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化推广
❶ 中国政府对农业机械化有什么政策
为了鼓励、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促进农业机械化,建设现代农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6月25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该法规共计八章三十五条,2004年11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十六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6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4年6月25日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2004年6月25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科研开发
第三章 质量保障
第四章 推广使用
第五章 社会化服务
第六章 扶持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促进农业机械化,建设现代农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业机械化,是指运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装备农业,改善农业生产经营条件,不断提高农业的生产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的过程。
本法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推进农业机械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财政支持和实施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金融扶持等措施,逐步提高对农业机械化的资金投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按照因地制宜、经济有效、保障安全、保护环境的原则,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发展。
第四条国家引导、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主选择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其指定的农业机械产品。
第五条国家采取措施,开展农业机械化科技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培养农业机械化专业人才,推进农业机械化信息服务,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
第六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责农业机械化有关工作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
第二章 科研开发
第七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采取技术攻关、试验、示范等措施,促进基础性、关键性、公益性农业机械科学研究和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
第八条国家支持有关科研机构和院校加强农业机械化科学技术研究,根据不同的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民需求,研究开发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支持农业机械科研、教学与生产、推广相结合,促进农业机械与农业生产技术的发展要求相适应。
第九条国家支持农业机械生产者开发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和先进材料,提高农业机械产品的质量和技术水平,降低生产成本,提供系列化、标准化、多功能和质量优良、节约能源、价格合理的农业机械产品。
第十条国家支持引进、利用先进的农业机械、关键零配件和技术,鼓励引进外资从事农业机械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
第三章 质量保障
第十一条国家加强农业机械化标准体系建设,制定和完善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和作业质量等标准。对农业机械产品涉及人身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强制执行的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对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业机械产品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根据农业机械使用者的投诉情况和农业生产的实际需要,可以组织对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售后服务状况进行调查,并公布调查结果。
第十三条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质量负责,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零配件供应和培训等售后服务责任。
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在其生产的农业机械产品上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
第十四条农业机械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农业机械使用者造成农业生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农业机械使用者有权要求农业机械销售者先予赔偿。农业机械销售者赔偿后,属于农业机械生产者的责任的,农业机械销售者有权向农业机械生产者追偿。
因农业机械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列入依法必须经过认证的产品目录的农业机械产品,未经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禁止出厂、销售和进口。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业机械产品。
禁止利用残次零配件和报废机具的部件拼装农业机械产品。[1]
第四章 推广使用
第十六条国家支持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推广农业机械产品,应当适应当地农业发展的需要,并依照农业技术推广法的规定,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
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可以委托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对其定型生产或者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检测,作出技术评价。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应当公布具有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的农业机械产品的检测结果,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选购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供信息。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同的农业区域建立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并鼓励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等建立农业机械示范点,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
第十八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根据促进农业结构调整、保护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推广农业新技术与加快农机具更新的原则,确定、公布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并定期调整。省级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根据上述原则,确定、公布省级人民政府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并定期调整。
列入前款目录的产品,应当由农业机械生产者自愿提出申请,并通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进行的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鉴定。
第十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民合作使用农业机械,提高农业机械利用率和作业效率,降低作业成本。
国家支持和保护农民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自愿组织区域化、标准化种植,提高农业机械的作业水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区域化、标准化种植为借口,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使用的宣传、教育和管理。
农业机械使用者作业时,应当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操作农业机械,在有危险的部位和作业现场设置防护装置或者警示标志。
第五章 社会化服务
第二十一条农民、农业机械作业组织可以按照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为本地或者外地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各项有偿农业机械作业服务。有偿农业机械作业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农业机械作业质量标准。
国家鼓励跨行政区域开展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业,维护作业秩序,提供便利和服务,并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扶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机械服务组织,推进农业机械化信息网络建设,完善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应当根据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需求,提供农业机械示范推广、实用技术培训、维修、信息、中介等社会化服务。
第二十三条国家设立的基层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以试验示范基地为依托,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无偿提供公益性农业机械技术的推广、培训等服务。
第二十四条从事农业机械维修,应当具备与维修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具有农业机械维修职业技能的技术人员,保证维修质量。维修质量不合格的,维修者应当免费重新修理;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维修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维修者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自愿成立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1]
第六章 扶持措施
第二十六条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农业机械生产者增加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投入,并对农业机械的科研开发和制造实施税收优惠政策。
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开发资金应当对农业机械工业的技术创新给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应当分别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及时、有效的原则,可以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放,也可以采用贴息方式支持金融机构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供贷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八条从事农业机械生产作业服务的收入,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国家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农业机械的农业生产作业用燃油安排财政补贴。燃油补贴应当向直接从事农业机械作业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村机耕道路等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为农业机械化创造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农业机械化信息搜集、整理、发布制度,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免费提供信息服务。[1]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依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违章作业的,责令改正,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在鉴定工作中不按照规定为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进行鉴定,或者伪造鉴定结果、出具虚假证明,给农业机械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违反本法规定,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对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鉴定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截留、挪用有关补贴资金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截留、挪用的资金,没收非法所得,并由上级主管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法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❷ 新农机 如何推广
一、农机补贴政策带动了农机推广工作顺利开展 (一)农机补贴政策的制定和出台主要目的就是推广先进的科学的农业机械。补贴目录中的机具就是我们要推广的机具和技术。如果我们把不做推广的农机产品和技术,也做为补贴的对象,那就根本无意义可言。宁津县的主要做法就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选择要推广什么样的农机产品和技术,也就是说要因地制宜地推广农机产品和技术,因地制宜地发展农机化。例如,在今年推广玉米机收机具时,众多农机手一致推荐两行的背负式玉米收获机,因为大多地块面积小,不太适应大型机械作业。为此,农机推广部门就带领机手到福田、宁联、“三丰”等农机生产厂家参观学习,选择本地适用的玉米收获机械,取得了良好的效果。2011年,该县玉米收获机械得以顺利推广,主要是取决于农机补贴政策的顺利实施和机具的选择利用。 (二)农机补贴政策是农机推广工作的一种措施和手段。农机补贴政策的实施有利于农机推广工作的开展,有利于农机化水平的提高。但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不能都依赖于农机补贴政策,不要认为有了农机补贴政策就万事大吉了。作为农机推广的一员,农机推广工作还有很多事情要做,如新机具、新技术的引进、试验等等。另外,我们还要加强政策的宣传力度,还要抓紧政策的落实,使农机补贴政策真正落到实处。我们主要是看农机推广工作的成效如何,看农机化水平是否真正提高,看是否真正做到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通过农机补贴的落实情况,分析一下各种机具受欢迎程度的原因,以便于下个年度制定和出台更加合理、更加符合农业和农机发展需要的补贴政策。 (三)农机补贴政策也是农机推广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农机推广部门是农机补贴政策的实施者和落实者,在农机补贴政策的实施和落实责任上,各级农机推广部门责无旁贷。农机推广部门要大力做好宣传、资料汇总、验收核实、发放机具、售后回访等一系列工作。 二、农机补贴政策加快了新时期的农机推广工作 (一)选择农机补贴机具要因地制宜,符合本地实际。宁津县农机局根据当地实际和农机推广工作需要,借助于农机补贴政策的实施,大力推广符合本地特色的农机具。要推广什么、补贴什么都要由这个实际情况来确定。今年我们推广的主要机具包括玉米联合收获机、大型拖拉机、免耕播种机、微耕机等机械,这些机具占全部补贴机具的80%以上。 (二)列入农机补贴目录的机具都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据本县农机手反映,他们都强烈渴求高科技的、先进的、大型农业机械。现代化农业机械带来的可观经济回报,让宁津县老百姓的想法也发生了转变,购买大型配套农机具的愿望日趋强烈。从今年农机补贴情况看,报名农户申请先进的、大型农机具的有280个,占申请补贴农户61.8%。所以,建议各农机管理部门和生产企业,研制、引进、推广先进的农机新技术、新机具,力求符合农业生产需要及农机化发展的总体目标。 (三)农机补贴政策与时俱进之特性促进了农机推广。不同时期农业产业规划不同,农业发展的重点也不同,我们要推广和补贴什么样的农机产品和技术也要跟着农业产业规划走,这样,我们的农机补贴政策才适合时代的要求。我们应该把那些过时的农机产品和技术及时地从农机补贴中撤下来,而把那些更加先进适用的农机产品和技术放到新的农机补贴中来。 总之,一个地区有一个地区的实际,不同时期也会有不同的情况,农机要推广什么,补贴什么,要适合当地农业产业结构,要符合当前农业产业规划。农机的补多补少也要看农机产品和技术而定,要看该农机产品和技术所应用的农业在整个农业产业结构中的比重,尽量做到各类农机的均衡发展,充分发挥农机补贴政策在农机化发展中的导向作用,不仅使农民得到更多的实惠,也使农业产业更加地优化、合理。
❸ 农业服务中心的机械化推广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农业机械化推广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搞好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作,做好农机新技术指导、新机具的推广和农机信息服务工作;组织各类农业机械的技术检测、机具维修、开展农机社会化服务,为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和农村建设做好农村运输、农机堤灌、收割、农产品加工与农田基本水利设施建设等各项社会化服务指导协调工作;负责本镇农业机械的建档及统计上报工作,组织农业机械进行抢险救灾;抓好辖区内交通安全工作,提高人民安全意识。
❹ 大力推广农业机械化,很多农民却说用不了,为何
农业机械化是指农业从使用手工工具和仓储工具向使用机械的转变。它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之一。它可以节约劳动力,降低劳动强度,不断提高农业生产技术水平。到目前为止,农业机械化已越来越普遍。在这样的收获条件下,我们可以最直观地感觉到收获时间大大缩短,效率大大提高。
如果农业机械用于生产,会出现一个重要的问题——农机维修,但目前我国农村农机维修服务站严重不足,给农民带来麻烦。如果机器坏了,我们该怎么办?在我国,也有机械化生产方式广泛应用的农业地区,如东北平原是人均耕地较多的商品粮基地和便于机械化生产的国有农场。但在南方很难实现,主要是南方土地破碎严重,农田分散,不利于机械化生产。
❺ 全面提升农业机械化水平,基层农机推广部门应该怎样做
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对于巩固我国农业的基础地位,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如何抓住机遇,充分发挥农业机械化作用,促进全县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是农机部门所面临的新任务。要求农机部门紧紧围绕农业结构调整这一主线,以科技为先,大力抓好农机科技创新和推广应用,满足结构调整对农机化的新需求。面对新形势下农机工作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如何抓住机遇,迎接挑战,结合工作实际,就今后农机推广工作的着力点提出一些粗浅见解。 一、建设多元化的农机技术推广体系,健全网络,夯实基础 现在全国范围内已初步建立了以国家推广机构为主的专业推广机构,与群众性科技团体相结合的推广服务体系。为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农机推广体系,作为重要补充的民间科技性服务组织必须加快发展。因此要根据农机推广机构六有建设标准,建立起省、地、县、乡农机推广机构和村级技术服务组织,并按照“强化县级、充实乡级、发展村级”的总体思路,建立起上下相通、左右相连、设置合理、运转高效的农机技术推广网络,从而保证能将农机新技术、新机现及时地引进、示范、推广,迅速转化为生产力。一是强化县级要抓好县级农机推广机构建设,投入资金,加强装备,建立起一支结构稳定、素质高、战斗力强的农机技术推广队伍,这对推广工作的顺利开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二是充实乡级要抓好乡镇农机管理服务站建设,通过建立健全农机管理制度,落实农机推广责任,下移管理重心,提高技术和致富信息等服务,加强农机新技术的宣传教育,营造一个人人热衷于农机新技术推广的良好氛围。本着自愿、合作、平等的原则,发展由农民群众自愿组织的民间科技服务组织,它最能直接代表群众的切身利益,能最大限度地调动群众参与的积极性。三是发展村级是指依托农机大户,建立村级最基层的农机推广网点。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许多农机大户应运而生,他们是农机化服务的主力军,也是农机服务体制创新方面最具活力的一个突破口,如农机种田大户,购买先进适用机具进行适度规模经营,在农村起到了很好的带头作用。因此在全县范围内有条件地选择10-15户农机大户,担任乡村农推广员,利用他们的资金,场地和技术优势,实施农机推广和经营服务相结合,使农机推广工作上下连成线,网点带动片,示范面对面,效果看得见,使推广项目不断增多,推广领域日益扩大。 二、建设农机科技示范园区,把“号召农民干”变为“干给农民看” 创建农机科技示范园区,就是要给农民树一个样板,通过园区的建设,经营以及较高的效益,吸引农民照着学,跟着做,使高新技术尽快尽可能多地应用于农业生产。通过农机技术推广工作人员自己干,让农民亲眼目睹示范效果,这种示范式的推广模式大受农民欢迎。 三、搞好宣传,广造舆论,培养农民的推广主体意识 一是政策的宣传。农机推广工作牵扯到千家万户农民的根本利益,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宣传车、印发宣传材料和培训等多种形式宣传党和国家对农机推广方面的优惠政策、法律、法规。近期,尤其要做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的宣传贯彻工作,要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特别是国家购机补贴政策,更要广泛宣传,精心组织,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严禁任何形式的挪用、截留或者暗箱操作。要使农民群众真正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二是要做好对先进、适用的新机具的宣传工作。先进、适用的新机具只有应用到农业生产当中去,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农民对先进、适用的新机具了解很少,即使有了一定的了解,要应用到农业生产当中去,往往还要有一个逐渐认识的过程,这就要求我们农机推广人员要深入基层,加大对先进、适用的新机具的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送科技下村、进村入户,赶科技大集、开农机现场会,甚至以多种形式宣传、演示新机具,使农民对新机具逐渐了解和认识,进而大力推广和应用。 四、加强培训学习,更新思想观念,提高队伍素质 农机新技术能否顺利的普及推广,与是否拥有相应的技术人才密切相关。现代化的技术,必须有掌握现代化知识的人来推广。农机技术推广队伍建设要坚持政治思想与职业道德教育相结合,业务能力培养和综合素质提高相结合。一是要强化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教育。要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提高广大农机技术推广人员思想政治素质,增强全局观念和全心全意为“三农”服务的宗旨意识。二是要加强农机技术业务技能培训学习,不断提高综合素质。 总之要通过专业培训,岗位练兵,技术比武等多种形式,对农机推广人员进行全员培训,进行素质教育。要求人人懂技术、会操作、作风正、态度好,把农机推广过程变成向农民传授农机新技术,培训农民科学种田新本领,带领农民致富奔小康的大课堂。
❻ 农业机械化管理推广站
这个职位属于事业编制技术员级别,然后才是助理,再后是中级....。是最基层的职位。
❼ 我国从什么时候开始推广农业机械化种植
推动了农业技术集成,保障了粮食增产和农业稳定,逐步缓解了青壮年劳专动力短缺的突出属矛盾,农机总动力已达10亿千瓦,今后一个时期仍要大力提升我国农业机械化水平。不过、企业得效益,玉米机收水平从4%提高到40%,水稻机械种植水平由2005年的7.1%提高到30%以上、改善农业装备结构,花生不到20%、棉花不到10%,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自2004年实施以来,真正使农民得实惠。农业部副部长张桃林表示、节本增效和规模经营新华网杭州2月26日电(记者 王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9年来,农业生产方式快速转变,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力促进了我国农业机械化发展,全国补贴购置各类农机具2272.6万台(套),我国农业机械化水平稳步提高。全国小麦基本实现全过程机械化,2012年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57%,农机化发展水平加快,我国农机化发展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不小差距。据记者从26日在杭州召开的全国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会议上了解、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油菜。张桃林表示,尤其是经济作物机收率较低、农业得发展,优先发展粮食作物全程机械化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