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代理服务的进项抵扣有哪些
⑴ 货运代理费能抵扣进项税吗
咨询自热线ZI XUN RE XIAN
您好,我公司购进的原材料运输中,取得了运输单位的货物运输业发票,还取得了一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结算时,便将两种发票一并计算抵扣了7%的进项税额。但是国税局在年度检查时,不同意代理费抵扣进项税,需补缴增值税。请问货运代理费能抵扣进项税吗?
专业解答
该公司补税是应该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批复》的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是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委托方和承运单位的中介人,受托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和相关事宜并收取中介报酬的业务。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作为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税额。
⑵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的进项税能否抵扣
可以抵扣增值税,就是按照6%的税率来抵扣的,账务处理和一般的增税发票同样处理。
⑶ 我们是货运代理公司,那我们的可抵扣的进项发票指的是哪些
你公司的固定资产进项税票、运输专用进项票、加油进项票等等。
⑷ 运输代理服务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可以抵扣吗
1、运输代理服务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可以抵扣。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专开展交通运输业属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文件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四)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五)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但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
代理运输业开具的运输代理费6%的增值税发票只要不属于进项税不得抵扣的范围对应进项可以抵扣。
⑸ 物流公司进项增值税专票有那些
1、汽车租赁
物流公司经营租赁货运汽车,且司机非出租单位配备,这项业务属接受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2、汽车购买
购进汽车用于运输,那么这些汽车是可以抵扣进项的。
3、汽车燃油费
货运汽车燃油费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此外,物流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取得真实合法的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也可抵扣。如接受会计鉴证、税务鉴证服务,按照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取得税率6%的属于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5)货运代理服务的进项抵扣有哪些扩展阅读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是增值税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发票。
1、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3、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5、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参考资料
网络-增值税专用发票
⑹ 国际货运代理公司进项税额可以加计10%抵扣吗
您好,很高兴为你解答。
进项税额加计10%抵扣仅适用于主营业务为邮政、电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四个行业,且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试行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期限截止于2021年底。
国际货运代理公司是属于现代服务业,在政策试行范围内。
如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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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物流公司开出去的 普通货运代理服务的增值税发票(6%)可以用油费等进项税发票(16%)抵扣吗
如果是真实业务,是可以抵扣16%的进项税额的。如果不是真实业务,抵扣就是违法甚至犯罪行为。
一般来说,货物代理服务不是货物运输,不应该有大量的油费发票作为进项抵扣的。但是,如果是本公司办公车辆(比如联系业务的车辆)使用的燃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是可以按照发票上16%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的。但是,这样抵扣的油费肯定不会很多,在业务中占比很小的。
⑻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为什么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根据《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2号)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其他代理人,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免征增值税。
购进免税货物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向国有粮食企业购进免税粮食除外),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所以出口企业(包含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取得的代理海运费发票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增值税的地域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鉴于进口货物企业取得运输发票,运输劳务的承运起运地在境外,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因此,取得国外的运输发票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2014年9月1日以前,外贸型出口企业取得的代理海运费也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支付的国内运费税款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41号):外贸企业其外销货物实行的是出口退税管理办法,是增值税免税的一种方式,属于增值税免税货物,因此,其外销货物所发生的运输费用不得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货物运输属于“营改增”范围,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如果海运费是提供沿海运输(即在中国沿海各港口间的海上运输)服务发生的,按“营改增”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货运专用发票。受票方符合其他条件的,海运费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如果海运费是国际货运产生的,能否开具货运专用发票呢?对此,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也可推断,国际货运不应开具货运专用发票而应使用普通发票,受票方不能抵扣海运费的进项税额。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尽管这里国际运输是“服务”,与货物不同,但是增值税的原则应该是一致的。
综上所述,国际货物运输产生的海运费是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同时认为,因中国船运公司对外提供国际运输劳务,适用零税率,所以应使用普通发票而不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