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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被委托书

发布时间: 2021-07-15 03:08:36

㈠ 火灾时,可否用棉被逃生

别信 可以的
再说消防法肯定不会这样说的
这些是基本常识
另附 消防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8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四章 灭火救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第十八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第十九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二十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再符合前款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三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并公布。
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依照本条规定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者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务院公安部门消防机构应当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第二十七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二十九条 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三十四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三)谎报火警的;
(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
(五)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第六十六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第六十八条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六十九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第七十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其中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需要传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等部门实施。
第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建设、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二)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三)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四)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第七十四条 本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㈡ 各种自然灾害自救方案

暴雨中自救脱险的方法

场景一:住在底层居民家中的电器插座、开关等应移装在离地1米以上的安全地方。一旦室外积水漫进屋内,应及时切断电源,防止触电伤人。在积水中行走要注意观察。防止跌入窨井或坑、洞中。

场景二:暴雨往往伴随大风。应对大风天,应尽量不要外出,在窗玻璃上用胶布贴成“米”字图形,以防窗玻璃破碎。如果在外面,千万不要在临时建筑物、广告牌、铁塔、大树等附近避风避雨。如果当时在开车,则应立即将车开到室内停车场或隐蔽处。

场景三:如暴雨引起洪水威胁,如果时间充裕,应按照预定路线,有组织地向山坡、高地等处转移;在已经受到洪水包围的情况下,要尽可能利用船只、木质家具等,做水上转移。若不及转移,要立即爬上高处,做暂时避险,等待援救。不要单身游水转移。

㈢ 怎样写低保申请书

低保申请书 尊敬的主管领导及负责人: 您好! 近几年,我们一家人一直在困苦艰难中度日。前几天,有幸听到了你们有关低保的宣传,这让我们全家犹如在漆黑的夜晚看到了指路的明灯。欣喜之极,真诚的向政府提出低保申请书,期盼能得到政府的甘甜雨露。现将我家的基本情况说详述于下。 我叫¥¥¥,女,¥¥年¥月出生,现居住在平谷¥¥,现无业在家照顾老人和孩子; 我的爱人¥¥¥,¥¥年¥月出生,由于没有技术,文化成度又低,在一家私营企业打工,月收入只有¥百元; 我的父亲¥¥¥,现年60岁,不但没有工作没有收入,还经常吃药打针困顿不堪; 我的孩子¥¥¥,现在才一岁多,我就不多说他了,让他跟着我们受苦了。 这就是我们一家的基本情况,四张嘴吃饭吃药,生活中的吃喝拉撒全靠丈夫那一点微薄的收入和亲朋的接济在勉强支撑着。但值得欣慰的是国家没有忘记我们这些生活在水深火热中的人民,出台了低保政策。我也知道政府是不会抛弃我们的,我们也一定会坚强的生活下去,我们坚信,困难是暂时的,幸福就在某个拐角处等着我们的,我们一定会在政府的指引下,找到她的!!! 我们全家含泪期盼您的回音,那将会是上帝赐给我们最美妙的声音。 致 礼!!! 申请人¥¥¥ ¥年¥月¥日

㈣ 进行室内装修,未报公安 机关 消防 机构 备案的怎么处罚

公共场所和营业场所的面积超过300平米及以上的需要备案,否则将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以一定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4)棉被委托书扩展阅读:

室内装修的相关规定

1、因住宅室内装饰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 等,装修人 应当 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员应向装修企业追偿。装修人擅自拆 改供暧、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的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

2、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

3、装修 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4、装修人违反本 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

5、装饰装 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把阳台改 为卫生间、厨 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 装饰装修企业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0 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拆改供暧,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00以上1000以下的罚款。 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00元以下1000元以下和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㈤ 怎样可以减少摩托车托运时的摩擦

最好是去该品牌在当地的专卖店,买一套该车的原包装,委托专卖店拆车重新按原样打好包装,这样就不容易磨坏了。如果有不要了的软质衣物、棉被等,也可以塞进包装,包在一些易碎、易磨件的外面。

㈥ 宁夏 银川 办理营业执照需要哪些材料

办理营业执照要到企业登记机关(工商行政管理局,由于机构改革,现在有的地方叫市场监督管理局)去办理。

办理营业执照,首先要选择企业的类型,如选择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等,选择登记的企业类型不同所需的材料也有所不同,主要是由《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

全国办理营业执照的所需要的材料都是统一的。办理各类企业需要的材料要求如下,以个体工商户为例

(一)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报告;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1、城镇待业青年和其他无业人员,应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待业证明;

2、退、离休人员应持退、离休证,提前退休凭单位退休证明;

3、辞退职(包括留职停薪)人员,应持有原单位批准的证明;

4、下岗职工,应持有劳动部门的下岗证;

5、农村村民,应持有当地乡(村)证明。上述人员登记时须持身份证,外地人员还须持有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暂住证,证生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18周岁以上,50周 岁以下)。

(三)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表;

(四)经营场地证明:

1、利用自有私房(非住宅)应递交房产产权证明,产权人把此房作为经营用房的证明;

2、利用自用公房应递交房管部门的住改非证明;

3、经营场地租用的,应递交房屋租凭协议和房屋产权证明;

4、经营场地在路边弄口,应递交交通、市容或城建部门的占用道路许可证或批准件;

(五)申请从事国家有关专项规定的行业或品种的生产经营,应提交许可证或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六)聘用从业人员的,应提交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

(七)登记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6)棉被委托书扩展阅读:

办理营业执照流程

1、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外来人员另需要暂住证及复印件)。

2、经营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或者房产证及复印件。

3、本人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两张。

4、如果是国有和集体企业下岗事业人员,特困户。还需要带上失业证、失业人员优惠证、特困证等及复印件,这样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免管理费的政策优惠。

5、从事饮食、化妆品等特殊行业的还要准备健康证件等及复印件(涉及前置审批行业需提供审批意见)。

携带上述文件到当地所属的工商所,向工作人员说明要办理那一类的营业执照。检验过有关文件后,工作人员会给表格要填写。

㈦ 虹口区看守所在哪

虹口区看守所地址为虹口区粤秀路355号 。

虹口区看守所隶属于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是该局的内设机构,网络地图显示该所地址为虹口区粤秀路355号。

虹口区看守所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等有关监所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负责对在押人员警戒看守,保障安全,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对在押人员进行教育转化;深挖犯罪线索;管理在押人员的生活和卫生;保障侦察、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7)棉被委托书扩展阅读:

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看守所女子警务组2017年获“全国巾帼文明岗”

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看守所女子警务组由警长和13名管教民警组成。她们曾被授予上海市公安局“三八红旗集体”称号、“2015年度上海市巾帼文明岗”,2017年更是荣获了全国巾帼文明岗荣誉。

据警长金芳介绍,犯罪人员收押至看守所后,值班管教或者新收监管教会在第一时间和犯罪嫌疑人谈话,了解她的身体情况,所涉案件情况以及家庭情况等,然后根据每个人不同的情况作相应安排。

“我们会首先告知嫌疑人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比如可以通过管教提交聘请律师委托书,同时看守所会对一些困难人员提供换洗衣物、棉被等生活用品,为她们日常的基本生活需求尽可能得到满足。”

由于对自己的涉嫌犯罪事实认识不足,或者进入看守所之后巨大的心理落差,有些犯罪嫌疑人进入到看守所之后情绪波动很大。因此,女子警务组的管教们还会时刻关注每一位在押人员的情绪变化,不断透过谈话的方式使得她们逐步意识到自己的问题所在,平缓情绪并配合司法程序审理。

参考资料来源:虹口区政府官网-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机构设置

参考资料来源: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官网-走近上海虹口看守所女子警务组

㈧ 看守所或是监狱送衣服有什么规定吗

大家好,我是陌上小桑树,我来回答这个问题。

法律作为维护一个国家正常运转的必要手段之一,肯定是无私的,必须要保持一个公正的态度,所以说不管是谁,只要犯了法都会受到法律的处理。

一个健全的法律系统不仅仅可以保护我们普通人的安全,更是可以震慑小小打击违法犯罪分子,维护我们整个社会的正常运转。

所以不管是谁犯法都会受到惩罚,不管他是我们的亲戚朋友还是如何,所以说有的时候如果说我们的亲友因为一时的冲动犯下了一些违法的行为,那么还是要被关进看守所或监狱的。

下面我们就来讲一下关于探监的一些事情。

探监时需要带什么?应该给犯人带什么?

首先如果说大家打算探监的话,第1点一定要带上自己的身份证明,可以是身份证,也可以是户口本。

规定的话,其实还需要一个当地街道办事处,或者说村委会所出具的一个证明,但是现在基本上不需要了,因为我们的身份证已经能够代表很多信息了。

首先来说去监狱探视所携带的物品一般都是一些日用品,比如说换季的衣服,尤其是被褥,还有就是说一些日用品。但是监狱对于这些物品的审查比较严格,有一些严禁携带的东西。比如说一些尖锐的物品,防止罪犯在监狱之中伤害自己,或者他人这种是严禁携带的。

可以这么理解,凡是具有攻击性的物品都是禁止带入监狱的。

在监狱之中的生活其实是特别的枯燥无聊的,而且整个人在里面我会感觉比较绝望,相对来说的话,如果说有亲戚朋友去探视的话,罪犯会非常的开心,而且这个时候一定要对他做一些心理上面的疏导,毕竟出来之后还是可以继续生活的。

㈨ 山东一幼儿园男童意外死亡,这场意外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的

针对网传“幼儿园男童呕吐后趴睡身亡”一事,4月1日,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教育体育局发布情况通报称,该幼童送医经抢救无效死亡,目前公安部门已介入调查。

一名幼童意外死亡

当然,我们不能否认绝大多数中小学校长和幼儿园园长,有着较好的素质,本着对学生,对孩子们负责的精神去抓食堂食品卫生管理。陪餐制的出台,对于这些一直自觉履行工作职责的一把手来说,并没有什么大的改变,只是多和学生吃顿饭而已。但是对于那些不负责的人来说,吃的未必就是集体饭,看的未必是真相。

最后,我要说的是怎样让学生家长群体参与到监督中来,才是最现实的办法,因为家长绝不会拿自己孩子的生命安全开玩笑。也只有让家长轮流去跟踪采购全过程,检查食堂餐饮制作全过程,对卫生情况有监督检查权,才能真正把住食品卫生安全这个口子。只是不知道家长们谁有时间,恐怕这又是难题。

㈩ 农村低保申请书怎么写

农村低保申请书

尊敬的上级领导:

我叫于xx,女,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现年xx岁,家住x市x镇x村x组。家有两口人,现有口粮田9亩,两间土平房。两个女儿,均已结婚成家。

本人在四年前,突然发病为脑干出血,好在,抢救及时,捡回一条命。花去三万多元,这给本来没啥积蓄的家里,带来了很大的生活压力。脑干出血治愈后,也留下了后遗症,身子经常发木,走路不稳,手也不太好使了。

平时生活虽然勉强能自理,但啥活也干不了了,有时做饭,都要老头(丈夫)帮忙,甚至干脆他做。

丈夫xx,岁数大了,也干不动了,家里仅有的9亩地,也是两个姑娘两个女婿帮着种帮着收。这9亩地,也是家里唯一的经济来源。我脑干出血治愈后,现在还有许多并发症,经医院诊断,我还患有小脑萎缩、脑中风、脑毛细血管出血等疾病。

在这四年中,哪年都犯,每次犯病去市医院抢救,都要花三四千元。现在我们老两口,连农村居民最低的生活保障标准都达不到了。

我听说党和政府对特别困难的农民有政策照顾,可以申请低保,我异常高兴。这里,我特向民政部门领导提出申请,让自己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热切希望领导能了解实情,批准我的申请。

此致。敬礼!

申请人:XX

(10)棉被委托书扩展阅读:

农村低保对象:

农村低保对象是指因病因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且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

申请农村低保具备条件:

(1)户籍所在地为农村,并持有户籍所在地常住居民户口。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农村低保标准。

申请农村低保程序:

申请农村低保待遇,由户主本人通过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向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特殊情况下可以直接向乡镇(街道)申请。对于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居民,村(居)委会应当协助其办理有关手续。

申请人应当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要求,如实提供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和家庭成员收入状况证明等。农村低保实行个人申请、村(居)评议推荐、乡镇(街道)审核、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三榜公示、社会化发放的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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