末实现融资
㈠ “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的应用有哪些
(一)出租人融资租赁产生的应收租赁款,在租赁期开始日,应按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借记“长期应收款”科目,按未担保余值,借记“未担保余值”科目,按融资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和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
(二)采用递延方式分期收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产生的长期应收款,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按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借记“长期应收款”科目,按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期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财务费用”科目。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转入当期收益的未实现融资收益。
(1)末实现融资扩展阅读
新的会计准则是把“未实现融资收益”划入资产科目,但是“未实现融资收益”是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的抵减项,借方登记表示减少,就像坏账准备也是资产科目,借方是表示减少一样。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未确认融资费用的摊余价值。
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核算企业应当分期计入利息费用的未确认融资费用。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可按债权人和长期应付款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销售商品,有时会采取分期收款的方式,如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即商品已经交付,货款分期收回。
如果延期收取的货款具有融资性质,其实质是企业向购货方提供信贷,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企业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通常应当按照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或商品现销价格计算确定。
㈡ 未实现融资收益这个科目你来说一说
一、“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在新会计准则中属于资产类科目。 二、“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核算内容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当分期计入租赁收入或利息收入的未实现融资收益。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未实现融资收益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未实现融资收益的主要账务处理 1、出租人融资租赁产生的应收租赁款,应按出租人融资租赁产生的应收租赁款,应按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借记“长期应收款”科目,按未担保余值,借记“未担保余值”科目,按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的现值,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按应付或支付的初始直接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 2、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中产生的长期应收款,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借记“长期应收款”科目,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销售商品等应交纳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 3、按期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定租赁收入或利息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租赁收入”、“财务费用”等科目。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未实现融资收益的余额。
㈢ 未实现融资收益什么意思
未实现来融资收益是源指未收到租金并未获担保的部分,因其是否能按期收回具有不确定性,因此按照稳健性原则的要求对预期收益就不计或少计,而且对于超过一个租金支付期未收到租金的应停止确认融资收入,其原已确认的融资收入应予以冲回,转作表外核算,这样处理有助于抵消管理人员和所有者的乐观主义情绪,以利于投资者和债权人更有利地评价风险。
(3)末实现融资扩展阅读
计算公式
未实现融资收益=最低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租赁投资净额
会计处理
出租人融资租赁产生的应收租赁款,在租赁期开始日,应按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借记“长期应收款”科目,按未担保余值,借记“未担保余值”科目,按融资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和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
贷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按融资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资产处置损益”科目或贷记“资产处置损益”科目,按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
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期计算确定的融资收入,借记本科目。
㈣ 什么是未实现融资收益
未实现融资收益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分期计入租赁收入或利息收入的未实现融资收益。
二、本科目可按未实现融资收益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未实现融资收益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出租人融资租赁产生的应收租赁款,在租赁期开始日,应按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借记“长期应收款”科目,按未担保余值,借记“未担保余值”科目,按融资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和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贷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按融资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或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按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
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期计算确定的融资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租赁收入”科目。
(二)采用递延方式分期收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产生的长期应收款,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按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借记“长期应收款”科目,按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期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转入当期收益的未实现融资收益。
㈤ “未实现融资收益”的用法,借贷方向分别表示什么谢谢啦!
未实现融资收益是长期应收款的备抵科目,借方表示减少,贷方表示增加。
投资收益率等于公司投资收益除以平均投资额的比值。用公式表示为:投资收益率=投资收益/((期初长、短期投资+期末长、短期投资)÷2)×100%。
投资收益率又称投资利润率是指投资收益(税后)占投资成本的比率。投资收益率又称投资效果系数,定义为每年获得的净收入与原始投资的比值,记为E。
(5)末实现融资扩展阅读:
出租人融资租赁产生的应收租赁款,在租赁期开始日,应按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借记“长期应收款”科目,按未担保余值,借记“未担保余值”科目,按融资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和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
贷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按融资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资产处置损益”科目或贷记“资产处置损益”科目,按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
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期计算确定的融资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租赁收入”科目。
㈥ 未实现融资收益和未确认融资费用区别
未实现融资收益和未确认融资费用区别:
1、会计科目不同:
“未确认融资回费用”科目编号2702,科目性答质为负债类,在编制财务报表时作为长期应付款的抵减项目,即在资产负债表中,“长期应付款”项目以“长期应付款”科目余额减去“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余额和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应付款金额填列。
未实现融资收益将能够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相关支出全部由当期投资收益承担,有失配比性。在会计科目中属于资产类。
2、具体内容不同:
未确认融资费用账户所反映的内容,是融资租入资产(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长期借款所发生的应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的未实现的融资费用。
未实现融资收益是指未收到租金并未获担保的部分。
3、会计处理不同:
未确认融资费用,由于融资而应承担的利息支出在租赁期内的分摊。也可视为承租方必须向出租方支付的因融资而产生的利息,因为融资租赁本身就包含了融资的目的。
未实现融资收益对预期收益就不计或少计,而且对于超过一个租金支付期未收到租金的应停止确认融资收入,其原已确认的融资收入应予以冲回,转作表外核算。
㈦ 未实现融资收益是什么科目
未实现融资收益是指未收到租金并未获担保的部分,因其是否能按期收回具有不确定性,因此按照稳健性原则的要求对预期收益就不计或少计,而且对于超过一个租金支付期未收到租金的应停止确认融资收入,其原已确认的融资收入应予以冲回,转作表外核算。
这样处理有助于抵消管理人员和所有者的乐观主义情绪,以利于投资者和债权人更有利地评价风险。但是,将能够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相关支出全部由当期投资收益承担,有失配比性。
(7)末实现融资扩展阅读
出租人融资租赁产生的应收租赁款,在租赁期开始日,应按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借记“长期应收款”科目,按未担保余值,借记“未担保余值”科目,按融资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和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贷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
按融资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或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按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
㈧ 什么叫未确认融资费用和未实现融资收入
你最好找本注册会计师的书《会计》——租赁章节,你看完就应该很明白了。
企业会计准则-租赁
为了便于本准则的应用和操作,现就以下问题作出解释:(1)租赁开始日与租赁期开始日;(2)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区别;(3)融资租赁中实际利率法的应用;(4)初始直接费用的处理。
一、租赁开始日与租赁期开始日
租赁开始日,是指租赁协议日与租赁各方就主要条款作出承诺日中的较早者。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将租赁认定为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并确定在租赁期开始日应确认的金额。
租赁期开始日,是指承租人有权行使其使用租赁资产权利的日期,表明租赁行为的开始。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对租入资产、最低租赁付款额和未确认融资费用进行初始确认;出租人应当对应收融资租赁款、未担保余值和未实现融资收益进行初始确认。
二、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区别
根据本准则第四条规定,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开始日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
(一)融资租赁的认定标准本准则规定了融资租赁的认定标准。
本准则第六条(一)规定,“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这种情况通常是指在租赁合同中已经约定、或者根据其他条件在租赁开始日作出合理判断,租赁期届满时出租人能够将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本准则第六条(三)规定,“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其中“大部分”,通常掌握在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75%以上(含75%)。
本准则第六条(四)规定,“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其中“几乎相当于”,通常掌握在90%(含90%)以上。
(二)经营租赁的特征本准则第十条规定,经营租赁是指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
通常情况下,在经营租赁中,租赁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租赁期届满后,承租人有退租或续租的选择权,而不存在优惠购买选择权。
三、融资租赁中实际利率法的应用
(一)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本准则第十五条规定,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分摊。承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费用。
承租人采用实际利率法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根据租赁期开始日租入资产入账价值的不同情况,对未确认融资费用采用不同的分摊率:1.以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为折现率将最低租赁付款额折现、且以该现值作为租入资产入账价值的,应当将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率。
2.以合同规定利率为折现率将最低租赁付款额折现、且以该现值作为租入资产入账价值的,应当将合同规定利率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率。
3.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折现率将最低租赁付款额折现、且以该现值作为租入资产入账价值的,应当将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率。
4.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为入账价值的,应当重新计算分摊率。
该分摊率是使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折现率。
(二)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分配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未实现融资收益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配。出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