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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医疗机构的委托书

发布时间: 2021-07-14 19:02:47

Ⅰ 强制戒毒两年怎么写申请复议要些什么材料求大神帮忙!

目前的强制隔离戒毒各地的强制隔离戒毒委员会,在决定执行强制隔离戒毒时,都要看办案的案卷材料,目前要求的是必须1、抓捕时身上有注射或吸食工具(或携带有毒品);2、尿样检测或血检呈阳性反应;你如果要申请复议,必须要从这两点上着手。我再给你附一个格式。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欧某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经常居住地(略),身份证号码(略)。现因吸毒被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区分局强制隔离于某某市公安局强制戒毒所。
被申请人: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电话:(略)
地址: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路x号

复议请求:
1、撤销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区分局(某某)强戒决字(2014)00x00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2、立即停止对申请人的强制隔离措施。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4年8月21日因被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区分局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带回巡逻警察大队办公室问话,随即被刑事拘留。9月26日因证据不足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区分局却不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而是在9月27日改成为期两年的强制隔离戒毒,显然没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1、强制隔离戒毒程序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对吸毒成瘾人员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应当制作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在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前送达被决定人,并在送达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决定人的家属、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被决定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查清其身份后通知。”本案中被申请人2014年8月22日做出(某某)强戒决字(2014)00x00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却直到9月27日本才让申请人在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上签收,甚至申请人家属直到9月30日向被申请人主动询问才得知申请人被强制隔离戒毒,明显违反了《禁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法定程序,没有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2、强制隔离戒毒证据不足
《禁毒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与三款规定“吸毒成瘾人员应当进行戒毒治疗。吸毒成瘾的认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规定”。这说明只有被申请人通过法定程序被认定为“吸毒成瘾”的条件下,被申请人才有权对申请人戒毒治疗。本案中被申请人从未对申请人进行“吸毒成瘾”认定,就直接决定对申请人强制隔离戒毒,显然缺乏关键证据而不能成立。
3、申请人已无法被检测为吸毒成瘾
公安部、卫生部《吸毒成瘾认定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认定吸毒成瘾,应当由两名以上人民警察进行,并在作出人体生物样本检测结论的二十四小时内提出认定意见,由认定人员签名,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加盖所在单位印章”。《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委托戒毒医疗机构进行吸毒成瘾认定的,应当在吸毒人员末次吸毒的七十二小时内予以委托并提交委托函。超过七十二小时委托的,戒毒医疗机构可以不予受理”。从申请人被刑事拘留到无罪释放转为强制隔离戒毒已经超过37天远远超过《认定办法》所规定的“二十四小时内”与“七十二小时内”,显然申请人已无法被检测为吸毒成瘾。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区分局于2014年8月22日作出的(某某)强戒决字(2014)00x00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却缺乏关键证据支持,显然应当被撤销。申请人根据《禁毒法》、《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向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望依法纠正被申请人错误,解除对申请人人身强制措施。

此致
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
二O一六年 月 日

Ⅱ 我妹妹进了戒毒所,我离她很远,想委托她男朋友去看她,这个委托书

如果有村委会的话要去村委会那边签过名,再到派出所里面去签名的,好像是,我记得以前去煎熬的时候都要这样

Ⅲ 强制戒毒行政复议委托书具体是怎样的呢

强制戒毒委托书

甲方:xxx戒毒康复中心
乙方:
身份证号:
监护人:
身份证号:
为维护戒毒康复中心的正常工作秩序,给戒毒康复人员提供良好的戒毒康复环境,确保各项戒毒康复计划有效实施,帮助戒毒康复人员顺利戒除毒瘾。经双方共同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一、协议期限协议戒毒康复期限为年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限届满,经双方协商可重新签订协议。
二、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乙方实行日常管理和康复矫治,组织开展身体康复、心理矫治、职业技能培训和生产劳动等活动。(亲子活动安全协议书)
2、对乙方在戒毒康复期间的表现进行考核,建立戒毒康复档案。
3、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乙方进行尿液检测。
4、切实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尊重乙方人格,保护乙方隐私。
5、为乙方提供戒毒康复必须的学习、劳动、生活场所。
6、为乙方免费提供住宿和必要的生活设施。
7、为乙方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二)乙方权利义务
1、对甲方提供的戒毒康复内容、程序、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信息享有知情权。
2、在戒毒康复期间,可申请请假回家、探望亲友,可与直系亲属共餐、同居。
3、参加生产劳动的,享有劳动报酬。
4、进入戒毒康复中心,应当接受健康检查,如实向甲方提供本人的个人资料,接受甲方工作人员的询问、管理。
5、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戒毒康复中心的规章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积极参加戒毒康复活动。
6、主动配合、接受甲方进行尿液检测。
7、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学习、劳动、训练、职业技能培训等各项活动。
8、接受甲方的安全检查,禁止传递、藏匿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管制物品及可能影响甲方安全的物品。自愿戒毒协议书自愿戒毒协议书。
9、乙方应按实缴纳伙食费。确有困难的,可向甲方申请减免。
10、乙方在戒毒康复期间,因病住院治疗的,治疗费用由乙方及其亲属承担。确有困难的,可以向甲方申请减免。
11、因其自身原因引起的一切事故责任,由乙方自负。
三、协议解除甲乙双方在执行协议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除协议。
(一)乙方因病不能继续进行戒毒康复训练的,应解除协议;
(二)乙方在戒毒康复期间拒绝参加戒毒康复训练,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不遵守康复中心规章制度,经教育不改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三)乙方在戒毒康复期间发生吸毒、贩毒、赌博、伤害等违法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四)有其他需要解除协议情形的,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四、纠纷解决本协议在执行期间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可提请有关机构处理。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七、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Ⅳ 去戒毒所看人不是直接亲属,怎么写委托书,然

让亲属写明其不能来所探访而委托你来的的事实和理由,除明其亲属能证明与戒毒人员的关系证明,你本人的身份证明

Ⅳ 老公在戒毒所戒毒,我要找他开委托书需要请律师吗

老公在戒毒所关押,找他开委托书,不需要请律师。
在家里打印好委托书,直接到戒毒所见老公,老公可以当面签订委托书,
也可以打印好委托书,邮寄到戒毒所,老公签好后再邮寄回来。

Ⅵ 因路途遥远,我委托当地朋友去强制戒毒所帮忙探监,请问委托书该怎么写

您好,非直系亲属或者有当地派出所开的证明,其他人是不能探视的。

Ⅶ 戒毒医疗机构应当自接受吸毒成瘾认定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出具吸毒成瘾认定

(一)曾经被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含《禁毒法》实施以前被强制戒毒或者劳教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参加过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二)有证据证明其采取注射方式使用毒品或者多次使用两类以上毒品的;(三)有证据证明其使用毒品后伴有聚众淫乱、自伤自残或者暴力侵犯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等行为的。

Ⅷ 辖区内对戒毒人员应提供哪些帮助

第二十七条 对吸毒成瘾人员采取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措施帮助其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
吸毒成瘾人员应当进行戒毒治疗。
第二十八条 吸毒成瘾的认定,由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戒毒医疗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协助。
第二十九条 鼓励吸毒成瘾人员自行戒除毒瘾。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戒毒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
戒毒医疗机构应当与自愿戒毒人员或者其监护人签订自愿戒毒协议,并自签订协议之日起三日内,向县(市、区)、市公安机关报告自愿戒毒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以及戒毒期限等信息。
第三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建立一家以上符合要求的戒毒医疗机构或者确定一家以上的医疗机构作为戒毒医疗机构。戒毒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戒毒治疗规范。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司法行政等部门,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加强戒毒医疗机构建设,为戒毒人员提供门诊治疗、住院治疗、药物维持治疗、心理咨询等戒毒医疗服务。
第三十一条 县(市、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合理布局、科学设置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和服药点,方便吸毒成瘾人员就近治疗,保证维持治疗的连续性、稳定性。
第三十二条 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社区戒毒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
戒毒人员的家属和戒毒人员就医、就业、就学的单位,应当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指定的基层组织开展社区戒毒工作,帮助戒毒人员戒毒。
第三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省有关规定,配备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制定社区戒毒工作计划,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招聘;其培训、具体职责和管理办法,由省公安、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社区戒毒人员报到后及时与其签订社区戒毒协议。社区戒毒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戒毒人员享有的权利和可以获得的帮助;
(二)戒毒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
(三)社区戒毒的具体措施;
(四)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法律后果;
(五)其他应当明确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吸毒成瘾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由查获违法行为的县(市、区)、市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戒毒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的生活费用和医疗费用等,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对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康复,并出具责令社区康复决定书,送达本人及其家属,通知社区康复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三十七条 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应当自收到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书之日起二日内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到,签订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路途较远、交通不便的,最迟应当在十五日内报到。
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变更执行地的,应当自收到变更执行地通知之日起二日内到变更后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到;路途较远、交通不便的,最迟应当在十五日内报到。
第三十八条 被责令接受社区康复的人员拒绝接受社区康复或者严重违反社区康复协议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
第三十九条 自愿戒毒人员、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可以到戒毒康复场所进行戒毒康复;戒毒康复人员应当遵守戒毒康复场所的有关规定。
戒毒康复场所应当具备生活服务、康复治疗、职业培训、习艺劳动等基本功能,建立健全戒毒康复管理制度,严禁毒品流入。
第四十条 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社区民警、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禁毒工作站或者禁毒联络员,应当加强与吸毒人员及其家庭、工作单位、学校的联系,定期了解吸毒人员的生活、思想状况和社会交往情况,帮助、教育其远离毒品,防止其再次吸毒。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参与戒毒社会服务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戒毒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提供就业信息,拓宽就业渠道,鼓励和扶持戒毒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帮助其回归社会。
单位招用就业困难的戒毒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享受国家和省有关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优惠政策。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戒毒治疗项目纳入公共卫生医疗保障体系。戒毒人员在自愿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期间的戒毒诊疗费用,按照省有关规定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
第四十三条 吸毒成瘾人员被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责令社区戒毒的,在戒毒期间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其已经取得的机动车驾驶证应当依法注销。
因吸毒被行政处罚或者被强制隔离戒毒、被责令社区戒毒的人员,在行政处罚执行完毕或者解除戒毒后一年内申领、审验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提供吸毒检测报告。

Ⅸ 社区康复戒毒。因为工作现在在外地,当地禁毒办有给我开委托书,但是异地不给我办尿检。我该怎么办

去医院检查,然后化验单盖章,好使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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