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投资
『壹』 何为保全型担保物权与投资型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担保物权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所以,担保物权的存在本身对权利人没有实际价值。只有当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而权利人实现其担保物权即该权利消灭时,权利人才成为担保物的物权人,才获得了担保物的价值。根据我国《担保法》,担保物权一般分为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抵押权: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地将自己的特定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务人有权从该抵押财产的价值中优先受清偿的权利。质权:又称质押,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指债权人因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并就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贰』 求高人翻译!!!
1。)这是一个非常安全的投资。贷款人承担物业第一留置权的地位和有
把财产回能力(通过丧失抵押品赎回权在最坏的情况下)。另外,担保的行为在当地的记录
法院因此没有误解的贷款人的利益
财产。
2。)不同于股票或债券,投资是一个有形的
资产的内在价值。而一个公司的破产和
所有权可以值零,物业不会那样做的。作为一个
人,总是很高兴有接触,看的能力,气味
(好吧,也许不闻)知道自己的钱投资在。
3。)相比,最传统的投资,私人
贷款提供了一个更高的回报。许多私人银行可以起源
点前在10-15%的兴趣。这总计达年
超过15%的产量。
4。)对于那些投资者不想动手
拥有房地产相关的方法,提供了更多的私人贷款
被动的选择。许多投资者根本不想要的头痛和责任
伴随拥有房地产,如发现私人贷款
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5。)不同于长期的CD或私人资金,私人贷款
通常只有6个月左右。这是公园你的钱的一个好方法,获得
产量大,但有权选择退出和做一些不同的事情后
较短的贷款期限。
我早就意识到拥有的房地产作为一种投资是不
大家。我发现这些人很多,私人贷款
成为一个优秀的另类投资策略。或者,也许,投资策略,允许一个多元化的房地产投资组合。
『叁』 深圳滨利投资有限公司法人是谁
深圳滨利投资有限公司法人叫梁滨
『肆』 在我国如何进行税收留置权的投资
所谓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或者法律约定占有债务人财产,在与该财产有关系的债权未受清偿前,有权留置该财产,而且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该财产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举个例子:假设A企业欠缴税款30万元,税务机关通过查询账户后该纳税人没有银行存款,无法实行强制扣缴,但是该企业有公务用车一辆,价值30万元,这时候税务机关可以先行扣押(当税务机关对该车辆实行扣押后,就具有该财产的留置权,而且其他债务人无权对该财产实施扣押或者起诉,但是破产企业的员工工资除外),直至该纳税人缴清欠税,扣押后仍然无法清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拍卖、变卖该车辆以抵缴应纳税款。
『伍』 帮忙找下《物权法》的“担保物权”那章的课件或内容(具体该说的话)。
新《物权法》对担保法体系的完善与修订
原担保法体系是指以《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为核心支柱、以调整担保关系为调整对象的部门法体系。
一、增加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
《物权法》增加如下财产作为担保物:1)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2)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浮动抵押);3)基金份额;4)应收账款(渡口、公路、桥梁、大学后勤设施收费权)。
心得:担保物办理登记的效力
有形物:能动或将来能动(在建航空器、在建船舶)的,担保物权自担保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为担保物权对抗要件;不能动的,登记为担保物权的设立要件;
无形权利(含土地使用权):登记为担保物权的设立要件,并且,一般来说,该无形权利在那初始登记,担保物权则相应在那办理登记。
二、增加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
担保物权的实现条件可以由当事人双方约定(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可以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不仅仅是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的情形。
三、修订担保法体系关于物保和人保孰优先的规定
1、原《担保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物权(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优先于债权(第三人保证);第三人提供物保和第三人保证平等选择,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后,可向其他担保人追偿(要求承担应分担份额)。
2、新《物权法》: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无约定,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优先实现;无约定,第三人物保和第三人保证平等选择处理;担保人追偿权的实现,除非多个担保人之间有约定,应只允许向债务人终极追偿。
四、简化抵押权实现程序
抵押权实现条件成就,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对抵押权实现方式协商不成,可径直要求法院主持拍卖、变卖(无需经诉讼程序);但对抵押合同的效力有争议,则必须通过诉讼方式实现抵押权。
五、区分担保合同的效力与担保物权的效力
1、区分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体现“物权行为是债权行为履行的结果和履行的标的”原则。
2、物权基于对世权、绝对权的性质,其设立、变更、终止均应公示,登记或交付具有物权的设权效力(对抗要件的除外)和公示公信效力。
3、《担保法》规定担保合同经登记生效的害处:在合同生效(登记)前,难以约束迫使当事人积极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如拒不配合协助登记义务,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担保合同难以获得强制执行效力。
4、《物权法》则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符合合同法生效要件,担保合同即可生效,约束迫使当事人积极赴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否则承担违约责任,有法律强制执行力。
六、完善最高额担保规则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当事人可约定最高额抵押权也随之转让。
允许最高额质权。
七、抵押权的存续期间
《担保法》司法解释: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两年内还可实现。
《物权法》:必须在主债权时效期内行使抵押权。
八、扩大留置权的适用范围
《担保法》84条,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合同关系(《合同法》行纪合同、《信托法》信托合同、《海商法》船舶建造合同、船舶修理合同等),可依法留置(适用于合同关系);
《担保法》司法解释109条,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对动产的占有与其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即可留置(要求有牵连关系);
《物权法》230条、231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务人可以留置已合法占有且属同一法律关系的债务人动产,但企业间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的限制(即采取同一法律关系说,将留置扩大到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
九、有限公司股权质权的实现与原有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不动产抵押权的实现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我认为应优先考虑保护关联关系人的优先购买权(法定权利优于约定权利,且有利于有限公司运作、发挥不动产的使用效用)
十、公司对外担保、向其他企业投资和公司章程的关系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按照新《公司法》贯彻表决权回避制度、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非关联关系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为非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非关联方)担保,按照章程规定提供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济交往中经常出现的情形有:担保人的章程陈旧对担保没有规定;工商部门拒绝提供最新修订的担保人章程;担保人管理混乱,提供的公司章程可能不是最新生效的;担保人提供的章程的股东签章的真伪难辨;按章程规定进行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的股东、董事签章的真伪难辨(查询工商档案确定董事、股东是谁,又与交易成本和效率的价值取向相冲突),提升交易成本;章程规定的担保人对外担保不超过净资产的若干百分比,而担保人的净资产一般难以查明……
作为商务律师(企业法律顾问),产生如下困惑和窘境:顾及公司法规定,对担保人开展尽职调查(审阅章程),则与企业老板、经营者追求商业交易的效率、成本和效益价值相冲突;不顾及担保人章程,则与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相冲突。
最高院法官倾向性实务处理意见:对于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一般有该公司的签章即可认定担保成立;上市公司作为担保人,则严格按照公司法和证监会关于担保的规定处理;非上市股份公司作为担保人,考虑到其具有相当公众性和开放性,也应该按照公司法规定,提供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陆』 紧急求助法律专家!!!公司破产后续问题
1.如果是多人合资公司破产,个人是承担有限责任,而一人独资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是有条件的,具体如下 根据《公司法》 第三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第六十四条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实际操作中“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是个重点,比如你以公司的名义进行了个人的消费,那就有问题了。 2.对于平常的购物消费是不会有什么影响的,但是对于未来再成立公司等经营行为会受到限制,具体如下 根据《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3.公司如果要申请破产了,那么估计已经没有什么资金周转了,所以如果是作为债主,要尽量取得固定资产的处置权,最大限度的保障自己的利益。
『柒』 股权质押质权人为银行,出资人违约该怎么办
质权人的权利:1对质物的占有和留置权 2收取质物的孳息 3质物转质权 4预先拍卖和变卖质物权 5优先受偿权质权人的义务:妥善保管质物,而当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还负有返还质物的义务出质人的权利: 1仍享有对质物的处分权,但不应当影响原有的质权 2在与质权人约定后可继续享有对质物的收益权出质人的义务:不得妨害质权人享有并行使对质物的权利
『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知情的买主买得的赃物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物权类1200001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郑州分行与济南市电信局侵权损害赔偿一案的复函2199501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春林与银川铝型材厂有奖储蓄存单纠纷一案的复函31994090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淄博食品厂诉张店区车站事处财产交换一案请示的函4199403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四川经济日报社与段惠民、第三人成都实用信息公司财产侵权案如何处理的复函519901105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对有关奖券纠纷问题的复函61989122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淮北市青龙山镇洪庄行政村诉青龙山镇人民政府塌陷区水面使用权纠纷一案的电话答复7198804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刘士庚诉定州市东赵庄乡东赵庄村委会白银纠纷一案的批复8198804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掘获过去地主埋藏的银元归谁所有问题的批复9196402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主王维新与农民换房并挖出银元银锞等财物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节录)10195807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知情的买主买得的赃物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11195111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善意非直接由所有人手中取得之所有权应否保护的问题的复函担保物权类12005053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200411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质押贷款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3200404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4200402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圳发展银行广州分行信源支行与成都宗申联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的复函5200312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如何适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请示的答复6200311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高法[2003]183号请示的答复7200310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在诉讼时效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保证人是否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等问题请示的答复82003090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公室对湖南高院关于《合同法》生效前承包人的工程款与抵押权的受偿顺序问题的请示报告的答复函9200306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外国企业派驻我国的代表处以代表处名义出具的担保是否有效及外国企业对该担保行为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的请示的复函102003043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南昌市商业银行象南支行与南昌市东湖华亭商场、蔡亮借款合同担保纠纷案请示的复函11200302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锦州市商业银行与锦州市华鼎工贸商行、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实华通信设备安装公司借款纠纷一案的复函122003010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船舶抵押合同为从合同时债权人同时起诉主债务人和抵押人地方人民法院应否受理请示的复函132003010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吉林市商业银行营业部与交通银行吉林分行船营支行长春路分理处存单质押纠纷一案请示的答复14200211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担保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的适用和保证责任方式认定问题的批复15200211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1620021122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担保期间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方式及程序问题的请示》的答复17200210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中国银行中银发[2002]45号请示的答复18200210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广西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公司南宁事处借款合同担保纠纷一案请示的复函19200208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担保法生效前发生保证行为的保证期间问题的通知20200206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工业企业以机器设备等财产为抵押物与债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的效力问题的批复212002020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西安市第三奶牛场与咸阳市中陆城市信用社、西安新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复函22200108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沈阳市信托投资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问题的答复23200108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对连带责任保证人所有的船舶行使留置权的请示的复函242000120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52000080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法院错判导致债权利息损失扩大保证人应否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26200002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展期贷款超过原贷款期限的效力问题的答复2719990630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能否作为保证人问题的复函281999030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口鲁银实业公司典当拍卖行与海南飞驰实业有限公司、海南万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南内江房地产开发公司抵押贷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复函29199809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认企业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有关保证合同效力问题的通知301996103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四川省汽车运输成都公司与四川省农村信托投资公司担保借款纠纷一案中四川省汽车运输成都公司应否承担保证责任的复函3119951106最高人民法院对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借款担保合同纠纷请示问题的答复321995050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的株洲钢厂与湘潭亨发工贸公司等购销合同纠纷一案有关保证人保证责任问题的复函33199504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的经济合同纠纷案有关保证人保证责任问题的复函34199504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中国农业银行湖北省分行国际业务部申请宣告武汉货柜有限公司破产一案中两份抵押合同效力问题的复函35199412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银行贷款抵押财产执行问题的复函(失效)相关文件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五批)(20020306)361994090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犯罪的被害人起诉要求诈骗过程中的收取担保费用的保证人代偿“借款”应如何处理的请示的函37199404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38199403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而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391993120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应否免除问题的复函40199307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贵阳第二城市信用社向中国北方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函是具有担保性质的答复411993070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公司与长城公司的保险合同的效力及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函421993040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农业银行哈尔滨市分行道里事处诉民革哈尔滨市委及三棵树粮库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三棵树粮库是否承担担保责任的复函43199210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电子器材公司与招商银行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441992090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职工利用本单位公章为自己实施的民事行为担保企业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问题的函4519920418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庭关于同一抵押物设立数个抵押权依次受偿问题的函461992040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险单能否用于抵押的复函47199110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机构不履行其义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复函48199110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是否可直接判令保证单位履行债务的复函49199108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惠州恒业公司诉恩平旅游实业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中银行是否负担保责任的函501991060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借款合同当事人未经保证人同意达成新的《财产抵押还款协议》被确认无效后,保证人是否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的请示的答复5119910427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购销合同当事人延长履行期限后保证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问题的电话答复521991013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灵山县公安局对其工作人员擅自以所在单位名义对外提供财产保证,应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答复531990052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洪绍武贺建玲债务担保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541990040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河南省军区诉郑州市花园路城市信用合作社借贷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的法律适用和担保协议效力问题的复函5519890717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国家机关作为借款合同保证人应否承担经济损失问题的电话答复56198810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机关不能担任保证人”的时效问题的答复57198810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作为保证人的合伙组织被撤销后,债权人未请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是否不视为债权人放弃请求权的批复581988100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机关能否作经济合同的保证人及担保条款无效时经济合同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59198803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作为经济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保证人其保证合同是否有效及发生纠纷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失效)相关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至1989年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的通知附: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废止的1979年至1989年间发布的司法解释目录(第二批)(19961231)6019880109关于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未经保证人同意达成延期还款协议后保证人是否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的批复(失效)相关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至1989年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的通知附: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废止的1979年至1989年间发布的司法解释目录(第二批)(19961231)6119870205关于专业银行、信用社担保的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保证人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问题的批复(失效)相关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至1989年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的通知附: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废止的1979年至1989年间发布的司法解释目录(第二批)(19961231)62195706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人是否应代债务人偿还欠款问题的批复63195308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重庆市针织业联营社对外担保的责任问题的解答意见的复函6419530206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执行保证债务问题的答复651952042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偿付抵押债务应依照司三通字第16号通报第四项之规定处理的复函661951090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抵押权问题的复函67195107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请示抵押权问题的答复681951070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担保财产与抵押财产性质及各债权人在受偿时有无区别的问题的批复
『玖』 法院开庭有债权三方转让协议复印件,有原件的拍照可以吗
一、合同债权的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三种情况下例外: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例如基于当事人之间信赖关系而订立的合同,包括合伙合同.保证合同,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这是合同自由的体现。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对方批准.同意,但应通知,此通知一经送达对方,转让完成。此通知可以书面可口头,但以书面为宜。
甲乙签订买卖合同,甲向乙出售木材,乙收到货后3日内付款,乙并用其厂房抵押给甲作为履约担保。甲发货后,未收到货款,甲将其请求货款权转让给丙,并书
面通知乙,权利转让完成,丙有权直接向乙要求货款,并对乙的逾期付款利息请求支付;同时,乙对原合同的抵押担保也由甲转让给丙。法律上,债权人转让权利
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的人相关的从权利,如利息债权.留置权.抵押权。上述案例中,如甲的木材有质量等缺陷,乙也可向丙提出包括货物质量在内的所有抗辩。
二、.合同义务的转让:与合同债权转让不同,合同义务的转让应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除非该从债务专属于债务人。
在上例中,如甲发货后,乙未付款,乙随后将付款义务转让给丙,则转让前,乙应征得甲的事先同意,否则不得转让。乙转让付款义务后,因乙设置的抵押担保不
能脱离债务人存在,除非乙明确承诺,否则该抵押不当然转移给丙用以履约担保。乙转移义务后,丙对乙原享有的对甲的木材质量等抗辩权依然可以主张。
三、合同债权债务的一并转让。此须经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同意方可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如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买方乙经卖方甲书面同意后将自己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丙,丙取得乙在原合同中的买方地位,丙即享有合同权利――取得房屋所有权,又
承担合同义务――支付房款。由于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包括义务的转让,因此应取得合同另一方对转让的同意。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后,原合同消灭,新合同成立。同
时,权利义务的转让分别适用合同债权转让与合同债务转让的合同法有关规定,如上面得到的抗辩权,从权利从义务的转让等。
应当注意的是,债权债务的转让的一个法律限制是,如果法律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当事人必须办理批准.登记,典型的例子
如,中外合资企业合同中投资权益的转让,须经对方的同意,并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的国道收费
权的转让,必须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批准方生效,等等。当事人应注意这一法律限制。
『拾』 拍卖房产权益指的是什么!
应该是房产的的抵押权。解释如下:中国的物权法,采用的是物权法定。因此不可能创设法律规定以外的物权权利名称。物权可分:自物权和他物权。自物权就是所有权,既然非实物资产肯定不是所有权,故排除。他物权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在现行法律中主要是土地,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但是你说的是房产权益,是地上之权利,因此也可排除“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留置权只是用动产,故首先排除;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动产质权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质权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出质人也可以将法律规定可以转让的股权、仓单、提单等财产权利出质,这时质权称为权利质权。唯一一个可以设定不动产担保的就是抵押权,所以这很可能是个为了实现债权,而行使抵押权。但是表述还是有问题的,没有房产权益这一说,也不符合物权法定原则。当然也不排除,有人人为掩盖事实,名为拍卖建设用地使用权,却故意说什么房产权益?这么说够详细了吧。只是你的5分业忒少了。要不是本人乐于助人,才不会为了你的5分折腰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