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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被害人代理人所函

发布时间: 2021-11-26 18:53:55

1. 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是否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回或者近亲属,附答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四十五条 委托诉讼代理人,参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六条 第(二)项“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第(五)项 “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第九十九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 刑事案件中多名被害人是否可以委托一个共同诉讼代理人

1、刑事案件中,多名被害人没有利益冲突的,可以共同委托一名诉讼代理人。
2、但为保障诉讼代理人有足够时间和精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诉讼代理人应当在本人时间、精力等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接收当事人的委托,不得违背代理人的法定职责,而为争取业务而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职责

1.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诉讼代理的目的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回法权益,因此只答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2.诉讼代理人是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如果诉讼代理人丧失了诉讼行为能力,也就丧失了诉讼代理人的资格。
3.在代理权限内实施诉讼行为。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来源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授权。凡是超越代理权所实施的诉讼行为,都是无效的诉讼行为,不能产生诉讼法上的效果。
4.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5.在同一诉讼中,不能代理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是对立的。同时为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可能会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4. 律师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应办理哪些手续

?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办案规范》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律师可以接受公诉案回件被害人的答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犯罪行为的被害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作为委托人办理相关委托手续,具体办法参见第十二条。第十二条规定:符合接受委托条件的,经律师事务所主任或主任授权的负责人同意后,办理委托手续。委托手续包括以下内容:(一)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一式二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由律师事务所存档(二)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二份。一份呈交办案机关,一份由承办存档;(三)开具律师事务所介绍信,由律师呈交办案机关。第一百三十四条 律师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的委托后,应对其提供法律咨询,帮助分析案情,指导被害人对被告人进行指控。

5. 刑事诉讼代理人公函格式

刑事诉讼的公文有很多种,您应该明确您需要的诉讼文书的名称或种类,以便于大家提供更准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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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或者近亲属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吗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公诉案件的被害人或者近亲属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四条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四十五条 委托诉讼代理人,参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第九十九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零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五)“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7. 刑事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刑事卷宗吗

被害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可以复印、摘录与本案有关的刑事卷宗材料。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二十五条规定:“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需要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的,参照本规定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三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规定:“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了解案情。其他诉讼代理人经人民法院准许,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有关材料,了解案情。需要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的,可以参照本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8. 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律师参与审判吗

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律师)要参加的庭审当中。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四)“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五)“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第一百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9. 刑事案件中哪些人可作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律师只是其中的一种而已,还有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近亲属(父母、子女、同胞兄回弟姐妹)这两类答都可 以充当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律师的职责就是提供法律服务,根据诉讼阶段进展的不同,律师拥有的权利 也是不一样的,就拿起诉阶段说吧,律师有阅卷、复制案件材料、调查取证的权利;但刑事案件分为自诉案 件和公诉案件,律师的调查取证一般用于自诉案件中,公诉案件一般由公安机关侦查。法定代理人所拥有的 权利和被害人的是差不多的,因为诉讼中出现法定代理人,则说明被害人一定是限制行为能力或则无行为能 力的人,被害人的诉讼行为就由法定代理人实行,其中法定代理人拥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近亲 属充当诉讼代理人,其权利和法定代理人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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