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倍保融资
A.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发展规划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要求,由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在深入调研和反复论证的基础上研究起草的。《办法》共七章,五十四条。其中,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制定《办法》的目的与依据、经营原则、监管体制及相关释义;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重点确立了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制度与设立的条件;第三章业务范围,规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禁止行为;第四章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对内部控制制度、风险集中度管理、风险指标管理、准备金计提、为关联方担保的管理以及信息管理与信息披露等进行了重点规范,对公司治理、专业人员配备、财务制度、收费原则以及责任分担等内容作出了原则性规定;第五章监督管理,对非现场监管、资本金监管、现场检查和重大事项报告、突发事件响应、审计监督、行业自律以及征信管理等内容作出了相应的规定;第六章法律责任,在现行法律法规的限度内规定了监管部门、融资性担保公司以及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其他市场主体的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规定了《办法》的适用范围、制定相关办法的授权、规范整顿等内容。
《办法》的规范对象主要是公司制融资性担保机构,即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银监会融资担保业务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我国融资性担保业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微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能力和作用日益增强,特别是在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担保机构在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但与此同时,担保行业也暴露出相关法律法规和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有效监管缺失、担保机构运作不规范、内部管理松弛、风险识别和控制能力不强以及违法违规抽逃资本金、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等问题。《办法》的制定和发布将进一步加强对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规范管理,防范化解融资性担保业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业健康发展。
这位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制定实施,将对融资性担保业的规范和发展产生现实和长远的积极影响,特别是通过《办法》有关审慎规则的实施和对现有担保机构的规范整顿,有望使融资性担保机构乃至整个担保行业逐步走上依法审慎经营的轨道,这对于提高社会特别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对融资性担保业的认可度将起到积极的作用,有利于融资性担保行业的长远发展,有利于更好的支持和促进广大中小企业发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10年第3号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明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李毅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谢旭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部长陈德铭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周伯华
二○一○年三月八日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八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七)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办法由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另行制定。
第十条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十一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向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章程草案。
(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五)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以及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六)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七)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八)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九)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组织形式。
(三)变更注册资本。
(四)变更公司住所。
(五)调整业务范围。
(六)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八)分立或者合并。
(九)修改章程。
(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征得该融资性担保公司所在地监管部门同意,并经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因分立、合并或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凭批准文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第十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有重大违法经营行为,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由监管部门予以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解散或被撤销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债务清偿计划及时偿还有关债务。监管部门监督其清算过程。
担保责任解除前,公司股东不得分配公司财产或从公司取得任何利益。
第十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依法实施破产。
第三章业务范围
第十八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
(一)贷款担保。
(二)票据承兑担保。
(三)贸易融资担保。
(四)项目融资担保。
(五)信用证担保。
(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第十九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兼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一)诉讼保全担保。
(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
(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五)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和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但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二)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从事再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除需满足前款规定的条件外,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并连续营业两年以上。
第二十一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
(二)发放贷款。
(三)受托发放贷款。
(四)受托投资。
(五)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四章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
第二十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设两名以上的独立董事。
第二十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决策程序、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并制定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配备或聘请经济、金融、法律、技术等方面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才。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设立首席合规官和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首席风险官应当由取得律师或注册会计师等相关资格,并具有融资性担保或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地记录和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二十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由融资性担保公司与被担保人自主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第二十八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第二十九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
第三十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
第三十一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差额提取办法和担保赔偿准备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监管部门可以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责任风险状况和审慎监管的需要,提出调高担保赔偿准备金比例的要求。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对担保责任实行风险分类管理,准确计量担保责任风险。
第三十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债权人应当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建立业务关系,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担担保责任的方式。
第三十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办理融资性担保业务,应当与被担保人约定在担保期间可持续获得相关信息并有权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
第三十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债权人应当建立担保期间被担保人相关信息的交换机制,加强对被担保人的信用辅导和监督,共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监管部门的规定,将公司治理情况、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资本金构成及运用情况、担保业务总体情况等信息告知相关债权人。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资料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制度和监管记分制度,对经营及风险状况进行持续监测,并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所监管融资性担保公司上一年度机构概览报告。
第三十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监管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合法合规报告等文件和资料。
融资性担保公司向监管机构提交的各类文件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季度向监管部门报告资本金的运用情况。
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慎监管的需要,适时提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资本质量和资本充足率要求。
第三十九条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有权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专项资料,或约见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就有关情况进行说明或进行必要的整改。
监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债权人通报所监管有关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违规或风险情况。
第四十条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融资性担保公司出示检查通知书和相关证件。
第四十一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担保诈骗、金额可能达到其净资产5%以上的担保代偿或投资损失,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法、违规等重大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董事会等会议的重要决议。
第四十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年度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及时报送监管部门。
第四十四条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
第四十五条监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年末全面分析评估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年度发展和监管情况,并于每年2月底前向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本辖区上一年度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情况和监管情况。
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向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的重大风险事件和处置情况。
第四十六条融资性担保行业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履行自律、维权、服务等职责。
全国性的融资性担保行业自律组织接受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的指导。
第四十七条征信管理部门应当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有关信息纳入征信管理体系,并为融资性担保公司查询相关信息提供服务。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监管部门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的。
(二)违反规定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
(三)未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报告重大风险事件和处置情况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融资性担保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处罚;擅自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公司制以外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报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备案。
外商投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融资性再担保机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报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备案。
第五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备案。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在2011年3月31日前达到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具体规范整顿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B. 借壳上市和融资啥关系
借壳上市是融资的一种方式。
融资方式包括上市融资,上市融资包括国内上市融资、境外上市融资、买壳上市融资。因此,借壳融资是上市融资的一种方法。企业融资有八大渠道即:债权融资;股权融资;企业内部融资;项目融资;贸易融资;专业化协作融资;政策融资;上市融资。
借壳上市一般都涉及大宗的关联交易,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这些关联交易的信息皆需要根据有关的监管要求,充分、准确、及时地予以公开披露。
(2)康倍保融资扩展阅读:
借壳上市的实际案例
1、盈科数码动力
1999年4月,李泽楷旗下在新加坡交易所上市的盈科拓展把旗下资产包括数码港发展权注入上市公司得信佳,得到大约6成股权,在消息刺激下,得信佳的股价由不足0.1港元升至个位数字,上升数十倍。其后得信佳改名为盈科数码动力。
2、盈科大衍地产
2004年5月,电讯盈科分拆旗下地产业务,包括贝沙湾(数码港的地产部分)、北京盈科中心、电讯盈科中心、其它投资物业和相关物业及设施管理公司,注入上市公司东方燃气,并把东方燃气改名为盈科大衍地产,并透过配股减持盈科大衍地产的股份,套现大约3亿港元。
C.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进展成效
北京模式是一种以银行创新为主导的市场化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模式。这种模式下,交通银行北京分行通过金融产品创新和金融服务创新,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带来了一定的社会示范效益,并引领北京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工作快速、全面展开。有统计数据表明:截止2009年底,北京自开展鼓励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工作以来,成功案例已达50余例,贷款总额将近6个亿,其中2007年—2009年3年间共达成45笔专利质押融资贷款,合计4.3亿元。主要集中在环保节能、生物医药、IT技术、新材料及影视文化版权等行业,尚未出现坏帐或者逾期还贷情况。参与到其中的北京经纬律师事务所表示,这标志着知识产权在银行质押贷款是完全可行的,风险是可控的。
上海浦东模式是一种以政府推动为主导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模式。截至2009年12月底,上海浦东已向84家企业发放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106笔、总额为1亿6千多万元。其对象主要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分布在集成电路、电子、材料、新材料、软件等浦东新区重点发展的高科技行业;融资期限从1年拓展为3年,单户金额从100万元提高到了200万元,尚未出现坏帐或者逾期还贷情况。客观来讲,在浦东新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推出的初期阶段,这些以政府为主导的创新尝试和大胆举措,既促进了浦东新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平台建设,又推动了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的良性循环使用。
武汉模式作为一种混合模式,在实践中也进行了一些创新。其中最大的亮点是引入了专业担保机构——武汉科技担保公司,一定程度上分解了银行的风险,促进了武汉市专利权质押融资的开展。截至目前,交通银行武汉分行、武汉市科技担保公司以“银行+担保公司+专利权反担保”的模式,共为11家企业提供了总额为6,000万元的贷款。可见武汉的专利权质押融资工作已经有一定进展,但是至今尚未推出一笔直接质押贷款。
北京、上海浦东、武汉三种模式的个性和共性问题
三种模式虽然具有许多特点和优点,但在运作过程中仍存在着一些个性和共性的问题。就个性问题而言,北京模式:门槛高、小企业难以受益。具体表现为:一是贷款门槛高、风险大,贷款额度一般是1,000万元,最高不超过3,000万,一旦发生坏帐,银行和其他中介服务机构将承担巨大的损失;二是贷款对象有一定的局限性,贷款客户群主要集中在处于成长期、有一定规模和还款能力的中型企业,基本上将小型和微型企业排除在外。上海浦东模式:政府承担着重要风险。在推行过程中,我们注意到科技专项资金的利用效率较低。2006年至2010年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每年安排2,000万元设立专项资金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至今,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专项资金已达1亿,按2倍杠杆放大,其可撬动商业银行贷款2亿元。然而,该业务开展四年多以来,贷款量只占可贷金额总量的二分之一左右。另一方面,一旦产生坏帐则主要由政府买单,政府将承担较大风险。所以从长远来看,这种做法并不可取,也不具备推广价值。因此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正在通力合作,尝试推出一种以金融创新和知识产权创新推动科技创新,且符合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定位、具有上海地方特色的全新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模式。武汉模式:操作过程中受实际条件制约。武汉直接质押贷款尚未开展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一是当地银行认为直接质押贷款风险过大,难以控制和操作,不愿意尝试;二是武汉资产评估机构服务水平与武汉市专利权质押融资工作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三是武汉城市经济发展水平有限,客观上难以支撑中小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工作大规模开展。
同时,三种模式在运行中也遇到了一些共性的风险问题,具体为:
一是法律风险,缺乏相应的保障。由于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尚不健全与完善,受知识产权特征所决定,商标专用权和专利权本身存在较大的权利不稳定性,以及权利人的权属与权益的不确定性,从而可能导致权属争议。法律风险的核心风险是确权风险,它决定了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是否有意义、质押能否成立,以及当出现风险时能否顺利变现。
二是估值风险,缺乏可靠的评估。受知识产权特征所决定,商标专用权和专利权本身存在较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导致其财产权利在市场化过程中存在不确定性,进而影响其市场评估价值;由于其价值评估与传统意义上的有形资产估值存在较大差异,因此评估立场、技术、方法、模型、参数的选择直接影响其市场评估价值。估值风险主要是价值评估的不确定性风险,它决定了贷款额度等基本授信要素,还决定着企业的还款来源和还款意愿。
三是经营风险,缺乏确定的价值。企业作为权利人,其自身经营管理与资源配置决定了商标权或专利权能否创造应有的市场价值,是否能够给企业带来稳定的现金流,即决定了借款企业的第一还款来源。
四是处置风险,缺乏流通的渠道。受产权特征所决定,商标专用权和专利权的交易方式、手段和场所均有特殊要求,变现过程复杂且存在不确定性,进而,当贷款出现风险时,质物处置通道不畅,风险不能被快速有效地控制、转移、分散或化解,贷款银行信贷资产质量将会恶化。解决质物处置问题,是商业银行健康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关键问题之一,也将真正考验贷款银行经营风险的能力
D. 如何解决企业的融资担保难题
众所周知,中小企业的发展一直都受到融资担保难题,它们是制约其发展的重要问题。所以这也造就了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数量几年内翻倍很多的局面。那么如何来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难问题?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对于政府来说,要想更好的解决中小企业的发展难题,促进中小企业健康有序的发展。那么政府就要采取措施,来解决融资担保难题,还企业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让地方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近日,为了解决企业的这些难题,阜新市高度重视,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大组织领导,多措并举促中小企业发展,缓解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难题。今年以年,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严峻复杂。面对这样一个问题,阜新市各融资担保公司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创新服务产品,开拓业务范围,努力为工业企业做好融资担保服务,实现担保量阜新市第一、无代偿损失的目标。同时,对于如何来更好的为企业服务?解决其融资担保难题?阜新市委市政府强调,要进一步与各金融机构的合作,多渠道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题;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积极合理地帮助企业制定融资方案,尽最大可能为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便利,减轻企业融资负担,实现互利共赢,共同发展;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成长性强、信用度高、市场前景好的中小微企业,制定灵活的担保措施,允许更多的动产、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作为担保条件,获得担保资金支持;要认真分析形势,准确把握政策要求,严控风险,稳健经营,不断做强做大。
E. 成长期企业必备融资知识有哪些
经受了初创期的考验后,企业在生产、销售、服务方面基本上有了成功的把握。新产品的设计和制造方法已定型,企业具备了批量生产的能力。但比较完善的销售渠道还未建立,企业的品牌形象也需进一步巩固。
因此,成长期企业要做的就是:扩大生产能力,组建销售团队,大力开拓国内、国际市场;牢固树立企业品牌形象,确立企业在业界的主导地位。另外,由于高新技术产品更新换代的速度快,企业应在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的同时,要注意着手研究开发第二代产品,以保证风险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成长期的主要任务——市场开拓
此处的市场开拓,包括资金市场和商品市场的开拓。
成长期企业发展前景大多比较明朗,与种子期、初创期相比,影响企业发展各种不确定因素大为减少,风险也随之降低,企业为了扩充设备、拓展产品市场,以求在竞争中脱颖而出,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所需资金约是初创期的10倍以上。
因此,此时会有大量的险投资涌入。一些实力雄厚的银行、投资人也能承受住此时的风险,因而,它们也愿意向成长期企业投资,从企业的飞速成长中分享一部分利润。
企业此时急需资金,但其筹资地位却从被动转变为主动。企业可以从自已的利益、需要出发,确定合理的财务杠杆比例,采取种类较多的融强组合。但是,那些在种子期、初创期投入资金的风险投资者有优先提供追加投资的权利。这点经着也是前期风险投资者答应投资的条件之一,在合约中一股都列有明确的条款。
在商品市场上,企业一开始就要把自已放在国际竞争的环下,来制定自己的经营策略。一方面,这适应了现代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另一方面,使企业的市场价值不受当地市场,国内市场狭小的限制,而可以在广的国际市场上得到充分实现。定位于国际市扬,对企业、投资人来说,都预示着更大的机遇,更大的利润!
成长期面临的风险
快速成长过程中,风险企业会面临——增长转型期问题,即企业的管理能力跟不上企业快速发展而带来的风险,它是快速增长的风险企业常常遇到的问题之一。
不少风险企业克服重重困难,发展到成长期,满以为成功在望,高额回报唾手可得没想到栽在自己企业的内部管理上,元气大伤,难以东山再起,只能发展成为一个普通企业,叫人惋惜。
增长转型期问题之所以成为成长期企业的特有风险之一,有两个原因:
1. 高新技术产业具有收益大,见效快的特点。因此,风险企业的增长速度都比较快,有的甚至达到300%~500%的惊人速度。而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管理人员的扩充却需要一定的时间。
2. 企业的创始人大多是工程师出身,习惯于将精力、工作重点放在技术创新上,对于企业管理、财务、法律事务所知不多。
真正解决这一问题,使风险企业健康地发展下去,需要在以下方面下工夫:
1. 融资者们必须转变观念,这是最为关键的一点。
融资者应该认识到,必须采用现代企业的管理模式,才能使企业良好地运作。此外,学会授权给手下的人,充分信任他们,以便将主要精力放在重大决策和处理难题上。
2. 工作重心转移。
在成长期,风险企业应适时地将工作重点由工程技术转为经营管理。对于一个规模日益壮大的企业来说只有良好的经营管理才能使企业的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研究开发工作也才能更容易地得到资金。
3. 人才的稳定和储备。
处于成长期的风险企业正值用人之际,企业不仅要引进各类人才,还得千方百计地留住人才。对那些企业需要的高级管理人才或是掌握关键技术的特殊人才,更应采取特殊政策稳住他们。
成长期组织结构及财务状况
风险企业一般将商品的产业化和国际化两步并作一步走,组织结构也通常采用类似企业集团的形式,以高新技术的优势为核心。在要素投入(资金、人才、技术、信息管理等)和进程环节(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与服务等)等方面充分利用国内外的资源进行跨国界的研究开发与市场营销一体化活动。
这一时期,产品已为市场所接受,会形成较大的市场需求;风险企业已开始批量生产,这不但大幅降低了制造成本,而且使分摊到每件产品上的广告费用降低,产品价格也有了下降的空间,这会进一步刺激需求。
随着销售额的迅速上升,企业利润也随之增长,企业由现金流平衡点转向损益平衡点(收回投资资本),并能得到相当大的纯利收入。
综述了风险投的3个阶段,我们知道,对于风险资金来说,它可以在任何阶段介入。
自然,介入得越早,风险越大,但其投资回报期望值越高;介入得越晚,风险越小,回报期望值也就越低。
至于究竟何时介入,取决于风险资本家对风险与收益的权衡。近些年,风险资本在这3 阶段的绝对投入量都是增加的,而中后期投资的增长尤为显著。
F. 我要融资,我怎么给我的企业估值
企业要融资,其实就是做一个买卖,就是卖掉部分企业股份的一个过程。那既然是买卖,就涉及到一个价格问题,如同你在菜市场买卖一样,你是卖主,买主要么不看中你,看中你的企业后,首先要谈得就是价格。价格始终是影响到风险投资人投资决策的一个重要方面,价格也是体现创业企业价值的最好载体,一个企业是否具备增长潜力与市场空间,看看他做私募的价格就知道其基本价值了,而大家都知道,政治经济学里面价格是围绕着价值上下进行波动的,在完全竞争市场环境与信息对称的情况下,企业的融资价格基本就代表着企业的真实价值,所以啊,一般投资商在做完投资之后,价格就是保密的最高因素。 而创业者要融资价格企业估值也是最重要的功课之一,很多企业家对这一块一无所知,方创资本在这一方面也遇到过这样的问题,创业者一上来就说我要融多少钱,要出让多少股份。这时候,我一般会问他的估值是多少,出让多少股份是怎么算出来的。但很可惜,十个创业者有九个都答不出来,哈,不过,只要我给他一个一元一次方程式解解,他一般就明白了。这不是数字计算的问题,而是创业者对企业估值问题不太了解所致。 那么融资企业的价值到底如何评估呢?其实这不是一个固定的问题,对于企业价值而言,一般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企业的静态价值,净态价值看资产负债表就清楚了,总资产减去总负债即可,净态只与其历史的利润相关。但这方面的价值只是企业的基本面所反应的时点价格,因为资产负债表也只是一个时点的价格而已,而企业的经营是可持续的,所以企业价值的最大方面,应该是企业的动态价值,即企业未来可能盈利带来的价值之现值,我们平常说一个企业值钱,也就是说它的未来是值钱的。如同Google一样,它的市值已经超过1300亿美金,但用它2007年的利润来看,大约也就是40多亿美金,一对比,它的市盈率之高就真是吓人了,为何每年只赚40亿的公司价值却值1000亿呢?其中的原因就是资本市场对其未来的潜在盈利能力十分看好,这说明Google还有长期可持续的发展能力。 投资商评估一个企业的价值,一般是以企业的利润为基础来评估,微观操作层来讲,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以企业上一年度实际利润具体来评估,根据实际获取的企业利润额来平均计算企业投资前的估值;另一种是以企业未来的可能利润为基数来评估的,很多TMT项目目前没有利润,过几年才有,这样一来,难道就没有价值了么?不然。这时就可以用企业未来可能的利润来评估,但未来利润有一个平均的问题,但这样会带来一个对赌协议的问题,很多公司最后出问题都出在这里,毕竟企业的内部股权不稳定是涉及到企业根基的大事。除此之外,如果国外有已IPO的公司,也可以按国外类似公司市值的折扣来参考评估,当然也是可以按企业面对的目标市场额来评估的。在评估企业价值的过程中,行业平均利润率与利润水平也是一个很关键的因素。 一个企业的融资价格并不是越高越好,因为除了真正pre-ipo的项目外,此轮募资价格越高,下一轮的压力就越大,融资的难度也就越大,所以价格一定要合理才行,过高了,下一轮就没有人会投你了,原因很简单:投资商都是想赚钱的嘛。两轮之间总是要有一个几倍的差距,再说了公开资本市场的市盈率也就那么多倍,PE过高,只会让企业不健康成长,创业团队也会更有压力,压力一大,企业的战略与战术都可能会出问题。 目前的市场估值也不是很理性的,风险投资人对企业的估值也是受到很多大环境的影响,比如目前TMT行业因为不被短线看好,所以投资人一般给的PE不高,而对于融资额过1000万美金的私募股权市场,市场上的投资人竞争很激烈,所以价格一般会抬的很高,其实这对于企业家与投资人双方都不是好事。有一个知名VC的合伙人就跟我明确说:他们绝对不与其它VC在具体项目上比价格,因为他们自己有一套企业价值的评估体系。所以很多时候,投资商之间的竞争以及私募股权融资是买方还是卖方市场以及创业者的心态对未来的预期等等很多因素都影响了企业的估值。 价格总是围绕着企业的真实价值上下波动的,这一点是经济学的真理,对于创业者与投资人来讲,都要抱着共同创造未来价值的心态、共赢的姿态来讨论企业的估值,才是企业新一轮强劲发展的开始。后之,价格与价值处理得不好,反而这未来企业发生种种内讧危机埋下了伏笔,关键还在于度的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