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在投保单上填明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如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被保险人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二、被保险人申报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缴保险费少于应缴保险费,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费及其利息,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缴保险费和应缴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被保险人申报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缴保险费多于应缴保险费,保险人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十七条 欠缴保费及未还款项的扣除

保险人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或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时,若投保人欠缴保险费或其他款项未还清的,保险人应先扣除上述款项及利息后,再办理给付或退保、退费手续。

第十八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保险人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九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时应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订立书面协议。

第二十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形式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10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自保险人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时起,本合同终止。保险人扣除保单工本费10元后退还已收保险费。由保险人安排体检的,另须扣除体检费。

二、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10日后要求解除合同的,自保险人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时起,本合同终止。保险人于收齐所需资料后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但未缴足2年保险费的,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三、养老金领取起始日期后不办理退保。

四、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凭保险合同、最后一次缴费凭证及投保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办理。

第二十一条 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中,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可通过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保险单签发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保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区域内有效。

第二十二条 释义

一、保险人:指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

二、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标准计算的年龄(不足一年不计)。

三、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按年复利5%计算。

四、利息:本合同所涉及的利息按“计息时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三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1.0%计算。

五、平均利率:是指在一个公历年度内中国人民银行三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的日算术平均值。

六、利差:按以下公式计算

利差=上一保单年度末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平均利率-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

七、保险单现金价值:见保险单相应栏目。

八、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分期缴付保险费方式的手续费为保险费的70%;趸缴保险费方式的手续费为保险费的15%

九、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是指保险人签发本保险单时所列明的生效日期每年的对应日。

十、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十一、爱滋病: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

十二、爱滋病病毒: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爱滋病或爱滋病病毒。

十三、身故:被保险人自然身故或在保险合同生效或复效2年后的自杀在保险金的给付上视同疾病身故。

被保险人意外伤害身故是指由于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在意外伤害事故发生180天内身故,被保险人在意外伤害事故发生180天后身故,在保险金给付上视同疾病身故。

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失踪,由利害关系人经向县级以上人民法院申请,在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保险人可按自然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受益人须签署声明,同意在发现被保险人仍然生存时,将该保险金退还保险人。

十四、重大疾病:指心肌梗塞、恶性肿瘤、四肢瘫痪、慢性肾衰竭(尿毒症)、重大器官移植、脑中风、冠状动脉绕道手术等下列7种疾病:

(一)心肌梗塞:指由于冠状动脉阻塞而导致部分心肌缺血性坏死。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突发性、持久而剧烈胸痛或胸骨后压迫性疼痛;

2、近期心电图呈异常变化,常伴有严重心律失常和(或)急性循环功能障碍;

3、心肌酶异常增高。

(二)恶性肿留:指由遗传性发生改变并伴有相对自主性生长能力的细胞所构成的新生组织,具有向周围政党组织侵润和向远处器官的转移特性。凡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门公布“国际疾病伤害及死亡分类标准”,归属于恶生肿瘤的疾病。但下述除外:

1、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原位癌;

4、恶性黑色素瘤以外的各种皮肤癌。

(三)四肢瘫痪:指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包括两个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所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是指经6个月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者。

关节机能的丧失是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超过6个月以上者。

上肢三大关节包括肩关节、肘关节、腕关节。

下肢三大关节包括股关节、膝关节、踝关节。

(四)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指两个肾脏慢性且不不可复原的衰竭而必须接受定期透析治疗者。

(五)重大器官移植:指被保险人接受心脏、肺脏、肝脏、胰脏、肾脏或骨髓移植。其他器官或组织的移植不包括在内。

(六)脑中风: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导致脑血管出血、脑血栓形成和脑栓塞、脑梗塞致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者。

所谓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是指事故发生6个月后,经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脑神经专科认定,仍遗留下列障碍者:

1、植物人状态;

2、一肢以上机能完全丧失;

3、两肢以上运动或感觉障碍而生活无法自理。

所谓生活无法自理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基本生活能力都不能自理,而需要别人抚助的状态。

(七)冠状动脉绕道手术: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的血管绕道手术。

此手术是指经心脏内科心导管检查,患者有持续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绞痛,并证实冠状动脉有狭窄或阻塞情形,从而必须接受的手术。其他手术不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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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关于太平洋保险复效的问题

你这个麻烦了!
超过2个月保险公司会中止合同。中止时间最长为2年。要复效的保单,是需要被保险人自己去的,应为复效需要被保险人如实健康告知,成年人需要本人签字。

4. 太平洋保险公司更换投保人需要什么手续

可以更换投保人
1、更换后的投保人要与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关系证明比如:户口簿、出生证等
2、不接受原投保人的委托(变更前保单上的投保人必须亲自办理)
3、可以接受现投保人的委托(需要变更后的投保人可以委托)
4、需要被保险人签字确认
5、需要提供的证件为原投保人身份证、现投保人身份证、被保险人和现投保人保险利益关系的证明
6、填写变更申请书,申请书上要原投保人,现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字,如果现投保人不能来,需要提供授权委托书。

5. 太平洋寿险保60中疾病的保险都有哪些病呀

<BR太平洋步步高构成增量寿险条款

第一个保险合同/>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医疗报告,赞同,贴代言及其他相关文件,如保险构成的书面协议。文章

保险保障被保险人:谁是超过18岁,有一个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否符合保险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的条件成员和其他受扶养,抚养关系的人对本保险;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为其成员投保的保险公司。必须由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二,被保险人:凡16岁至55岁,身体健康,正常劳动或工作的人,因为这样的保险可以投保。文章

保险的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的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

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障:被保险人亡因意外受伤,立即支付10倍保额的保险受益人时,被保险人发生亡,终止本合同。

两种疾病身故保障:被保险人或合同生效两年后复职,亡是由于疾病,全额支付时,被保险人的亡发生和支付的即时保险金额保费的保险人(不包括之后的承销费的部分)给受益人,本合同终止;生效日期本合同或复职被保险人因病去世两年后,当被保险人亡保险的10倍金额给受益人立即终止本合同发生的保险公司支付。

三,重大疾病:

进入恢复生效本合同(a)或两年后,被保险人从确诊首次出患七大合约疾病,在当日立即充分证明支付住院保险签发的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后部分不包括承销费);

(二)本合同生效或复效后2年,被保险人在60岁对应于最近被诊断本合同遭受合同生效之日起规定了最初的七大疾病,通过住院保险金额发行的保险公司立即证明7倍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日期;对应于被保险人60岁合同生效之日起,患本合同了七项重大疾病的初步诊断后,按住院天数发保险人立刻被证明保险给付保险金的八倍,合同终止的金额。

四金的生日生存利益: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的生存相当于90天的年龄,所有的保险所支付的保险金生存(后部分不包括承销费)生日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5,保险豁免: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引起全残,从下一个支付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缴交保费可申请豁免以后各保险,合同应继续有效。

第二十排除,因为有下列情形

首先,导致被保险人,或从7种重大疾病的痛苦的亡,保险人支付疾病津贴亡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受益人;

(二)被保险人违法,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醉酒,打架;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谁在合同成立或自杀两年复效之日;

(5)被保险人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及驾驶无机动车驾驶执照;

(6)患有艾滋病或患病期间感染艾滋病毒;

(7)因意外伤害,在法庭外消失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宣告亡;

(8)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0)当保险合同已经出与七大疾病。

发生这种情况将导致合同终止,如保单生效不足两年,扣除手续费退还保费后,保单持有人的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已支付2年以上的保险费,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二,被保险人意外导致亡或患重大疾病的,保险人支付亡赔偿意外伤害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责任;造成保险事故全残,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法律责任:

(一)第一款规定第二十情况;

(二)被保险人或其他整容诊所,门诊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三)从事潜水被保险人,跳伞,滑翔,登山,攀岩,探险,狩猎,蹦极,武术比赛,摔跤,格斗,特技表演,赛马,赛车高风险运动;

(4)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5)是保险人不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发生导致本合同终止上述情况,如保单生效不足两年,扣除手续费用退还保费后,保单后保险公司(一);如果被保险人已缴付的保费超过两年的,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由(b)至(e)在疾病保险金造成被保险人亡的亡。第五

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意接受午夜首期保费的次日开始外判保险终止合同的保险期间结束时,发生事故。被保险人作为保险凭证签发保险单。

保险和保险首先,保险金额是根据保险在首个保单年度计算的副本,每1000元保额,第二个保单年度起,保险,直到他们年满60岁之前结束日期的合同生效对应日的金额为每个保单年度增加了100元,被保险人。

二,保险费缴费标准,如年龄和付款方式时,被保险人可以保险(参见费用表)。

三,保险人设定趸缴,缴纳期限(10岁,花了20年),每年支付给被保险人60周岁等多种支付方式,利用每年支付给被保险人人60岁,最后一次支付日期是60对应的日期岁之前合同的生效日期。第七条

如实告知订立合同的,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人的有关情况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说实话。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合同是在事故发生前终止的,不承担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概不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因疏忽而未能履行其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增加覆盖范围或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的权利义务;已在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事故发生前被终止,支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扣除手续费退还保费后,支付超过两年保单的保费,保险人退还现金价值保险单,合同终止。

第八条和变更受益人指定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可指定一人或多人为保险受益人的受益者当几个人,应确定该命令,并拥有实益权益的均等份额分担各受益人未定份额。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须书面通知保险人,在保险单上的被保险人背书。被保险人在指定的时间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的书面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受益人身故,被保险人,并没有其他受益人之前;受益人或受益人放弃法律,不亏实益权益的其他受益人的,当被保险人亡,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保险人依法履行对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付款责任。

第九条保险事故通知投

授予人,被保险人或保险事故发生它知道在七天内通知保险人之日起的受益人,否则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延迟造成保险人通知的增加勘探,支出的调查项目。

保险和保险豁免申请

一个应用程序来申请保险和保险合同和保险豁免问责的最终支付证书,户籍证明和申请人的举证第十条身份,并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一)身故保险金资格:1,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申请; 2,公安部门,是向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县,区级以上公立医院,下同)发出,亡证明及相关文件事故证明; 3,如亡的被保险人声明,受益人应提供亡证明书的人民法院发出的声明; 4证明被保险人户籍注销。

(二)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1,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申请; 2,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重大疾病鉴定书的签发保险人。

(三)黄金生日的存在适用: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申请。应用

(4)保险豁免:1,保险豁免申请的申请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填写; 2,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残疾诊断鉴定出具的保险人; 3,机关出具意外伤害的证明。

二,如果被保险人,受益人委托他人办理保险,授权委托书,必须提供身份及其他信息受托人的证明。

三,保险人收到确定责任属于保险给付保险金,并达到与申请人达成协议,履行保险责任后,给付保险金的申请及上述证明,资料,在10天内。不属于申请人的保险责任发出了“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4,被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的受益人请求给付保险金,因为它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的权利,如果五年内没有行使熄灭。

缴纳保险费分期第十一条分期支付的合同中止

保险费的,恩典和有效性应当在保险单及付款之日起指定的方式保险费,如逾期支付,应支付利息。由于从宽限期付款日期后60日内,被保险事件发生在宽限期内,保险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但给付保险金应支付的保险费及利息中扣除。保单持有人未能支付超过宽限期保险费,由午夜,第二天全效暂停影响合同的宽限期。

合同恢复
在合同终止后的两年有效期第十二条申请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应填写申请复职,那么谁需要被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的医疗机构,审批保险人发出的指定体检报告上保险,双方达成了协议,从恢复被保险人从午夜到第二天支付保险费及利息,合同效力恢复。从终止由双方2年合同之日起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已支付超过两年保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合同按照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单持有人的保费并非2年支付,扣除手续费退还保费后。

第十三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年计算。在申请保险的投保人应如实填写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如投保人申报谎报被保险人在申请表格,请按下列规定年龄:

以下的被保险人年龄限制谁不符合真正的合同,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退还保险费扣除手续费后,除了从合同之日,但成立2年以上;

二,被保险人的年龄申报不实,导致小于被保险人支付已缴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及利息,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按比例实缴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支付;

三,被保险人申报不实,导致超过应付保险公司多收的保费应该是不退还投保人利益的保险人支付了保险金的年龄。

第十四条未缴清的保费及支付保险金,退还或从保单的现金价值的保险费用退款中扣除后后没有钱扣除

保险公司耗时,不缴保费,如果没有偿还被保险人或其他款项的,保险人应当自上述款项及利息中扣除,然后再申请福利或退保,退费手续。第十五条

地址变更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保险人将指定合同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通知。

细则的合同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协商和保险人十六,可能会改变合同的有关内容。当变应投保代言在保险单或者附贴批单,或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七条申请人谁是处理

,可以书面要求解除本合同。

被保险人在10天之内的保险合同回执要求终止后,自收到保险公司申请终止合同时终止合同。扣除退还保费投保后保单费10元接收。考试安排的保险公司,应当扣除体检。

二,保险投保人在10天内在合同回执要求终止后,终止合同时,保险人自收到申请,终止本合同。保险公司退还在收到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范围内后所需信息30天,但所支付的保费为2年,扣除手续费退还保费后。

三,要求终止合同,终止合同,申请人应填写申请表,并提供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最终支付证书和居留身份或处理证明。在本合同履行第十八条

解决争端,通过协商,谈判没有达成协议,由仲裁机构,或由发出保险单上的争端各方应解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个保险是有效的司法管辖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险公司十九解读

<br:,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

二十岁的时候:出生记录在合法身份证件的标准来计算的年龄(不足一年不计)的日期。

3,意外伤害:是外部的,突然的,意外的,非疾病引起严重的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四次加息:利息保障本合同,“人民时发出的三年期存款利率居民+1.0%之年利率计息中国银行

五,现金值保险:请参阅在保险单上的相关部分

6,扣除手续费退还保费后:在保费收入的70%,分期支付保费的方式收费;的方式15%,趸缴保费的保险费用。 。/> 7保费

<br,对应合同之日起生效日期:指有效日期对应的日期在每年签发的保险政策规定的被保险人

。 > 8艾滋病:/>九,艾滋病病毒手指

<br后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病毒的手段,世界卫生组织开发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中发现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病毒或抗体的样品,可以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十:被保险人自然亡或支付被视为疾病亡保险合同保费两年后生效或复效自杀。对保险事故的亡是由于导致被保险人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亡发生意外伤害,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发生在180天去世后,病情视为本身因此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事故或自然灾害失踪,由县级以上由有关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的保险人可在疾病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后宣告亡。然而,受益人须签署声明,同意被发现时,被保险人还活着,保险退还保险人。

本合同所定义

十一,全残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双目永久完全失明;上面的手腕或脚踝以上两条腿缺两上肢的

(二);

(c)一种上和上面的脚踝缺少以上腕下肢;

(四)一个完全失明的眼睛和腕关节以上缺失的永久性上肢;

(5)一个完全失明的眼睛和脚踝上面缺少一个永久下肢;

(6)四肢关节功能永久完全丧失;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8)在中枢神经系统的功能或胸,腹部脏具有极强的功能障碍,终身不能从事必要维持日常生活的生命活动的任何工作,都需要互相帮助。完全残疾的认定,处理,定点医疗机构由保险人结束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治疗患有日期是不是180天结束时,根据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12,即时保险金额:是指在保险事故属于合同中规定的被保险人发生之日起保险保单年度的金额。

13重大疾病:指心肌梗塞,癌症,四肢麻痹,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重大器官移植,中风,冠状动脉搭桥手术以下7种疾病:

(一)心肌梗塞:指由于冠状动脉阻塞,并导致部分心肌缺血性坏。诊断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经过突然的,持续性和严重胸痛或胸痛压迫; 2,最近发现心电图异常改变,常伴有严重的心律失常和(或)急性循环功能障碍; 3,酶异常升高。

(二)恶性肿瘤:指的是基因变化,并伴有细胞组成的能力,与周围正常组织的侵袭和转移到远处器官特征的新的组织相对独立的增长。凡病理检查来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门行公布的“国际疾病分类标准,伤害和亡,”归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但有以下例外:霍奇金病的第一阶段; 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原位癌; 4,各种恶性皮肤癌黑色素瘤以外。

(3)四肢瘫痪:指永久完全丧失肢体功能,包括两上肢或下肢,或一个上部和一个下肢,各有两个关节永久总共三个或多个关节功能丧失。函数的所谓永久完全丧失,指六个月后,其功能保持完全丧失者。关节功能的丧失是僵硬或永久完全指关节宣传活动不超过六个月或以上。三个关节上肢,包括肩,肘,腕关节。三个关节的下肢,包括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4)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指的是两个长期的和不可逆转的肾功能衰竭,并需要定期透析,一直医治。

(5)重大器官移植:被保险人必须已经进行了与心脏,肺,肝脏,胰脏,肾脏或骨髓移植。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不包括在内。

(6)笔画数:是指因突发脑血管疾病,导致脑出血,脑血栓形成和脑栓塞,脑梗塞致永久性神经功能障碍。所谓永久性神经功能障碍,事故发生后指的是半年,授权脑专科医疗机构被保险人发现仍留有以下疾病:1,植物人状态; 2,肢体功能上完全丧失; 3,两个或多个肢体运动或感觉障碍而生活无法自理。所谓生活不能自理的食物的摄入量,尿,穿的衣服,住散步,洗澡等基本生活技能不能自理,需要有人来帮助状态。

(7)冠状动脉搭桥手术:血管是指需要进行冠状动脉疾病的治疗和搭桥手术已经完成。这意味着心脏手术心导管检查后,患者有持续性心肌缺血引起的心绞痛和证实有冠状动脉狭窄或闭塞的情况下,必须接受手术治疗。不包括其他业务。

6. 太平洋保险人身意外险理赔给付申请书该怎么填写

保险公司服务柜台都有详细的样板,参照样板如实填写就OK。

主要留意下面提交的资料:

太平洋保险寿险意外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 5)事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保险金,并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8)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上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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