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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公司业务服务标准

发布时间: 2021-07-15 11:00:12

『壹』 保险代理公司信息化管理制度

受理机关:
1.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非集团)由所在地的保监局受理;
2.保险代理服务集团(控股)公司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受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4.《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
5.《关于贯彻落实<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有关事宜的通知》;
6.《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7.《关于加强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通知》;
8.《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监管办法(试行)》。
申请人:全体股东或者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
申报材料:
(一)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非集团)所需材料:
1.全体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签署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设立申请表》;
2.《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设立申请委托书》;
3.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4.自然人股东、发起人或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自然人股东个人简历表》,非自然人股东、发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加盖财务印章的最近1年财务报表;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的承诺书;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以及投资资金来源符合中国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声明;投资人最近三年未受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6.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情况分析、财务分析、业务发展计划等;
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8.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机构、业务管理制度、财务制度,信息化管理制度、反洗钱内控制度以及业务服务标准等;
9.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材料及有关证明材料,业务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10.住所证明文件;
11.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等;
12.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应当报送一式2份)
(二)保险代理服务集团(控股)公司所需材料:
1.《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设立申请委托书》;
2.设立申请书或更名申请书,其中应当载明拟设立或更名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3.拟成立保险中介服务集团的名称、成员企业及企业集团章程;
4.可行性报告及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设立方式或者更名方案、公司治理和组织机构框架、发展战略、内部控制体系,以及公司章程、业务管理制度、资本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
5.筹建或更名方案,包括操作流程、集团内各公司的股权整合方案、股权结构、子公司的名称和业务类别、员工及债权处置方案等;
6.创立大会决议,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关于设立集团公司或者更名的决议;
7.《投资人基本情况登记表》、股份认购协议等,投资人是机构的,还应提供营业执照、其他背景资料以及加盖公章的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复印件;
8.加盖公章的集团重要成员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复印件;
9.依法成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审计报告(原件),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10.《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
11.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12.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
1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应当报送一式2份)
审查原则及标准:
(一)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非集团)
1.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2.注册资本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的最低限额;
3.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
4.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5.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6.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7.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9.拟设立的全国性保险代理机构不得与已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保险中介机构重名。
(二)保险代理服务集团(控股)公司
除满足(一)1-8中审查原则及标准外,还需要满足:
1.拥有5家及以上子公司,其中至少有2家子公司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2.保险中介业务收入占集团总业务收入的50%以上。
审查期限:
1.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非集团)由所在地保监局受理申请,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所在地保监局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自收到前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2.保险代理服务集团(控股)公司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受理并审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决定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注意事项:
许可证的换发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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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 保险代理公司业务服务标准

XX保险代理公司服务标准
一、总则
(一)为进一步规范我司的业务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充分体现最大诚信原则,维护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业务健康发展,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XX省保险行业自律公约》、《XX省保险行业服务质量标准》。特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以守信用、实事求是、公平合理为指导原则、适用于全司内勤管理人员和各渠道业务人员。
(三)公司全体内勤管理人员和各渠道业务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要遵纪守法、规范经营、诚信服务、守信誉。
(四)保险业务活动要以诚信为宗旨、诚信展业、迅速理赔、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为客户保守秘密,不误导消费,不欺诈理赔。
(五)对外使用的宣传材料必须与相应险种条款内容一致,保证其客观、真实、无重大遗漏。
(六)本标准包括保险业务服务、职业行为规范、营业场所服务、咨询投诉电话服务、服务质量保证与监督的基本要求和措施。
二、保险业务服务
(一)承保
1、承保的商定
(1)公司经办人员或业务人员应严格遵循自愿原则,不强制或变相强制投保人投保。
(2)投保人选定投保险种时,公司经办人员或业务人员必须及时提供该险种条款全文、投保单等,以便投保人阅读了解该他宽度全部内容以及办理投保手续。
(3)投保过程中,公司经办人员或业务人员应当向投保人履行说明保险条款内容的义务,如投保条件、投保风险、保险金额、责任免除条款、赔付处理、犹豫期规定、退保处理、失效复效、现金价值等。
对于分红型、投资连接型、万能保险等险种,公司经办人员或业务人员根据各保险公司向投保人进行风险提示,不得夸大保险功能、随意预测保单收益率等误导性的宣传、解释。
公司经办人员或业务人员必须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使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4)投保人的如实告知内容以及对公司经办人员或业务人员的说明、询问应进行书面确认,并在《投保单》“声明与授权”栏内进行确认签名。
(5)投保单应由投保人亲自填写,不能填写或不识字的,经征求投保人同意后,公司经办人员或业务人员方可代为填写,填写完毕后公司经办人员或业务人员必须按保单内容逐项向投保人阅读,投保人确认无误后由投保人签字或加盖手印。
投保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被保险人非投保人时,被保险人(未成年人除外)须亲笔签名。
(6)在与投保人约定保险生效日期时,应遵循以下原则:客户缴纳首期保费后,需转核保的保件,保单生效日期为客户缴纳首期保费的次日零时;对于高额保件,不得预收保险费,保单生效日期为客户缴纳首期保费,核保通过后次日零时。
(7)通过业务人员向客户收取首期现金保费的,必须出具暂收收据;收取续期保费,必须出具正式发票;客户通过银行转账划款缴纳保费,应由客户本人亲自填写《委托代扣人寿保险费授权书》。
2、签发保单
(1)保险公司依据投保单以及投保确认书按程序进行核保无误后,属于标准件不作特殊处理的每张保单,从核保之日起应于3个工作日内签发保单,同时不得随意更改投保时双方约定的内容,不能单方增加特约条款。
(2)保险单正式签发后,保险公司与我司内勤人员进行交接后,内勤将保单分发到公司经办人员或业务人员,并应于收单之日起10内送达投保人签收。条款中规定有犹豫期的,保险公司及保险代理人在送达保单时应向投保人告知犹豫期的权利。
(二)保险售后服务
1、保全
(1)变更。在保险期中,保险合同有变更的,如缴费地址的变更、被保险人年龄的变更、受益人的变更等,应当及时做好保险事项变更的批改工作。
受理投保人变更事项申请在与投保人达成约定后,对于上门办理变更业务的客户即时做出保险事项的变更,批单送达投保人签收,如有问题须协商后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保险事项的变更,并将批单送达投保人签收。
(2)投保人要求查询保单,增加附加险的工作应立即办理。附加险需体检的待体检结果出具后或需作保全核保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3)退保。按保险条款规定可以退保的,投保人提出退保申请并达成协议后,及时将退保金额送达或者转账于客户。
在办理退保时,公司经办人员应向投保人说明扣除手续费的含义,并详细解释经退保处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费和退还现金价值的区别,以及何种情况会导致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同时不退还保费。
(4)复效。经协商,保险公司同意保单复效的,应于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经上级公司核保的最迟7个工作日完成。在办理保单复效时须经体检的,在体检后1个工作日完成,同时公司经办人员应向投保人说明复效后的免责条款内容。
2、通知服务
(1)分期保费。保险公司应于每月20日前向下月应缴纳保费的客户寄送保费催缴通知书,并对已寄送催缴通知的客户信息进行保存。
(2) 我司在每月月底将下月应收及当月应收未收续收清单分发到公司业务员,业务员同时根据资料电话通知客户缴纳续期保费。
(3)业务员变动的续期业务将归为上一级主管负责。
(三)保险理赔、给付及退保
1、理赔、给付原则。代理公司在处理保险理赔、给付时必须遵守公平合理原则,做到主动、迅速、准确、合理。
2、保险理赔、给付程序
(1)保险事故通知。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及其他有关情况通知保险公司或代理公司。
公司经办人员接受有关保险事故的口头或书面报案后,应进行登记,并及时告知报案人理赔手续和资料收集注意事项。
(2)审核保险责任。公司收到事故通知后,应确定赔付申请人资格,并一一核对立案并出具《理赔申请材料签收单》,资料不齐的出具《补充资料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补充资料;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立案,并说明不予立案理由;对于拒赔案件,通过理赔结论,打印《拒赔通知书》阐明具体拒付理由,并由立案人送达,经申请人签字确认。
(3)保险事故调查。立案后,对于意外死亡、案情不明、给付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案件,在接案后当天调查人员需着手进行调查,对重大案件须进行重点调查,进行现场查勘,形成调查笔录,完备理赔证据。
(4)确定赔偿给付保险金。通过理赔审核、调查形成理赔结论后,需赔付的案件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理赔计算、复核,及时向申请人出具《领款通知书》。申请人拿到通知书当日即可领款。对于超权限案件,接案当日须逐级上报理赔结论在立案后60个工作日内通知受益人。
(四)行业调解处理服务
除通过法律仲裁或诉讼解决外,对保险理赔、给付、退保中确实难以解决的纠纷、投诉,可提交行业专家裁定处理(专家裁定处理办法另订)。
三、职业行为规范
(一)仪容仪表
工作期间穿着职业装。男士不蓄长发、留胡须、剃光头;女士不浓装艳抹,不佩戴样式怪异的饰物。
(二)谈吐举止
举止文明,微笑待人,不卑不亢,使用服务用语,严禁服务禁语,礼貌、亲切、谦和、明确。坐姿端正,迎送客人时要站立并致意。
(三)礼仪礼节
接待客户主动热情、握手时做到:身到、笑到、手到、眼到、问候到。握手以右手为宜,并注视对方。
自我介绍或交换名片时,应双手递上名片、名片的文字要正对对方;接受对方名片应双手捧接,接受后认真仔细看一遍,并称呼对方的职务,然后放入口袋或公文包里,不得随意乱放或拿在手中玩弄,对待客人要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
(四)保险业务人员职业行为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监管部门、保险行业组织以及所属机构相关规章、管理规定,应服从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2、各渠道业务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应遵守职业行为规范中的仪容仪表、谈吐举止、礼仪礼节服务标准。
3、在业务活动中,各渠道业务人员应告知客户自己所属公司的名称、个险、团险业务人员须携带职业资格证。
4、根据客户需求向客户推荐适合的保险产品,不强迫和误导、诱骗投保。
5、主动提供客户投保险种的条款及相关资料,并按本服务标准对条款的主要内容进行说明,认真做好书面确认。
6、各渠道业务人员在代收保费时应向客户出具暂收据或正式发票,严禁个人白条收费,不挪用、侵占保费。
7、秉持勤勉的工作态度,言谈举止文明礼貌。服务热情周到,时刻维护职业形象。在执业活动中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技能。
8、尊重竞争对手,不诋毁、贬低或负面评价保险公司、其他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为客户和所属机构保守秘密。
四、营业场所服务
(一)公司办公场所要有明显的标识,按照标准配备完善的防火、防盗设施,标示紧急出口。
(二)环境整洁明亮,通风换气流畅。遵守国家、地方政府的各项卫生法规,健全卫生制度和措施,定期进行卫生检查,对呼吸道传染病流行季节要注意消毒。
(三)营业场所应配备便民设施(包括笔、饮用水、休息座椅等)悬挂服务流程、服务标准、投保须知、索赔须知,设置监督投诉箱和《客户意见薄》。
(四)员工要佩戴工号标志或识别卡,不得酒后坐班和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五)营业场所应设有明显的服务标示牌和咨询投诉导引服务窗口。由专人负责客户咨询,引导客户投保、索赔及处理营业场所发生的紧急情况。
(六)接待客户实行“首问制”服务。即,最先受理客户咨询、投诉的员工,要对客户负责到底。对专业性强不能答复的问题,要负责引导客户到相关部门,并跟踪至问题解决为止。
五、咨询、投诉电话服务
(一)服务电话要通过媒体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
(二)服务电话应在第三次振铃前接通。接答电话应使用服务用语,主动告知公司名称,询问来电话人的要求,同时进行电话记录;如对方询问,应告知接话人姓名和工号。
(三)回答咨询电话准确完整。把握不准的问题,要向对方讲明,待向有关部门了解清楚后,最迟在3个工作日内主动答复对方,并做好记录。
(四)对电话预约服务,要详细记载客户姓名、服务内容、地址、联系电话、约定时间等情况,并于当日通知有关部门按客户要求按时上门服务。
(五)接到报案电话,要进行登记,详细记载报案人、出险人的有关情况,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并将公司的处理意见及时反馈给客户。
(六)接到投诉电话,要进行登记,立即交付专门负责客户投诉处理的部门。
六、服务质量保证与监督
(一)质量保证制度
各机构要有齐全完善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与措施,总公司和保险行业协会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人员进行服务质量检查和评比。
(二)服务质量监督机制
保险行业协会将对外公布行业协会服务质量监督电话,定期收集分析客户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各保险代理公司,使保险代理公司随时接受行业监督,进行相应改进。
(三)投诉处理
对客户投诉要认真填写《客户投诉登记薄》,客户有书面材料的要附贴在登记薄后面。接受投诉应耐心倾听客户陈述,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拒绝受理。立案受理投诉后,应按照规定时限进行处理,并将投诉处理结果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诉投诉人。对保险监督机构、行业协会、上级公司以及其他部门转交的投诉件,经调查研究得出处理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做出回复。
(四)考核评比
总公司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服务质量检查评比,具体考核办法另订。

『叁』 保险代理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节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可以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一)合伙企业;
(二)有限责任公司;
(三)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本规定的最低金额;
(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法律规定;
(三)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四)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员工人数在2人以上,并不得低于员工总数的二分之一;
(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固定的、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
(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八)至少取得一家保险公司出具的委托代理意向书。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投资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保险代理机构的发起人、股东或者合伙人。
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代理机构的,应当告知所在保险公司。申请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者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保险代理机构设立申请表》;
(二)《保险代理机构设立申请委托书》;
(三)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四)自然人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简历,非自然人股东、发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加盖财务印章的最近1年财务报表;
(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六)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情况分析、近3年的业务发展计划等;
(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八)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框架、决策程序、业务、财务和人事制度等;
(九)本机构业务服务标准;
(十)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材料,业务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十一)保险公司出具的委托代理意向书;
(十二)住所或者经营场所证明文件;
(十三)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保险代理机构设立1年内,可以设立3家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申请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前1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二)内控制度健全;
(三)拟任主要负责人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四)现有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运转正常;
(五)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本规定的要求。保险代理机构以本规定要求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或者出资最低限额设立的,可以设立3家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此外,每申请增设一家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人民币20万元。
申请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时,保险代理机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已达到前款规定的增资后额度的,可以不再增加相应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
保险代理机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人民币200万元的,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不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保险代理机构申请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保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设立申请表》;
(二)董事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关于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决议;
(三)拟设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内部管理框架;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保险代理机构上一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
(五)保险代理机构前1年内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
(六)保险代理机构前2年内履行保险代理合同情况的说明;
(七)拟任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
(八)经营场所证明文件;
(九)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
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还应当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中国保监会应当依法对设立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现场验收。中国保监会作出批准设立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
申请人收到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保险代理机构应当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保险代理机构缴存保证金的,应当自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按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20%缴存。
保险代理机构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应当相应增加保证金数额。保险代理机构的保证金应当以银行存款形式或者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形式缴存。
保证金以银行存款形式缴存的,应当专户存储到全国性商业银行。保证金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未经中国保监会书面批准,保险代理机构不得擅自动用或者处置保证金。银行未尽审查义务的,应当在被动用保证金额度内对保险代理机构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险代理机构应当自保证金专户存储到商业银行之日起10日内,将保证金存款协议复印件报送中国保监会。
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有关上年度本机构保证金管理情况的专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动用保证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注册资本或者出资减少的;
(二)依照本规定进入清算程序的。保险代理机构因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申请动用保证金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有关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工商变更登记证明材料。保险代理机构依照本规定进入清算程序,申请动用保证金的,应当由清算组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清算方案;
(三)被代理保险公司出具的收回各种单证等材料的证明;
(四)许可证原件。
保险代理机构解散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关于解散、清算事项的决议;保险代理机构被依法宣告破产的,还应当提交相关文件。保险代理机构的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换发。保险代理机构申请换发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许可证原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
(四)申请前1个月末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五)前2年内本机构遵守保险监管法律法规情况的说明;
(六)前2年内本机构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
(七)前2年内本机构接受保险行业组织监督情况的说明;
(八)前2年内本机构履行保险代理合同情况的说明。保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不予换发许可证:
(一)申请换发许可证前连续6个月没有开展业务的;
(二)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经营的;
(三)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的。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
第二节变更和终止保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中国保监会批准:
(一)变更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
(二)变更组织形式的。保险代理机构变更注册资本或者出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一)《保险代理机构变更事项申请表》;
(二)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议;
(三)新增自然人股东或者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简历,新增非自然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加盖单位财务印章的最近1年财务报表;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六)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应当提交已经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的证明;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保险代理机构申请变更组织形式,应当满足新组织形式的设立条件,并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一)《保险代理机构变更事项申请表》;
(二)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议;
(三)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四)实施方案;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保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一)名称变更的;
(二)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的;
(三)股东或者出资人变更的;
(四)发起人、股东或者出资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一)名称变更的;
(二)经营场所变更的。保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有关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并将有关决议或者决定、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报送中国保监会:
(一)变更股权结构或者出资比例的;
(二)修改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事项涉及许可证记载内容的,应当交回原许可证,领取新许可证。
前款所称变更事项须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批准决定作出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领取新许可证;前款所称变更事项不需要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领取新许可证。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5日内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公告:
(一)变更名称的;
(二)变更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保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依法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并予以公告:
(一)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没有申请换发的;
(二)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中国保监会依法不予换发的;
(三)营业执照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的;
(四)连续6个月未开展保险代理业务的;
(五)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或者吊销的;
(六)保险代理机构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被注销许可证的保险代理机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清算,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清算报告。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依法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并予以公告:
(一)其所属保险代理机构许可证被依法注销的;
(二)营业执照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的;
(三)连续6个月未开展保险代理业务的;
(四)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或者吊销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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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保险代理公司的业务流程是什么

1.向保险公司申请代理权指定代理的保险产品
2.通过各种渠道进行销售各家签约公司的保险产品
3.财产险,人寿险,团体保险指定保险公司产品均可销售。
4.业务代理人销售和保险公司销售流程一样。

『伍』 保险代理公司业务系统

保联的业务管理系统比较可以的,涵盖保险代理、保险中介、保险公估三大块
符合保险中介业标准,为功能强大、操作简便的核心业务系统;
运行于互联网的业务操作系统,实现全国随时、随地进行操作;
与各保险公司实现数据对接,可实现远程异地出单目标,降低销售成本开支;
强大的业务系统辅助功能,提高工作效能,成为个人会员创业平台。
“使用简单,不需要专业技术人
员操作,跟业务的完美结合”,还能“省时、省钱、省事、省心”,强化公司的业务能力
。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而定制不同的功能,而且也很实惠。
你可以上网查询一下,可以免费试用的,很不错的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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