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合作供应商如果拿回扣安全
Ⅰ 很多公司的采购都拿供应商回扣,到底该不该拿
一个公司一旦需要某个材料,就需要让采购去采购,很多公司的采购都拿供应商回扣,到底该不该拿呢?我认为肯定是不该拿的,因为一方面公司的采购为公司服务,应该为公司创造更高的利润,其次拿供应商回购是一种不诚信的表现,除此之外,老板不会喜欢这样的采购员,迟早会把这样的采购员辞退,接下来跟大家具体说明。3.公司老板不会喜欢这样的采购员,不利于职业发展。
对于公司的老板来说,他们肯定知道采购员可能会拿回扣,所以他们也会设置一定的监控机制,如果发现采购员拿回扣,迟早会把这样的采购员给辞退的,所以不利于自己的职业发展,而且下一个公司的老板如果知道你在上一个公司那里拿了回扣,也不利于你在下一个公司就职。
总而言之,我认为很多公司的采购都拿供应商回购,这样是不对的,因为一方面不是自己的职责,另一方面也是一种不诚信的表现,而且一旦老板知道之后,肯定会把自己给辞退,不利于之后的职业发展。
Ⅱ 采购如何才能安全的接受回扣
很多朋友说这只是一个昙花一现的职务,任何人不可能做长久,所以在和做采购的朋友在一起的时候就会闲阐几句
第一:你必须有掌控供应商的能力(往往有些供应商是希望采购拿回扣的,这是一种战术,你拿回扣了,在以后和供应商交涉的过程中会比较被动,这样不且把自己弄的很累,也会让你所在的公司承受不必要的损失)
第二:提升你个人的采购能力和应变能力
要想鱼与熊掌兼得,只能看你个人的道行了,我认为不要轻易去拿回扣,这样毕竟是不道德的!
Ⅲ 采购拿回扣,触犯什么法律
该行为构成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触犯了刑法中的条例。
如果全额退回任职单位,且单位不去追究责任,就不会判刑,如果单位追究责任最高可判5年。
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2处罚编辑触犯本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描述编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第一次合作供应商如果拿回扣安全扩展阅读:
认定
1.划清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1)按照《刑法》第163条的规定,构成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必须是受贿数额较大的,不足较大数额的按一般受贿行为处理。
数额较大的具体界限,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十条规定: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在法律、政策许可的范围内,通过自己的劳动换取合理报酬的,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受贿,因而是合法行为而不是犯罪。
(3)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接受亲朋好友的一般礼节性馈赠,而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朋好友谋取利益的,不成立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上述(2)、(3)两点说明,区分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与合法行为的界限,关键是看行为人获得的财物是否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而取得。
(4)区分以收受回扣、手续费为特点的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与正当业务行为的界限。在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中,取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折扣、佣金是正当业务行为;而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为个人所有的,应认定为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
2.划清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受贿罪的界限。
两罪区分的关键在于犯罪主体的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即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以及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国有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国有其他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
Ⅳ 新手采购 ,合作了一年的几个供应商问他们要回扣,直接拿现金,会不会被供应商出卖告诉老板我要回扣
不会,商人和商人之间最重要的是诚实。大家各取利益,没有人会出卖你。除非你是傻子,找到了一个有问题的商人做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