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融资乱象
㈠ 怎样看待民间借贷
1.民间借贷具有灵活、方便、利高、融资快等优点,运用市场机制手段,融通各方面资金为发展商品经济服务,满足着生产和流通对资金的需求。
2.民间借贷出于自愿,借贷双方较为熟悉,信用程度较高,对社会游资有较大吸引力,可吸收大量社会闲置资金,充分发挥资金之效用。且其利率杠杆灵敏度高,、随行就市,灵活浮动,资金滞留现象少,借贷手续简便,减去了诸多中间环节,提高了资金使用率I资金实愿效益得以发挥,这在目前我国资金短缺情况下,无疑是一有效集资途径。
3.民间借贷吸引力强,把社会闲散资金和那些本欲扩大消费的资金吸引过来贷放到生产流通领域成为生产流通资金,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不足的压力,对抑制消费扩大亦起了一定作用。
4.它向现存的金融体制提出了有力的挑战,与国家金融展开激、烈竞争,迫其加快改掣。
民间信贷在利用其特点发挥积极作用同时,也伴有消极因素的出现。在实践中,首先由于法律的不明确、体制的不完善,以及认识的不统一,致使一些地方的民间借贷处于非法状态或放任失控状态,法未确立其合法地位,因而它更多地是以地下活动或半地下活动进行的,这无疑为一些不法分子乘机进行金融诈骗活动提供了方便,其次,民间借贷虽具灵活方便特点,但带有盲目性,风险系数极大,往往投资于风险事业而受危害,便在借贷双方和存款者之间产生连锁反应,造成社会不安定因素。第三,信贷经营者往往经营管理能力差,亦无严密的财会、簿记制度,—旦大宗金融交易失败,对金融市场、生产和流通是个冲击。第四,借贷手续过卡简便,一不考虑资信,二无财产担保,每每纠纷发生无法解决,而借贷的直接现金交易,使其难以在更大范围内为商品经济服务,且有些信贷已脱离了生产流通领域,一些人借机放超高利息,进行高利贷活动,这就违背了信贷宗旨,干扰了金融市场,凡此种种,都需要我们从立法上加以研究解决。
民间借贷,泛指在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经济主体之间的资金借贷活动。民间借贷具有制度层面的合法性,是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㈡ 基础设施融资引入民间资本利弊的弊在哪里
民间资金融资抄是指出资人与受资人之间,在国家法定金融机构之外,以取得高额利息与取得资金使用权并支付约定利息为目的而采用民间借贷、民间票据融资、民间有价证券融资和社会集资等形式暂时改变资金使用权的金融行为。民间金融包括所有未经注册、在央行控制之外的各种金融形式。利:民间融资能够吸收社会闲散资金,发挥其最大效用,为企业、个人解决资金周转的困难,活跃经济,带动投资,弥补正式金融机构缺口空白,起到积极重要的作用。弊:民间资金融资由于其非正式性和自发性,在发展过程中缺乏相应的法律约束和有效的社会监督,对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一、经营手续不齐全。二、存有非法集资乱象。三、潜在风险影响社会稳定。四、资金用途不合法。五、标的大、利率高、时间短。六、违规经营现象突出。七、税利流失严重。这些资料投融界站点上都有的,还有相关的最新资讯,您可以去看看哦。
㈢ 民间借贷乱象是否合法
1、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借款合同,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借贷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但借款利率不得超过国家限定的标准,超过国家限定标准,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2、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资金,是其为获得资金利息而自愿实施的行为,对于民间借贷中的商业风险(即借款不能收回的风险),由出借人自行承担。
3、有关民间借贷国家限定利率的规定,请参见下列司法解释的规定: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㈣ 民间融资的问题
民间融资存在的主要问题
民间融资虽然它们能够吸收社会闲散资金,发挥其最大效用,为企业、个人解决资金周转的困难,活跃经济,带动投资,弥补正式金融机构缺口空白,起到积极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其非正式性和自发性,在发展过程中缺乏相应的法律约束和有效的社会监督,对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一、经营手续不齐全。
二、存有非法集资乱象。
三、潜在风险影响社会稳定。
四、资金用途不合法。
五、标的大、利率高、时间短。
六、违规经营现象突出。
七、税利流失严重。
㈤ 民间借贷中已支付的超额利息 法院应该如何判决
一、民间借贷中已支付的超额利息
A公司因资金周转需要向自然人B借款500万并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月息5分,借款期限为1年,期间A公司每月向B某支付 1笔利息,12笔共计,每笔25万,债务到期后A公司无力偿还,A公司遂要求B返还超过月利3分的“超额”利息。
二、法院应该如何判决
对于A公司已付的超过月利3分的“超额”利息法院该如何处理,有意见认为不支持A公司的请求。虽然利息超额,但债务人在自愿的情况下,依约向债权人支付利息,虽超出法律限制规定,但该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应视为放弃对超额利息的抗辩权。
本文认为,同样支持A公司的诉求,“超额“利息直接先对未还清的利息进行冲抵,剩余部分冲抵本金。
首先,B已获得的超过月利3分的利息部分属于不当得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及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可得知民间借贷案件中:1、年利率24%以下的利息部分绝对有效,属于司法保护区;2、年利率24%至36%的部分为自然债务区,如果要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保护,法院不会保护你,但是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法院也不会反对;3、年利率超过36%的利息部分为超额区,属于绝对超额,即使自愿支付,也可请求返还,因此对于超过月利3分的部分,A公司有权主张返还。
其次, 对于B某的 “超额”利息部分,先对未还清的利息进行冲抵,剩余部分冲抵本金。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本案中A、B互负合法、有效、到期的金钱之债(借款合同之债及不当得利之债),符合抵销的要件。A公司诉至法院后,法院会主动依职权对本案的借款合同、借款本金、约定的利息、已付利息等进行审查,否则无法认定债务是否合法,B某也必然会提出A公司连本金都未还清的抗辩。笔者认为此种情况下,冲抵可以更好的解决彼此的债权债务,减少社会矛盾。实践中如果判决B返还超额利息给A某也不符合常理,再者,当前民间借贷乱象丛生,直接冲抵有利于规范普遍存在的“高利贷”现象,引导经济规范发展。
㈥ 高院出台民间借贷最高利率上限,对经济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
任何一项政策的出台,必然存在利的一面和弊的一面,我们能做的是“两权相利取其重,两权相害取其轻”,以及采取措施把弊一面的影响降到最低。用现在时髦的话,就是取最大公约数,尽可能让利的一面最大化。
高院出台民间借贷最高利率上限,从短期来讲,对经济可能会形成一定的冲击,但从长远来讲,规范了民间借贷市场,对借贷市场起的发展起到促进的作用。我个人的看法是,高院出台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上限,对经济利大于弊。
任何一个市场,健康有序,才能长久,一片乱象,只会自取灭亡。这几年一片乱象的网贷企业纷纷爆雷、破产、跑路,就是最好的证明。民间借贷市场,想长久的发展,必须要避免这些。高院出台民间借贷最高利率上限,就是让民间借贷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重大措施之一。
㈦ 民间借贷公司能发展成银行吗
不能称为银行的。
1、长期以来,民间借贷融资一直以高收益、高风险、不规范,而著称于世,不仅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而且极易引发群体性社会矛盾。
2、担保公司有注册资金的限制,不能无节制的进行担保,必须控制在一定的资金规模以内。
担保公司介入民间借贷,有效减少了大量非法集资、高利转贷、暴力讨债、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增强了社会和谐稳定。
㈧ 为什么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能高于银行带快利率的四倍
这是国家在一定程度保护债务人的权益,也是为当今民间借贷乱象念的一道紧箍咒。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其实已经很高了,放贷的人也能够获得很丰厚的回报。但是,放贷的个人和机构也懂法,通过种种手段规避高利率违法风险,以书面或者事实性的证据将高额利息打包进借款本金里,依然可以达到获取高额回报的目的!借贷这行业,很黑,很黑!
㈨ 开正规的民间借贷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条件如下:
1、正规的民间借贷公司必须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2、正规的民间借贷公司必须发起人或出资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
3、正规的民间借贷公司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贷。
4、正规的民间借贷公司利息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上限(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无效。
5、正规的民间借贷公司目的必须合法,不得为他人从事非法活动提供借贷。
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如违法提供赌资、提供走私资金、为涉嫌犯罪的人提供逃跑的资金等,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收缴财产、罚款、拘留;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民间融资乱象扩展阅读:
面对民间借贷乱象,目前的当务之急是政府对其加以规范和引导,并对重大风险事件给予一定程度的干预和救助。可喜的是,民间借贷及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已引起政府高度重视,国务院和相关部门已陆续出台相应政策措施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
然而,从根本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并根治民间借贷乱象,本身是一项系统性的综合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要彻底解决以上问题,必须从体制机制入手,加快宏观经济结构转型步伐,在利率市场化、小企业结构性财政扶持政策等多项体制层面协调配套进行改革,具体建议如下:
一是要加快经济结构转型,通过政策引导和支持民营经济进一步发展壮大,实现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的再平衡。唯有为各市场主体提供资源分配上的均等机会和参与市场竞争的公平环境,才能不断保持民营经济的活力。
唯有保持民营经济的活力,才能在我国这样的13亿人口大国充分解决就业并促进消费。唯有不断促进消费、提高消费在GDP中的占比,才能逐步摆脱依靠投资拉动的经济增长模式。因此,民营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壮大,是经济结构转型成功的必要条件。
可喜的是,面对当前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财政政策已经进一步加大了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的结构性税收减免等政策支持力度。
二是应对民营资本开放金融牌照,合理引导民间资本组建正规金融机构,增加金融机构数量,进一步培育充分完全竞争的金融环境。
通过众多小型银行业金融机构吸收民营资本以满足大量中小企业的正常融资需求,将原民间借贷领域的资本纳入正规金融渠道和正常的监管范围,则可从体制上彻底打通和理顺民营资本供求双方的资金融通渠道。
三是要放松对利率的管制,扩大银行存贷款利率浮动幅度,进一步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使市场主体以资金价格为核心充分竞争,从而达到各项资源和经济要素合理优化配置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