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委托诉讼代理人
⑴ 公诉案件中为什么要限制被害人(被告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时间
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版委托权辩护人”而不是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才委托辩护人。也就是说被害人(被告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时间并没有在法律上有限制。
⑵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是否需要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害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但不是必须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我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括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⑶ 公诉案件中为什么要限制被害人(被告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时间谢谢!
第一句:被害人要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诉讼代理人。这铁定是你看错了,不可能有这样一句话,被害人不可能被讯问或被采取强制措施。 正解:被害人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我理解这样规定的原因:1、在移送审查起诉之前,属侦查阶段,刑事案件绝大多数由公安侦查,你委托个诉讼代理人天天找公安,公安觉得烦,而且就你自身来说,你找个诉讼代理人找公安那帮人,那是秀才遇到兵,有理说不清,多此一举,还不如你自己一哭二闹三上吊来得实在,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案子到检察院了,相对讲道理了; 2、最重要的是侦查阶段不涉及到对嫌疑人的最终实体处理(只涉及强制措施、侦查手段等),这与嫌疑人权益息息相关,但不涉及到被害人多少权益,被害人的权益要到审查起诉阶段或法院判决阶段才能体现(因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有不起诉权,可以将嫌疑人起诉,也可以不起诉,这就涉及被害人的权益了)
第二句:被告人要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委托辩护人。 这个你也记错字了,是嫌疑人,审查起诉阶段哪来被告人,到法院才叫被告人。而且,这个规定已经被取代了,今年开始施行的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嫌疑人可以自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而且侦查阶段只能委托律师为辩护人)。 这样的规定的原因我理解是:1、原来他们认为,就象我前面讲被害人的理由一样,所以搞个审查起诉阶段才可以委托辩护人。2、现在之所以修改,把时间提前,就是出于进一步保护嫌疑人的权益,象我前面讲的,侦查阶段虽不涉及多少嫌疑人的实体处理,但有强制措施和侦查手段可能侵害嫌疑人权益,需要懂法律的人帮忙保护。
所以,看东西要仔细,你东西都没看清,当然就不能理解为什么这样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