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损失税前扣除
A. 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问: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是否可以税前扣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六条规定:“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二)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三)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四)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因此,贵公司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如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可税前扣除。
B. 股权投资损失可否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五、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C. 股票投资损失是否可在所得税前扣除
1、《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符合条件的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应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一)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损失的书面声明;(二)有关被投资方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工商部门注销、吊销文件;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文件;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三)有关资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况说明;(四)被投资方清算剩余资产分配情况的证明。
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的股权(权益)投资当有确凿证据表明已形成资产损失时,应扣除责任人和保险赔款、变价收入或可收回金额后,再确认发生的资产损失。
2、可以申请退税,也可以申请抵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但是手续比较麻烦:
首先你要提出申请,然后税务管理员调查核实并报上级管理机关,再由稽查局核定多缴数额,再由分管征收的领导,然后就可以抵税,如果要退税,那么还要分管计会的领导签字,再去财政部门签字,人民银行签字,并且需要金库当月有企业所得税税款才能退出
D. 企业股权投资损失如何税前扣除
企业的股权投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按以下材料确认:
1、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
2、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
4、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
5、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6、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
7、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8、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9、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10、属于超过三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另提供不能清算的原因说明。
E. 投资成本损失可否税前扣除
如果你们还有其他投资,那么,投资损失可在取得的投资收益额度范围内扣除,其余所得税前不得扣除。
新旧税法是一致的。
F. 从具体业务看 投资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我公司曾投资于某县卫星纸箱厂,投资额占该厂全部股份的40%,我公司对此项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2002年,卫星纸箱厂发生年度亏损,亏损12万元。为此,我公司相应调减“长期股权投资”,减记“投资收益”4.8万元。这是符合会计制度规定的。但我公司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税务机关要求我公司进行纳税调整,认为这4.8万元的投资损失不应税前扣除。请问:这项投资损失能税前扣除吗? 企业申报所得税时应进行纳税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方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卫星纸箱厂发生的亏损,应由卫星纸箱厂就地结转弥补,你公司按财会制度规定调减投资成本,确认投资损失,减少了你公司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应按规定进行税前调整。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因此,尽管你公司是按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但当与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相抵触时,仍要以税收规定为准计算调整你公司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G. 公司对外投资发生损失可否税前扣除
1、投资损失的账务处理:在投资收益科目核算。在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专计制度、分行业会计制度中关属于投资收益核算内容中都有规定。(我今年做过一个核销投资损失的报告,他们的核算在营业外支出中)。
2、关于投资损失的税前扣除:税法允许。请查看《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05年9月1日实施,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13号)、《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等相关文件规定。
3、第三个问题我没有理解什么意思,既然可以税前扣除,与抵销当年度的盈利有什么分别呢?
回答完毕。
小妹妹,看来你是个新手,那我就放心了。也许我的回答并不准确,还是多看些书或者向税务机关直接咨询比较好 。如果对我的回答满意别忘了给我加分。欢迎经常联系!
H. 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投资资金的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六条规定,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三)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四)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依据上述规定,不符合上述情形的企业撤资损失,不能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