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谈判代理人的主要职责
① 谈判中技术人员的职责
有4种主要的因素概括谈判技巧:创造价值,主张价值,共情和坚持自我。谈判技能没有好坏,尽管有些技能在特定场合会更有效,这些技能也只是符合大局,并不是一锤定音。无论情况如何,了解自己的倾向以及如何利用他们将有助于您将来的谈判。
01创造价值
在谈判中创造价值的人都是有创造力的,并且总是希望扩大市场份额,因此在自己和谈判方之间分配更多潜在价值。他们在谈判多笔交易或与具有创造价值潜力的长期回头客沟通方面特别有效。更多了解您的谈判对象是很重要的一步。为了创造价值,您需要很清楚他们想要的结果。相互分享消息,将会帮助双方建立信任,获得好感,这会引导一个良性发展局面。无论您是何种谈判风格,您应该时刻考虑价值和需求,想想以下2个问题:
您的底线是什么:在谈判桌上,您获得成功的最后底线是什么?
对方的底线是什么?:我自己的要求合理吗,知道他们的要求吗?
02主张价值
主张价值在价格驱动或业务谈判中特别成功,在这些谈判中,最重要的是底线,他们力求最大的价值。如果您倾向于成为主张价值者,而且还可以协商多笔交易或与长期回头客进行谈判,请先检查您是否创造价值而不是只专注于伸张现有价值。这些场景给了机会去扩大市场份额,树立创造价值的榜样可以加强您与客户、供应商的长期关系,从而创造共同的利益。尝试在交易中主张更多价值时,理解并与自己的要求符合才会带来最大的利益。
03共情
善解人意的人对着每个人的观点都会为难,因为他们了解情绪在谈判中发挥的作用。与谈判方保持情绪一致很困难,但这样对谈判很有帮助。通常,使用这种方法是最佳合作策略。不要忘记在移情倾向和主张自我之间取得平衡,这对取得积极的结果至关重要。换句话说,不要为了表达对他人的关心而谈判。明白和利用您的谈判对象可能会遭受的损失是一个很好的工具。
04坚持自我
倾向于坚持自己的人,在谈判中占主导,易取得优势,但是不要忘记考虑对方的观点。为了实现目标,您在坚持自己意见的时候考虑到方方面面。发展自己的风格,下次您参加谈判时,先花时间想想自己的目标,以及如何完成它。这是一次性交易还是需要多次沟通。您是沟通一个问题还是一系列问题?不同的目标需要不同的谈判策略。考虑您的风格,起初可能不舒服,但是可以帮助您成为更优秀的谈判者。
② 商务谈判时,主谈人的职责
主谈人(Chief negotiator)
什么是主谈人[1]
所谓主谈人,是指在谈判的某一阶段或针对某一个或几个方面的议题,由谁为主进行发言,阐述己方的立场和观点,此人即为主谈人。这时其他人处于辅助的位置,称为辅谈人。一般来讲,谈判班子中应有一名技术主谈,一名商务主谈。
主谈人作为谈判班子的灵魂,应具有上下沟通的能力,有较强的判断、归纳和决断能力,必须能够把握谈判方向和进程,设计规避风险的方法,必须能领导下属齐心合作,群策群力,突破僵局,达到既定的目标。
主谈人的职责
主谈人的职责有以下几点:
1、代表企业全权负责某项谈判工作,具有法人代表资格。
2、选拔谈判小组的其他成员。
3、拟订谈判计划和谈判策略。
4、监督谈判程序、掌握谈判进度。
5、听取专业人员的说明、建设,协调谈判班子的意见。
6、与谈判对手进行具体交易磋商。
7、落实交易磋商的记录工作,对合同审核、签约。
8、做好谈判的总结汇报工作。
主谈人与辅谈人的确立[1]
确定主谈人和辅谈人,以及他们之间的配合是很重要的。主谈人一旦确定,那么,本方的意见、观点都由他来表达,从一个口子对外,避免各吹各的调。在主谈人发言时,自始至终都应得到本方其他人员的支持。比如,口头上的附和“正确”、“没错”、“正是这样”等等。
有时在姿态上也可以做出赞同的姿势,如眼睛看着本方主谈人不住地点头等,辅谈人的这种附和对主谈人的发言是一个有力的支持,会大大加强他说话的力量和可信程度,如己方主谈人在讲话时,其他成员东张西望、心不在焉,或者坐立不安、交头接耳,就会削弱己方主谈人在对方心目中的分量,影响对方的理解。
有配合就有分工,合理的分工也是很重要的。
1、洽谈技术条款的分工
在洽谈合同技术条款时,专业技术人员处于主谈的地位,相应的经济人员、法律人员则处于辅谈人的地位。技术主谈人要对合同技术条款的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在谈判时,对技术主谈人来讲,除了要把主要的注意力和精力放在有关技术方面的问题上外,还必须放眼谈判的全局,从全局的角度来考虑技术问题,要尽可能地为后面的商务条款和法律条款的谈判创造条件。
对商务人员和法律人员来讲,他们的主要任务是从商务和法律的角度向技术主谈人提供咨询意见,并适时地回答对方涉及商务和法律方面的问题,支持技术主谈人的意见和观点。
2、洽谈商务条款时的分工
很显然,在洽谈合同商务条款时,商务人员、经济人员应处于主谈人的地位,而技术人员与法律人员则处于辅谈人的地位。
合同的商务条款在许多方面是以技术条款为基础的,或者是与之紧密联系的。因此在谈判时,需要技术人员给予密切的配合,从技术角度给予商务人员以有力的支持。比如,在设备买卖谈判中,商务人员提出了某个报价,这个报价是否能够站得住脚,首先取决于该设备的技术水平。对卖方来讲,如果卖方的技术人员能以充分的证据证明该设备在技术上是先进的、一流水平的,即使报价比较高,也是顺理成章、理所应当的。而对买方来讲,如果买方的技术人员能提出该设备与其他厂商的设备相比在技术方面存在的不足,就动摇了卖方报价的基础,而为本方谈判人员的还价提供了依据。
3、洽谈合同法律条款的分工
事实上,合同中的任何一项条款都是具有法律意义的,不过在某些条款上法律的规定性更强一些。在涉及合同中某些专业性的法律条款的谈判时,法律人员也以主谈人的身份出现,法律人员对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完整性负主要责任。由于合同条款法律意义的普遍性,因而法律人员应参加谈判的全部过程。只有这样,才能对各项问题的发展过程了解得比较清楚,从而为谈判法律问题提供充分的依据。
参考文献
↑ 1.0 1.1 方其.《商务谈判:理论、技巧、案例》[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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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代理人的义务有哪些
根据《民法复通则》和《合制同法》的规定,代理人的义务包括:
依照委托人的指示或者委托合同处理委托事务;
亲自处理委托事务,不得擅自转委托;
报告义务,报告委托事务处理情况及结果;
交付财产的义务,代理终止的,向委托人转移财产;
谨慎处理义务,处理委托事务时,要尽必要的注意义务;
不得滥用代理权的义务,如不得自己代理、与他人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等。
④ 简述代理的构成要件
概述
代理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当然要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要件。但代理由于制度的特殊性,除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要件外,还有其成立的特别要件。
须有三方当事人
(一)须有三方当事人
代理关系的特点就是有三方当事人,如只有双方当事人而无第三人,则不能成立代理。三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前已述及,不再赘述。
代理的标的
(二)代理的标的
代理的标的须为民事法律行为,民法通则第63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2款也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变动或者救济民事权利的行为,也可准用代理,如代理申请专利商标、办理登记、代理诉讼等。民事法律行为中的身份行为,因其有专属性,不得代理,如结婚、离婚、收养等身份行为,不得代理。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8条规定:凡是依法或者依双方的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违法行为也不得代理,民法通则第67条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须依代理权
(三)须依代理权
代理权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意思表示或者接受意思表示并使其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权限。代理的效果归属于本人,关键就是要有代理权。代理权的取得因法定代理与委托代理而不同,但代理权是任何代理关系的核心要件。
须为本人计算
(四)须为本人计算
代理制度的价值,就是以被代理人利益为取向。因此,代理人对于代理事务要亲自履行,予以与自己事务的同一注意义务,凡以侵害被代理人利益为目的的行为,都不能构成代理。利己代理、自己代理、双方代理都被法律所禁止。
⑤ 什么是代理人,什么是被代理人
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我国民法规定的代理。
比方说,西安的甲想把在天津继承的一处私房卖掉,但他既不知天津房屋买卖的行情,又没有时间去天津处理卖房子的各种事宜。于是,甲把此事委托给天津的乙,乙以代理人的身份,用被代理人甲的名义,在找到了买主丙,乙便在甲的授权范围内负责与丙谈判、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的权利、义务则由甲向丙承担。
由此可见,代理是发生在被代理人、代理人及第三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上述案例中,甲即为被代理人(本人)、乙为代理人、丙是第三人。这种代理关系包含以下三方面的关系:
(1)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基于委托授权或法律规定而形成的代理权关系。也叫做代理的基础关系,其性质为发生在代理人与本人之间的内部关系,代理授权具有无因性,即此内部的基础关系与代理权授予之间各自独立,基础关系的无效并不影响代理权授予的效力。基础关系的类型很多,在委托代理中,比较常见的有委托、雇佣、合伙等,在法定代理中,基础关系有监护、亲属关系等。
(2)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与第三人之间的代理行为的关系。代理人与第三人是作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的主体。
(3)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存在的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承受关系。代理所产生的具有结果性的民事关系发生在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即代理人进行的代理活动的结果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
其中,前一点为代理的内部关系,后两点则为代理的外部关系。代理的内外部关系是有机联系、不可割裂的,这种联系具体表现为:代理的内部关系是外部关系得以产生和存在的前提和基石,而代理的外部关系则是内部关系的目的和归宿。
在代理关系的三方面主体中,代理人的地位显得尤为突出,他既是代理权的享有者,又是代理行为的实施者。实践中,代理关系当事人间的争议很多都是围绕着代理的权限和代理行为的实施问题展开的。因此,了解代理人的代理权、代理行为及相关问题有重要意义。
代理人就是根据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并为被代理人的利益与第三人进行代理行为的公民或法人。
⑥ 代理人有什么责任和义务
一般应当按照代理合同的约定处理。
《民法通则》有关代理的内容为:
第六十三条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六十四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第六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六条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七条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八条 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死亡;
(四)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二)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五)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⑦ 简述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答案:22、不要妄想试图改变谁,因为谁也改变不了谁,只有,他愿不愿意为你改变。
⑧ 代理人有什么作用
委派替身首先是由于情况不熟悉而雇用的谈判代理人。在某些国家和地区,在初次接触的情况下,有时需要通过代理人进行商务谈判。代理人的作用发挥如何,对谈判的成效关系甚大。有的代理人仅起联系人的作用。而好的代理人不仅熟悉和了解委托人经营的业务、商品和服务,而且还能为委托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如翻译、提供谈判办公用品及通讯设施、提供当地法律及税务的咨询,甚至可以直接参加谈判。
谈判者委托代理人,应对代理人的资信情况有清楚的了解。在确认代理人的资信情况后,颁发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有自身的利益,谈判者应慎重对待。
⑨ 商务谈判时,主谈人的职责
主谈人的主要职责是指挥下属怎么更谈判人协调,交谈而能达到谈判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