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回收店面
A. 长期回收法院判决书
这是违法的,如果回收判决书对于内容,或者章做文章,要小心违法呦。
B. 法院拍卖房已过户五年法院再收回有赔偿案例吗
怎么会再收回?已经过户,所有权已经变更,如何处置房产是公民自己的权利,法院再收回,明显损害公民权利。“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能进!”
法院执行错误,当事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但是房屋买受人无过错,不需要承担因此产生的责任。
C. 我要问的是商铺违约金赔偿,合同没到期,房租已缴纳,房东要提前回收商铺,可是合同上没有注明提前回收商
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租赁合同中未约定双方的违约行为及违约条款,一方违约解除合同的,应当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你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出租人赔偿到合同期满的营业额,法院可能不会全判他赔,但会根据当地情况调整至合理数额。
2、你也可以起诉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直至合同到期。
D. 卖房方有贷款未还清,卖的房子法院可收回吗
未还清很正常,现在大部分是按揭购房,还有很多人会拿房子去抵押应急,所以出售房产的时候很多都是抵押状态的!房子出售(过户)的前必须是完整产权(还清,也叫解押)而已。
只要该房子的欠款在正常还款的状态下,就是正常的,除非欠款人无能力偿还,出现断供的情况,而且要严重断供,不然不会出现什么回收的情况。
再说也不是法院回收,是严重断供或无能力偿还行为,银行为了执行债权会起诉,然后查封房产,最后由法院或者相关部门进行拍卖,然后偿还银行。法院没权利回收!
E. 涉案中的财物,更改第三方后,法院有权回收么
如你确实不知情,并且是以正常市场价格买下,所有手续合法齐全的,一般不会强制收回。
F. 我的一个好朋友开了一间回收黄金的店面,因为收了小偷的东西刑事拘留被取保候审了,说还要到检察院法院,
隐瞒犯罪所得罪,起点是5000元,8000价值不大,估计判处拘役可能性大,或者缓刑 。
G. 欠债人不还钱被起诉,欠债人名下有个商铺,但不是欠债人在经营,这样法院会回收这个商铺吗
法院可以执行欠债人名下的该商铺,但直到现租赁合同到期为止,不能赶走租赁方
H. 法院查封在先,闲置地收回受限
□肖金华
阅读提示:因为借款纠纷,法院裁定查封了涉案土地。其后,市政府没查清土地权属状态,便决定收回该土地。这一行政行为与司法行为抵触,显然失当。但根据2004年11月4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规定,以后人民法院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所以,到期时对上述涉案地块公告收回,是可行的。
[案情]
1992年10月29日,海南省三亚市盛丰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三亚市旅游总公司联合开发房地产项目,并领取了国有土地使用证。1993年10月10日,盛丰公司经旅游公司同意,与光大公司签订《项目转让合同书》。后盛丰公司与光大公司发生债务纠纷,并诉至省高院,省高院裁定将旅游公司和盛丰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光大公司。2001年3月15日,三亚旅游总公司因涉及债务纠纷,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查封了光大公司的上述土地。
2003年10月,三亚市政府公告送达了《关于依法无偿收回旅游总公司和盛丰公司解放四路4180.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以下简称130号决定),该决定的收文单位为三亚市旅游公司和三亚市盛丰房地产开发公司,认定该宗土地属于闲置地,决定无偿收回。
光大公司获悉该决定后,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130号决定。法院认为,三亚市人民政府在作出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处罚行为时,未查明该土地使用权已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转移给光大公司的基本事实。在该地处于司法查封状态下,作出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且在法院未解除查封的情况下,收回土地使用权行为属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撤销130号决定。
[分析]
从这个案子我们可以看到集约用地、回收闲置土地工作的艰难。以案说法,难点有三:
政府能否收回法院查封后的涉案土地使用权?因三亚市旅游总公司产生借款纠纷,2001年3月15日,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查封了涉案土地。2003年10月,三亚市政府公告送《关于依法无偿收回旅游总公司和盛丰公司解放四路4180.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的决定》,这些行政行为与当时仍然有效的司法行为抵触,显然不合适。但根据2004年11月4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规定,以后人民法院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所以,三亚市政府、国土资源局届时对上述涉案地块公告收回,是可行的。
人民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能否代替土地使用权证书?法院认为省高院裁定将旅游公司和盛丰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光大公司,该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所以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光大公司的基本事实已经确认。这显然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和第六十条的规定相抵触。所以,案中光大公司在没持法院生效文书到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获发土地使用证前,不能确认光大公司就已经取得涉案土地的使用权,并且旅游公司和盛丰公司原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仍然有效。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当然不能代替土地使用权证书。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今后收回闲置土地工作怎么办?本案中,仅仅因为土地权属状态不清,导致闲置土地处置失败,教训深刻。今后回收土地,特别是碰到权属出现过纠纷的土地,处置时有必要认真向法院或其他有关单位、部门查询、调查,直至摸清其权属状态,不能再草率作出处置决定,送达公告。最后,要坚定立场,加大集约用地宣传力度,让社会舆论、司法、行政部门提高认识,主动向集约用地政策靠拢。
I. 有没有正规平台收购法院胜诉判决书
法院判决书在法院审理之后,在法院的官方网站直接发布,没有收购这样的说法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