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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委托书

发布时间: 2021-07-14 07:23:12

1. 有没有精通行政法的说一下,北京市石景山区市政管理委员会是行政机关还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呢

北京市石景山区市政管理委员会是行政机关。
北京市石景山区市政管理委员会是行政机关的直接上级是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市政管委)是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而设置的机关单位,首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办公室(简称市环境综合整治办)设在市政管委。市市政管委是负责本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环境卫生和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以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根据上述职能的调整,市市政管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本市市政、公用、环卫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拟定本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环境卫生和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以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本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环境卫生等行业管理;研究制定行业的管理制度和政策。
(四)负责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统一协调、调度和监督检查工作。
(五)负责拟定本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的综合整治工作。
(六)负责本市市政、公用、环卫方面政府投资或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申报立项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七)负责本市城市道路、桥梁、排水、污水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的管理;研究拟定市政基础设施养护的管理标准和规范;参与城区防汛工作。
(八)负责本市供水、供气、供热等公用事业的管理;制定公用事业的技术、运营、服务、供应等管理标准和规范并监督实施。
(九)负责本市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规划市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
(十)负责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业管理工作;拟定城市市容市貌标准、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并组织监督检查;负责统筹、协调和管理本市城市夜景照明工作。
(十一)负责本市户外广告管理工作;组织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组织拟定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和技术标准。
(十二)负责本市经营性停车设施行业的管理;组织拟定有关停车设施建设和经营管理的政策。
(十三)负责编报市级城市市政、环卫等方面的维护及专项费用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管理本系统依法征收的费用。
(十四)组织制定市政、公用、环卫等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重大科技项目攻关、成果推广和新技术引进工作。
(十五)指导区、县市政管理的工作。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 书写行政事业单位申请执法委托书【单位对单位的】

单位执法内容的不同,委托事项不同,委托事项必须与其工作内容相关。
下面提供三个样板,你自己结合自己部门相关内容修改。

行政执法委托书 1
委托行政机关:尚志市水务局
法定代表人:李孝田
受委托单位:尚志市自来水公司
法定代表人:梅坤
委托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尚志市水务局委托尚志市自来水公司行使在尚志镇城区有关自来水管理方面行政违法案件的查处。
法律责任:
1、尚志市水务局对尚志市自来水公司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的行政管理、行政处罚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包括承担行政复议被复议人的责任;行政诉讼被告的责任;尚志市自来水公司违法行使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的行政赔偿责任。
2、尚志市自来水公司必须以尚志市水务局的名义,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尚志市自来水公司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超出委托的权限范围执法,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尚志市自来水公司承担。
3、尚志市水务局负责对尚志市自来水公司实施的行政处罚进行监督。尚志市自来水公司在办理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时,必须经尚志市水务局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核后,方可下达相关法律文书。如果尚志市自来水公司违法实施行政管理、行政处罚,尚志市水务局有权立即解除委托关系,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委托时限:自2010年4月1日至2011年4月1日。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尚志市水务局、尚志市自来水公司各执一份,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一份。

委托行政机关(印章) 受委托单位(印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二○一○年四月一日

行政执法委托书2
委托机关:********城乡建设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被委托单位:********县城建监察大队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根据《城建监察规定》第七条规定,**县城建监察大队职能是:
(一)实施城市规划方面的监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及有关法规和规章,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和建设行为进行监察;
(二)实施城市市政工程设施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损坏城市道路、桥涵、排水设施、防洪堤坝等方面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三)实施城市公用事业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供水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危害、损坏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设施的违法、违章行为和对城市客运交通营运、供气安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以及城市节约用水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四)实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影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五)实施城市园林绿化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损坏城市绿地、花草、树木、园林绿化设施及乱砍树木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六)在受委托的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章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建监察管理规定>的决定》(55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
委托事项:
1、对城市规划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对市政工程设施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3、对城市公用事业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4、对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5、对园林绿化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6、对城市夜景亮化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7、对户外广告设置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期限:自2008年7月1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止。
被委托单位必须依法接受委托机关的监督,不得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未经委托机关同意,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委托权限在委托期限内有效。
委托单位: 被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二○○八年*月*日

行政执法委托书3
经研究,决定将建筑施工安全监督行政执法行为自2009年2月1日起至2010年1月31日止,委托给莆田市涵江区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办理,受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姚建峰(站长)。
办理委托事项的权限为:1、建筑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2、调查取证,依法查处建筑施工安全违法行为;3、负责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安全员及一线施工人员岗前安全培训。
区安全站必须以区建设局的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管理行为和行政职权,并接受区建设局监督,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区建设局承担法律责任。区建设局上述委托权限不得再委托给第三人,委托权在委托期内有效。区安全站必须依法行政,对超越委托权限滥用职权或违反规定程序实施行政违法行为的,由区安全站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 委托机关: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受委托组织地址:涵江区国欢东路678-1号 委托组织地址:涵江区国欢东路678-1号

二OO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3. 市政管理的政府职能是什么

市政管理局是主管全市市政基础设施维护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是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市政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市政基础设施维护、相关的公用事业、环境卫生、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委托,组织起草市政基础设施、相关的公用事业、环境卫生、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地方性法规议案和政府规章草案,制定相关的政策、措施和行业标准;负责有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
二 、研究制定市政基础设施、相关的公用事业、环境卫生和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的发展战略以及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建设维护资金使用计划,经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全市资金计划划拨资金,编制下达全市市政维护、相关的公用事业、环境卫生、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资金计划,并对资金使用实施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依法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并负责办理报批手续;管理相关的市政公用事业、环境卫生、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方面依法征收的费用。
四 、参与本市市政、相关的公用事业、环境卫生方面政府投资和经营性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申报立项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五、负责本市城市道路、桥梁、非工业性排水和污水处理、道路照明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负责市政维护单位资质审核和城市道路挖掘审批工作。
六 、主管本市城市广场工作。
七、负责本市环境卫生和环境卫生行业管理工作;拟订城市市容市貌标准、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并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建筑渣土运输、处置管理工作。
八 、负责拟订本市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计划,协调全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城市占道经营、标语牌、招贴栏、指示路牌、临时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户外灯光管理工作。
九、负责本市经营性停车、洗车行业的管理,组织拟订有关停车、洗车设施建设和经营管理的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十 、负责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4. 委托书的权限怎么写

委托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业、住址。(委托人为单位的,写明单专位名称)

被委托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被委托人是律师的,只写姓名和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委托人因XXXX原因,委托XXX为XXXX(被委托人)的代理人,代理权限如下:

全权代理参加XXX股东大会,全权代理投票。。。。。。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被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本委托书自XXXX年XX月XX日到XXXX年XX月XX日有效。

5. 昆明哪里有修复轿车前挡风玻璃开裂的

去盘龙区那边,好多4S店都在那边还有汽车维修

6. 扬州市政府59号令

59号令有没有注明上面是赔偿的标准是1比1.3有没有这条政策?

7. 谁知道昆明的出租车资格证怎么注销

昆明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1994年7月20日 昆政发〔1994〕6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城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加强我市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管理,保障乘客和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应贯彻“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多家经营,合理发展”的原则,促进城市客运交通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客运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按里程或时间计费,提供车辆租赁服务的营业性小轿车、微型客车、小公共汽车、大客车。
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经营城市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单位、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和乘客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昆明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容委”)是本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其隶属的昆明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客管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实施。
涉及城市客运与公路客运管理交叉的职责分工,仍按照市政府昆政发(1986)180号文件确定的原则,分别由市容委和市交通局负责。
本市公安、交通、工商、税务、物价、技术监督等管理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协同市容委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审批程序

第六条 凡在本市需经营城市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经营者,须先向市客管处提出申办经营资格报告,经审查合格呈报市容委。市容委根据市政府确定的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及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七条 申请客经营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提交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和购置车辆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机构设置、经营性质、经营方式。
(二)有相应的经营地点和配备与车辆数相适应经行业培训的专业管理人员,并有基本的营运管理规章制度。
(三)从业人员必须具有本市常住户籍,驾驶员必须持有公安车辆管理机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四)凡挂靠代管(含对外租赁、承包)单位的人员,属盘龙、五华、西山、官渡四区的待业人员,应提交户籍所在地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待业证明书;属退职、停薪留职者,提交原单位证明书。市辖八县的待业人员还须提交在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四个区内的暂住证。
(五)从业人员须持有行业培训合格证。
第八条 经营者在取得经营资格后,方可购置车辆,到公安部门办理车辆落户和治安管理手续,再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手续,并按技术监督部门的规定安装计价器,到行业管理部门核发有关证件。
第九条 有关证件的核发和使用
(一)营运证实行一车一证,由车辆产权所有人填写车辆入册申请表,持有关批准文件、机动车驾驶证到市客管处办理。
(二)服务资格证由驾、售人员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驾驶证、单位委托书,个体经营者还须提交第七条所涉及的有关证明书;属承包、租赁、聘用经营的,须出具双方合同书或协议书。
(三)服务资格证原则实行一车一证,特殊情况须增办驾驶员服务资格证的,经批准可增办一副证,并增加该车月定额产值的30%。为加强对服务资格证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正证两年内不得更换,副证一年内不得注销。
(四)税费缴讫证由城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部门代办,经营者每月按税费缴讫的有关规定向市客管处申报。
(五)小公共汽车线路证由市客管处会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
(六)上述证件,除客运行业管理部门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扣留;经营者不能转借、伪造和涂改,每年应按规定时间参加审验。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十条 营运车辆的管理
(一)在市交警支队批准设置了临时停车点的街道,营运车辆必须靠临时停车点上下乘客,但严禁停车候客。其它街道在不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不影响交通秩序的情况下,可以招手即停、快上快下乘客,严禁停车候客。
(二)营运车辆必须保持技术性能良好,安全可靠,车容整洁,附属设备和规定标志齐全完好,不得带故障营运,每年必须按规定时间参加行业检审。
(三)小轿车车身颜色须在1995年底以前统一为黄色。
(四)为使车容整洁、视线清晰,车前挡风玻璃只张贴车辆年检合格证、税费缴讫证、治安合格证,其它有关证件随车携带,以备检查。
(五)出租汽车凡上路行驶或停放在车站、机场、码头、影剧院、宾馆饭店、公共场所,均视为在从事经营活动;凡有人乘坐均视乘客。
(六)无营运手续的车辆和人员不准从事客运经营活动。
(七)经营者需要办理车辆停业或歇业,须提前10天向市客管处提出申请,填写登记表,缴销有关经营证件,向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停业或歇业手续。车辆报停凭养路费稽征部门的报停单办理。
第十一条 运价及票务管理
(一)经营者必须执行经昆明市物价部门核准的统一收费标准,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按车型核定运价使用相应的租价标签,明码标价收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提高汽车的收费标准,不准以任何方式变相提高收费。
(二)经营者必须使用国家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城市客运专用发票,收费后应如数付给乘客票据。严禁转借、转送、倒卖和私印票据。
(三)对城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需要实行收费或增加收费的,必须经城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出租汽车计价器的使用管理
(一)经营者在经营时必须使用经检验合格的计价器,计价器每年鉴定一次。
(二)出租汽车经营时,必须开启计价器电源并正确使用计价器各功能键,不准先输入里程。收费时须严格按计价器显示的数据和金额收取。
(三)出租汽车经营时如无人乘座,应竖立空车显示器。凡有人乘坐均视为乘客,必须放下空车显示器,使计价器进入工作状态。
(四)乘客离开后,应及时竖立空车显示器。
(五)未经乘客同意,不准绕道行驶。
(六)禁止利用计价器作弊欺骗乘客。
(七)计价器出现故障应立即停止营运,及时到指定地点修复合格后方可营运。不准擅自改变计价器的安装位置。
(八)只有晚22点-清晨6点,方可按夜间收费规定收费。
(九)单程营运载客公里数超过10公里(不含10公里)的,可收取空驶费,每超过一公里,按车公里单价的50%加收。
第十三条 出租汽车经营单位的义务:
(一)宣传贯彻国家关于出租汽车经营的方针、政策、法规,接受行业管理及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各项客运管理制度,督促从业人员遵守本办法。
(二)对本单位的驾、售人员定期进行遵纪守法和职业道德教育;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经教育不改的,应配合行业管理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三)认真做好票务管理工作,建立客票登记台帐,建立驾、售人员及车辆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本单位出租汽车营运手续,依法经营,依法缴纳税费。
第十四条 出租汽车驾、售人员的义务:
(一)依法经营,依法缴纳税费。
(二)接受客运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觉维护经营场所的营运秩序。
(三)营运时做到仪表端庄、服装整洁、热情服务、礼貌待客,无正当理由不得拒载。夜间出市区营运和到远郊县(区)营运的,应主动向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登记。
(四)严禁利用出租车运载赃物、违禁品和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发现违法犯罪分子和嫌疑者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有关保卫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定线营运的小公共汽车和属城市客运行业管理的旅游专线车、附搭乘客的单位交通车,必须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和按市客管处批准的路线、站点和时间从事营运,并按指定位置摆放线路证,不得串线和霸站候客。遇有包租需离开专营线路应提前报市客管处批准,并办理有关通行证件。
第十六条 经营者应加强对出租汽车的管理,不得将出租汽车交给无服务资格证的人员经营。无服务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视作经营者的行为,由经营者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遇有抢险救灾和全市举行重大活动时,经营者应按客运行业管理部门要求保证提供车辆使用。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按有关规定向城市客运行业管理部门缴纳城市客运管理费。
第十九条 乘客租车,应按该车核定收费标价或计价器显示的实际金额付费。租用中所经路段发生经批准的道路、桥梁、过境费,由乘客承担。如遇运价纠纷,双方应到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协调解决。
第二十条 乘客投诉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客管处提供客票、车辆牌号、服务资格证号码及租车过程情况等有关证据。投拆电话由管理部门公布。

第四章 场站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客运行业主管部门依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对本市客运场站建设及配套服务设施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机场、车站、码头、影剧院、风景旅游区等公共设施和宾馆、饭店、招待所、居住小区应设置允许出租汽车停靠的站、场、点,由客运行业主管部门租用或委托产权单位进行日常管理,向全行业开放,共同使用。所有进站营业的车辆必须服从调度,接受管理。
现已设置的出租汽车停靠站、场、点,不得实行封闭管理或移作他用,因国家建设需要拆除或迁移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开辟或调整客运线路,站点的设立、撤销或移动,由客运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实施。
第二十四条 外地临时进出我市的客运车辆必须进入指定的场、站经营,不得在本市市区沿路招揽乘客,停车候客。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投诉的公民和乘客,经城市客运管理部门核实无误后,由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遵纪守法经营、优质服务、拾金不味、见义勇为、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违法案件有功的,由客运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有关规定的,由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无城市客运经营手续从事出租经营活动的,由城市客运管理部门滞留车辆,经调查核实后,处以1000至3000罚款,并没收非法所得后发还车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者,处停车整顿7-15天、并处300-500元罚款和吊销服务资格证1-3个月的处罚;对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刑律的,提请公安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谩骂、殴打行业管理人员的。
(二)谩骂、殴打乘客,驱赶乘客下车的。
第三十条 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者,处停车整顿3-7天,并处100-300元罚款,违章者同类违章行为达3次及其以上的,吊销其服务资格证一年。
(一)12座以下营运车辆不安装计价器从事营运活动的,不正确使用合格计价器各功能键的,未经每年检验鉴定计价器继续经营的。
(二)载客不使用计价器,不按计价器显示数据金额收费的,或不按核定运价收费的。
(三)5次及以上严重违章的。
(四)利用计价器作弊欺骗乘客的。
(五)涂改、伪造、转借税费缴讫证或营运证件及城市客运专用票据,尚未构成犯罪的。
(六)故意绕路行驶,增加里程收费、欺骗乘客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者,处停车整顿1-3天,并处100-200元罚款:
(一)营运车辆不正确使用计价器的。
(二)定线车辆串线经营或霸站候客的。
(三)营运证件遗失不及时补办还继续经营的。
(四)预约车辆收取定金后不履行预约职责的。
(五)无营运证件或不按期缴纳各种税费营运的。
(六)不按规定时间参加行业年度资格检审或检审不合格继续营运的。
(七)计价器发生故障不及时送修继续营运的。
(八)在停车站、场、点不服从指挥调度,扰乱管理秩序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者,处50-100元的罚款:
(一)收取租金后不付给乘客票据的。
(二)违章后不按规定时间接受处理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的。
(四)外地客运车辆违反本办法的。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者,处10-50元罚款:
(一)在批准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点停车候客的。
(二)营运时不随车携带或不配戴有关证件的。
(三)不张贴或不按规定位置张贴本办法规定证件的。
(四)在车前挡风玻璃上张贴无关证件的。
(五)车容车貌不整,车内卫生条件较差仍继续营运的。
(六)附属设备破损和规定标志不齐全的。
第三十四条 对于多收乱要者,除按本办法第三十条有关条款处罚外,多收的费用应如数退还乘客。
第三十五条 经营单位不认真履行管理职责,不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而造成管理混乱,违章现象突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罚:
(一)每月不使用计价器或多收费,违章车辆达到单位车辆总数的15%以上的,处1000-2000元罚款。
(二)每月一般违章车辆数达到单位车辆总数20%以上的,处500-1000元罚款。
(三)经营单位不认真执行规章制度,不服从行业主管部门管理,涂改伪造行业证件或专用票据的,处100-500元罚款。
(四)经营单位不按规定时间缴纳有关税、费,除按国家有关法律处罚外,按核定营运产值的1‰追缴滞纳金。
(五)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造成严重后果的,客运行业管理部门将吊扣其车辆营运分户册,吊扣期间的业务由客运行业管理部门指定单位代办。
第三十六条 同一经营者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违章行为的,视其情节分别单处或者合并处罚。
第三十七条 客运管理人员作出处罚决定时,应向行为人出具《处罚决定书》,给予罚款的,应向行为人出具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据。
第三十八条 客运行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秉公办事,廉洁自律,文明执法,依法行政。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视其情节,给予经济和行政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由于管理人员处罚不当而造成被处罚人直接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或管理部门予以赔偿。
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对客运行业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客运行业管理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昆明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昆明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处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1994年8月1日起实施。我市原有的出租汽车管理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地方法规)

8. 城市管理者的合法性

城市,是一定区域内政治、经济和文化的中心,担负着物流、信息流、交通流的载体功能,因而在城市化步伐显著加快的今天,研究如何管理好城市的问题,对于促进城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全面进步,将具有十分深刻的现实意义。
在城市管理中,各级地方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作为代表国家管理国家事务、经济事务、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力部门,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管理城市的新路子,既是促进城市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又是稳定社会各项秩序的必然选择。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逐步被提到中央、省、市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而且有相当一部分城市已经积极展开了试点工作。
由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这一新生事物尚处于发育成长期,在实践中难免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因而,在依法制国的前提下,如何确保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合法性,就成为一个紧迫的理论问题摆在城市管理者面前,且必须对此作出可指导实践的解答。
一、确保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合法性,必须走出认识上的误区
目前,在一些城市政府少数的官员中,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存在着一些认识上的误区,集中表现为几个方面,一是“将七、八顶大盖帽变为一顶大盖帽”,把若干个执法部门撤销,重组一个执法部门,并由其代行若干个执法部门的执法职能,从而导致一部分法定执法主体资格的消失;二是城市政府以决定或命令的形式,将若干个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定职权集中配置给一个指定部门,由于职能配置的调整未充分考虑条块管理的现实性,从而造成条块执法的混乱;三临时指定一个部门任意行使多个执法部门的法定执法权,从而造成执法主体的越位;四是以地方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任意调整法律、法规对特定部门的执法授权,从而影响到法制统一的格局,等等。
分析上述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皆缘于这些政府官员们在法制理论基本认识方面尚陷在一个误区之中,个人或部分群体综合法律意识的低下导致政府行政决策的违法性,从而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出现诸多弊端。因此,要实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合法的目标,首先是必须使全社会,尤其是要使拥有行政决策权的地方政府官员们要走出观念认识上的误区,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制度建立在一个法制统一的理论基础上。
二、确保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合法性,必须依法确定执法主体
所谓的行政执法主体,是指在国家行政执法体系中,由国家法律、法规明确指定或授权行使某一方面管理职能的部门。这个部门在组织形式上具有唯一性,从职能行使上具有排他性。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据此认定,在一个城市中能够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权、审批权及处罚权的,只能是城乡规划局,而不能是其他行政机关。如果忽视这些特征,势必就会导致执法主体错位等方面的问题。
在不违背职权法定原则的前提下,要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体合法,在现行制度下也只能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一是经过法定审批程序产生合法的综合执法主体。目前,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必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只有履行了地方城市申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国务院备案三步程序,由城市政府设定的综合执法部门才能取得合法的执法地位。因此,就一个拟推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城市政府而言,决不能以地方政府的单方意志任意设定综合执法主体,而必须是首先严格履行试点申报程序,只有在获得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批文之后,才能展开组建综合执法部门的活动,否则就会导致执法主体的违法;二是可通过委托执法的方式产生合法的综合执法主体。从目前来看,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综合执法试点城市范围一般集中在省会城市,如天津、武汉、广州、石家庄等;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如大连、苏州等;以及省内的大城市,如我省的黄石、襄樊等。对一般的地、县级城市来说,要想开展综合执法试点工作,且在目前不可能获得上级政府批准的情况下,唯一可行的方法就是采用委托执法的方式,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让多个法定职能部门,分别以委托书的方式将自己部门的部分执法权集中配置给一个相对集中执法部门行使,受委托执法部门以委托部门的名义行使执法权,从而在法定许可的条件下构建起城市综合执法的运行机制。
三、确保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合法性,必须依法配置综合职能
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来看,涉及城市管理的内容可谓是十分庞杂,包罗万象。以城市建设方面的成文法规来看,仅法律就有6部,行政法规23部,建设部门规章160多部,这还不包括省人大颁布的地方法法规、省政府颁布的地方规章,以及省行业主管部门和市级人民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涵盖了城市规划、公用事业、房地产、房屋产权产籍、建筑市场等多个管理领域。这些既直接规定着政府特定部门的具体职能,也构成不同的职能配置体系。显然,在推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制度时就必须从不同种类的法定职能中,根据城市综合管理的需要选择出若干部分,并使之有机地组成为一个相对集中的法规体系,以作为综合执法部门合法履行职能的依据。
从一些试点城市的执法职能配置构成来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方面的职能,如对破坏市容市貌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二是城市绿化管理方面的职能,如对破坏城市绿化行为的处罚;三是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职能,如对违反规划建设行为的处罚;四是市政设施管理方面的职能,如对破坏城市道路、供水、燃气管道设施行为的处罚;五是殡葬管理方面的职能,如对街头摆放冷棺、乱搭灵堂行为的处罚;六是工商管理方面的职能,如对街头无证经营行为的处罚;七是卫生管理方面的职能,如对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行为的处罚;八是文化管理方面的职能,如对无特许经营许可证从事音像制品经营行为的处罚,等等。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中已具体归纳为七个方面。由于上述职能的行使直接关系到城市的基本社会兹序,以及城市管理水平的高低,因而适宜将上述部分的职能从庞大的法规体系中相对独立出来,以作为综合执法部门的直接执法依据。
在配置综合执法职能中,并不是说任何法规条款都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任意的组合,因为某些法规条款所授的权力是专属于某些特定部门的,即只有具体的执法人员在具备某种特定的身份之后才可以行使相应的执法权力。如对人身自由的强制权只能由公安人员行使,对财产的强制权只能由法院人员行使,对城市违章建筑的强制拆除权只能由城乡规划部门或城监人员行使,等等。如果忽视这一特殊的法定要求,把一些专属职能配置给不符合行使该项权力条件的人员,则将会造成职能行使的混乱,最终导致行政行为的无效性。
为防止上述问题的发生,比效稳妥的作法是:先将同类法律、法规和规章集中,剔除某些专属条款之后再将若干具体条款单列出来,从而形成有机的职能配置体系。例如在城市市容市貌管理中,国务院有《城市环境卫生和市容市貌条例》,湖北人大有《湖北省城市环境卫生和市容市貌管理条例》,荆州市政府有《荆州市城市环境卫生和市容市貌管理实施细则》,在实施综合执法职能配置时可以将这些法规性文件中的相关条款先列举出来,再根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实际需要将其划分为若干个部类,并以委托书载明的方式交一个相对集中执法部门行使,使其作为实施行政处罚的直接依据。
四、确保城市综合执法的合法性,必须严格遵守权力法定的原则
国家各级行政权力机关的权力由法律界定,这是一条公认的通用原则,也是一个国家法制化水平的重要标志。如果不遵循这一原则行政,从立法上就会造成法律适用的冲突,从执法上就会造成权力行使的越位,甚至引起立法与司法的混乱。
从目前一些推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试点城市来看,有些地方已经出现了一些非正常现象,突出表现是:为满足地方执法的需要,以地方人大或政府的决定、命令的方式对法律设定的权限进行改变,并以此作为综合执法的依据,从而在行政上背离权力法定的原则。例如以城市规划执法为例,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明确规定:对无城市规划许可乱搭乱建房屋的拆除,由城市规划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但在一些地方的实施办法中却出现了可以由城市规划部门自行进行部分拆除的条款规定。显然在国家规划法尚未修改的前提下,由低一级的立法部门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将强制拆除权赋予规划部门的作法,是违反权力法定原则的,其结果只能导致规划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性,引发行政诉讼官司,仍至被迫进行国家赔偿。
因此,在推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中,地方人大、政府决不能为了综合执法部门的执法便利,以地方法规、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方式擅自赋予某个综合执法部门某些特殊的权力。否则就会对国家统一的法律秩序造成影响,就会变相形成“人治大于法治”的行政弊端。
五、确保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合法性,必须以合法的执法程序制度为保障
执法程序是国家规范行政执法人员行使权力的基本制度,也是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有效保护被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基本保障。因此,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行政执法人员自觉遵守法定的执法程序,上级行政机关通过执法程序来实现对下级执法机关执法行为的监督,以及通过严格执行执法程序制度来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有效就显得尤为重要。
目前,在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制度方面,国家制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从法律的角度看这无疑是综合执法部门必须严格遵守的一项基本制度。然而,从综合执法的实际需要来看,仅仅依靠这一项法律制度来规范全部执法行为是远远不够的,这就客观地要求城市政府及有关执法部门,特别是具体负责综合执法的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以《行政处罚法》为依据,结合地方综合执法的实际需要,研究制定出一系列的执法程序规定,并以此来系统地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具体执法行为的监督。
首先是必须制定适合城市自身综合执法特点的具有补充完善性功能的地方执法程序制度。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由于执法人员来自多个部门,执法依据多种多样,加之执法部门之间利益关系影响等因素,难免会出现执法不协调问题。为了防止这种弊端的发生,就必须在开展综合执法活动之前,出台一个符合本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特点的程序制度,明确规定出调查立案、证据获得、告知责任、处罚决定产生、罚没物品处理等方面的条款规定,使综合执法人员对执法的具体步骤、权利与义务关系等做到心中有数;其次是要在执法程序制度中建立起权力制衡机制。不受监督的权力是十分危险的,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如果对行政执法人员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的约束,则必将会出现个人权力的滥用,从而给市民的合法权益带来侵害的隐患。因此就必须通过程序制度的规定,把行政立案调查权、处罚决定权、罚没执行权力的行使进行分离,通过不同部门的分权,以消除三者间可能存在的直接利害关系,防止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权力资源化倾向;再次是要通过执法程序制度的完善,协调好多部门的执法合作关系。在委托执法中,由于执法权限来源多个行政主管部门,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又具有多样性,这就需要通过执法程序制度的具体完善来达到协调执法行动一致的目的。例如,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可以通过执法程序制度具体规定各主管部门的权限、立案查处时限、处罚听证规则,等等。只有这样才能整合多部门执法,形成统一的执法合力。
综上所述,城市综合执法是在新形势下管理城市的一种新机制,它尚处在试点工作阶段,因而每一级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都有责任来促进这项新生事物的建康发展。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提高法律理论修养素质,走出认识的误区;就必须依法确定执法主体,防止越权执法;就必须依法配置职能,形成有效运行机制;就必须遵守权力法定原则,维护法令的统一;就必须严格执法程序,确保形成强大的合力。唯有这样,城市政府才能在城市管理中开创出依法治城的新局面。

9. 办理项目核准时,发改委要求报送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具体指什么

指规划条复件不同。对于项目的具体表制现形式也不同,新址项目参考的是《选址意见》,项目自有土地参考的是《自有土地规划条件》,各个城市的名称可能略有不同,这是北京。

请规划局出具规划意见,需要到规划局窗口或网站下载报关单,填写相关内容,这会告诉需要哪些材料。

项目申请单位应向项目审批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五份。项目申请报告由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由具有工程咨询甲级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9)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委托书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项目审批机关进行审批时,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职能的,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有关部门应在收到招标函后7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审批机关提交书面审查意见;逾期未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

对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审批机关在进行审批审查时,应当适当征求社会意见。对特别重大项目可实行专家评价制度。

10. 渭南市建设工程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投标管理手册下载后台

完成建设项目从立项到所有的程序(包括项目审批,规划,设计,建设工程报建,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
一个项目的审批
1项目申请报告(原件)
2,(一)
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
建设用地权属证明文件或建设项目用地审前提交,项目建设投资预算(A) />银信部门产生的资金证明(原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房地产项目需提供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7,项目地形图(一)
8,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
二,规划和设计
市规划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项目文件发出红色系的调查和设计,规划设计条件。
建筑设计分为三个阶段,即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3,城建局是负责联系市有关部门分流批准的初步设计。
,建设工程报建
(一)建设工程报建,我们必须首先建设委员会提供的以下信息登记。
1,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颁发的规划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计划;
2,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国土部门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4,在符合施工图纸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项目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批准;
> 5人防办人防局颁发的施工许可证;
6,发出消防部门的建筑消防设计审核意见;
7,发行防雷设施检测防雷设施设计审核书“; BR /> 8,发行由地震设防审核提交的办公室“;
建设资金证明;
10工程预算书及成本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类别批准书“;
> 11的法律和法规要求的其他信息。
(b)公共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投标,添加以下信息,以办理手续。
1,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证明;
建筑施工公开招标申请表;
施工监理公开招标申请表。
(三)建设项目,被邀请的投标将以下信息添加到招标办手续。
1,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证书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证明;
2,建设工程施工投标邀请书审批表;
工程建设监理投标邀请书批准表;
4,发行业务部门,私营部门的证明;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其他应用程序的邀请招标的理由证明。
(四)的直接承包建设项目,添加以下信息,以招标办理手续。
1,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证明;
2,安排建筑施工单位,建设单位;
3,施工单位的安排建设项目的监理单位报告;
4,发行由私营部门业务部门的证明;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6,建设工程,直接发包审批表。
(五)申请建设项目质量监督,质量监督站,提供以下资料办理手续。
1,“规划许可证;
2施工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和审批表;
3,工程监理中标通知书或工程监理制和合同审批表;
4,
5监理合同单位资质证书;
6,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请表; 8,其他法律,法规。
(六)申请建筑施工安全监督,安全监督站提供以下资料办理手续。
1,由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
(1)建筑安全监督报告;
(2)施工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审批表;
(3)工程监理中标通知书或施工监理合同审批表;
(4)工程地质调查报告(结论部分);
(5)施工图(包括地下室平,纵,横截面);
(6)工程预算书(总楼面面积,数量层,总高度成本);
2,建设单位: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文明建设提供的信息;
(2)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目标;
(3)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技术解决方案;
(4)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制度;
(5)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教育系统;
(6)项目经理质量体系认证,安全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及副本原件;
(7)现场设施,安全标志和总平面布置图; / (8)购买安全网的证书准用证发票和一份副本原件;
(9)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书;
(10)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申请表
(11)的法律和法规要求的其他信息。
(g)收取施工许可证,除(a)段的规定提供信息,添加以下信息建委办理手续。
1,赢得了的通知建设或施工合同和审批表;
2,中标通知书工程监理和工程监理合同;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证书(桩桩基础工程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驱动程序管理手册);
使用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或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现场审批搅拌;
5局时间表;
6,安全管理局计划;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
建筑施工安全和证书;
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4,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
(一)建设项目竣工和验收,提供以下信息质量监督站审核质量监督站于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成,建立组织单位验收质量监督站的工作人员现场监督。
1,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
2,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4,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检查报告;
5,完整的技术文件和施工管理(包括设备信息);
6,工程,建筑构件和设备进入测试报告中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
7,基础和基础,主体混凝土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的检验报告;
8,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根据合同;
9,由建设单位工程质量保修书签署; /> 10,市政基础设施的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数据;
11,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验收合格证;
12,公安,消防,环保,防雷,电梯和其他部门发出提交的验收或验收合格证书;
13,质量监督站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
14,完成的工程造价站发出声明。
(二)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提供施工安全监督站建设委员会颁发的安全性评价的书。
(三)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质量监督站提供以下资料办理手续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1,项目完成和验收报告;
2,施工许可证;
3,竣工验收备案表;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5,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7,施工安全评价书;
工程质量保修书;
9月底完成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项目书;
10商品住房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11个法律,法规的其他信息。
(四)建设项目已完成资产负债表审计,成本站提供以下资料办理手续。
1,工程实际结算的,提供以下信息:
(1)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授权书;
(2)工程类批准书; <BR / (3)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审批表;
(4)施工合同的合同;
(5)施工组织设计;
(6)图纸审查记录;
(7)建设开工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8);
(9)施工进度;
(10)工程分项转换器和泵的材料(筋)表;
(11)工程设计变更;
(12)施工现场签证信息;
(13)竣工图。
2,按双方商定的固定价格(或总成本)结算,提供以下信息:
(1)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授权书;
( 2)原项目合同;
(3)竣工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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