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融资租赁
『壹』 融资租赁手续费率怎么计算
很简单啊,手续费金额/净融资额=手续费率
有些租赁公司报价当中写的手续费是每年收取的(若租赁期限大于一年),你应当注意.
『贰』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未确认的融资费用和应付租赁款是不是重复啊
每年支付租赁费900万元中,包括融资租赁固定资产公允价值600万元,融资费用300万元。你占用人家资金,就要承担费用,就是利息,不是很正常的嘛。没有多付钱。
『叁』 融资租赁之间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有哪些
1,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对象,也称做标的。融资租赁合同的客体一般是价值较大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莹等租赁物,这是由租赁合同的性质所决定的。
因为融资赁合同表面是租赁物的交易,而实质却在于融资;其客体表面上是租赁物,实质是相当于租赁物价款的资金。
2,然而,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必须具有合法性的特征。因此,法律禁止流迈通的物体或限制交易的物体,如武器、国家专营产品等应排除在融资租赁合同的客体以外;如果法律规定某种物体的交易须经过特定机关的许可,就需要先经过法律规定的审批程序。
此外,根据融资租赁交易的特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还应具备以下特征:
1、租赁物应是实物财产,任何形式的无形财产都不能成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
2、租赁物应是使用权能够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物,如果使用权与所有权不可分离,则违背了融资租赁的交易性质,不可能成为融租赁合同的标的物;
3、租赁物应是不可消耗物,能够重复使用;
4、租赁物不应是用于个人消费的消费品,由于目前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还不包括自然人,因此,个人消费品也不可能成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全吻合。因此,家长法律以清偿等等。较适合之规定,或补充适用澳门域内法之规定。
(3)重复融资租赁扩展阅读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通常的做法是出租人出资购买承租人选定的技术设备或其他物资,作为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按合同约定取得租赁物的长期使用权,在承租期间,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租赁期满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置租赁物。
『肆』 中小企业融资租赁现状分析需要哪些数据
2中小企业融资租赁存在的问题
2.1缺乏社会认知度
一些中小型企业坚持传统的一次性买断设备的观念,对于融资租赁了解少,没有及时更新观念,导致融资租赁缺乏市场,阻碍了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反过来又影响了融资租赁行业的推广发展。
2.2缺乏理论研究
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发展较晚,融资租赁的形式处于起步阶段,在我国,融资租赁的实践活动先于理论研究展开,因此,企业缺乏对融资租赁的理论研究。企业开展融资租赁活动主要是照搬国外一些企业经验理论的介绍,没有根据企业本身特点,没有建立完整的融资租赁体系。
2.3法律法规不完善
受到我国经济体制的影响,融资租赁业长期得不到经济合同法的约束和有效保护,融资租赁业没有系统、统一的会计标准,融资租赁业税收标准不统一。国家没有制定系统的法律法规对融资租赁行业进行有效的规范,导致融资租赁行业不能长期稳定的发展。
2.4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
首先,我国融资租赁行业法律法规不健全,在这种环境下,融资租赁行业逐步发展起来,因此,有很多不规范的甚至违法行为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严重阻碍了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其次,我国对于融资租赁公司的管理处于多头监管的状态,融资租赁公司受到多重管制,没有统一的标准进行融资租赁行业的规范,导致融资租赁行业发展方向混乱,缺乏发展重点,行业发展违规违法现象多。
2.5租赁标的形式较单一
企业拥有好的项目是通过租赁进行融资的前提,因而,对于企业单纯的流动资金紧张或其他不以物权为载体的融资租赁,目前在我国还存在政策障碍,无法为企业直接解决资金难题。当然在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逐步完善的情况下,融资租赁经营的主体势必会摆脱固定资产的单一模式,朝无形资产租赁、人才租赁及管理租赁等方向发展。
3改进中小企业融资租赁的建议
3.1加大宣传力度和理论研究
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首先要得到企业、政府和社会的认知和支持。加强企业对融资租赁的宣传,改变传统的融资观念,树立“设备使用胜于设备拥有”的观念,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同时,政府要加强重视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制定优惠政策,实施税收减免,积极推动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针对融资租赁行业出现的新问题,加强理论研究,根据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特色,制定相适应的融资租赁体制。加强法律制度的建设,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规范性建设。
3.2加大政府支持力度
对融资租赁行业加强税收减免,降低营业税税率,统一营业税税基。允许企业自身制定设备的折旧方式,减轻承租人的经济负担。与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相关的项目,国家要进行一定程度的税收优惠,避免对融资项目重复性征税现象的发生,只征一次税。
加强融资租赁行业信用保险的建设,建立“租赁信用保险制度”。租赁公司与商业信用保险公司签订协议,当承租人出现违约时,商业保险公司为了减轻租赁公司承担的信用损失,对租赁公司承担一定比例的损失。同时,政府部门设立专门保险基金,对于租赁公司承担的信用风险进行财政支持,分散信用风险,促进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
通过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发展经验,结合我国特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适合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法律体系,制定《融资租赁法》,明确融资租赁企业和承租人的权利义务,规范融资租赁行业的经济活动,对违反协议产生的信用问题,依法进行处理,维护融资租赁公司的利益。建立全国租赁协会,对融资租赁行业进行监督管理,加强诚信宣传,严格进行行业的资格认证,保证融资租赁活动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
3.3积极创新,不断开拓新的租赁业务和租赁市场
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关键在于创新,为此,融资租赁公司除继续做直接租赁外,今后还应积极创新,拓展业务层次,积极开拓租赁市场。第一,加大杠杆租赁、回租租赁、委托租赁、风险租赁、项目融资租赁等业务范围;第二,采用合作租赁、收益百分比租赁等复合式租赁方式;第三,开展多层次的融资租赁业务。
『伍』 可融资租赁物有哪些,租赁物出现质量问题怎么办
一、可融资租赁物有哪些
1、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
我国《合同法》并未对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做出明确限制,但根据国际准则和我国《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物具有限定性。
根据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第1条的规定,国际融资租赁的租赁物为“成套设备、资本货币或其他设备”。而《国际会计准则——17 租赁》中则规定:“本准则适用于一切租赁,除非是:(a)开发或使用诸如石油、天然气、木材、金属及其他矿产权的自然资源的租赁协议,以及(b)诸如电影、录像、剧本、文稿、专利和版权等项目的许可协议”。
我国《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当然,这仅限于金融租赁公司。
2、法律禁止流通的物体或限制交易的物体,如武器、国家专营产品等非可融资租赁物;如果法律规定某种物体的交易须经过特定机关的许可,就需要先经过法律规定的审批程序。
3、可融资租赁物还应具备以下特征:
(1)实物财产,任何形式的无形财产都不能成为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物,例如软件。
(2)应是使用权能够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物,如果使用权与所有权不可分离,则违背了融资租赁的交易性质,不可能成为融租赁合同的租赁物。
(3)不可消耗物,能够重复使用。
(4)不应是用于个人消费的消费品,由于目前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还不包括自然人,因此,个人消费品也不可能成为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物。
二、租赁物出现质量问题怎么办
1、《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由此可见,承租人自主选择租赁物件及租赁物件的制造和供应商。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名称、规格、型号等享有全部的决定权,并直接与供应商商定。承租人对上述自主选择和决定负全部责任。所以如果如果租赁物件出现质量问题,应直接向出卖人请求赔偿/调换等。
2、如承租人证明出租人有以下过错之一,也可要求出租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出租人干预或者要求承租人按照出租人意愿选择出卖人或者租赁物。
(2)出租人擅自变更承租人已经选定的出卖人或者租赁物。
(3)出租人明知租赁物有质量瑕疵而不告知承租人。
(4)出租人对索赔未及时提供必要协助。
『陆』 企业进口设备的INVOICE是电子票,若抵押设备做融资租赁,无法在发票上注明已抵押,是否有重复融资风险
不了解融资租赁,但税局认定的进口票据,不是进口设备的INVOICE电子票(A4纸随便回打,内容随便填,格式五答花八门),而是《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以及《海关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这二种票据等同于国内发票及增值税发票。
在税务、海关审查时,审查的是这二种单据。这二种单据才能证明关税、增值税是已经入国库的。
『柒』 融资性租赁能转为经营性租赁吗
作者:沙泉 在国内可以吗?可以肯定地说也可以。因为过去有先例,现在有范例。早在中国融资租赁发展初期,许多轿车都是通过融资租赁租入后,又用经营性租赁租出的。当时交通行业还租的能力很强,而且法律、法规上没什么限制,一段时间内(84~85年)成为融资租赁公司经营的主流。后因其租赁方式属于变相购车,逃避控办,而被终止。近几年,浙江省租赁公司又开发了公交汽车的租赁,其本质是融资租赁转为经营性租赁。只要按照租赁会计准则披露信息,按国家的税收制度纳税应该说没有什么问题。 上面举的例子最终承租人都是消费者,并且租赁物件属于通用设备,可以轻松回收和轻松处理,至今没有出现过大问题。随着创新租赁的发展,人们对这种方式提出更高的要求。人们不仅为了融资,还有一个目的就是解决表外融资和降低投资规模等多重问题。 按照中国的会计制度,融资租赁的物件纳入承租人的固定资产科目进行财务处理(注意:不列为承租人的固定资产),由承租人提折旧,经营性租赁不纳入承租人的固定资产,由出租人提取折旧。如果通过融资租赁转为经营性租赁,最终承租人的会计处理就可以按照经营性租赁的会计制度进行财务处理和披露。按理说,融资性租赁公司完全可以经营经营性租赁业务,为什么还要转这到手?这里面有两个原因:一是经营性租赁公司的经营资质属于特许经营,融资性租赁公司不具备这个资格,通过这种方式,融资性租赁公司就可以介入到经营性租赁公司的特许经营范围内;另一个原因就是经营性租赁公司需要融资扩大自己的经营规模。 能否开展这方面的业务?一是看市场需求。如果融资租赁公司、经营性租赁公司和最终承租人都有这方面的需求,并且能保障各方的盈利要求,这种做法才能成立。二是产权问题。经营性租赁公司在没有完全获得所有权时,将租赁物件转租出一旦现问题,在目前的法律上还没有完善的保障系统。进入诉讼后因涉及三方甚至更多方(供货商)的权益,程序比较烦琐。三是因税收制度不同,整个租赁过程的税收目前还没有抵扣条件,多次重复纳税使得租金的成本较高。在开展这方面业务前一定要对租赁的收益进行详细的分析,对法律问题要做仔细的研究,慎重运作。 另外一些经营性租赁业务的性质已经改变,比如旅馆业、出租汽车业、公益产业和基础设施,他们已经脱离了“租赁”的行业发展成自己单独的行业。与他们开展转租业务,从形式上看好象是融资性租赁转为经营性租赁,实际的运作中可以按照单一租赁的方式运作。
『捌』 请问动产与不动产的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承租方与出租方分别应缴什么税
内容如下。
『玖』 融资租赁中为什么要开0税率的发票
会计准则和税规抄均规定“主要风险袭和报酬未发生转移”,不确认销售
融资租赁公司操作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则需要承租人向融资租赁公司开具发票。而售后回租业务中的标的物均为旧设备,若正常开票则涉及重复开票纳税问题,企业无法承担税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3号文件(见附件一)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因此,企业通过融资性售后回租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向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出售资产的行为,即使根据相关规定开具普通发票(零税率)后,也不属于税收上的销售行为,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不确认为销售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