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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融资的ppp模式如何设计

发布时间: 2021-11-15 11:52:43

⑴ PPP融资模式的PPP模式的内涵

PPP模式的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PPP是一种新型的项目融资模式。项目PPP融资是以项目为主体的融资活动,是项目融资的一种实现形式,主要根据项目的预期收益、资产以及政府扶持措施的力度而不是项目投资人或发起人的资信来安排融资。项目经营的直接收益和通过政府扶持所转化的效益是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项目公司的资产和政府给予的有限承诺是贷款的安全保障。
第二、PPP融资模式可以使民营资本更多地参与到项目中,以提高效率,降低风险。这也正是现行项目融资模式所欠缺的。政府的公共部门与民营企业以特许权协议为基础进行全程的合作,双方共同对项目运行的整个周期负责。PPP方式的操作规则使民营企业参与到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确认、设计和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中来,这不仅降低了民营企业的投资风险,而且能将民营企业在投资建设中更有效率的管理方法与技术引入项目中来,还能有效地实现对项目建设与运行的控制,从而有利于降低项目建设投资的风险,较好地保障国家与民营企业各方的利益。这对缩短项目建设周期,降低项目运作成本甚至资产负债率都有值得肯定的现实意义。
第三、PPP模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民营资本“有利可图”。私营部门的投资目标是寻求既能够还贷又有投资回报的项目,无利可图的基础设施项目是吸引不到民营资本的投入的。而采取PPP模式,政府可以给予私人投资者相应的政策扶持作为补偿,从而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如税收优惠、贷款担保、给予民营企业沿线土地优先开发权等。通过实施这些政策可提高民营资本投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积极性。
第四、PPP模式在减轻政府初期建设投资负担和风险的前提下,提高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在PPP模式下,公共部门和民营企业共同参与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由民营企业负责项目融资,有可能增加项目的资本金数量,进而降低较高的资产负债率,而且不但能节省政府的投资,还可以将项目的一部分风险转移给民营企业,从而减轻政府的风险。同时双方可以形成互利的长期目标,更好地为社会和公众提供服务。

⑵ 项目融资的主要模式有哪些

BOT模式是指国内外投资人或财团作为项目发起人,从某个国家的地方政府获得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和运营特许权,然后组建项目公司,负责项目建设的融资、设计、建造和运营。BOT融资方式是私营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方式。BOT方式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称谓,我国一般称其为“特许权”。以 BOT方式融资的优越性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减少项目对政府财政预算的影响,使政府能在自有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仍能上马一些基建项目。政府可以集中资源,对那些不被投资者看好但又对地方政府有重大战略意义的项目进行投资。BOT融资不构成政府外债,可以提高政府的信用,政府也不必为偿还债务而苦恼。其次,把私营企业中的效率引入公用项目,可以极大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并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同时,政府也将全部项目风险转移给了私营发起人。第三,吸引外国投资并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对地方的经济发展会产生积极的影响。BOT投资方式主要用于建设收费公路、发电厂、铁路、废水处理设施和城市地铁等基础设施项目。
BOT很重要,除了上述的普通模式,BOT还有20多种演化模式,比较常见的有:BOO(建设-经营-拥有)、BT(建设-转让)、TOT(转让-经营-转让)、BOOT(建设-经营-拥有-转让)、BLT(建设-租赁-转让)、BTO(建设-转让-经营)等。

⑶ PPP的融资模式

(1)服务协议(Service contract)。对于一些特殊的基础设施项目,如环保、垃圾处理,政府可以把服务出包给私人企业,政府仍需对设施的运营和维护负责,承担项目的融资风险,这种协议的时间一般比较短,只有一年或几年的时间。

(2)运营和维护协议(Operate--maintenance contract)。在该模式下,政府部门同民营机构签署运营和维护协议,由私人企业负责对基础设施进行运营和维护,获取商业利润。在该协议下,私人企业承担基础设施运行和维护过程中的全部责任,但不承担资本风险。政府部门对该项目拥有所有权。该模式的目的就是通过引入私人企业,提高基础设施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

(3)扩建后经营整体工程并转移(Wraparound Addition)。城市政府与私人企业签订协议,由私人企业负责对已有的基础设施进行扩建,并负责建设过程中的融资。完工后由私人企业在一定特许期限内负责对整体基础设施进行运营和维护,并获取商业利润。但在此模式下,私人企业可以对扩建的部分拥有所有权,因而会影响到城市基础设施的公共产权问题。

(4)设计和建造DB (Design-Build)。在该模式下,由私人企业或机构为城市政府提供基础设施项目的设计和建造。该合作模式能有效减少工期,节约资金,提供更有效的项目担保以及能将额外的项目风险转嫁给民营机构。通过由唯一的机构负责项目的设计和建造,能避免多方共同参与所可能产生的冲突,在此模式下,政府仍然拥有项目的所有权并负责运营和维护整个项目。

(5)设计一建造一运营(Design-Build-Operate)。在该模式下,某承包商负责设计、建造和运营某项基础设施项目。总承包商会和设计单位签订项目设计合同;和建筑商签订项目建造合同;最后自己来运作项目。通过把设计、建造和运营三个环节统一由某民营机构来运作,可以加快发展速度,保持基础设施项目的连续性,也便于机构融资的进行。

⑷ 如何用PPP融资模式来进行项目的风险分析

PPP模式的风险分析与对策

文章摘要: 民间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务管理的模式统称为公私(民)伙伴关系(Public—Private Partn ership—简称PPP)。无论是在发达国家或发展中国家,PPP模式的应用越来越广泛。风险的辨识与合理分配是成功运用PPP模式的关键。本文着重阐述PPP模式运用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及合理分配,并结合风险分析建立加权平均资本成本WACC模式,提出成功运用PPP的对策。 项目的投融资模式处于不断创新发展中,目前在实际工程咨询案例中,......

民间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务管理的模式统称为公私(民)伙伴关系(Public—Private Partn ership—简称PPP)。无论是在发达国家或发展中国家,PPP模式的应用越来越广泛。风险的辨识与合理分配是成功运用PPP模式的关键。本文着重阐述PPP模式运用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及合理分配,并结合风险分析建立加权平均资本成本WACC模式,提出成功运用PPP的对策。

项目的投融资模式处于不断创新发展中,目前在实际工程咨询案例中,公私伙伴关系(Public—Private Partner ship)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其风险分析与对策构成工程咨询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工程项目建设及运营的成功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许多工程实践证明PPP模式的应用存在一定的风险因素,因此PPP模式应用的风险分析与对策也就成了工程咨询人员应该关注的重要问题。本文主要从识别PPP运用过程中的风险和将其在合作各方进行合理的分配;并结合风险分析建立加权平均资本成本WACC的模型,阐述政府应具备的正确风险意识,最后对PPP模式的成功运用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PPP模式简介
私营企业参与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782年,以法国Perrier兄弟建设、运营自来水公司作为其开端的标志性事件。从此陆续出现私人参与供排水项目以及公路项目等政府垄断性行业项目的建设与运营,直至20世纪中叶,公私合营提供公共服务的模式还不太盛行,公私合营提供公共服务的例子相对较少。进入20世纪80年代,无论是在发达国家或是在发展中国家,BOT(公私伙伴关系的一种典型模式)广为流行,成为融资建设大型基础设施的主要模式,尤其是在收费公路、供排水系统、电厂等领域开始广泛运用,以英国英吉利海峡隧道项目最为典型。

民间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务管理的模式统称为公私(民)合作(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简称为PPP)。在PPP模式下,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与公共服务的提供可以采用多种模型。下面列表介绍PPP模式下的几种典型模型:

PPP模式下的典型模型

设施类型 适用的模型
新建设施 建设—运营—转移(BOT),建设—运营—拥有—转移(BOOT)
建设—转移—运营(BTO)
建设—拥有—运营(B00)

对已有设施的扩建 租赁—建设—运营(LBO)
购买—建设—运营(BBO)
扩建后经营整体工程并转移(Warp—around Addition)

已有设施 服务协议(Service Contract)
运营和维护协议(Operate&Maintenante Contract)

公共服务 合同承包

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公共服务水平的提高对经济增长与发展的影响是至关重要的。但基础设施的建设需要大量的投资和随后的高额运营成本,公共服务水平的提高也需要政府大量资金的注入。这样,无论是发达国家或欠发达国家及地区的政府都为此背负了沉重的债务,造成政府负担过重,难以为继,将大大阻碍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以及公共服务质量的提高;而日渐富足的个体、私营部门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存在投资欲望。在公私部门之间建立伙伴关系(即应用 PPP模式)融资建没基础没施与提供公共服务,有效地减缓政府财政的压力,就显得顺理成章,也切实可行。更重要的是,采用PPP模式,由于其机制新、管理活、责权利明确,比传统的由政府单独建设、运营的模式更为高效,因此,逐渐被广泛采用。正如任何事物均存在正反两方面一样,PPP模式运用中也潜藏着各种风险。

二、PPP模式风险分析
风险的识别与合理分配是成功运用PPP模式的关键,在特许权协议及合同TRANBBS设计中应当权责对应,把风险分配给相对最有利承担的合作方。PPP项目的主要风险有政策风险、汇率风险、TRANBBS技术风险、财务风险、营运风险。

政策风险即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政府政策的变化而影响项目的盈利能力。为使政策风险最小化,就要求法律法规环境以及特许权合同的鉴定与执行过程应该是透明、公开、公正的,不应该出现官僚主义现象,人为的干扰应是最少的,否则,合作各方均会受到损失。PPP项目失败原因主要归结于法律法规与合同环境的不够公开透明,政府政策的不连续性,变化过于频繁,政策风险使私营合作方难以预料与防范。因此当政策缺乏一定稳定性时,私人投资方必然要求更高的投资回报率作为承担更高政策风险的一种补偿。有鉴于此,有些地方政府出台了有关法规,为基础设施特许权经营的规范操作提供了一定的法律法规保障。为PPP的进一步广泛与成功应用提供了政策支持,也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私营合作方的政策风险。[Page]

汇率风险是指在当地获取的现金收入不能按预期的汇率兑换成外汇。其原因可能是因为货币贬值,也可能是因为政府将汇率人为地定在一个很不合理的官方水平上。这毫无疑问会减少收入的价值,降低项目的投资回报。私营合作方在融资,建设经营基础设施时总是选择融资成本最低的融资渠道,不考虑其是何种外汇或是本币,因此为了能够抵御外汇风险,私营合作方必然要求更高的投资回报率。政府可以通过承诺固定的外汇汇率或确保一定的外汇储备以及保证坚挺货币(如美元)的可兑换性与易得性承担部分汇率风险,这样私营合作方的汇率风险将大为降低,在其它条件(盈利预期等)相同的情形下,项目对民营部门的吸引力增强。

技术风险直接与项目实际建设与运营相联系,技术风险应由私营合作方承担。以BOT为例,私营合作方在基础设施建成后需运营与维护一定时期,因此私营合作方最为关注运营成本的降低,运营成本的提高将减少私营合作方的投资回报,这将促使私营合作方高质量完成基础设施的建设,以减少日后的运营成本。

财务风险大小与债务偿付能力直接相关。财务风险是指基础设施经营的现金收入不足以支付债务和利息,从而可能造成债权人求诸法律的手段逼迫项目公司破产,造成PPP模式应用的失败。现代公司理财能通过设计合理的资本结构等方法、手段最大限度地减少财务风险。私营合作方可能独自承担此类风险,如果债务由公共部门或融资担保机构提供了担保,则公共部门和融资担保机构也可分担部分财务风险。

营运风险主要来自于项目财务效益的不确定性。在PPP运用过程中应该确保私营合作方能够获得合理的利润回报,因此要求服务的使用者支付合理的费用。但在实际运营过程中,由于基础设施项目的经营状况或服务提供过程中受各种因素的影响,项目盈利能力往往达不到私营合作方的预期水平而造成较大的营运风险。私营合作方可以通过基础设施运营或服务提供过程中创新等手段提高效率增加营运收入或减少营运成本降低营运风险,所以理应是营运风险的主要承担者。私营合作方可以通过一些合理的方法将PPP运用过程中的营运风险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或转嫁。

政府能够帮助私营合作方化解某些营运风险。以公私合营融资建设、运营道路为例,因为正确估计TRANBBS交通流量以及机动车类型是非常主观也是非常困难的,政府可以承诺最低的交通流量,从而降低私营合作方的营运风险,提高项目对私营部门的吸引力。另外,在项目的运营收人大大低于预期水平时,政府可以给予私营合作方一定的补贴,政府也应委任独立机构对私营合作方实施监督,以确保私营合作方的运营效果,避免私营合作方的道德风险。当然,在项目的运营过程中,由不可抗力因素(洪水、战争)引起的财务盈利能力降低的风险即不可抗力风险应由私营合作方和政府部门共同承担。不可抗力风险可由私营合作方或政府部门投保以规避。

金融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较差,这可归因于它对项目的控制权最弱,因此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时事先收取风险附加率作为化解风险的一种手段,预测的风险最大,事先要求赔付的风险附加率也就最高(利率二纯粹利率+通货膨胀附加率+风险附加率)。为了降低金融机构的风险预期,从而减少金融机构要求赔付的风险附加率,私营合作方必须全力化解风险或是将风险转移给其它团体。

在PPP运用过程中政府为降低其风险,往往要求私营合作方权益融资占全部资本一定的比例,是否要求的权益融资所占比例越大,在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与运营及公共服务的提供过程中就越能成功运用PPP模式。下面将结合上述风险因素建立加权平均资本成本WACC的模型阐述这个问题。

三、加权平均资本成本WACC模型
现代公司财务理论告诉我们:在完美竞争资本市场下,公司价值与公司资本结构无关。当然这只是理论上的假设,实际的市场并非为完美竞争市场,项目价值与其资本结构是息息相关的。 [Page]

为了能够选择最佳的融资资本结构,即确定整个项目总资本中权益融资与债务融资中所占的合理比例。首先必须了解权益融资与债务融资各自具有的特点。债务融资中各种债务工具有固定的合同条款即债务人(私营合作方)必须获得足够的现金收入以支付利息和本金。如果债务人不能履行合同即不能如期支付利息或本金,债权人有权诉讼法律让私营合作方宣布破产,一旦私营合作方宣布破产,资产将会被出售,在清算费用支付后,债权人获得剩余财产,因此对项目公司来说债务融资风险较大,灵活性较小。而权益融资具有较大的灵活性,股东的投资回报通过股利分红实现。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可供分配的利润必须在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后有结余才可向股东分配,因此股东收益的不确定性较高,且股东无权要求项目公司破产,而且在项目公司破产后股东的权益保障是最后被考虑的,因此权益融资成本高于债务融资成本,尤其在项目运营后无偿移交给政府。项目资本成本的最小化或价值最大化具有同一性。通过计算项目未来现金流的净现值可以发现项目的价值,折现率(加权平均资本成本)越低,未来现金流的净现值越大,项目的价值越高,对私营部门的吸引力越强。项目加权平均资本成本的公式如下:

WACC=KbA+Ks(1—A) (1) 式中A表示权益融资占全部资本的比重
Kb表示权益融资资本成本
Ks表示债务融资资本成本
项目公司在进行债务融资时,债权人往往要求对债务资金提供一定的担保,因此项目公司必须支付一定的费用给融资担保公司,这将减少项目公司的现金流,从而权益融资风险加大,权益融资资本成本提高。
结合上述分析,在WACC基本公式中,Kb=Ko+K1A+K2(1—A)B (2)
Ko表示无风险报酬率
K1表示政策风险(含汇率风险)系数
K2表示融资担保机构要求支付的担保费率
B表示有担保债务资金占总债务资金的比例
同样的K。=Ko十K3(1—A)+K4(1-B) (3)
Ko表示纯粹利率
K3表示破产风险系数
K4表示债务风险系数
将(2)(3)代入(1)得:
WACC=KoA+KiA2+K2A(1—A)B+Ko(1一A)+K,(1一A)2+l(1一A)(1一B) (4)

对模型(4)进行分析发现:如果破产风险较小时(K3较小),当A=0即意味着项目全部资本由债务资本构成,且债务资金都由融资担保机构担保时,项目加权平均资本成本最低,项目的价值最大,对私营机构的吸引力最强。当然实际操作过程中,融资担保机构对项目公司提供债务担保时,要求项目公司的权益资本占一定比例而且通常拒绝对债务提供全额担保。如果项目融资担保机构对债务资金提供担保时要求交纳的担保费是相对昂贵的并且权益资本需占的最小比例有规定时,那么当支付的担保费越小,项目公司加权平均资本成本越小。当项目破产风险很大(K3较大)时,项目的权益资本所占的比例越大,项目的加权平均资本成本越小,这时项目公司支付给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费是微不足道的。当政策风险和担保费率都很低时,加权平均资本成本的较小值在权益资本所占比例较低时取得。

四、结论和对策
PPP模式的成功运用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正确的风险辨识以及合理的分配,即把风险分配给最有利承担的合作方。同时经过模型分析发现:项目的最佳资本结构并非一定在权益资本占总资本较大比例时获得,它受各种因素的影响,项目破产风险对资本结构的影响是至关重要的。当破产风险较小,最佳融资资本结构可在权益资本占较小比例时获得,反之在较大比例时得到。如果政府为防范PPP运用的风险而要求的权益资本占总资本比例过高,将减小项目的价值,不利于基础设施项目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同时正如预期的那样项目的政策风险(含汇率风险)越低,项目的价值越高。项目政策风险的降低可以通过公开、透明的法律法规环境与合同环境以及政府对外汇的可兑换性进行承诺等方面实现。对于项目的财务风险,政府可以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供给项目公司最低收入保障,进而降低项目的财务风险,提高项目的价值,增强项目对民营部门的吸引力。

⑸ 如何设计PPP的融资模式

1、项目投资建设
轨道交通项目可分A、B两部分投资建设(假设总投资100亿元)。A部分主要为土建工程,约占总投资70%,为70亿元;B部分主要包括车辆、信号、自动售检票系统等机电设备,约占30%,为30亿元。
A部分投资建设,采用投融资建设方式,即投资方与政府授权主体签署《投资建设合同》,并独资成立项目公司,投资建设完成后由政府在3-5年内回购,政府提供回购担保。
B部分投资建设,政府与投资方按一定比例出资(如6:4股权比例)成立特许经营公司,负责B部分的投资建设。
2、A部分资产租赁:投资方单独投资建设的A部分建设完成移交政府后,政府与特许经营公司签订《资产租赁协议》,将A部分资产租赁给特许经营公司使用。
3、特许经营(A+B两部分资产):政府监管单位与特许经营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公司负责项目的运营管理、全部设施(包括A和B两部分项目资产)的维护和相关资产更新,以及站内的商业经营。特许经营公司,通过地铁票款收入及站内商业经营收入回收B部分的投资。
4、B部分资产移交:特许经营期结束后,特许公司将B部分项目设施完好地、无偿移交给市政府指定部门。
5、复合PPP模式框架图

6、模式设计理由:采用复合PPP模式,即公私合作制+投融资建设组合的模式,主要考虑到国家层面政策导向、投资方合理投资收益及政府建设资金缺乏等几个方面因素。
A.PPP模式是国务院层面大力推行模式,本模式设计中以PPP模式为核心,提领整个项目合作框架,使得项目合法性、融资落地及后期运营规范等方面都更具有保障性。
B.若整个项目(A、B两部分投资)都采用单一PPP模式,项目的投资回收期太长(以北京地铁4号线为例,B部分46亿元投资,项目资本金内部收益率10%,回收期16年)。A、B两部分都采用单一PPP模式,投资回收期保守估计超过30年,是任何企业都无法承受的。因此投资金额较大的A部分可采用投融资建设的模式,合理缩短企业投资回收期。
C.此外,若整个项目A、B两部分都采用单一PPP模式,为使项目达到一个合理的收益水平(如10%内部收益率,15年投资回收期),政府每年需要补贴费用大大增加,巨额补贴会造成不利的社会影响。
D.就项目A部分而言,也可采用政府自建,然后将资产租赁给投资方与政府成立的特许经营公司,但政府方面资金压力较大,目前来看不太现实。因此,较为可行的方式是A部分采用投融资建设方式,投资方能够缩短投资回收期的同时,政府也减轻了项目建设资金压力。
E.项目A部分投融资建设方式也可适当变形,如采取投融资建造+土地联动的方式(BTR),即投资方可摘牌地铁沿线配套的商住用地,冲抵部分投资款。
7、模式重点说明
1)合法性文件:投资方投融资建设A部分项目政府应通过人大决议,并列入财政年度预算;特许经营权授权文件。
2)特许经营公司股权:在特许经营公司中,我方股权比例应低于50%,原因在于我方只是参与项目的运营,而非主导,控股方应为政府方面授权主体(轨道公司)。
3)项目融资: 项目资本金部分可考虑引入信托、资管计划及保险资金等多种形式。项目贷款部分,需要提前与国开行及四大国有行等实力雄厚的银行对接,研究银团贷款落地的问题。
4)招标方式:由于目前法规层面对PPP模式没有完整的规范性文件,需要与当地政府部门充分沟通,在大的政策支持及现有招投标法框架下,先行先试,最终实现投资建设施工总承包一体化招标。
5)项目A、B两部分的分割:不同线路的客流收入情况、建设成本、票价政策等因素存在差异,投融资建造模式与单一PPP模式的比例可以在本方案基础比例上进行微调。即如果线路的经济特征较好,那么投融资建造部分的比例可以下调,反之则上调。
6) 票价与客流预测:票价与客流预测是项目实施的前提条件,需要与当地发改委相关部门充分沟通票价政策,并需要第三方专业公司提供客流预测数据。
7)特许经营收入调整机制:项目投资体量大,特许经营期限长,运营效益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科学、灵活的调整机制是成功实施项目的关键。
A.票价调整机制:在政府核定票价与社会投资商业化运作所需要的商业化票价之间,建立科学、合理的票价调整机制。
政府核定票价:政府监管部门根据现有政策,结合客流数据确定的平均人次票价。
商业化票价:政府核定票价基础上,锚定与特许公司经营成本紧密相关的电价、工资、消费价格指数等指标,建立票价调整公式,依据该调整公式计算出来的票价为商业票价。
政府核定票价与商业票价之间的差额部分,由政府与投资方按一定比例分担,以反映项目运营成本的正常变化。票价调整机制的核心是解决特许经营公司运营成本正常增长的问题。
B.租金调整机制
A部分投资建设完成后,政府将资产租赁给特许公司并收取租金。在项目特许经营期,租金将作为分担客流风险和调节运营收益的手段:实际客流低于预测客流一定比例时,政府减免特许公司应支付的租金;当实际客流高于预测客流一定比例时,政府提高特许公司应支付的租金。
租金调整机制的核心是解决客流波动对特许经营造成较大风险的问题。
8)投资退出机制
在实际客流与预测客流严重背、政策调整、政府违约及不可抗力等情形下,投资方可合理退出,且政府需要给予投资人以公允价格补偿。
9)资源整合:一般投资人须与与轨道运营经验丰富的企业建立战略伙伴关系,并形成联合体参与特许项目的投资建设,可大大增强对政府的项目谈判地位,同时也有助于提高项目投资、建设及运营管理效率。

⑹ 项目融资的 PPP 模式如何设计

采用“复合PPP模式”,即公私合作制(PPP)+投融资建设(BT)组合的模式。


  • PPP模式是指政府提高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能力

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股权合作、分享等方式提高供给效率,建立风险共享和长期合作关系。PPP模式相对于“BOT”模式的区别,是企业所有个人都想承担建设和实施该行为的项目,应由企业在BOT、政府和企业的所有住宅承担合同和合同关系的上上下下。在PPP模式下,项目由政府和企业实施,各有分工,政府和企业之间有一定程度的平等合作关系,即所谓的“公私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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