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人服务指南
⑴ 保险索赔委托代理协议
1.哪些人有权填写《理赔授权委托书》?
理赔申请人可授权他人代其办理保险理赔的相关事宜。哪些人可作为理赔申请人,您可参阅《理赔申请书》的填写指南。
2.申请人可授权哪些人代办保险理赔事宜?
您可以授权我公司的保单服务人员(业务员、保全员)代办理赔,也可以委托您的律师、亲属、朋友等代办,但您应当确认被委托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申请人可以授权哪些事项由“受委托人”代办?
您可以授权“受委托人”代办“办理理赔申请及受领退回的申请材料”、“受领理赔决定通知”、“受领续期核保决定通知”、“受领给付款项并签字”、“签订理赔协议”等理赔相关事宜。但“受领给付款项并签字”与“签订理赔协议”两项授权权能较大,请您谨慎选择。
根据中国保监会规定“保险代理业务人员和保险营销员不得接受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委托代领保险金”,故如您委托保险业务员或保全员办理理赔,请在“受领给付款项并签字”代理权限项下勾选“不同意”。
4.授权他人代办理赔申请,是否《理赔申请书》即可由“受委托人”填写?
授权他人代办理赔申请,仅为授权他人代办理赔相关手续,《理赔申请书》仍需由申请人亲笔填写并签字确认。
5.仅有一个申请人时,应如何填写《理赔授权委托书》?
仅有一个申请人时,您可只需填写“委托人1”的相关内容,其他委托人信息不填写。
6.申请人多于四人时,应如何填写《理赔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多于四人时,您可填写多份《理赔授权委托书》,但请确保“代理权限”内容相同。
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三条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死亡;
(四)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附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百九十六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三百九十七条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第四百零一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第四百零四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⑵ 保险公司合同回来后我应该注意哪些这么多的条款我都看不懂!帮帮我!谢谢!
一份保险合同一般都包含保险条款、投保单、客户服务指南和人身投保提示书,哪部分属于最重要的内容呢?当然是保险单和保险条款。
保险单是何物?保险单里面有我们的个人信息和保险产品的全部信息,我们通过保险单可以知道被保人是谁、保障有哪些、保障期间有多久、每年保费多少钱……保险单一旦生成,会有一个保单号码,这个号码是唯一的,我们可以通过这个保单号码查询到合同里面的全部内容。
保单上哪些内容是需要我们重点关注的呢?
1、保单上的个人信息
保单上的个人信息主要是投保人、被保人、收益人以及生效时间。这里投保人一般是指买这份保险的人,被保险人就是这份保险保护的人,收益人就是被保险人出险后领取保险金的人。
保单上还有生效时间,很多人以为保险一旦投保就意味着生效了,然而并不是每一份保险都是立即生效的,保险险种不同,生效时间也会有差异,通常意外险次日凌晨会立即生效,但是像很多人身保险都有等待期,只有过了等待期,保险合同才称得上是生效,不然在等待期内出险保险公司是不会理赔的。
2、保单上的产品信息
除了要关注保单的个人信息,还要关注保单的产品信息。比如你买的保险究竟是重疾险还是医疗险,很多人买完了也没有搞清楚自己买的究竟是什么险种,你买的保险金额是多少,是30万的还是50万的?你每年需要交纳多少保费?这些内容都可以在保单的产品信息里看到。
除了这些比较浅显易懂的,有的保单上还会有特别约定,特别约定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如果条款和特别约定有冲突,是以特别约定为准的。所以大家在查看保单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保单上特别约定的部分。
现如今网上保险销售火热,但是很多朋友担心网上买的保险电子保单不具备法律效益会不会影响理赔,小编在这里说明下,电子保单和纸质保单一样具有法律效益。
保险条款应该怎么看?
保险合同里面的内容不仅结合了金融、医学还有法律方面的知识,是非常严谨的。保险条款少说有几千条,这么多的保险条款里面,如何大海捞针获取我们认为有意义价值的东西呢?
可以重点关注这几个方面: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和现金价值。
1、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很好理解,就是这份保险到底保障哪些?比如意外险是保障意外伤害和意外医疗的,重疾险是保障重大疾病的,医疗险是保障疾病医疗的,财产险是保障财产安全的……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在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承担相应的理赔责任。
2、责任免除
除了要知道我们获得了哪些保障,还要知道哪些保障没有,责任免除是指这些责任保险公司是不承担的,比如像一些违法乱纪、吸毒酗酒、感染艾滋等一些极端的情况,保险公司一般都会责任免除的。
责任免除的内容一般会用粗体显示出来,这部分内容也是非常关键的,大家要仔细留意。比如意外险,责任免除里面肯定会写酒后驾驶导致的意外,意外险是不赔的。
3、现金价值
短期险是没有现金价值的,但是长期保险一般都会有现金价值。现金价值是退保的时候会用到,比如很多人交了几年保费想要退保了此时保险公司给你退的钱就属于现金价值。
很多人在退保时会发现自己交了几年保费怎么也有几万了,可是退到手里只有几百,我们交的保费包含了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和承担风险的部分,一般保险合同里面都会有现金价值表,想要退保的朋友都可以对照着现金价值表看看自己可以退回多少钱。
对于买了保险却不清楚保险规则的朋友,一定要花时间好好看看保险合同条款,不要等到需要的时候手足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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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想要申请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延续的公告登报,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对于很多人来说,他们就想要去了解这样的一个保险业务的办理,以及延续的公告登报需要去准备哪些材料。对于这样的一个问题来说,我们肯定知道,如果这样的一个业务办理延续的话,也会让他们感觉到十分的难以接受。所以说这个时候他们需要准备一系列的材料,才能够让他们能够在这样的一个问题当中游刃有余。最主要的就是他们对于这样的一些材料应该提交相应的纸质材料的申请,对这样的一个申请来说,也是能够去看出他们自己在这样的一份材料里面陈述的内容。
并且对于这样的一些相关的信息,包括这一些文件都需要去整理上交,这样的话才能够说明这样的一个公报是经历过我们自己的审核的。也是相对于更加安全,并且对于公众来说也是没有什么负面的影响。
⑷ 保险公司极其代理人应通过哪几种方式对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进行说明
2003年元月1日起新实施的《保险法》将作为保险四大原则之首的诚信原则被明白无误地写进了法律。在新增的6条规定中,有3条与诚信有关。“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保险经营的宗旨写进了第一章“总则”中,“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保险代理人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不得唆使、误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更是切中要害,“保险公司的营业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及其他有关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也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和指导意义。下面就诚信原则对保险公司的持续稳健发展的重要作用加以论述:
一、诚信对保险公司持续稳健发展的重要作用
诚信是维护市场秩序的必要条件。信誉、信用、信义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企业要讲诚信这不仅是社会的要求,也是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企业与社会之间有一种根源源于诚信原则的承诺,不遵循这种承诺的企业,可以蒙混一时,但不可能长久生存下去。保险公司的经营特点决定了在其发展中,诚信尤其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是保险公司的立业之本和持续稳健发展的基础。
(一)诚信是保险公司行为规范的重要方面。诚信即忠诚老实,遵守信用是人们行为的一种规范,也是协调人际关系的基本要求。做保险首先要学会做诚实守信的人,因此可以说,保险企业行为规范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诚信。《保险法》明确规定从事保险活动要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险公司推行诚信原则的关键是用诚信价值观凝聚全体员工,用诚信服务规范约束全体员工,使员工的思维与行动成为体现公司价值观和目标的有机统一体。集体目标的实现来自于每个个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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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努力,个体理性是集体理性的必要条件,保险公司的良好信誉必须建立在全体员工诚实守信的基础之上。
(二)诚信是保险公司展业的基本准则,发展业务要以诚信为前提,对客户要真诚相待,要为客户提供全面的信息咨询服务,设计最合适的保险方案,核保理赔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条款的规定,及时、准确、高效地完成。因此,从本质上来讲,保险公司经营的是一种信任关系,以诚信为本是其生存发展的内在需要,加强诚信建设,提高公司的诚信度,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是提高保险公司竞争力的重要任务。
(三)诚信是保险合同的基础,是保险公司维护信誉的基本要求。保险从其含义来讲是一种通过合同方式来处理风险的经济补偿制度,它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一中契约行为,是一个关于未来的承诺,它为保户安排了一个可以理性预测和确定的未来,保险合同的确定来自于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标的的共同价值的认可,由于有关实际价值的信息是不对称的,为了保证保险合同的有效公平,双方必须坚持一种基于诚信的协商与合作态度。营销员要向投保人正确地解释条款,而不能误导客户,客户也要如实告知自己的真实情况。这是确保能够顺利履行的基础。
(四)诚信是保险公司品牌管理的核心。市场是企业赖以生存的土壤,扩大市场份额,培育和开发有潜力的未来市场,都离不开品牌建设。不论哪一家保险公司,要想获得稳定长久的发展,都必须加倍珍惜,维护自己的品牌。入世以后,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市场,不仅将与国内保险公司竞争优质保源,争夺保险人才,更重要的是他们还将通过其优良的品牌、先进的技术以及优质的服务赢得客户的信任。保险经营的最高增界是要在社会公众中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以此实现自身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而品牌管理的核心是坚持诚信,保险公司唯有诚信才能赢得客户的忠诚。
二、《保险法》对投保人违背诚信原则的相关规定
新的《保险法》为体现诚信原则的重要性不仅加大了对保险人的监管、监督力度,同时也对投保人的行为进行了约束,投保人一旦违背诚信原则进行“骗保”,保险欺诈,不但得不到保险金,还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下面通过几个实例来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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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违背诚信原则进行保险欺诈造成的后果及危害,从而进一步说明诚信原则在保险经营活动中的重要性。
(一)故意不如实告知。《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具体来讲,就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就有残疾,疾病或不适症状或正在服药治疗,或者其具有一定的职业类别,业余爱好,生活习惯、家族病史等重要情况,这些情况是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附加条件承保,但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告知保险人,而保险代理人为促成业务明知有隐情却不促其如实告知,而是与当事人互相勾结,待签订保险合同一段时间后即以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为由申请理赔。例如:2002年4月5日,长春某保险公司接到报案,称被保险人陈某于2002年3月29日在家中死亡,申请死亡保险金37.5万元。因为案件涉及金额较大,该保险公司非常重视。理赔人员仔细审阅理赔材料,广泛调查,搜集证据,并请司法机关介入后,终于使这起涉案金额近50万元的带病投保骗赔案件告破。保险公司业务员与投保人及其亲属相互串通,故意伪造被保险人的健康和财务状况,隐瞒被保险人身患癌症的重要事实,采用代签名、代缴保费的方式来骗取保险金。
(二)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保险法》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有相关条款规定外,也不退还保险费。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具体表现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受益人违背社会道德为被保险人购买保险,然后恶意制造保险事故,以骗取保险金。由于此类保险欺诈行为往往与违法犯罪联系在一起,因此尽管此类案件较少,但其所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却最严重。1997年9月3日,刘某为其开出租车的妻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一份终身还本保险,保险期限一年,受益人为刘某本人。根据条款规定,如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身故,保险公司将给付6万元的保险金。1997年12月14日上午,刘某因琐事与妻子争吵,早有杀妻之念的他,将妻子活活掐死,并用剪刀在其右胸部刺了一刀后,伪造现场故意翻箱倒柜,将妻子身上的金银首饰取下藏起来后,溜出家门。原本刘某希望邻居发现后代他向警方报案的。但他在外转了一圈回来后,家中仍无半点动静,无奈之下,刘某只好自己报案。警方经过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后,认为刘某有作案的嫌疑。为进一步取证,警方欲擒故纵,故意将已置留2天的刘某放回,发现刘某回家后的第一件事就是立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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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保险公司申请给付其妻子的6万元身故保险金。后经公安机关的审讯和进一步调查取证,一桩残忍的杀妻骗赔案终于告破。
(三)出具虚假证明或虚假发票。《保险法》规定,保险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假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具体表现在,被保险人出险后为了骗取保险金,一些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采取各种手段,从有权部门开具虚假的证明或发票。而一些有权部门往往因为各种社会关系或是接受了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好处,或者认为“反正不要我掏腰包”,便不顾原则,玩忽职守,为保险欺诈大开方便之门。如在为被保险人进行伤残鉴定时,有意夸大伤残等级,被保险人明明是因自杀或疾病身故,却应投保人或受益人的要求开出意外身故的证明。证明被保险人原有的残疾是由保险事故造成的,虚开医疗费用发票等等,还有一些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为骗取医疗补贴或医疗费用保险金,故意小病大养,呆在医院不出来,或以住院为名行挂床治疗之实,或以保险事故为名治疗不属保险责任范围的疾病等,有的干脆挺而走险制造假证明、假发票。下面一起“骗保”案就属于这一类型。周某,男,某国税局职工,2002年初参加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2003年1月19日周向该县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处提出理赔申请,称其在2002年共住院7次,发生费用总额153146.22元。根据保险条款及协议规定,保险公司应在医保统筹基金支付21000元后支付大额医疗费用108778元。经理赔部门人员审核,发现理赔材料中有3张医疗费用发票为手开发票,涉及金额140209.8元。理赔人员前往该医院调查,证实这3张发票均为自制的假发票,因为该医院实行电子化管理,根本没有手写发票。
三、只有做好保险欺诈的有效防范才能将诚信原则落到实处
以上的几个保险欺诈、保险骗保案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仅有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方面的原因,也有保险人及社会方面的原因。中国的民族保险业要想持续稳健的发展,就必须将诚信原则落实到每一笔保险业务中,并且需要全社会都要共同关注。因此,保险公司在发展业务的同时还要有效地防范保险欺诈,保险骗保。如果忽视了这种现象,将会给保险公司带来许多负面影响,让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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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者对保险公司产生误解,产生投保容易,理赔难的看法,对保险业的发展将非常不利,所以我认为将诚信原则落实到保险经营活动的每一项工作中,还应该做好有效防范保险欺诈、保险骗保、保险业应从以下方面来防范风险,才能确保保户利益,中国的民族保险业才能够做大做强。
(一)从保险公司内部着手
1、要完善保险条款,减少保险欺诈发生的可能性。尽管保险条款是由保险人单方面预先制定的,但是保险合同签定后,保险条款就转化为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投保人和保险人均具有约束力。因此,保险人在拟定保险条款时,必须用词准确、规范、明确具体说明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目前我国的许多保险条款均没有明确列明保险欺诈、保险骗保除外责任,仅仅是在除外责任中笼统地规定对于因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这样的规定显然没有包含保险欺诈的全部内容。为了更好地防止保险欺诈的发生,应该明确保险条款,完善保险合同的内容在除外责任中应列明欺诈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减少保险欺诈的发生。
2、提高理赔人员的素质,建立科学的理赔程序和规范理赔制度。必须按承保和理赔分离的原则,建立专门的、高水平的理赔制度。现场查勘,必须严格认真,以弄清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损失情况,对保险金请求人所提交的有关证明,要仔细审查是否齐全、属实。要建立健全核赔制度,对理赔实行监督。具体地说,保险公司的各级理赔人员,都必须严格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理赔。每一起理赔都必须经过主管领导或上级公司的审批,必要时还应经过专家论证。保险公司还要建立规范的理赔制度,实行接案人、定损人、理算人、审核人、审批人分离的制度和现场查勘双人制。做到人人把关,各司其职,互相监督,严格防范,以确保理赔质量。同时理赔工作应严格按审查程序步步深入,并建立事故查勘报告档案,以备复核和总结经验教训。在理赔工作中,若发现以赔谋私或内外勾结欺诈的,必须严肃处理。只有这样,才能把好理赔关,有效地制止和杜绝保险欺诈行为的发生。
3、完善保险公司内部监控机制,严格管理,谨防疏漏。保险公司内部要建立承保核审制度,对所承揽业务的风险要按程序进行反复识别,评诂和筛选。以便有效控制风险。对承保审核人员要有相应的资格认定,评聘制度,只有具有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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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专业知识,强烈的工作责任心,且富有实践经验的人,才能充当核保人。除此之外,还需建立承保核保档案和审核人员的岗位责任考评制度,以完善的管理确保承保质量。
(二)从保险公司外部环境着手
1、加大《保险法》的宣传力度。严厉打击保险欺诈行为。首先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和宣传我国新修订的《保险法》及其他有关法律,领会其有关保险欺诈规定的精神实质,并积极向社会各界宣传,使公众对参加保险有正确的认识,自觉地防止各种保险欺诈行为的发生。要让公众知道,反保险欺诈不仅将使保险公司得益,广大被保险人也将从中受惠。同时应建立举报奖励机制,可考虑设立专项奖励基金,公开举报电话,利用知情人的求财心理,获取社会面的反欺诈情报。实践证明群众的举报对保险欺诈案的侦破非常有效,其次,保险人要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与保险欺诈行为作斗争。当保险欺诈行为发生后,保险人应积极向有关部门揭发、检举、督促他们对欺诈者予以行政或刑事处罚,决不能因为怕失去保户而姑息迁就,最后,司法部门要严格执法,切实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要正确处理好每一个案件,不仅需要办案的司法人员有扎实的法律功底,还要有全面的保险知识,因此,必须切实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以利于及时发现和查处保险欺诈行为,维护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2、借鉴欧美国家成功经验,成立全国或地区性的反保险欺诈组织。欧美国家保险同业在统一认识的基础上,成立了许多反保险欺诈的联合组织,开展卓有成效的工作,可以借鉴。联系我国现状,可考虑在保监会的政策引导下,由保险行业协会牵头组织,各保险公司参与,公安、检察机关配合,联络各保险中介组织,共同出资成立全国或地区性的类似“保险欺诈调查协会”的组织,要制定工作章程,规定各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统一行动纲领,从立体层面开展综合治理。
3、加强保险行业与公安、检察、司法等部门的联合,发挥各自特长。在目前条件下,合作的方式应该是多层次、全方位的,既包括高层合作,也包括基层单位间的相互合作,可以是个案合作,也可以成立相应联络机构。合作内容可包括,编辑保险欺诈案例,交流和传授保险欺诈案的侦破方法,以及在保险欺诈案发生时,联合协同破案等。
四、如何打造诚信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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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上的论述可以看出,诚信原则在保险经营活动中的确很重要,但是面对入世后“洋保险”的进入,中国的民族保险业应该怎么做才能立于不败之地呢?也就是说应如何打造中国的诚信保险呢!除了上面谈到的有效防范保险欺诈外,我认为还应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增强保险理念。保险行为是以合同为纽带,以信用为保障的资源配置机制,保险人要以最大诚信原则为基础,把诚信作为一种与资金、设备同等重要的“资本”,通过市场的优化配置来参与竞争,与被保险人建立起相互信任、共守承诺的良好关系。
(二)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由于中国保险业起步较晚,在发展中缺乏与之相适应的制约和规范机制,一些代理人受到利益驱动,做出了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这直接影响了保险公司的声誉。因此,在整顿、规范保险市场时,各保险公司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特别是一线展业人员在展业技巧、服务手段、道德修养等方面的培训。同时,要对代理人、经纪人严把“进入”关。通过必要的培训,考核和行政、经济手段,使其具备较高的业务素质和道德水准。积极履行职责,为保险公司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三)提高服务水平。保险业服务水平的提高,不仅有赖于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先进的硬件设施,更重要的是要提高每个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技能,增强服务意识,使服务理念渗透到保险业务的每一项工作之中。
(四)完善市场规则。新修订的《保险法》将保险业的诚信原则提到了一个非常重要的位置,对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人分别增加了在诚信方面的具体要求,还增加了保险公司在保险委托代理关系中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加大了对保险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这些规定对规范保险人的经营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使保险公司必须更注重对员工的诚信教育。
(五)延伸诚信管理体系。保险人在打造保险诚信品牌的过程中,要建立起职责分明的内部管理体系。市场销售、财务、业务部门都是这一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人要认真执行保险诚信监管的各项规定,负责对投保人和展业人员进行评估建立起客户信用管理档案和诚信管理系统,制定保险业的诚信规则。监督业务部门的操作流程,对理赔案件进行回访跟踪。
(六)建立真实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真实而完整的信息披露既有利于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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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自身发展和壮大,也有利于政府管理部门实施有效监管,增加行业透明度。因此,保险人有责任和义务向上级监管部门与社会公众提供内容真实、材料翔实的信息,政府监管部门则要对这些信息进行分类把关,制定相应对策,维护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七)加大保险监管的制裁职能。保险监管机构不仅要对保险人进行日常业务监管,而且还要制定一套对保险信用进行监管的方案,通过对信息采集,对保险人的信誉度进行综合测评,对信用较差的保险人加以行政、经济制裁,对信用较好的保险人则予以适当奖励,并定期向公众披露保险人信誉度的测评情况
总之,通过以上的论述及对几个案例的分析、论证,充分说明了诚信原则在保险经营活动中无论对保险公司的长远发展来讲,还是对维护广大保户的切身利益来看都颇为重要。因此,诚信建设是保险业的基本原则。正如《保险法》所规定的那样。“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保险这一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的作用。但是,如果没有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的信任,保险业就不会发展壮大,诈保、骗保就会防不胜防,整个保险业就会失去发展的环境,存在的空间。而时代需要保险业的快速健康发展,强烈呼唤诚信回归。因此,只有建立和完善保险诚信体制,打造保险业的诚信品牌,保险公司才能持续稳健发展,中国的民族保险业才能够做大做强。
请参考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⑸ 合肥社保转移接续服务指南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1.12333网上申请办理转移业务:申请人在转入地参保缴费后,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门户或“掌上12333”手机APP,选择“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网上申请”功能,填写转移申请信息,选择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人脸识别认证本人身份后,发起转移业务申请。通过网上申请办理转移,不需要提供参保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通过合肥市社会保险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机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参保人在合肥市参保后,登陆合肥市社会保险网上办事大厅个人网上办事页面,在“办理业务”栏目中的“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模块提交转入申请,自助机办理该业务需使用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验证登陆,登陆后在“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模块提交转入申请。提交转入申请时,请严格按照原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信息。参保人成功提交转入申请后,我市社保经办机构将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给原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待收到原参保所在地发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的资金后,办结转接手续。
3.窗口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先在本地参保缴费,再持原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至市社保征缴中心或各分中心办理。对符合转入条件的人员,我市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给原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待收到原参保所在地发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的资金后,办结有关转接手续。对不符合转入条件的人员,市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其养老保险关系继续保留在原参保地。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实施之前发生的,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书面承诺书,部规5号文实施之后发生的,转出地应向转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等。
4.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本人或代办人携带参保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到市社保征缴中心(含分中心)自助机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或在合肥市社会保险网上办事大厅登录个人网上办事页面,下载打印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并持此证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我市社保经办机构收到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发来的《基本养老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出具给对方社保经办机构,同时按国家规定转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
5.退役军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军人退役时,由安置单位或者本人持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财务部门出具的《关于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户银行信息的函》,到我市社保经办机构获取养老保险开户行、户名和账号等信息,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财务部门根据相关信息转移其退役养老保险补助金,待转移资金到账后,退役军人续保时携带单位后勤机关财务部门出具《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和《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到我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接续手续。
6.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未就业随军配偶携带军队后勤机关财务部门出具的《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参保凭证》至我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转移,经审核后,我市社保经办机构向军队后勤机关财务部门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待收到军队后勤机关财务部门出具的《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资金后,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接续手续。
(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1.通过合肥市社会保险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机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参保人在合肥市参保后,登陆合肥市社会保险网上办事大厅个人网上办事页面,在“办理业务”栏目中的“医疗保险关系转入申请”模块提交转入申请,自助机办理该业务需使用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验证登陆,登陆后在“医疗保险关系转入申请”模块提交转入申请。提交转入申请时,请严格按照原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合)凭证》填写基本信息。参保人成功提交转入申请后,我市社保经办机构将发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给原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待收到原参保所在地发出的《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和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后,办结转接手续。
2.窗口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先在本地参保缴费,再持原参保所在地开具的《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合)凭证》到市社保征缴中心(含分中心)办理。对符合转入接续条件的,我市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给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待收到原参保所在地发出的《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以及转来的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后,办结有关转接手续。
3.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出:本人或代办人携带参保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到市社保征缴中心(含分中心)自助机打印《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合)凭证》,或在合肥市社会保险网上办事大厅登录个人网上办事页面,下载打印本人的《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合)凭证》,并持此证向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我市社保经办机构收到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发来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出具《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并发给对方社保经办机构,个人医保账户有余额的,随同医保关系一同转出。
温馨提示:
1.参保人员前往窗口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时,属单位参保缴费的,在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含分中心)办理;属个人参保缴费的,在其参保的个体社保代理窗口办理。
2.合肥市本级、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巢湖市、庐江县之间已于2019年11月份实现数据同库,不再办理转移业务。
⑹ 代理保险业务凭证包括代理保险业务重要凭证
代理业务是中国工商银行接受企事业单位、个人的委托,利用自身的经营职能和先进的电脑技术手段,为客户提供各种金融服务的有关业务。主要包括:
一、代发工资:
(一)业务简述:代发工资业务是单位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将职工工资以转账方式存入职工在储蓄所开立的活期储蓄账户上,职工凭存折可随时到中国工商银行任何储蓄网点办理存取款业务。
(二)适用对象:企事业单位。
(三)开办条件:企事业单位职工需开立工行牡丹灵通卡或个人活期存折账户。
二、代收代付款业务:
(一)业务简述:代收代付业务是指中国工商银行接受单位和个人的委托,代为单位委托人指定款项的收付事项的业务。目前,中国工商银行青海省分行已开办代收、代付业务种类主要有:代理移动、联通、电信、电费等缴费业务。
(二)适用对象:移动、联通、电信、电力公司。
(三)开通流程:中国工商银行根据代理单位提供的应缴费数据,由计算机自动扣缴企业的电话费或电费,同时将款项划转代理单位。
(四)服务渠道与时间:网点、自助终端(上午8:30分-下午6:00前)、网上银行、电话银行(7×24小时)。
三、代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业务简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其管理职能或提供特定服务而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收取的费用。
(二)适用对象: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机构。
(三)开通流程:中国工商银行根据代理行政事业性单位和社会团体等机构提供的应缴费数据,由计算机自动扣缴单位收费,同时将款项划转代理单位。
四、代理发售凭证式国债及储蓄国债、柜台记账式国债:
(一)凭证式国债
1.业务简述:凭证式国债是我行代理国家财政部发行的一种债务凭证,起点金额为100元人民币,大于100人民币必须是百元的整数倍数,上限金额为50万元人民币。由于以国家信用做担保,信用等级高,可以看作是零风险投资。凭证式国债按年度、分期次发行,存期一般为二年、三年、五年,您购买国债时由我行营业网点向您签发国债收款凭证,该凭证为记名凭证,可挂失,可在同一城市内通兑,到期或提前兑付凭该凭证支取本息。同时,对于凭证式国债国家免征利息税。凭证式国债不得部分提前兑付,提前兑付的国债按兑付本金数的1‰或2‰收取手续费。
2.特色优势
(1)购买方便。工行遍布全国的营业网点将为您购买和兑取凭证式国债提供极大的便利。
(2)可质押贷款。您持凭证式国债可在我行申请办理质押贷款,满足您的应急需求。
3.服务渠道
(1)营业网点:您可在营业网点办理购买、支取、转账、查询和正式挂失等业务;
(2)网上银行:您可通过网上银行办理查询、口头挂失等业务;
(3)电话银行:可办理查询、口头挂失等业务。
4.操作指南
(1)购买。您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即可在我行任一网点办理购买手续,如委托他人代理,还须同时出示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支取与转账。您凭国债凭证和预留密码,即可到网点柜台办理支取或转账。
(3)查询。您可在营业网点、网上银行和电话银行办理查询。
(4)挂失。
5.温馨提示
您在办理凭证式国债的挂失和提前兑付时需缴纳有关费用。
(1)挂失:凭证挂失10元/笔,账户余额超过5万元的30元/笔,密码挂失10元/笔。
(2)提前兑付手续费:按兑付本金数的1‰或2‰收取手续费(对提前兑取2002年度以后发行的凭证式国债的,按兑取本金金额的1‰收取手续费,提前兑取2002年度以前发行的凭证式国债,仍按兑取本金金额的2‰收取手续费)。
(二)记账式国债
1.业务简述:记账式国债是由财政部发行的、在实名托管账户中记账反映债权的债券。您不需持有债券凭证,只需在我行开立债券托管账户,记载您持有的债券,将您的国债托管在您在我行开立的实名托管账户中。
2.特色优势
(1)工行的柜台债券交易系统设计科学,您利用现有的存款账户即可办理债券买卖,不需重新开立资金专户。
(2)债券买卖的资金实时清算,方便您最大限度地提高资金运用效率,进行多种理财管理。
(3)交易方式丰富。我行营业网点覆盖面广,您可在不同网点进行债券买卖,而且现已开通网上交易和电话交易方式,您无须去交易市场和银行营业网点,足不出户即可办理所有记账式国债的交易业务及债券账户的管理。
3.服务渠道
您在营业网点、网上银行和电话银行均可办理记账式国债买卖,为了节省您的宝贵时间,工行建议您通过网上银行和电话银行办理。
4.温馨提示——常见问答
(1)哪些债券可以进行柜台交易?
可在商业银行柜台进行交易的债券须由财政部指定、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记账式国债。具体债券品种、发行规模和发债时间,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将在有关媒体公布。
(2)哪些投资人能办理此项业务?
除金融机构外,凡持有有效身份证件的个人以及企业或事业社团法人,均可在商业银行柜台开立国债托管账户并进行国债买卖。
(3)通过柜台交易的记账式国债与凭证式国债有何不同?
买卖时间:记账式国债可随时买卖。而凭证式国债只有在规定的发行期内方可买到。
流动性:记账式国债随时可以卖出,随时可以买入(多次反复),流动性强;凭证式国债只能到商业银行提前兑取(一次性),很难再买入。
保管方式:凭证式国债的凭证由投资人自行保管,易遗失。记账式国债记载在债券账户中,交易方便。
付息方式:记账式每年付息一次,如果滚动投资,实际收益率比票面利率高;凭证式到期按照票面利率还本付息。
收益水平:凭证式收益率固定,即票面利率;记账式国债长期持有则收益固定,若进行买卖则可随利率变动而变动,预期判断准确者可获得额外收益。
风险程度:凭证式利率不变,遇市场利率变动时可能导致相对收益下降;记账式价格随市场变化而变化,收益率相应变化,可提前卖出来降低风险。
(4)柜台交易的记账式国债与交易所的国债有何区别?
场所:交易所债券需在证券营业部开立证券账户;柜台债券通过银行办理,在银行开立账户。
交易费用:交易所买卖债券时需按交易量缴纳交易费用;买卖柜台债券不需交纳交易费用。
买卖成交:交易所债券的成交方式为撮合式,买卖价格和数量一致时成交,若不一致,则可能不成交或部分成交;银行柜台债券的成交方式为做市商式,当场成交。
(5)柜台交易的记账式国债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国债有何区别?
银行间债券市场是债券的批发市场,成员均为商业银行、信用社、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财务公司和基金等金融机构投资者,个人和非金融的机构投资者不能进入,交易方式为询价方式,交易金额较大。
柜台交易为债券的零售市场,投资人为个人或非金融的机构投资者,交易方式为做市商式,交易金额相对较小。
(6)通过商业银行柜台购买和交易记账式国债有何优点?
一是可以增加个人和企业等各类投资人购买国债的渠道,为投资人提供新的金融产品。
二是由于商业银行网点遍布全国各地,可以利用商业银行的网点优势,方便广大的居民投资人买卖记账式国债。
三是投资人可以在商业银行柜台随时购买到国债,也可以在需要资金的时候,通过商业银行柜台卖出国债,从而提高了投资人债券资产的流动性。
四是记账式国债种类较丰富,付息方式灵活,债券品种既可以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也可以是按年付息,可以为投资人提供较多的选择。
五是可以享受债券升值带来的高于票面利率的额外收益。
五、代理保险业务:
中国工商银行青海省分行已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新华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平安养老保险公司开通了代理寿险业务。与阳光保险公司、安邦保险公司、中国平安财险公司、中国人民财险公司开通了代理财险业务。
(一)业务简述:代理个人保险是我行指受保险公司(保险人)委托,为个人客户提供保险产品的服务,主要包括代理个人寿险业务和代理个人财险业务。
投资保险不仅能获得保险保障,而且已经成为现代家庭投资理财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到银行买保险,已经成为代理人销售外,保险销售的一个重要渠道。工商银行与多家保险公司合作,为您推荐多项人生保险计划,并可用于质押贷款,使沉淀资金变成流动资金,助您投资融资、两全理财。
(二)适用对象:个人客户。
(三)特色优势:
1.代理产品齐全,可满足您各类风险保障需求;
2.办理手续简便,直接在我行营业网点即可办理;
3.服务更周到,专职客户经理为您提供全方位服务;
4.投保更安全,保费直接划转到保险公司账户,保证您的资金安全;
5.个别险种可网上投保,价格低廉、核保简单。
(四)保险产品:我行代理各大保险公司的包括意外伤害险、重大疾病险、定期寿险、家庭财产险等在内的各类保险产品。
(五)操作指南
您到网点办理投保时,需提交投保人身份证、活期一本通存折或牡丹灵通卡(或理财金账户卡、牡丹灵通卡e时代),并填写保险公司指定的《投保单》。
责任声明:本页面内容仅供参考,最终解释权归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内容以当地分行公告与具体规定为准。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⑺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经营规则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委托商业银行销售的保险产品,应当是按照中国保监会保险产品审批备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经过中国保监会审批或备案的保险产品。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委托商业银行销售的保险产品,保单封面主体部分应当以显著的字体印有“保险单”或“保险合同”字样、保险公司名称等内容,保险合同中应当包含保险条款及其他合同要件。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充分发挥长期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和风险保障的核心技术优势,商业银行应当充分发挥销售渠道优势,在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大力发展长期储蓄型和风险保障型保险产品,持续调整和优化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结构,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在合作过程中,应当加大产品创新力度,以消费者需求为导向,推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产品的多样化和差异化,不断满足客户日益增长的保险保障和金融资产管理需求。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协商代理费用时,应当本着互利共赢、共同发展、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共同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向商业银行支付代理费用,应当通过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向代理商业银行一级分支机构或至少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转账支付,具备条件的要实现保险公司总公司集中统一向代理商业银行总行支付;委托地方性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应当由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向地方性商业银行总部或一级分支机构统一转账支付。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财务制度据实列支向商业银行支付的代理费用,不得账外核算和经营;商业银行应当加强代理费用集中管理,从代理费用中列支代理保险业务销售人员的业务激励费用。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账外直接或者间接给予合作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合作协议约定以外的利益,包括支付现金、各类有价证券,或者报销费用、提供旅游等;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收取、索要合作协议约定以外的任何利益。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员工的教育管理,完善各项管理制度,防范商业贿赂风险。
第二十四条 保险业协会和银行业协会要通过加强行业自律,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五条 监管部门对通过给予、收取或索要合作协议约定外利益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将依法严厉查处。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代理协议约定加强协作。通过商业银行网点直接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应当是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商业银行销售人员;商业银行不得允许保险公司人员派驻银行网点。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负责向银行提供培训、单证交换等服务,协助商业银行做好保险产品销售后的满期给付、续期缴费等相关客户服务。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保险产品的复杂程度区分不同的销售区域。投资连结保险产品不得通过商业银行储蓄柜台销售。对于保单期限和缴费期限较长、保障程度高、产品设计相对复杂以及需较长时间解释说明的保险产品,商业银行应当积极开拓理财服务区、理财专柜、财富中心、私人银行等专门销售区域,通过对销售区域和销售队伍的控制,提高销售品质,将合适的产品通过合适的人员销售给合适的客户。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应当加强战略性合作,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合作开展电话销售、网上销售等创新销售模式。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通过电话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当先征得客户同意;销售人员应当是具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的商业银行人员;销售行为应当按照统一的规范用语进行,明确告知客户销售的是保险产品,销售过程应当全程录音并妥善保存。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通过网上银行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当有醒目的风险提示,销售过程中的各项风险管控措施不得低于商业银行网点的标准,且销售过程应保留完整记录;保险公司应配合商业银行提供电子保单,不断改进和提升服务质量;高风险的复杂保险产品应确保销售给有相应风险承受能力的合适客户。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作为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实施主体,应当加强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管理,加大内部对销售人员的培训力度,强化对误导销售、错误销售等违规行为的内部责任追究,建立健全相应管理制度和处罚制度。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使用保险公司总公司或经总公司授权的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统一印制的保险产品宣传资料,不得擅自印制代销产品的宣传资料或变更产品宣传资料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 销售人员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投保人提供保险监管部门要求的投保提示书、产品说明书,应当引导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填写真实完整的客户信息,并在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投保书上抄录有关声明,不得代抄录有关声明或代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签名;对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投保人还应当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不得将投资连结保险产品销售给未经过风险测评或风险测评结果显示不适合的客户。
第三十四条 销售人员负责在销售过程中全面客观介绍保险产品,应当按保险条款将保险责任、责任免除、退保费用、保单现金价值、缴费期限、犹豫期等重要事项明确告知客户。
第三十五条 销售人员不得进行误导销售或错误销售。在销售过程中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银行理财产品等混淆,不得使用“银行和保险公司联合推出”、“银行推出”、“银行理财新业务”等不当用语,不得套用“本金”、“利息”、“存入”等概念,不得将保险产品的利益与银行存款收益、国债收益等进行片面类比,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的收益,不得承诺固定分红收益。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网点及其销售人员不得以中奖、抽奖、送实物、送保险、产品停售等方式进行误导或诱导销售。保险公司不得支持或鼓励商业银行采取上述行为。
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向保险公司提供全面、完整、真实的客户投保信息,确保保险公司承保业务和客户回访工作顺利开展。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投保单信息审查机制,对投保单信息不全、捏造变更客户信息的保险业务不得承保。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应当逐步统一投保人风险承受能力测评体系,为客户投保提供便利。
第三十九条 对于保险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中国保监会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或指定媒体进行统一披露。
第四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对通过商业银行渠道销售的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投保人进行犹豫期内回访。对于到商业银行申请退保、满期给付、续期缴费业务的,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应当相互配合,及时做好相应工作。 第四十一条 保险公司开展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当建立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财务独立核算及评价机制,做到对新业务价值、利润及费用进行独立核算。
第四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审慎原则,科学制定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财务预算政策和业务激励政策,防止出现为了业务规模不计成本的经营行为,防范费差损风险。总公司应切实承担对分支机构的管理责任,监管部门将依法严厉查处银保业务恶性价格竞争行为,加大对法人机构和各级高管人员管理责任的追究力度。
第四十三条 商业银行对代理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费用应当如实入账,对不同保险公司的代收保费、代理费用进行独立核算。 第四十四条 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将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出现的群访群诉、群体性退保等事件作为重大事件,建立重大事件联合应急处理机制。应当共同制定重大事件处理办法、指定专门人员、成立应急处理小组、建立共同信息披露机制,在出现重大事件时及时妥善做好应对工作。
第四十五条 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在客户投诉、退保等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积极处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度,不得相互推诿,避免产生负面影响使事态扩大。按照双方共同制定的重大事件处理办法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妥善解决。
第四十六条 对于出现的重大事件,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总部应当及时向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报告;事件发生地的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向当地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四十七条 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定期交流机制,定期交流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信息。
第四十八条 保险业协会和银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定期交流机制,定期交流行业间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信息及自律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