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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投资环境分析

发布时间: 2021-11-08 23:18:05

投资一个项目应做哪些营销环境分析

按对企业营销活动影响时间的长短分:长期环境与短期环境。
我们要区分:
(1)流行:不可预见的、短期的、没有社会、经济和政治意义的。
(2)趋势:更能预见的且持续时间较长,趋势能揭示未来。
(3)大趋势:是社会、经济、政治和技术的大变化。其不会在短期内形成,但一旦形成则会对我们的生活产生较长时间的影响。

市场营销环境主要包括两方面的构成要素,一是微观环境要素,即指与企业紧密相联,直接影响其营销能力的各种参与者,这些参与者包括企业的供应商、营销中间商、顾客、竞争者以及社会公众和影响营销管理决策的企业内部各个部门;二是宏观环境要素,即影响企业微观环境的巨大社会力量,包括人口、经济、政治、法律、科学技术、社会文化及自然地理等多方面的因素。微观环境直接影响和制约企业的市场营销活动,而宏观环境主要以微观营销环境为媒介间接影响和制约企业的市场营销活动。前者可称为直接营销环境,后者可称为间接营销环境。两者之间并非并列关系,而是主从关系,即直接营销环境受制于间接营销环境.

②  投资环境分析1

1.社会经济发展与政局稳定状况评价

智利已经建立了一个比较完整的自由市场经济体制,其经济发达程度在拉美属中等水平国家。1998年国内生产总值为682.5亿美元,人均47400美元,已保持17年的持续增长。如果智利的经济能继续保持目前这种良好增长势头,那么可以预见在未来的10年内,将进入世界发达国家行列。

智利的经济改革真正始于70年代中期,这比拉丁美洲其他国家提前了许多年。自1988年实行全民公决后,智利的国内政治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在拉丁美洲地区,智利已表现出明智的领导地位。此外,智利的经济发展所取得的成就还帮助加速了该地区其他国家的改革进程,打开了拉丁美洲的市场,尤其是吸引了国外矿业投资。据估计,1999年,智利的矿业生产将增长11%,其中铜产量将增长14.6%,达420万吨。1998年智利的外国投资比上一年增长6.4%,达到65.5亿美元,其中39.9%的外国投资投入了采掘业。

从经济角度来看,其重要地位在于:智利作为国际市场中的一员是非常有竞争力的。1996年它的出口额已超过160亿美元,约占其GDP的27%,而铜出口收入几乎占了全部出口收入的40%。目前智利已与Mercosur成员国建立了合作关系,并与加拿大签订了一份双边贸易协议,该协议已于1997年6月生效,这将有助于智利在不久的将来进入NAFTA组织。

智利是世界上经济最开放的国家之一,受自身经济特点所决定,智利经济走势极易受外部环境的影响。1998年,受亚洲金融危机的困扰和厄尔尼诺现象的影响,智利经济繁荣的景象被蒙上了一层阴影。虽然是连续第15个年头经济增长,但增幅大大回落,1998年,智利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为4%(1997年为7.1%),为90年代(1990年除外)的最低增长率。1999年智利经济出现自1983年以来的首次下滑(-1.1%),但经过短暂调整,2000年又迅速恢复增长,达5.4%,估计GDP可达711.5亿美元,人均4940美元。

总的说来,智利政局稳定,社会也是安定的,这种状况在新的一届政府中将继续下去。

2.与中国的经济贸易关系评价

智利是拉美国家中同我国交往较早的国家之一。1961年,我国在智利建立了中国进出口公司商业新闻办公室。1965年,该办公室改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商务处。1970年12月15日,中智建交,智利成为南美洲第一个同我建交的国家。建交后,两国关系顺利发展。到90年代初,军政、经济高级官员互访不断。

1992年11月,智利总统艾尔文作为智利第一位国家元首访华,推动两国关系进入一个新的阶段。此后,两国官员互访更加频繁。

中智建交以后,双边贸易开始正常发展。目前,智利已发展成为我国在拉美地区最重要的贸易伙伴之一。中国对智利的出口额在逐年增长。1998年,中国向智利出口金额6.2亿美元,比上年增长8.54%;进口金额4.21亿美元,增长1.45%;贸易顺差1.98亿美元,比上年增长34.7%。2000年双边贸易额达21亿多美元,为仅次于巴西的中国在拉美的第二大贸易伙伴。

中智贸易具有很强的互补性。我国从智利进口的商品主要是铜、铜精矿砂、纸浆、鱼粉、硝石和木材等。我国向智利出口的商品主要是轻工业品、纺织品、服装、化工医药原料、手工工具、机械设备、小五金、小农具等等。

根据中智两国政府贸易协定的规定,两国之间成立了经济贸易混合委员会。在70年代,由于智利发生政局变动等历史原因,混合委员会的工作未能正常运转。从1979年以来,在中智双方政府的共同努力下,混合委员会逐步恢复正常工作,基本上每年轮流在对方首都举行会议,讨论和研究双边之间经贸问题。通过混合委员会,增进了两国之间经贸的接触往来,促进了双边经贸关系的发展。

结论:中智两国有着传统的经贸友好合作关系,贸易具有很强的互补性。

3.鼓励外商投资政策分析和评价

智利政府十分重视吸引外资,早在1974年军政府上台之初就颁布了《外国投资法》,即第600号法令,并成立了“外国投资委员会”。以后又不断修改,规定对外国资本与本国资本一视同仁。1985年,智利政府公布了外债资本化的第19号条款,修订了公司税法,作出了一系列旨在减税、方便资本抽回和利润汇出的规定,加上近年来智利的经济持续稳定增长和发展,投资环境不断改善,智利被外国投资者认为是拉美最有吸引力的国家。根据标准(Standacd&Poors)公司投资风险分类,智利已被列为BBB级。这是自1982年8月债务危机爆发以来第一个拉美国家达到这一等级。因此,智利已成为外国投资低风险国家。

智利外资来源国主要为美国,约占外资的一半,其次有澳大利亚、英国、日本、西班牙等国。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智利大部分新投资、扩建及相关项目必须由智利外国投资委员会批准,所有投资项目申请的最后决定权归总统,行政当局一般不进行干预。矿业和石油开采已全部开放。

智利对外资的投资比例没有加以限制,外资最高的投资的比例可达100%。

从目前的情况看,外资投资重点主要集中在采矿业、制造业、能源、电信和基础设施等方面。

智利外资法的主要内容是:外国投资者,一旦将资本和项目在智利中央银行、智利外资委员会以及商业部门办理有关立项、资本注册和公司注册手续后,即被认为是一个合法的智利企业,包括进行合资或购股项目的人员,便可享受与智利本国企业同样的待遇(国民待遇)。有关的投资项目手续(不包括债务资本化投资),包括智利中央银行对带进设备价格的评估和审批,一般只需要2~3周,即可办妥。

《外国投资法》规定,投资方式,可以是自由兑换的外汇,有形资产,可以是资本化的技术,以及与外国投资有关的贷款,外债投资,利润转为投资等等。投资者可以在3年后抽走投资资本。投资的技术和原设备折卖为现金抽走时,若不高于或保持原价格水平,不须交税。若高于原价格折卖时,其超出部分需要交纳增值税。投资者汇出利润不受时间限制。资本抽回和利润汇出由智利中央银行按官方汇率折成所需外汇汇出。根据外债资本化第19条款规定,债务资本化投资,前4年净利润可在第5年汇回。每汇出的利润不能超出利润总额的25%。第5年及此后各年所得利润可全部汇回。在前4年中汇出利润时,需按利润的32%交纳提前汇出费。债务资本化投资资本10年内不能抽回。否则按原投资资本额的一定比例交纳提前抽回费。

外资法对外商在智利投资应办的手续都做了详细的规定。

智利执行优惠的外资政策:

(1)对外资企业实行稳定和优惠的税收政策

1977年政府宣布从外国投资创收的利润中征收的固定税率为49.5%,10年内保持不变,后来又延长至30年不变。1993年政府又决定在重新修订的外国投资法中,将对外国投资创收利润征收的固定税率从49.5%减至42%。这使智利在吸引外资方面具有更大的竞争力。

另外政府还规定,外国资本在第1、2、10、12行政区内进行的矿产勘查和开发项目,其所得税减免10%,可以得到产品出口价值10%的政府津贴(每年不得超过250万美元),还可获得项目年度劳动工资总额17%的国家信贷资金。在计算税金时允许固定资产按5年期快速折旧,项目投资生产前的费用在正式生产后5年内分期摊还。

(2)允许外资用智利的债务投资智利矿产勘查与开发项目

这就是80年代中期开始实施的综合型的债务股权转让计划。它对发展智利投资项目,特别是矿业投资项目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由于当时智利债务过重,偿还能力不足。进而影响了投资者的积极性。为使智利重新回到世界投资者的投资组合之中,政府制定了专门的规章以支持这一计划。在计划实施中,有相当部分的智利债务转为矿业项目的股权。1983~1992年间,外资企业共使用了92亿美元的智利外债购买智利国有资产(包括矿产勘探和采矿权)。这一方面减轻了智利的外债负担,同时又可使外资企业带进新的投入。例如Homestkke矿业公司以5700万美元债款租用Hveso金矿为期10年的采矿权,并投资100万美元进行矿区勘探、建设堆浸厂;英美矿业公司和加拿大Comino公司以4700万美元购买了马尔泰金矿,并投资3000万美元建设矿山生产设施;加拿大LAC矿业公司用1900万美元购买了托基铅锌矿,并投资600万美元扩建选矿厂。

(3)允许外企转让矿权

这使外国投资者在投资理财方面有更大的灵活性。例如美国犹他公司和盖蒂公司在结束了埃斯康迪达铜矿的勘探评价后,将采矿权转让给澳英日公司和世界银行金融组织联合组建的公司,由该公司出资建设大型露天开采的铜矿山;美国圣约瑟矿业公司在完成因迪奥金矿的勘查评价后,向加拿大LAC公司转让了采矿权。

(4)免收权利金

经济学家通常认为权利金是矿山企业需缴纳的最重要的税费之一。因为不管矿山是否盈利这笔费用都必须支付。智利多年来一直未征收权利金,这对矿业投资者具有很大的吸引力。

4.税收制度分析和评价

智利的税收主要包括:所得税、附加税、资本收益税、强制性利润分成、预扣税、不动产税、采矿特许权税、增值税、进口税、印花税、社会保险等。

智利公司税收方面的规定,一直在不断修订和增补。1992年,外资的固定总税由原来的49.5%降为42%。公司所得税税率一般为15%。但年销售量在3.6万吨以上的股份公司,除征收有色金属矿石所得税外,还加征附加税,附加税为35%,主要适用于在智利经营的外国公司汇回或分配到国外的利润,外国公司也可选择将所得税和附加税合并为固定税率42%。股息税税率为35%,分公司利润税税率为15%,预扣利息税税率为40%,增值税税率为18%。折旧费率:机械5%,各类工具10%~20%,汽车10%~14.3%,建筑物1%~4%,等等。

采矿特许权税。智利不征收权利金,仅征收采矿特许权税。一般按土地面积的公顷数征收。包括两项收费:一是应特许权要求而付的法律费。勘查收费,申请地面积在300公顷以内的,每公顷0.19美元;超过300公顷的,每公顷1.50美元。对于采矿,申请地在100公顷以内的每公顷为0.38美元,超过600公顷的为1.87美元;二是年度执照费,勘查活动,每公顷0.83美元,采矿活动,每公顷4.18美元,非金属及河流沉积矿产开采每公顷1.38美元。

为了鼓励长期资本投资,限制短期资本的进入,特别是限制短期搞投机的资本的进入,智利政府于1991年规定,按资本进入时间长短征收短期资本进口税。税率最低每月为0.1%,最高为1.2%,累计1年时间征收1.2%,逾1年者不再增加。

智利政府对外国投资者征收的利润税是可以选择的,并受法律保护。智利外国投资委员会规定的税种有两种,第一种,企业利润税15%,这是在智利的所有企业都必须交纳的税,每年4月份完税。第二种是外资利润汇出时才征收。有三种不同的税率供选择:①35%可变所得税,国家进行不定期调整;②42%固定所得税率,适用期间自投资活动开始为期10年,并适用于开采自然资源的矿产业,投资额超过5000万美元者,固定税率为期20年;③40%基数利润汇出税。

外国投资者,在选定利润汇出税后,与智利政府签订执行合同,以确定双方的权益与义务。以后,投资者对所选择的利润汇出税率只有一次更改的权利。外国投资者对所汇出的利润或抽走的资本,按规定完税后,由智利中央银行按官方汇率兑换成所需外汇汇出。

外国投资者,若将所得利润购智利产品运往国外,按一般出口对待,出口结汇向智利中央银行办理。外国投资者或企业,有外汇使用和汇出权,在出口所得外汇汇出时,须按利润汇出征税。

外国贷款应按照智利外汇法条例或按外国投资法进入智利,必须在智利中央银行进行登记,以便于贷款本金以及利息的汇出。贷款进入智利后,应折成当地货币。外国投资者偿还贷款本金汇出时,不需征税,但付贷款利息汇出时须交4%的税。无论是贷款本金和利息的汇出,均在完成15%利润税后进行。

实行纳税优惠是智利政府鼓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重要措施之一。

智利政府对于外国投资者的纳税优惠,原则上与内资一样,即给予外国投资者以国民待遇。外资享受的纳税优惠程度,由外国投资者与外资委员会谈判决定。欲享受纳税优惠者必须向外资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根据智利法律规定,在交纳所得税方面,投资者既可以决定选择适用外资法规定的一般税率,也可以选择开业后10年内的不变税率。但是,相对而言,一般税率低于不变税率。

关于纳税优惠的具体措施,自1974年以来,政府制订了一系列法令,对纳税优惠作了具体规定。大体说来,智利是按产业加以确定的。

(1)对开发森林的纳税优惠

智利1974年颁布的第701号法令,确立了森林地带的法定范围及适宜开发森林的地区,并且具体规定了鼓励开发森林的纳税优惠措施。法令规定,对于开发森林所得收入,可以扣除50%的追加税。但是,木材加工及与此有关的生产活动所得的利润,不能享受第701号法令规定的纳税优惠措施。

(2)对石油业的纳税优惠

根据1975年颁布的第1089号法令规定,从事石油事业承包人可享受纳税上的特别优惠措施。即承包人或者按通常的税率纳税,或者支付所得税。其纳税金额相当于所得报酬或服务费的50%。但是,不管适用哪一种纳税方法,总统都可能根据每个项目的情况,扣除10%~100%的税收。附加价值税和关税也可适用同样的减免措施。出口碳氢化合物可以免纳关税和其他税款。

(3)对原子能企业的纳税优惠

根据1976年9月30日颁布的第1557号法令规定,从事原子能项目的承包人可以与从事石油业的承包人一样,享受纳税优惠。

(4)对从事沿海地区贸易的贸易者的纳税优惠

法律允许拥有智利船籍的船舶从事沿海地区的贸易,并且可以享受减免附加价值税的优惠。

(5)对进口原材料、生产资料的优惠

法律规定,不论是外国投资者还是国内投资者,凡进口生产资料都需要交纳进口税(按到岸价纳税)和附加价值税(按到岸价+进口税交纳),但可以享受以下优惠:①延期交纳生产资料的进口税。1987年颁布的第18634号法令规定,用于生产出口产品所需进口的机械设备等生产资料的进口税,可延期交纳,期限为7年。如果每年的出口率达到规定比例的,则可免纳进口关税。②免纳生产资料附加价值税。1976年颁布的第635号法令规定,按外资法设立的生产企业,如果进口的生产资料等属智利国内不能生产的,经当事人申请和经济部门同意,可免纳附加价值税。然而,由于申请批准免纳附加价值税的手续非常复杂和费时,所以,后来采用进口时先交纳附加价值税,后办理退税手续的方法。③退还原材料、辅助材料的关税。根据1988年颁布的第18708号法令规定,政府有关部门以支票形式退还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进口原材料、辅助材料和零部件的关税。通过第三者进口的原材料也可以申请退还关税。

5.关税政策的分析与评价

智利实行统一关税制。税率为11%,进口商品按CIF价交11%的关税和18%的增值税。进口商品销售到最终消费者手中后,进口商可获得18%增值税退税。有些进口要在11%的关税之外征收附加税:①二手货征收货物进口关税税额50%的附加税。②空运货物征收进口货物关税税额2%的税。

对某些昂贵的消费品要征收奢侈品税,其税率为50%。

智利自70年代后期以来,逐步在实行自由贸易政策。在进口方面,各种限制在逐步减少。目前,除危害国家安全、有伤风化及部分奢侈品外,均允许自由进口。智利于1979年已实现了10%的统一进口税率。目前的关税率保持在11%左右,同时对进口货征收18%的增值税。进口货物的外汇支付,经报请中央银行后,由国内商业银行根据进口申报及货运单据原件办理,汇率依同业银行汇率确定。智利政府还规定,对于资本货物和中间产品的进口,可根据国内企业的具体情况,缓征、减征或免征进口关税。为鼓励出口,出口商享受税收、资金等方面的优惠。其中出口退税的比率依出口额大小确定。商业银行可提供多种外汇和比索信贷。出口商收取出口所得外汇期限为150天,他们可以购买所得外汇收入的10%(上限为500万美元),作为经营活动的开销。另外还可购买10%作为国外经营的成本。

6.外汇管理制度

智利的外汇管理较松,现有两个外汇市场。除上面所说的官方外汇市场之外,还有一个平行外汇市场。平行外汇市场也称自由外汇市场。官方外汇市场与自由外汇市场上的外汇买卖差价少则1~2比索,多则6~8比索。在自由外汇市场兑换外汇不受限制。报纸上每天都公布比索与美元的兑换率,包括官方市场兑换率、协议美元兑换率以及自由市场兑换率。私人团体在这两种市场上都能以自由协议的汇率进行交易。

7.对外贸易管理及政策分析与评价

智利推行贸易自由化政策。在智利,任何自然人和法人只要在中央银行登记注册后便可经营进出口业务,注册资本不限。

智利经济部是制订国家经济政策(包括外贸政策)的最高权力机构。中央银行是外贸政策的执行机构。智利对外贸易事务归外交部经济司统一管理,它通过国内的各种委员会和设在世界各地的办事机构,领导和协调智利全国的进出口商和各行业的数百家企业。智利中央银行在进口货物的审批、非关税壁垒和外汇管理方面发挥主要作用。

(1)出口和出口收入管理

所有商品均可自由出口,除军用物资外,对出口产品和出口目的地均不加任何限制。出口商品价值超过1000美元的,必须通过商业银行结汇,并到中央银行登记。授权商业银行购买出口商全部即期外汇。允许出口商在一特别的外汇帐户保留5%的出口收入,并可从此帐户中提款用于支付旅行费用、咨询费、银行费用、佣金及与出口有关的其他费用。但任何此类帐户在12个月内累积额不得超过50万美元。国家铜矿出口所得外汇收入必须存入中央银行的特别外币帐户,仅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才能允许从此帐户中提款。

为使对小额出口实行退税的制度更好地发挥作用,符合条件的商品(大约占国家年出口量的6%左右)的出口商,根据现行的出口退税制度,可以选择接受退税(出口收入结汇的120天之内)代替出口补贴。根据19024号法令,出口商可以收回支付的进口税,1990年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商品年平均出口额等于或少于500万美元。符合条件的产品目录根据其前一年的出口额每年修订。年出口额(按FOB价计算)也随之调整。对年出口额少于或等于100万美元的出口商的退税,相当于年出口销售净额的10%;对年出口额在1000万~1500万美元之间的出口商的退税,相当于所出口销售净额的5%;对年出口额在1500万~1800万美元之间的出口商的退税,为年出口销售净额的3%。

(2)进口和进口支付管理

除了旧机动车外,大部分商品进口都没有限制。但必须通过当地商业银行获得中央银行签发的进口许可证。通过官方外汇市场对有形贸易的对外支付只有经签发进口许可证后方可支付。

符合文件要求的进口商不受所涉及债务期限的限制,都可获准进入官方外汇市场。

8.资本输出、入管理

1974年7月7日第600号法令(1977年3月18日第1748号法令对此法令作了修改)和《外国投资法》,对长期资本投资建立了管理制度。外国在智利投资必须经外国投资委员会批准,通过合同进行。矿业投资一般不超过8年,其他项目不超过3年。除了少数例外,投资不足500万美元的项目可由投资委员会的执行秘书批准。一般对利润汇出没有限制。但关于此项事宜的特别协议已包括在上面提到的投资活动之中。除非在合同上有其他特别规定,投资3年后资本便可以调回。外国投资者可以选择,或在10年内公司所得税率为42%,或按智利国内公司所得税制度办理(按照这个制度,外国投资者应付税率为32.5%)。与外国投资有关的任何外国贷款,都必须经中央银行批准。第600号法令颁布之前进入智利的资本,如未选择执行此法律,仍可按原规定执行。合同规定石油部分由政府依据总统法令决定。此项法令的权利和义务由矿业部授予国家石油公司。

智利对外资的投资比例没有限制,外资最高的投资比例可达100%。外资投资者的资本抽回和利润汇出由智利中央银行按官方汇率折成所需外汇汇出,投资的技术和设备折卖为现金抽走时,若不高于或保持原价格水平,不须交税。若高于原价格折卖时,其超出部分需交纳增值税。根据1985年5月颁布的《外汇交易规则》的规定,外国人可以把在智利的债权转化为向智利投资的股份。根据外债资本化第19条款规定,债务资本化投资前4年净利润可在第5年汇出,每年汇出利润不超过利润总额的25%,第5年及此后各年所得利润可全部汇回。在前4年中汇出利润时,需将利润的32%交纳提前汇出费。《外汇交易规则》还规定,由债权转化来的上述股份,10年内不得抽回,否则按原投资资本额的一定比例交纳提前抽回费。

9.黄金管理政策的分析与评价

智利发行过3种金币,但每一种都不是法币。货币黄金交易仅可以在指定的交易所进行。不过私人之间的一般黄金交易可自由进行。只要符合黄金进出口交易的正式手续,包括在中央银行登记,那么黄金的进出口是不受限制的。

③ 项目投资分析怎么做

简单来讲,一个公司的项目投资首先要分析项目投资的领域及方向,分析该行业的现状及发展前景;其次,要对项目所处的市场及竞争环境进行分析,同时要用数据说明未来收益测算的合理性及可靠性;再者,要对项目的投资及建设周期作出尽量精确的测算,确保接近真实投资水平;最后,要考率项目的风险,并说明风险所带来的不良影响,最好能提出规避风险及降低风险的对策。

④ 请结合房地产项目投资环境分析的有关知识,简要分析我国2010年的全国经济环境是什么

原创回答:

2010年是十一五最后一年,2010年是复杂的一年,房地产投资与全国的经济遵循过去的几年,有着一种互相影响的关系。
首先,房地产投资环境影响着中国经济发展。房地产投资环境从前几年大规模城市化进程开始,就迈入了快车时代,城市扩张,土地化的政策让中央政府受益,让地方政府受益。受此刺激,政府加大了土地供应,尤其是在2010年上半年,房地产投资快速达到一个峰值,由此引发的是全国经济环境的看上去非常繁荣,但问题来了,泡沫论的产生,劳动力的衰退,房产投资环境开始转走下坡路,政府调控出台,但受到房地产投资环境的高速影响,并不会突然转头,受此惯性,2010年下半年中国经济仍旧处在高速增张预期内。
其次,2010年的全国经济影响着房地产投资环境。2010年经济环境的升温,全球金融危机后的回暖阶段,中国政府为了保经济增涨,投出了4万亿的一揽子计划,2010年是很突出的一年,就是货币超发,货币量的增加,导致了CPI与PPI的持续走高。同时7万亿的贷款,实际估计有9万亿贷款出来,同时这一举带动了房产市场的繁荣,房地产投资在2010年成为了一个标志性年份。
因此,房地产项目投资与全国经济成了相辅相成的效果,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由此,需要房地产市场来改革,2010年下半年开始就是这种改革的开端,防止中国经济因为房地产投资出现问题而导致中国经济的快速下滑,所以说2010年是复杂的一年。

你可以以此为基本,再把这些问题细化描述。

⑤ 项目投资环境主要评估哪些内容

①社会政治环境评估,主要包括对政治环境、社会意识形态和法制建设等的评估。
②经济环境评估,主要对经济发展水平、经济结构和生产要素市场及其结构的评估。
③自然、技术和物质环境的评估,主要包括对自然环境、技术环境和基础设施的评估。
在项目评估时,还应对以下与项目有关的软环境与硬环境进行具体分类评估:
①工业建设的优惠政策和措施;②资源、市场、社会协作条件;③可供利用的基础设施;④建设用地条件;⑤自然资源和地理位置情况;⑥劳动力来源与可供量;⑦其他推动或吸引投资者提出建设意向的背景材料。

⑥  投资环境分析6

1.社会经济发展与政局稳定状况评价

玻利维亚位于南美洲中部,是个内陆国,也是南美地区最贫困的国家之一。普通玻利维亚人的年收入(1000美元)仅相当于拉丁美洲人的三分之一,大多数人还非常贫穷。玻利维亚经济结构单一,没有发达的重工业和轻工业,缺少高附加值的矿产品及其它产品的出口,农牧业基础设施落后,因此,玻利维亚经济的发展主要依赖外国的援助,包括粮食和大多数日用消费品均需从国外进口。90年代以来,玻利维亚政府在经济和金融领域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出口产品从单一的矿产品向非传统产品转移。1995年国内生产总值为61.31亿美元,商品出口总额为11.01亿美元,1990-1995年年平均增长率为5.4%;进口总额为14.24亿美元,1990-1995年年平均增长率为18.9%。1995年国际储备总额10.05亿美元,外债52.66亿美元。1997年玻利维亚国内生产总值是79.68亿美元,人均约1000美元,外汇储备10亿美元,外债45亿美元,通胀率6.7%,外贸总额30.72亿美元,其中进口18.50亿美元,出口12.22亿美元。玻利维亚出口的主要产品有铅、锡、锌、黄金、银、天然气和石油等矿产品以及农产品等。进口产品为原材料、中间产品、工业设备、消费品和汽车等。玻利维亚的主要贸易伙伴是阿根廷、巴西、欧盟、美国以及安第斯共同体和南锥体共同市场国家。

农业是玻利维亚的支柱产业之一,就业人数占全国劳动力人口的47.4%。主要农作物有大米、土豆、玉米、小麦、甘蔗、棉花、咖啡和大豆等。农业发展迟缓,粮食长期依赖进口。

工业基础比较薄弱,主要有食品加工、纺织、制鞋、卷烟等工业,且多为半手工业式的生产。冶金、石油化工和钢铁工业处在开始兴建或筹划阶段。在独立后的160多年中,经历了190余起政变,更换了近70名总统。1982年9月在国内群众运动和日益恶化的经济危机压力下,军政府被迫提前交权,同年10月恢复了民主政府。

目前的联合政府继承了前届政府的宏观经济改革政策:自由市场经济信念、管理的非集权化、国有财产的私有化、加紧货币控制、通过促进教育和良好的健康来减少贫困。这些决策都得到了众多的支持。

在2000年4月,由于一项可能使水费上涨的供水工作工程计划引发了玻利维亚政局的动荡,政府在4月8日宣布持续90天的紧急状况进一步激化了冲突。

2.与中国的经济贸易关系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玻利维亚共和国于1985年建交。1988年11月在玻利维亚拉巴斯举行了第一届双边经贸混委会,1992年3月在北京举行了第二届双边经贸混委会。1992年5月,中玻两国政府在北京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玻利维亚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中玻经济贸易得到加强和发展。

中玻两国早有民间贸易往来。60年代我向玻年均出口数十万美元,但无进口。80年代初期,中玻双边贸易额增长较快,我向玻每年出口500万美元左右。同时,由于我间接从玻进口棉花,双边贸易额曾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但近年来,因玻经济困难,双边贸易有所下降。我向玻出口商品主要有:五金、机械设备、汽车、拖拉机、轻工、纺织和日用品等,我轻纺产品在玻市场很受欢迎,但玻可供我商品很少,自停止进口棉花后,我从玻一直无进口。

近年来,我国在玻利维亚开发了一系列互利合作项目,双方企业界成立了一些合资合营公司。

3.鼓励外商投资政策分析和评价

自1982年以来,军方已停止对政治的直接干预。此后历届玻利维亚政府的经济政策都趋向于吸引国内和国外投资向亟需的领域投资,以促进私营经济部门的发展,使得公共投资能够集中在社会公共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改善上。作为这种改革措施的一部分,便是1991年的矿业法所确立的在矿产勘探和开采准许方面给予国内和国外公司的自由政策,以及更加透明的税收制度。玻利维亚新的矿业法规定采矿要进行土地登记,以减少令人烦恼的争夺土地的官司。同时,该法规也明确规定了采矿人的环境保护责任,并采取更加透明的税收政策,极大地鼓励了矿产勘探活动。根据该法规,采矿利润要上交25%的收入税,或上交毛收入的3%~7%的矿区使用费,这两项中取其中较多的一项。矿区使用费可抵消收入税。

玻利维亚政府于1991年2月通过了投资法。投资法的主要内容有:鼓励和保障本国和外国的投资,承认外国投资者与本国投资者在权利、义务和保障方面的待遇相等(国民待遇原则),资本自由汇进、汇出,货币兑换自由,进出口自由,签订投资保险合同自由,纠纷仲裁自由,允许签订合营公司合同,在确定月工资收入方面雇佣者与被雇佣者可直接签订协议。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玻对外国投资者的外汇的汇出与汇入不受任何限制,以低税率建立简单的财税系统。开办贸易自由区,在自由区内投资建厂,其资本在20万美元以上者,五年内免税,包括地方税和综合税,如投资办农场,将长期免税。玻利维亚政府特别欢迎能提供就业机会的投资。

玻利维亚政府十分重视利用外资。截至1996年,已有约50家外国矿业公司在玻利维亚经营矿山,是1990年的5倍。近年来,美国、欧共体和日本等相继在玻利维亚投资,美国在玻利维亚的投资着重于建筑业和采矿业,欧共体国家的投资倾向于生态环境和土木工程业,而日本的投资则着重于制造业和大型建筑工程。

4.工商管理政策

玻利维亚对外国人在该国兴办股份有限公司、责任有限公司和外商分行的规定,大致相同。如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刚开始时,需由股东们签订法律契约,注明股东姓名、住址、公司名称、管理员姓名、资本结构、利润分配的规定、合作期限、终结规定、争执调解办法和其它公司的有关规定,然后依照法律向主管部门进行登记注册。有限责任公司的筹备需有合伙契据,并向商业部登报或宣布成立。如果外商在玻设立分支机构,需要任命一个当地代表,办理设立、经营、破产程序与当地公司一样。

设立外贸公司的规定

在玻利维亚设立公司代表处,手续十分简便,一般只需到主管部门注册代表处名称、资本和合法住址即可。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①注册公司的程序:在税务局登记,申领纳税人唯一登记证;在所在地区市政府登记;在贸易与股份公司登记处登记;在相应的商会登记(自愿)。②我国在玻国注册成立独资或合资企业另需准备的文件:国内派出公司批准成立的文件;国内派出公司章程、营业执照、营业证书;国内派出公司法人代表派出合资公司法人代表的授权书;国内派出人员无犯罪证明和身份证明;国内派出人员职称证明(自愿),以及派出公司认为需要准备的其他文件。

以上文件均需由翻译公司全部译成西班牙语,在公证处进行公证,送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再送玻国驻华使馆认证,到玻利维亚后还需送外交部再认证。

以上所有资料备妥后,应委托在玻利维亚正式开业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玻国成立公司的有关程序申办公司。

因公赴玻普通人员申办签证手续规定

根据双方政府签订的互免签证协议,我方持有外交、公务护照者可免办签证。持因公普通或普通护照人员需办签证和反签手续。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①所需时间:需提前1个月向玻利维亚驻华使馆申请。②要求项目:照会或公函上应注明邀请人姓名、单位名称及申请人出生日期及地点、工业单位和对外身份。提供邀请函、电。③签证情况:玻利维亚一般发给3个月有效的一次出入境签证。凡经玻利维亚赴第三国者必须申办签证。④反签手续:访玻经贸团组需提前将去访者的姓名、护照号、职务、访玻目的、停留期限及办理反签的申请传真至我驻玻使馆经商参处。凭上述材料及我驻玻使馆的照会在玻利维亚外交部领事司受理并同意后将结果书面通知玻驻华使馆。一般情况下,反签手续办理时间为20天左右。

5.税收制度

玻利维亚的税收政策如下:

增值税13%;交易税为成交额的3%;企业所得税是企业每年财务决算中获得利润的25%;国外受益人税:对外汇出源于波国所得收入时,需缴纳12.5%的国外受益人税;矿业附加税:矿山企业不再缴纳企业利润税,而改为缴纳矿业附加税;碳氢化合物补偿费: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采和销售风险合同中规定玻国石油公司的参股和给予有关部门的补贴办法。经政府批准,可采取加速折旧以提供税收优惠。利润和分红再投入矿业可以完全免税。

6.金融及外汇管理制度

外汇自由兑换,自由汇出。允许外国投资者将所得的利润、股份转让等收入以可自由兑换的外汇汇往国外。

7.对外贸易管理及政策

限制进口的商品

未在玻国注册的药品,正在患病的活动物,携带病菌或有害寄生虫或由农业部宣布含有毒物质的植物、水果、种子以及其它植物类商品,外国的彩券,废旧布料、麻绳、纺织类商品,有毒的、含放射性的矿物废料,仿货币、银行票据、邮票或其它有价证券的广告,不包括介绍钱币和邮票知识的书籍。

需提前呈请报批的商品

武器、弹药及相关的零部件、炸药及爆破品需报国防部审批,制造钱币、邮票、有价证券和股票的机械或仪器、硬币和纸币需报财政部审批,基础教育课本报教育部审批,电台和电视台的发射和接收装置、雷达装置、直升机、飞机报交通运输和民航部审批,麻醉药品、治疗神经性疾病药品、生物碱及附属药品报卫生部审批,对人体和环境造成威胁或含毒性的商品报持续发展和环境部审批。

8.关税政策

玻利维亚于1990年9月8日加入关贸总协定。近年来,玻利维亚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灵活贸易政策,取消了关税统一规定,对部分产品征收出口税,简化出口手续。各类商品进口无需许可证,进口物品征收增值税,以物品的CIF价征收。如果进口的原料已缴了进口关税,在加工制造和出口后退税,加工过程中对使用当地材料无限制。鼓励各国公司在玻利维亚搞来料加工及临时保税仓储和批发业务。

关税

玻利维亚现行统一关税税率为10%,书刊、杂志的税率为2%,资本货物的税率为5%。

保税区

工业保税区,建在政府特别划定的区域内,为全封闭式并配套有开展各类生产活动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在工业保税区内主要是组装加工业;贸易保税区,主要职能是商品的限期仓储,同时可向玻利维亚国内市场分拨商品。

9.经济司法与仲裁制度

玻利维亚企业和居民个人受制于市场的这三重罪恶,腐败、犯罪,以及几乎不能给追索权带来什么前途的不具有预见性的司法体系。

玻利维亚司法系统严重缺乏效率、普遍腐败且面临政治干预问题。为了使新的立法和行政机构能更有效地运行,司法系统必须公正有效地运行。在玻利维亚已经进行必要的改革,其中包括法制教育、完善司法管理和案例流动管理,以及包括替代的庭外争端调解系统发展之类的程序改革。它们还需要加强刑事司法系统,以解决与该区域毒品走私有关的日益严重的犯罪和暴力问题。

⑦ 投资分析报告的投资环境调查分析

任何一个行业、企业和项目的发展都离不开其所在的外部环境。在中国,各地的自然条件、资源禀赋、基础设施建设、经济发展水平和风俗习惯等都有很大的差别。因此,了解目标区域的投资环境对投资决策有重要的参考作用。千讯利用多年积累的区域经济数据库(数据内容包括当地的国民经济发展指标、人口与就业、物价与消费、固定资产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第一、二、三产业及子行业发展指标、对外贸易等。)以及与各地调查机构的紧密合作关系,可为客户提供真实详尽的投资环境调查报告。投资环境调查分析分为针对区域总体投资环境的调查分析和针对具体项目在特定区域的投资环境调查分析。具体内容:(1)硬件环境(产业链环境、交通环境、运营基础环境、通讯港口环境、市政环境)(2)市场服务环境(经济环境、金融环境、人力资源环境、产业环境、物流环境、科技环境)(3)政策和政府服务环境(政策法规环境、政府服务环境、投资保护环境)(4)人文环境(文明意识、价值取向、创业精神、交往操守、创新氛围)。

⑧  投资环境分析3

1.社会经济发展与政局稳定状况

在传统上,秘鲁是一个以农、矿为经济基础的国家。其经济水平在拉美国家居中等地位。秘鲁矿产资源丰富,是世界12大矿产国之一。石油自给有余。毒品、美元对秘鲁经济有着重要影响。藤森总统执政以后,积极推行经济稳定计划,全面进行经济结构调整,控制了恶性通货膨胀,实现了重返金融体系的目的。但目前经济仍然困难,资金短缺,投资乏力,这些问题一时难以解决。

1995年秘鲁总统大选,藤森获得64%的选票当选。藤森上台后,传统政客盘踞的议会和腐败成风的司法机构严重阻挠其改革方案的实施。针对这种情况,他采取了果断措施,下令解散议会,改组政法部门和整顿国家权力机构并成立一院制立宪议会,通过了新宪法。藤森在第一任期内,取得了两大政绩:抑制了通货膨胀,复兴了秘鲁经济;平息国内暴力、打击恐怖主义,实现社会稳定。政府得到全国上下一致拥护,社会和政局稳定,是外商外资进入秘鲁的有利条件。2000年11月,藤森因政府中高官亲信腐败丑闻而遭国会罢免总统职务,藤森也滞留日本,但预计社会和政局稳定将会继续。

2.与中国的经济贸易关系

1971年11月2日中秘两国建交。建交后两国关系发展顺利。两国在政治、经济等各个领域的合作与交流正常进行。同年11月,秘鲁动力和矿业部长访华,两国签订经济技术合作协议;1972年8月又签订贸易协定。在藤森第一届总统任期内,两国政府高级官员来往密切。1990年以来,我国先后有钱其琛副总理、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汉斌、地矿部部长朱训、国家科委副主任朱丽兰、广东省副省长卢瑞华、中联部副部长朱善卿等访问秘鲁。1991年以来,秘鲁总统藤森、空军司令贝拉尔德、第一副总统兼参议长圣罗曼和国防部长托雷斯等先后访问了中国。

中秘两国经贸发展良好。两国成立了政府间的“经济贸易混合委员会”,并于1992年4月在秘鲁利马召开了中秘经贸混合委员会第1次会议。1992年11月,首都钢铁公司参加了秘鲁铁矿公司的拍卖招标,以1.2亿美元中标,但近年来经营状况一直欠佳,其中尤以劳资关系难以处理。

3.鼓励外商投资政策

秘鲁实行鼓励外商投资的政策,吸引外资是秘鲁现政府经济政策的重要内容。在改善投资环境方面,秘鲁政府首先制订了外资投资法。秘鲁外国投资和技术委员会批准了《外国投资、技术转让以及专利和商标许可实施细则》,并立即生效,其中对外国投资的规定主要内容如下:①可以用无形财产进行投资。②除非有特别法律明确作出限制,否则对外国投资的数额、其在公司资本构成中的比例、经营范围不作限制。③由秘鲁的法人或自然人所拥有的股票可以不受限制,不需要事先经过外国投资和技术委员会批准而自由转让给外国投资者。但转让后应当登记。④取消了限制将股息和利润汇出秘鲁的,不需要求汇出时必须事先经外国投资和技术委员会同意。⑤不再要求投资必须事先得到批准,但投资后仍须进行登记。⑥给予外国投资者以本国公司同等的权利,并向外国资本开放所有经济领域。⑦外国投资者无需经任何政府部门批准即可将全部资本和红利汇往国外,红利汇出时按10%税率纳税,专利使用费税率为28%。

秘鲁的外国投资法规是拉美国家中最自由宽松的法规之一,它突破了安第斯集团第291号决议的范围,不仅承认外国直接投资,而且认可间接投资。

为了鼓励外商投资,秘鲁正在进行几项改革:①外贸机构改革。为了突出外贸在秘鲁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政府对外贸机构进行了调整,停止了外贸协会的业务活动,其职能转移到工商旅游一体化部(简称工业部)。这种调整是为了强化政府外贸机构的职能,目的在于提高工作效率,克服官僚作风,减少中间环节,以适应国际竞争的需要。②放宽对外国投资的限制,最大限度地吸收外资。例如,从原先严格限制外国在国内开设银行,或投资某些行业(如石油、电脑等),现在已取消限制,对外资利润汇出的限制,现在也基本取消。③取消外汇管制,实行自由兑换,汇率自由浮动。这一措施减少了人们的顾虑,促进了资金的回流。④实行自由市场经济,减少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具体措施有放开物价、取消补贴,对国营企业实行私有化,减轻国家负担,实行平等竞争等等。

秘鲁在矿业部门实行的私有化,自1992年5月26日到1994年1月25日,共以市场价格拍卖了7家大型矿业公司(其中秘鲁钢铁公司为我国首钢公司收购)。现在,外国公司可以直接购买现营矿山(包括设施在内),可以通过参股参与新项目。秘鲁最近私有化的国营矿业公司主要包括:Condestable(铜,1992),Hierro Peru(铁矿,1992),Cerro Verde(铜,1993),Yintaya(铜,1994),Centromin(铅锌,1995)等。迄今为止Minero Peru公司销售股票收入已超过10亿美元。

秘鲁的矿产储量只有5%得以证实,政府下决心彻底修改与矿业有关的法律以改善矿业投资环境,并于1992年颁布了新的矿业法。1996年5月颁布新的矿业地籍管理条例。秘鲁政府颁布的新法律被认为是南美洲最令人鼓舞的法律,它保证能较快地获得矿权。只要矿权的持有人按规定每公顷土地每年缴纳1到4美元的租费(称为矿权特许权费),这种权利就是永久性的,不得撤销。明确了矿权是一种可转让的财产权。矿权人有广泛自由安排投资的数额和时间,对是否投产可自主作出决定。同时,无论在国外还是在国内经营其产品不受限制,可自由处理销售过程中所得到的任何外国货币。只对经营活动中所获利润的分配征税。应支付的税率加在一起不超过可分配收入的37%。当投资不少200万美元时,税收、汇兑和各商业条款保证10年不变,而投资不少于2000万美元时,则15年不变。

限制投资的产业

对于外商申请石油、天然气等矿产勘探开发活动,法律则允许用特许的方式进行投资,期限为20年。但是,禁止外商向距离国境50公里以内的矿山、土地、森林、水域、石油和能源投资。

关于投资比例

秘鲁对企业中内、外资比例有明确规定。其规定主要表现在提高内资比例和限制外资投资比例两个方面。法律规定,外资企业如要享受安第斯共同市场自由化计划所规定优惠,就必须在15年内逐步把外资企业转换为内资企业或合资企业,就是说要逐步提高内资的投资比例。法律还规定,新举办的企业内资必须逐步做到超过50%的比例。已营业的老企业的内资比例3年后须达到15%以上,5年后为30%,10年后为45%,15年后达到51%。但是,上述规定不适用于基础工业和金融、运输、通讯企业以及出口率达到80%以上的企业和旅游企业。

外商向商业银行投资,其投资比例允许最高为1/3。

另外,根据1988年10月22日《第193-88-EF总统令》规定,外债可转化为股份。适用对象为中长期公债以及短期运行资本。这样做的目的,在于扩大新项目和现有出口项目。

当地资金的筹集

秘鲁不允许外资企业在国内筹措长期资金,但可以筹措短期资金以及不超过3年的中期资金。

汇款和再投资

秘鲁法律对这方面的规定,是根据不同情况制定的。

对利润和红利汇款的规定。

法律规定,外国投资者1年汇往本国的利润和红利的金额,限于其向外国投资委员会注册资本的20%。

对使用国产原材料之外资企业汇款的规定。

法律规定,使用国产原材料、且对当地的经济开发有贡献的外资企业,可根据出口比例,增加汇款金额,并可超过20%的限度,关于增加汇款的条件及可增加汇款数额的规定有三:①根据出口的增长情况,决定汇款的增长率。法律规定,出口企业的出口率每增加10%,汇款率则可提高1%,最高可提高到7%。②根据外资企业使用国产原材料的比例,决定汇款增长率。如使用国产原材料的比例为50%~65%的,汇款率可提高1%;如果为65%~80%,汇款率可提高3%;超过80%的,可提高5%。③根据地区开发情况决定汇款增长率。秘鲁根据各地区开发情况,将全国分成6种类型,且按地区类型决定汇款率。目前,从利马-卡亚俄地区到贫穷地区的汇款增长率分别为0~0.8%。

对基础产业汇款的规定。

为了鼓励外国投资者向基础工业投资,法律规定,石油、矿产等基础工业,如出口率达到80%,所得的利润可全部汇出。旅游观光企业的利润也可以全部汇出。

4.工商管理政策

在秘鲁开办公司,手续比较简便,但要求具备下列条件:①要有固定办公地址;②有个人身份证件(有临时居住证也可以);③设股份公司(S.A)股东要3人以上,设有限公司(LTD)2人即可。注册资本不限。申请人具备以上三条,即可向不同的工商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领取纳税证,很快即可批准。

外商在秘鲁投资,手续也很简便,外国投资者只要向外国投资和技术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领取纳税证,注册登记,很快也会得到批准,取得投资证明。凭此证明投资者便可将利润汇往国外。

秘鲁吸引外资首先投向开发自然资源,如石油、矿产、渔业、农业等。

对于外商外资企业筹措资金事宜,秘鲁法律规定,不允许外资企业在秘鲁国内筹措长期资金,但可以筹措短期资金以及不超过3年的中期资金。

5.税收制度

秘鲁第23407号产业法废除了第18350号法中对产业的分类,以及根据不同类型产业给予财政税收优惠的政策,即秘鲁产业法给予税收优惠的依据不再是产业的性质,而是企业所处的地理位置,其目的是鼓励投资者开发利马-卡亚俄以外的贫困地区。秘鲁税收有以下几种类型:

(1)所得税

秘鲁征收所得税的范围是来自秘鲁境内不动产的净收入、在秘鲁提供个人服务的收入、在秘鲁定居的自然人和法人所获得的红利。为了确定外国公司的纯收益,税法规定所有在秘鲁付出的费用和为创造收益与保护资源所必须的费用,均应从毛收入中扣除。付给非居民的专利费、技术咨询费、利息和薪水,只要受款人在秘鲁已经纳税,均可被视为应扣除的费用。

所得税按月支付,税率为32%~57%,每年还要进行一次最后的调整。分公司的利润按与公司税相同的利润纳税。固定资产重新估价后的增加值,其税率一般为6%,但还要根据当年物价指数进行调整。在秘鲁注册的公司在国外获得的服务报酬,按40%的税率征税。支付给外国公司的红利必须从收入中扣除40%,但如果获得这项收入的公司其本国税率超过30%,扣除比率可降至30%。支付给本国公司或个人的红利按基本所得税率征税。支付给外国债权人的利息、公司债券利息以及其他不记名债券利息,应从收入中扣除12%;用于开发目的的贷款利息支付,以及为在秘鲁投资建厂给国外支付的利息,按10%的税率征税;在中央储备银行注册的国外贷款利息的支付享受免税;支付给外国公司的专利、商标和技术咨询费,在事先扣除32%后,其余68%按40%征收所得税,也就是说,实际税率为27.2%。

(2)营业税

秘鲁营业(销售)税普通税率为16%;对生活必需品免征营业税,但对奢侈品征10%~116%的附加税。第23407号法规定,设在利马-卡亚俄地区以外的公司在开业的第1年免征80%的营业税,第2年免征60%,第3年免征40%,第4年免征20%。但从安第斯集团以外的第三国进口的而且是该集团成员国能够生产的产品不享受这种优惠待遇。

(3)采矿税

秘鲁于1991年颁布的新法令保证了矿山所有人能尽快获得采矿权,如果所有人照章交纳税费(每年每公顷1~4美元),采矿权可永久不变。当产量和投资得到核实后,这种税费可酌情减免一部分。新法还规定,只对采矿公司来自经营活动的利润分配征税,税率不超过37.5%,并对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材料的增值税实行退税。投资不少于200万美元的公司,税收和其它商业规则保证10年不变。

秘鲁执行对外商投资税收优惠政策。秘鲁对外资的纳税优惠,主要表现在下列几方面:

(1)对举办在利马-卡亚俄地区之企业的优惠

法律规定,凡举办在利马-卡亚俄地区的企业,可享受减免税款的优惠,其中,所得税最多可减免60%。

(2)对举办在其它地区之企业的优惠(边远、密林地区除外)

所得税最多可减免到90%。另外,为扩大出口而新举办企业以及为扩大原有企业规模或采用先进技术装备的企业,如是设立在利马省的,则可连续10年享受减免所得税、企业资产税的20%~100%优惠,如是设立在利马省以外的、则可连续15年享受减免所得税、企业资产税40%~100%的优惠。

企业从利马-卡亚俄地区迁至其它地区时,根据不同地区(包括边境.密林地区),可享受3~7年减免所得税及企业资产税40%~100%的优惠。另外,还可从纳税额中扣除15%的销售税。

(3)对举办在边境、密林地区之企业的优惠

可享受免纳各种所得税的优惠。包括现行的和今后新设立的税款。如企业搬出利马-卡亚俄地区,则可免交企业资产税和各种销售税及部分选择消费税,期限为5年。

另外,外商如用纯利润投资或投资矿产业的,则可抵押3年的法人税,并且,在回收追加投资资金时期,法人税税率可降低1/3;外商如向旅游观光业投资,则可享受大幅度减免税款的优惠,如果是用本企业的税后利润再投资的,最高则可免纳100%的税款。

(4)对进出口的优惠

举办在密林地区的外资企业进口特定商品时,可享受减免税款的优惠。产品出口企业进口生产资料时,可享受免纳销售税的优惠,2年内可免除出口生产额的40%。另外,当企业进口的生产资料的金额与出口额相等,可免纳进口税,期限5年。

6.金融

现政府撤销了前政府执行的“银行国有化的有关规定”。允许黄金自由买卖,允许自然人和法人在国内自由持有、使用外币和携带外币出入境。

秘鲁不仅在利马设有一家证券交易所,而且还建立了全国证券委员会,负责管理证券的发行和交易。秘鲁公司法规定,所有以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成立的公司,其股票均需在证券委员会注册登记,并有义务对下述情况向有关机构提交书面说明:公司给予创始人、股东及第三者的特权和优惠,股票种类和平价,认股期限和条件,为认股人支付认股费用的信用机构地址,公司宪章和细则等。公司法还规定资本超过10万美元,营业额超过2000万美元的公司均须向税务部提供商品库存的资产负债表、总帐、分类帐、销售记录、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备忘录、股东和股票转让记录以及由独立的审计人员出具的证明等。营业额在5000万美元以上的公司,每年还须在秘鲁官方报纸《秘鲁》上公布其资产负债表。

国内有4家国家发展银行、1家抵押银行、1家金融发展公司、21家商业银行、1家外国银行和2家多国银行。

7.外汇管理制度

允许外国投资者将所得的利润、股份转让等收入以可自由兑换的外汇汇往国外,允许自然人和法人居民自由持有、使用和在国内支配外币,秘鲁对出入境旅客携带外币无任何限制。

1991年3月生效的秘鲁《外国投资、技术、专利、商标转让实施细则》取消了23407号法对外资企业利润汇出所作的限制,规定外资企业的利润汇出无需外国投资与技术转让委员会(CONITE)批准。外资企业不仅可以自由支配销售收入中的任何外币,而且可以在外汇市场上自由买卖。

对于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或同一个母公司的子公司之间所达成的外国信贷契约,秘鲁金融法规定,贷款实际年利率不得超过资金提供国金融市场上头等证券现行利率的3%。至于其他类型的国外信贷契约,其贷款实际利率须由秘鲁有关机构根据对方金融市场的行情来决定。实际利率可被理解为债务人使用外国贷款所支付的全部成本,其中包括佣金和其他费用。

外汇交易可以使用除美元以外的其他15种外币进行,这些外币的汇率是依据它们在国际市场上对美元的汇率套算而决定的。

1991年,公司和自然人获准可以持有国外的外汇余额。秘鲁远期外汇交易没有作出规定。在国内银行可以设立外币帐户。

从1961年2月15日开始,秘鲁正式接受了基金协定第八条第2、3、4节规定的义务。

(1)外汇管理机构

外汇交易所被确定为负责购买居民和非居民的外汇和施行支票,并负责为国外旅游者出售外汇以及向非居民回购外汇。

公共部门在国外借款及由政府担保的私人部门在国外借款,必须由外债委员会负责推荐,并得到最高法令的批准。公共部门必须向公债总署申报其短期负债情况,特别是自1983年1月以来,企业必须向公债总署提交他们的年度短期外债计划。

(2)对外结算货币

所有外汇市场都必须以规定的15种可兑换货币之一作为其营运货币,但秘鲁中央储备银行发行外汇证券只能以美元方式进行。秘鲁与阿根廷、玻利维亚、巴西、智利、哥伦比亚、多米尼加共和国、厄多瓜尔、墨西哥、巴拉圭、乌拉圭、委内瑞拉之间的支付,必须通过秘鲁中央储备银行与其他国家中央银行相互持有的帐户,“拉美一体化协议”中的多边清算体系来进行。

(3)贸易外汇管理

出口收入管理传统的出口货物必须由设在秘鲁的银行确认的不可撤消信用证来融通资金进行。

(4)非贸易外汇管理

非贸易外汇收入不实行外汇管制。

除公共债务和利息支出外,几乎所有的非贸易外汇支付都不进行外汇管制。

利润的汇出要办理税务手续。国外对秘鲁石油公司的投资必须与秘鲁政府签订特别合同。

因商务旅行、观光旅行、教育补贴、家庭供养和医疗所需外汇购买数量的限制已于1991年取消。外国职工所得外汇收入的汇出不受限制。在国外旅行交纳30美元的税收已被废除。

(5)资本输出、入管理

秘鲁对资本汇出没有限制,包括未经担保的私人债务的分期偿还。

没有签订以新债抵旧债协议而从银行获得的短期贸易贷款,可以延长到协议签订后到期。用于这些债务的地方货币基金按照原始债务到期日存入设在中央储备银行的特别帐户。经中央储备银行允许,特别帐户的基金可以以外汇标价向国内贷出,但期限不能超过1年。

新增的外国投资必须向外国投资和技术委员会登记。如果一个在秘鲁注册的外国公司想获得卡塔赫纳协定所规定的免税待遇,它就必须允许由秘鲁国家投资者获得它们公司的股份,以便在30年内按规定把公司变成与秘鲁合资公司或者变成国家的公司。为了这个目的,在最初3年内,国家投资者在这类企业的股份要不少于15%;在10年后,股份要提高到至少30%;20年后至少达到45%;在30年期限结束时,至少达到51%。合资公司指国家投资者持有的资本在51%~80%之间的公司,国家公司指国家投资者所占资本在80%以上。

在矿产领域的投资根据由708号法令修改的矿产管理普通法管制。政府准许矿产享有特别税收待遇,并保证得到外汇。

(6)进口支付管理

为了出口而进口的原材料和中间产品,法律规定由特定的部门审定这类进口物品,符合临时准入制的条件可免征进口税。除了个别特例,进口货物必须按进口货物的到岸价格征收16%的增值税(进口税除外)。免征增值税的是一些农产品、某些矿产品、燃料、药品和供个人使用的物品(包括相当于0.2立方米的机动车)。进口关税的最高税率是进口价格的25%。

1991年,对所有进口货物不受限制地预付款的授权已被批准。还颁布了关于由国际公司在装货港预检的法规。

8.对外贸易管理及政策分析与评价

从1990年8月开始,秘鲁政府解除了进口限制,除极少数商品外,其他商品进口均不需进口许可证。同时免除进口的活动物、鱼产品、甲壳类动物、软体动物、鲜牛奶、生咖啡、茶叶、种子、水果和普通药品在秘鲁销售的一般销售税,一般国家对秘鲁出口均无特别限制。

9.生态环境管理

外国投资者必须注意环境保护。1990年9月,秘鲁政府颁布了一部严格的全国性的环境和自然资源法(第611号法令)。1991年10月,秘鲁又发布了637-91-CG决议,制定了一套具体实施办法。法律的制定与实施,反映了秘鲁政府对环境的重视,反映了公众企业界对环保问题的关注和对治理环境污染问题的支持。

根据现行法规,绝大多数工程项目的建设需要事先提交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报告,特别是建筑、石油天然气开采、矿业、渔业、森林开发以及石化等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生产和建设。有关的环境报告必须经过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关于水污染的控制,法律规定禁止向江、河、湖等水域倾倒固体、液体或气体污染物质。矿业和能源用水,事后必须经过再处理。法律还根据不同情况对各种废液的处理作了限制。在公共排水系统中处理工业污染须经事先批准。

法律对限制空气污染和噪音污染作了规定。一些市政当局还针对各自所辖地区的汽车排放废气问题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各露天矿在开采过程中也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或控制对空气的污染。

废弃物的存放位置距各种水体不得少于500米。往海洋中倾倒废弃物,必须依照联合国的有关标准。法律禁止有毒废弃物及化学品的进口。

对于违反环保法规的处罚比较严厉。严重违法最多可处以8年徒刑或者处以巨额罚款(相当于1500个工作日的收入)。

10.关税政策的分析与评价

秘鲁近年来进行了两项关税改革:取消进口限制,大幅度降低关税。

长期以来,拉美大多数国家,当然也包括秘鲁实行进口限制,如实行“进口配额制度”、“优先进口商品单和禁止进口产品单”以及“进口许可证”制度。此外,还利用汇率、海上运输、商品检验等多种非关税措施严格限制进口。

藤森上台之前,秘鲁进口关税为25%~110%,另有许多商品,如粮油、石油等均由国家控制,每年发放进口许可证,控制进口数额。

1990年8月,藤森上台以后,秘鲁政府解除了进口限制,除极少数商品外,允许一切商品进口,与此同时,政府还降低关税,并把多种税率简化为3种,分别用于下列三种不同商品的进口:①在本国不能生产或者生产不足的商品,如基本食品、药品、工业原料、机械设备及零配件等。其税率最低,为15%。②某些原材料和中间产品,如化工原料、土畜产品、棉花、橡胶等,税率为25%。③制成品、奢侈品、与本国产品有竞争的商品,税率为50%。

1991年3月,秘鲁政府再次公布降低关税,税率进一步简化为15%和25%两种。1990年8月公布的第一类商品的税率保持15%不变;第二类商品税率从25%降为15%,降至第一类税率水平;第三类商品分为两部分,其税率从50%分别降至15%和25%。税率从50%降至15%的商品主要有:各种汽车和零配件、计算机、发电机组、多相电动机、机器零件、配电盘、电缆、漆包线、插座、开关、小五金、玻璃、纸张、砂纸、颜料、清漆、扣子、拉锁、种畜等。

税率从50%降为25%的商品主要有:家用电器、家用五金制品、炉灶、割草机、自行车、玩具、乐器、铅笔、圆珠笔、眼镜、化妆品、肥皂、鞋油、各种织物、成衣、鞋类等。

据统计,现在税率为15%的商品达4319种,约占全部税目的82%;税率为25%的商品有950种,占税目总数的18%。

对特殊地区,边远内地,一些临时性急需产品实行更低关税。

⑨  投资环境分析5

1.社会经济发展与政局稳定状况评价

委内瑞拉经济发展较快,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曾经是拉美最富有的国家。1993年以来,特别是1994年初爆发金融危机以来,委内瑞拉经济一直不景气,国内生产总值呈负增长,通货膨胀率居高不下,居民实际生活水平大幅下降。1996年政府开始实施经济调整计划,1997年经济开始复苏。1996年国内生产总值261190亿玻利瓦尔,折合659亿美元,人均119.3万玻利瓦尔,折合3008美元,为拉丁美洲中等发展中国家。

委内瑞拉从1989年开始实施激进的改革开放政策,通过私有化、降低关税、放开进口、鼓励出口、取消对外资的限制、推动经济区域化等措施,促进经济的发展。委内瑞拉经济的主要支柱是石油,石油也是使委内瑞拉成为拉美最富有国家之一的主要因素。委内瑞拉是世界著名的石油生产国和出口国。石油主要出口美国、日本、加拿大等国和欧洲、中南美洲。其出口占出口总值的90%以上,占财政收入的60%以上。委内瑞拉石油、天然气产量连年高产,为该国带来滚滚的财源。特别是1999年以来,世界油价暴涨,委内瑞拉从中获得巨额利润,财政状况有明显改善。

除石油采矿业外,委内瑞拉整个工业基础薄弱。近些年来,化工、炼铝、纺织、食品等工业有一定发展。

委内瑞拉通过改革农业体制,发展多种经营,委内瑞拉农业有了较大发展,农业内部结构有很大变化,由过去单纯发展可可、咖啡种植的单一经营,过渡为种植业和畜牧业并举,侧重发展畜牧业的多种经营。种植业的专业化、机械化水平较高。

委内瑞拉林业资源丰富,森林面积约达48万平方公里,约占全国领土面积的53%,主要分布在东南部。沿海和内河水系的水产丰富,为发展渔业提供了良好的条件。

委内瑞拉经济发展迅速,对外贸易有较大发展。1994年,进出口金额为231.9亿美元,其中出口154.8亿美元,进口77.1亿美元。1995年进出口总额304.5亿美元,其中出口188.7亿美元,进口115.8亿美元,外贸盈余72.9亿美元,外汇储备97亿美元,外债总额374亿美元。主要出口商品是石油及其制品;其次是铝锭、铁矿砂、钢材、可可、咖啡等。进口商品主要有机械产品、运输设备、化工产品和粮食等。主要贸易对象是美国、加拿大、欧盟各国、日本、巴西、俄罗斯等。

1958年建立民主体制以来,委内瑞拉政局一直基本稳定,享有南美之“民主橱窗”美誉。主要政党均按1961年通过的现行宪法轮换执政。但自1989年实行新自由主义政策以来,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发生经济危机和金融危机,贫富差别、城乡差别和地区差别扩大,70%的人处于贫困状态,再加上行政管理不善、贪污腐败成风、法制建设不健全、部分青年的“享乐主义”等因素,社会上偷盗、吸毒、暴力活动等有加剧的趋势。1992年2月发生过2次未遂军事政变。政变前后,下层人民争取改善经济待遇的斗争此起彼伏。由于政治的不稳定和金融部门有联系的恐怖主义政治气氛的压力,委内瑞拉1993年以来投资显著减少。在1996年第二季度,该国政府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安排和支持下,采纳了更为正统的经济政策,成功地举行了基于利润分成合同的10个勘探新区国际招标,这是该国规模最大的一次招标。8个区块已决标,与来自8个国家的14家公司签订了8项协议,委内瑞拉国家石油公司从中共获得2亿多美元的定金和1500万美元的资料费。1997年又推出了近20个边际油田的国际招标,旨在吸引外资,增加这些油田的产量。根据委内瑞拉国家石油公司十年发展计划,在2005年前10年,将对石油部门投资600亿美元,其中大约270亿美元将主要依靠外商投资。由于国内经济已走向正轨,而且有良好的外商投资环境(1996年该国为世界投资热点排名的第1位)。该国实现石油工业十年发展目标的可能性极大。目前该国实行一体化型石油发展战略,即石油勘探、开发、生产、储运炼制加工、定价、产品分配和销售的各个经营环节纳入一条价值链,统一协调经营,谋求整体利益最大化。委内瑞拉国家石油公司由上游业向美国、欧洲和亚洲的炼制、石化加工产业渗透,并建立全球销售网络。

1999年2月,查乌斯上台执政,主张实行国家与市场相结合的经济政策,推动经济多样化,吸引和保护外国和私人投资,改革税制,维持货币和汇率双稳政策,抵制通货膨胀,从根本上改善经济。

1999年,委内瑞拉是拉美地区经济衰退最严重的国家(增长-7%),2000年该国除了继续深化改革以外,石油涨价也给这个石油输出国带来了好处,使经济恢复了增长。1999年委内瑞拉没有大规模投资,几项大投资推迟。

2.与中国的经济贸易关系评价

1974年6月中委建交后,两国贸易有所增加,但到80年代末,我出口额有所下降,中委两国双边贸易一直处于较低的水平。最近几年,我出口又有较大的增加,两国贸易增长较快。1998年双边进出口总额为1.8亿美元,其中我国出口1.7亿美元。我国向委内瑞拉出口的主要商品有纺织品、轻工业品、玩具、自行车及其零部件、手工工具、五金、节日灯饰、搪瓷、机电产品等。多年来我从委进口额一直不大。主要进口商品有乳化油、铁矿砂、钢材、铝、乙烯等。

中委两国经济合作主要在石油领域。我国在委内瑞拉承包工程项目已开展数年,业务量也有较大的发展。目前我国有9家企业在委内瑞拉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中国企业在委内瑞拉兴办了多家独资、合资企业和贸易公司。随着石油合作的开展,委内瑞拉已成为拉美吸收中国投资最多的国家。

委内瑞拉同中国贸易存在问题主要是:相距遥远,贸易周期长,收汇风险大,以及其对中国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等。

3.外商投资政策

委内瑞拉实行鼓励外商投资的政策。根据1992年2月颁布的2095号法令,取消了外国企业转变为本国企业的规定,取消了外资进入委内瑞拉市场的一切限制。外国投资者享有本国投资者同样的权利和义务。但进入的外资必须到委内瑞拉外资管理局进行注册登记。目前,在委内瑞拉私营企业可以公开地、不受限制地进行经营。除了铁矿以外,在矿产资源的勘探开发中,国际资本的介入不受任何限制。虽然铁矿的开采被国家所独占,但其加工却是对地方和国外私营企业开放的。外资可以汇出所有的分红和利润,但必须预先支付相应的税收。公司所得税为20%或30%(石油公司为67.7%),股息税为0%,预扣利息税为0%~5%,建筑物和机械的折旧率分别为3%~4%和4%,车辆转让税为3%。在石油化工和资源勘探等领域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信贷。技术转让合同、专利和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必须在60天内进行登记。专利使用费的支付不受限制。专利费税率为20%~30%。税基为商标使用收入的90%、技术服务收入的50%和技术援助收入的30%。国际通用商标受到法律保护,期限为15年。目前,政府鼓励外资投向石油业、采矿业、旅游业和农业。

委内瑞拉外资法主要内容包括:①国民待遇;②普遍性:除对外国投资有保留的行业外,允许外国在国民经济的所有部门进行投资。③安全地区、基础工业和军事设施周围地区、靠近海洋、湖泊和河流航运带沿岸地区拥有不动产权的外国人需向国防部申请批准。④可以自由地汇出利润和返回资本。部分有限制领域的投资,其利润汇出和资本返回需经外国投资管理局批准。⑤外国投资者在获得国际国内贷款上基本没有任何限制。⑥外国企业可以享有“安第斯条约自由化计划”的好处,可以与委内瑞拉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开展向该地区其他国家的出口业务。

委内瑞拉主管外国投资的机构是隶属财政部的外国投资管理局。此外,有些部门的主管单位有执行本部门的外国投资管理的权限。其中,银行和保险业务方面的外国投资分别由银行和保险业的主管当局负责;能源矿业部负责碳氢化合物、石油化工、煤炭和矿业以及与之相关的部门的投资;财政部公共财务局负责公共贷款业务的注册。

委内瑞拉的矿业法制定于1945年。委内瑞拉矿业法包括以下主要内容:①到委勘探和开采矿产须事先得到委政府批准,但无特殊的限制。开采权可以出售、抵押、放弃、转让或出租,但须由能矿部批准。②公共土地上的矿产资源开采权,其面积不能超出5000公顷,开采期不能超出20年,获得开采权后2年内必须开采;在私人土地上进行露天开采,须在获得开采权后3年内开始,深层开采,需在获开采权后5年内开始。连续2年后如出现第一次中断,那么重新开始开采的一年内不能第二次中断。③先完成勘探者有获得开采的优先权,勘探许可证不能转让,如果面积不超出200公顷,到期后可延长1年。④保护区域内的开采权,其面积不能超出500公顷。如开采者不能交纳税金,不在法定时间内开采或违反有关中断开采的规定,其开采权将被终止并转为国有。⑤矿产品和金属(包括不同加工程度的黄金)均可自由买卖。按中央银行规定,黄金的流通需有有关部门的证明,包括买卖、保存金锭、金块和黄金合金。在委无法加工或用于制造业的原料允许出口,但需委外贸协会批准。⑥税收。共分三种:土地租用税,以公顷为单位计算,不同的面积,不同矿产开采,税率不同。产品税:按产量计算,黄金、白银、白金为3%,钻石和其它宝石为2%,纳税时必须按加拉斯市的价格折成玻利瓦尔。其它产品按市场现货价征6%。开采中的净收入,按60%固定税率征税,股息不再征税。

多年来,私营部门的院外游说集团一直试图修改国家的法律框架,以便用清晰、透明的法规和较低的税收来鼓励投资者。但始终未得到修改。1995年7月4日,国会通过《石油对外开放法案》,对外资全面开放石油新区的勘探、开采和经销活动,实行风险自负、利润共享政策,同时规定外国投资者在石油行业投资需缴纳67.7%的所得税和16.7%的主权税(矿区使用费可适当减免)。1999年2月宣誓就职的新政府对矿业部门的重视表明期待已久的立法改革就要成为现实。1998年3月国会授予总统六个月的特别权力(授权法案),允许他在若干急需领域进行立法活动,其中包括矿业法问题。为使矿业潜力融入经济,委内瑞拉政府进行改革并修改了矿业法。1999年12月28日,委内瑞拉通过了第295号法律,1945年的矿业法同时废止。新的矿业法减少了在取得采矿权方面的繁杂程序和长时间等待,建立了使许可证转为采矿合同的程序。已经与委内瑞拉圭亚那公司(CVG)签署的采矿合同,一些主要的特点有:许可证第一年到第三年免征勘查和地面税。开始生产后,地表税将从开发税中扣除。矿业法还规定了部分开采税定额:金矿3%,金刚石4%,其他矿产3%。如果勘查工作在经济上是可行的,部分开采税定额可减少到1%。而且,执行官可免除采矿许可证获得者进口必备设备的税赋。

委内瑞拉的矿产法规定:到委内瑞拉勘探和开采矿产须事先得到委内瑞拉政府的批准,但无特殊的限制。

4.工商管理政策

在委内瑞拉从事商贸活动,所有的投资必须在进行投资商业登记后60天内向外国投资管理局进行注册。注册以书面形式申请,并附以下文件:①外汇收入凭证或用作支付公司资本的有形、无形资产证明。②吸收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副本或公布此文件的出版物。③外国投资者如果是法人,则需提供译成西班牙语并以委内瑞拉使馆领事部认证的企业成立文件。④投资者委派驻委内瑞拉代表的授权书。⑤企业鉴定申请。⑥外国投资者每年需进行的外国投资登记。

5.税收制度和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委内瑞拉的税收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两大类。直接税中主要是所得税,其中主要是石油所得税,其次是对别的经济部门及个人征收的所得税及遗产税、馈赠税。间接税分为外税(关税)与内税(生产与消费税,其中对酒、烟、石油产品的课征额较大)。在整个税收额中,石油税收占大部分。因此,委内瑞拉又将税收分为石油税收和非石油税收两大类。石油税收包括石油企业所得税、租金(也包括天然气开采租金)、技术费和保证金。非石油税收包括石油以外的所有事业、企业单位的所得税、关税、生产和消费税和其他税种。具体税收制度及税收优惠政策包括以下几方面:①所得税:根据年盈利情况,分三档分别缴纳15%、22%和34%的所得税。②资本利润税:自然人和法人免交资本利润税,在委内瑞拉证券交易活动中所得利润征收销售额1%的利润税。③企业资产税:为有形和无形资产总额的1%。企业在投产前,从投资、建设到投产阶段以及投产后头两年免缴企业资产税。④市政税:工商企业应向企业营业所在地市政府缴纳市政税,税率因地区行业而异,从0.5%到10%不等。⑤批发税:所有从事商品和劳务的进口、制造和批发的公、私自然人和法人均需交纳批发税,现行税率为16.5%。⑥奢侈税:税率为10%和20%两种,主要征税商品为烟酒、汽车、珠宝、赌具、摩托车、游艇等。

委内瑞拉政府给予外国投资者税收方面的优惠有:①分红不纳税。②在农业、渔业、畜产和旅游业进行新的投资享受减免20%所得税的优惠。③在石油天然气开发和相关活动、原油炼制和运输业进行新投资享受减免8%所得税的优惠。④石油天然气勘探、钻探、开采、储运及副产品二次回收及天然气利用、保存和储藏进行新投资享受另减4%所得税的优惠。⑤公共工程和公共服务特许经营公司可以免缴所得税。⑥在石油、矿业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进行新投资而购买资本货物和劳务的公司可以免缴最多5年的批发销售税。

进口货物在马加丽塔和帕拉瓜那自由港销售,免缴批发销售税。

6.关税政策

委内瑞拉的关税以海关合作委员会的税单为基础,按安第斯集团制定的共同进口关税税单确定。大多数关税以从价税为基础,少数按保护国内工业的税则为基础。对拉美一体化协会的内部贸易,委内瑞拉采用拉美一体化协会的关税税单。对混合产品和复合产品等的关税,按其主要成分确定;如有可能,则按其成份确定最高税额。保单更换部分则必须纳税。加工的玉米、鲜花、罐装沙丁鱼、精糖、红糖、混合植物油、豆类食物、必需的药品、肥料和某些旅游车可以免税。用于转口的原材料和中间产品同样可免税。

(1)特定关税

对有些商品征收特定的关税。以毛重每公斤多少玻利瓦尔征税,或以从价税和特定税章相结合征税。

(2)从价税

大部分关税为从价税,以到岸价格为基础,以“基准价”确定商品的价值。商品的“基准价”是在买方不受卖方的约束,并且没有竞争对手的情况下向卖方的要价。那些拥有特定协议书的销售商、发货人、销售代理人、专职商人、获得许可证的制造商等可以把贴现、佣金、矿区使用费、专利费和销售税等加进货单的“基准价”中。

(3)优惠税

委内瑞拉对拉美一体化协会的所有成员国即阿根廷、玻利维亚、巴西、智利、哥伦比亚、厄瓜多尔、巴拉圭、秘鲁和乌拉圭在税收和许多商品的限额方面保留特许权。按拉美一体化协会计划规定提供的税收特许权不受安第斯集团对外共同关税的影响。但从拉美一体化协会的非安第斯集团成员国进口未经拉美一体化协会谈判的产品,征收对外共同关税。从安第斯集团成员国进口,可享受关税优惠。委内瑞拉还同安提瓜、巴哈马、巴巴多斯、伯利兹、多米尼加、格林纳达、圭亚那、牙买加、蒙德塞拉特、圣基斯-纳维斯、圣卢西亚和圣维森特等加勒比共同体成员国和地区签署的贸易协定规定,从1993年1月1日,加勒比共同体的大多数商品可以免税进入委内瑞拉。作为回报,委内瑞拉向加勒比共同体国家出口商品时可享受不低于最惠国的待遇。委内瑞拉已与墨西哥和哥伦比亚组成了“3国集团”,已制定了普遍降低关税的计划,以1992年墨西哥的关税和哥伦比亚与委内瑞拉于1994年签署、生效的双边协议为基点,决定从1995年1月1日起,墨西哥的关税降为35%,哥伦比亚和委内瑞拉的关税降为21%,剩下的关税将分成10等份,在10年内将关税降为零。

(4)附加关税和间接税

邮寄进口物品的税率为2%,空运、陆运和海运进口物品的税率为5%,价值超过1.5万美元的汽车,除收进口税外,再收60%的附加税,低于1.5万美元的汽车再收25%的附加税。

7.对外贸易管理及政策

委内瑞拉的进口渠道可分为四种主要形式:进口商行、委托代理商、直接进口商和分支商行或子公司。进口商行资金雄厚,一般自行负责进口,也可以在委托的基础上代表外国出口商。必须认真选择进口商或委托代理商。有名望、有设施或者技术合格证的商行能提供优秀代表。直接进口商包括大型零售商店或连锁店。委内瑞拉公司要求有专一的代表。一个公司既可作为制造商的代表经营,又可以是销售代理、重要的销售商、商人、批发商和零售商。要使委内瑞拉的合同有效,必须用西文书写或翻译成西文(如是信件,必须通过委内瑞拉领事批准才能使其合法化),所有的度量衡应为公制,以当地货币计价(在括号里也可注明相应外汇值),必须有1名律师的签名,而且必须经过公证。但许多委内瑞拉公司仍使用比较简单的合同。

(1)出口和出口收入管理

除了属于国计民生产品和政府划定的、涉及到公共利益的产品以外,对所有其他商品的出口都不实行管制。除委内瑞拉国营石油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出口收入以外,其他出口外汇收入无须办理结汇,并可以在同业拆借市场上自由出售。制品的出口采用退税的方式获得财政补偿。进料加工产品退税率为出口总额的2%,其他产品退税率为5%。国营石油公司和Ferroninera Crinoc公司对碳氢化合物和铁矿石的出口具有垄断权。

(2)进口和进口支付管理

出于环境保护、健康和国防等方面的原因,对于来自某些国家的进口实行许可证管理。制成品关税一般是按从价税方法计算,分为4档,最高对汽车征收25%的进口税,其次是15%、10%、5%。对于农产品和关税法第27章中规定的产品征收特别关税(包括矿产燃料、石油、石腊、蒸馏产品和沥青)。对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几种消费品和完全为了组装目的的零部件进行免征关税。

除以上关税外,所有进口商品按照从价税计算法交纳海关服务费,其中对通过航空、海运和陆运进口商品征收5%的海关服务费,对邮政包裹征收2%海关服务费。对在海关货场存放超过12天的进口商品收取保管费。巴拉各纳工业自由区和马革瑞塔岛自由港享受包括免税在内的特殊关税待遇。

(3)出入境管理

中委两国政府签有互免签证协议,持外交护照和公务护照者可免签证。但途经第三国机场时最好携带协议文本备用。持因公普通护照者需提前4周申请签证,提供邀请函,照会上应注明访问目的和停留时间,需填写签证申请表格一张,交照片3张,申请过境签证需提供联程机票。另外,委内瑞拉航空公司不接受中国航空公司的机票,访委团组须注意不要在我国航空公司预订委内瑞拉航空公司班机的机票。

8.金融体系

委内瑞拉银行和信贷体系由财政部银行司、储蓄和信贷司、全国有价证券委员会、保险事业局等管辖下的各类银行、储蓄所、金融公司、证券交易所和投资基金会等金融机构组成。

目前,委内瑞拉的银行除中央银行外,还有46家商业银行(私人银行37家、外国银行5家、国营银行4家)、数十家抵押银行和金融公司。各银行和信贷机构的职能和简况如下:

中央银行

委内瑞拉中央银行是唯一代表国家的全国性大银行。中央银行同银行署和储蓄保障基金会一起组成全国银行监控体系。中央银行的主要职能是:发行货币;调节货币流通量;向商业银行提供贴现和再贴现贷款;规定和调整各类银行的利息率;为金融机构垫款;发行担保金证券;进行公共贷款;储存国家黄金和外汇,管理和监督外汇使用;了解全国物价及制定和公布有关全国经济情况的统计资料,每年出版全国的《经济通报》。

商业银行

主要的商业银行有“委内瑞拉银行”、“马拉开波银行”、“加拉加斯银行”、“外省银行”、“商业银行”、“拉丁银行”和“团结银行”等,这些银行均有大财团背景。商业银行的主要职能是对国家、私人企业和个人进行存款、放款和贴现。商业银行的业务活动各有侧重。如工业银行主要对制造业、建筑业等行业进行贷款;农牧业银行侧重向农牧业行业进行贷款;工人银行主要对城市住宅建设进行贷款。各商业银行由于其资产额、存款与放款利率不同,每个时期其业务状况也有区别。

抵押银行

抵押银行的主要职能是进行不动产担保和城市住宅建设的长期贷款。

委内瑞拉投资基金会

委内瑞拉投资基金会于1974年石油收入急增时成立,其主要作用是:把部分资金存入外国银行或向外国贷款,促进国际经济合作;支援国内经济建设,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进行投资。

其他金融机构

委内瑞拉建有庞大的储蓄信贷体系,全国约有260个储蓄所,其中近半数设在首都加拉加斯。委内瑞拉的股票市场很活跃,股票有价证券业务活动均在全国有价证券委员会指导和监督下进行。加拉加斯伊塔尔交易所在全国最有名望。委内瑞拉的保险事业也很发达,全国有80多家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业务活动。

委内瑞拉各类银行和金融机构的存款和放款利息随国内外的情况经常变动。1989年实行对外开放后,各银行争相提高利率以吸收资金和储户,最高达70%。这也是委内瑞拉发生银行危机的原因之一。自1994年1月起,国家加强了对银行的监督,约有80%的商业银行和60%的保险公司实际上已掌握在国家手里。目前,政府已拟定了将这些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重新私有化的计划。

9.外汇管理制度

外汇管理机构

委内瑞拉的外汇政策由财政部、开发部、农牧业部、中央计划协调办公室、中央银行和投资基金会等负责人组成的委员会制定。自1989年3月起,实行自由浮动汇率,取消了优惠汇率。但自1994年6月27日起,卡尔德拉政府作出控制汇率的决定以制止资金外流、国币贬值和国际储备下降。并成立了由5名专家组成的“汇兑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汇率。根据官方的法令,进入国内的所有美元都应按1美元兑169.75玻利瓦尔的汇价出售给中央银行,再由中央银行按1美元兑170玻利瓦尔的汇价销售。同时,加强了对外汇市场的管理,对出外旅游、经商和进口的用汇以及向境外人士汇寄的外汇等均作出了数量上的规定。但这一措施对外国投资没有影响。目前已有放松控制的迹象。

外国银行只能卖不是从中央银行获得的外汇。公众兑换外汇的唯一场所是交易所。允许交易所处理银行票据、硬币和旅行支票。

对外结算货币

委内瑞拉对外结算货币的种类没有具体规定。委内瑞拉与阿根廷、玻利维亚、智利、哥伦比亚、古巴、墨西哥、秘鲁、乌拉圭等国的外汇支付,可能通过委内瑞拉中央银行与这些国家中央银行相互开立的帐户进行结算。

10.资本输出、入管理制度

禁止外国人对石油、钢铁部门进行投资。新增投资不必经过国家投资监督署的事先批准,但事后必须到外国投资监督署进行注册。只要符合国家规定,无需经过批准,外国企业可以在委内瑞拉建立分公司,但必须在分司成立后60天内向外国投资监督署呈报。只要付清国内税款,对资本汇出不实行限制。以债务资本转换形式的投资在5年内不得汇出利润,并且在8年内资本汇出额不得超过12.5%。外国投资者可以购买卡拉卡斯股票交易所的公司股票,但必须在60天内通知外国投资监督署。

将官方债务转换为资本,既可以以直接投资方式转换,也可以拍卖形式转换。中央银行根据债务转换的贴现率。只有下述行业允许债务转换额超过1.5亿美元:石油、铝、纸张、旅游和基础设施。对旅游业以债务资本转换形式进行投资可以低于1.5亿美元(但不得低于5000万美元),并且必须是对建立五星级饭店进行投资。基础设施的最小投资额由总统确定。

将官方债务转换为资本时,必须将其中30%投资于指定的项目。旅游业必须将50%投资于指定的项目。基础设施投资没有限制,其他项目比例由总统确定。

为实现债务资本转换,中央银行使用本币或以本币表示的公债购买对外债务,购买债务的程序是将本币或本币公债存入投资者在委内瑞拉境内信托代理机构(通常在商业银行)开立的信托帐户上。信用发行机构有义务保证这一信托帐户的合理使用,并且按照投资项目的实施步骤使用帐户资金。为进一步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投资者必须在信托代理机构中存入一笔保证金(相当于总投资额的5%),这笔保证金根据投资项目的实施进程逐步降低。

对私人外债转换为私人内债没有严格限制,这也可以通过同业拆放市场自由进行。

11.黄金管理政策

委内瑞拉的金币是法定货币,但不流通。居民在委内瑞拉可以以收藏或投资为目的,持有、购买和出售金币。允许指定外汇交易所、旅游者和公众自由进行金币、金制徽章和金块交易。商业银行之间以及商业银行与其他居民之间通常不做黄金买卖。货币金币的出口和进口,均通过中央银行。

进口非货币性质的黄金或者进口属于委内瑞拉法定货币的金币,都必须事先得到中央银行的批准。此外,有些情况下这些进口还需有由中央银行或发展部签发的进口许可证。中央银行允许私营出口商从事国内无法加工、而且在国外加工后将重新进口用于国内生产的金块的出口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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