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房地产
1. 外商在中国能否做房地产开发
一、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外商在我省境内投资从事成片土地开发和旧城区改造、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依法转让经开发土地的使用权,经营所开发的房产等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二、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允许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经营等形式,经批准成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独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按照有关规定和与建设项目的投资规划相适应的原则,其注册资本最低不得少于100万美元。
合资、合作房地产开发经营,原则上外同须与我省具有三级以上城市综合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房地产综合开发企业组成合资、合作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外商独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经批准可与我省境内的已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单位(企业)合作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中外双方按合同规定所分配的房地产允许进入房地产市场交易。
三、外商投资开发的房地产可以依法进行转让、出卖、出租、抵押、继承和赠与,房地产价格可以随行就市。
四、申办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程序如下:
申办外商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包括独资、合资、合作)必须向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独资企业由外商申请,合资、合作企业由中外双方共同申请),报省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批;向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资质审查,报省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按批准权限向计划部门申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计划部门会同建设部门审批;以上经批准后到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工商登记。
计划、建设、外经部门在接到有关申报材料后应尽快批复,最长期限不能超过15天。
五、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其开发经营项目用地由国土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原则上一律采取出让方式,有偿有期限地使用土地,个别特殊情况,也可通过行政划拨方式使用土地。通过行政划拨使用土地的,在转让时必须补办出让手续。
六、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依照我国税法和《湖南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规定,可申请享受减税、免税优惠待遇。根据开发经营项目不同的土地用途和使用年限实行优惠办法,可减免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费,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还可减免部分城市配套费等,上述具体办法由地州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七、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中有关金融、外汇、保险、财务、户口以及进出口等其他问题,分别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各有关部门应一律提供良好服务。
八、成片开发土地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拟定方案,按规定的批准权限报经批准后由当地政府公布,并按第五条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九、在我省境内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规划、设计、资质审查、房地产交易、房产权证等有关事宜,由省建委归口实行行业管理。
十、香港、澳门、台湾和海外侨胞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投资兴办的独资、合资、合作房地产综合开发企业,比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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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
2. 外资企业是不是绝对不可以做房地产开发项目
不是的 现在房地产的发展很快只要你能招标到土地就可以开发,我们这边就有很多外资的
3. 外资如何投资中国房地产 他们的目的
一、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外商在我省境内投资从事成片土地开发和旧城区改造、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依法转让经开发土地的使用权,经营所开发的房产等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二、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允许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经营等形式,经批准成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独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按照有关规定和与建设项目的投资规划相适应的原则,其注册资本最低不得少于100万美元。
合资、合作房地产开发经营,原则上外同须与我省具有三级以上城市综合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房地产综合开发企业组成合资、合作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外商独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经批准可与我省境内的已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单位(企业)合作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中外双方按合同规定所分配的房地产允许进入房地产市场交易。
三、外商投资开发的房地产可以依法进行转让、出卖、出租、抵押、继承和赠与,房地产价格可以随行就市。
四、申办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程序如下:
申办外商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包括独资、合资、合作)必须向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独资企业由外商申请,合资、合作企业由中外双方共同申请),报省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批;向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资质审查,报省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按批准权限向计划部门申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计划部门会同建设部门审批;以上经批准后到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工商登记。
计划、建设、外经部门在接到有关申报材料后应尽快批复,最长期限不能超过15天。
五、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其开发经营项目用地由国土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原则上一律采取出让方式,有偿有期限地使用土地,个别特殊情况,也可通过行政划拨方式使用土地。通过行政划拨使用土地的,在转让时必须补办出让手续。
六、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依照我国税法和《湖南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规定,可申请享受减税、免税优惠待遇。根据开发经营项目不同的土地用途和使用年限实行优惠办法,可减免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费,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还可减免部分城市配套费等,上述具体办法由地州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七、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中有关金融、外汇、保险、财务、户口以及进出口等其他问题,分别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各有关部门应一律提供良好服务。
八、成片开发土地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拟定方案,按规定的批准权限报经批准后由当地政府公布,并按第五条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九、在我省境内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规划、设计、资质审查、房地产交易、房产权证等有关事宜,由省建委归口实行行业管理。
十、香港、澳门、台湾和海外侨胞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投资兴办的独资、合资、合作房地产综合开发企业,比照本规定执行。
够了吗?
4. 外资房地产开发限制
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企业,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50%。投资总额低于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由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批准设立和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颁发一年期《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企业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凭上述证照到土地管理部门申办《国有土地使用证》,根据《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商务主管部门换发正式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再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换发与《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营期限一致的《营业执照》,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企业,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50%。投资总额低于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由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批准设立和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颁发一年期《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企业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凭上述证照到土地管理部门申办《国有土地使用证》,根据《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商务主管部门换发正式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再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换发与《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营期限一致的《营业执照》,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5. 中国允许外商投资房地产吗
1、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允许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经营等形式,经批准成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2、独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按照有关规定和与建设项目的投资规划相适应的原则,其注册资本最低不得少于100万美元。
3、合资、合作房地产开发经营,原则上外同须与我省具有三级以上城市综合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房地产综合开发企业组成合资、合作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4、外商独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经批准可与我省境内的已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单位(企业)合作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中外双方按合同规定所分配的房地产允许进入房地产市场交易。
(5)外商投资房地产扩展阅读: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1. 节能、环保、利废、轻质高强、高性能、多功能建筑材料开发生产
2. 以塑代钢、以塑代木、节能高效的化学建材品生产
3. 年产1000万平方米及以上弹性体、塑性体改性沥青好防水卷材,宽幅(2米以上)三元乙丙橡胶防水卷材及配套材料,宽幅(2米以上)聚氯乙烯防水卷材,热塑性聚烯烃(TPO)防水卷材生产
4. 新技术功能玻璃开发生产:屏蔽电磁波玻璃、微电子用玻璃基板、透红外线无铅玻璃、电子级大规格石英玻璃制品、光学性能优异多功能风挡玻璃、信息技术用极端材料及制品(包括波导级高精密光纤预制棒石英玻璃套管和陶瓷基板)、高纯(≥99.998%)超纯(≥99.999%)水晶原料提纯加工。
5. 薄膜电池导电玻璃、太阳能集光镜玻璃。
6. 玻璃纤维制品及特种玻璃纤维生产:低介电玻璃纤维、石英玻璃纤维、高硅氧玻璃纤维、高强高弹玻璃纤维、陶瓷纤维等及其制品。
6. 有什么外资的 房地产 企业
北京外资地产企业主要是来自港澳台的企业居多,其次是来自于以新加坡为首的东南亚以及澳大利亚等亚太国家次之,还有小部分来自于欧美国家。至2003年,北京合资合作及外资独资地产公司有新加坡嘉德置地、吉宝置业、美国汉斯地产、第一都市集团、加拿大LVC国际投资集团及泰国正大集团等10余家。2005年后,北京允许外商成立独资房地产企业。
7. 外商投资企业城市房地产税取消了,改为缴纳房产税是吗
是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12日下发了《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号)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的房产征收房产税,在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征收管理等方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8. 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条件是什么
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除应当符合以上规定外,还应当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以上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登记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同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意见。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