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响应不足
A. 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导致的流标是什么原因造成的
比比招标采购网知识库回复:1采购文件中对供应商应当具备的资质条件要求过高;2付款方式过于苛刻;3在采购文件中提出一些不切实际的要求;4采购内容中对货物的型号和配置要求不尽合理,往往指定品牌或限定品牌范围。
B. 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2家
第三复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制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这些破题,答案经常有对不上的,不时有错的,个人认为 A还是属于的。
C. “不足三家”该如何处理
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往往会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的现象。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在招标采购中,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应予废标”。
D. 竞争性谈判“不足三家” 如何谈
”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发生因被邀请供应商资质不够或提供产品、技术参数与采购人要求不符,而实质性响应竞争性谈判文件者不足三家的情况;或采购代理机构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参与谈判,却只有两家或一家供应商提交谈判响应文件。这时怎么办?是继续谈判下去,还是宣布谈判无效、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政府采购法》对此没有明确要求,各地操作也有所不同。 必须重新谈判 法律虽然没有对此进行明确规定,但有一种观点认为,在找不到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完全可以参照法律的其他类似规定。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把“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作为废标的条件之一,然后又在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废标后的处理办法:除采购任务取消外应重新组织招标,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获得监管部门的批准。 “当对竞争性谈判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时,完全可参照《政府采购法》有关公开招标的规定。”江西省省直单位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刘志国说。刘志国认为,这样做,首先比较稳妥,因为毕竟能够从法律上找到依据;其次也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供应商投诉。虽然重新谈判可能会浪费谈判成本,延长采购时间,但刘志国坚持认为,即使这样也不应去触碰法律的空白。 报监管部门审批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一般都会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用户需要比较紧急,采购时间很紧。“遇到实质性响应不足三家的情况,我们一般不会立即做出不再继续谈判的处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李喜洲说,“因为重新组织谈判,采购时间大量增加,不符合采购单位的需求,也有违竞争性谈判的初衷。” 遇到这种情况,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会立即与监管部门进行汇报与沟通,征求监管部门的意见。如果监管部门同意继续谈判,采购中心就会组织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执行接下来的程序。与此同时,采购人也会被要求立即补写一个报告公函递交给监管部门,履行必须执行的手续。 视情况而定 与上述两种方法相比,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的做法又有所不同。他们采取了“特殊情况特殊处理”的方法。 如果是限额标准以上,由公开招标改为竞争性谈判的采购,或者是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采购中心要把情况上报监管部门,由监管部门定夺是否继续谈判;如果在征求采购人的意见之后,发现其对剩下的两家供应商都不甚满意,那就不再继续谈;如果是金额比较小,时间比较紧急的采购项目,采购人也未持异议的,可与剩下两家供应商继续谈判。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尹存月表示:“最后一种方法的依据是,虽然响应谈判的供应商不足三家,但是实际竞争已经存在,结合采购人的意见,继续谈判仍然能够达成采购初衷,节省了时间,也节约了成本。”
E. 响应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的合格供应商不足三家时怎么办
继续公告,或者主动邀请!如果是招标时有效投标不足三家而转为竞争性谈判的不需要满足三家的!
F. 解析:“供应商不足三家”怎么办
“为提高采购效率和保护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的利益,在征求采购人意见的基础上,可采取对有2家实质响应招标文件供应商按低价原则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遵照执行。”牡丹江市采购中心在一次自动化办公设备邀请招标中,只有两家供应商作出了实质性响应,遂向牡丹江市政府采购办提出请示,得到了这样的批示。 在内蒙古区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刘恒斌看来,如果信息的公开性及招标文件都没问题,而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还是不足三家,竞争性谈判还是要照旧进行。“谈判小组和竞争性谈判小组的专家都是在标前由采购中心组织的。组织后就要封闭,如果等着再组织,这么多专家封闭上7天8天的,由谁来养活!” 据了解,河南省洛阳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李静介绍,操作中,她们是视情况而定:如果是通过发布招标公告后,供应商来投标,而只有两家合格的,她们就向监管部门打报告,得到批示后,再继续进行;如果是由采购人邀请供应商投标而不足3家的,她们就坚决作流标处理。 亟待完善 “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方式采购的项目中,难免出现‘只有两家符合资质的供应商参与’的情况,在依据法律作废标处理后,用相同方式再次采购又只有两家参与,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请示——是废标还是就在两家中进行?此时,按照法律‘三家以上’的规定,只能再次废标,否则将招致投诉。但这样下去何时才能采到采购人需要的项目呢。”广州市政府采购处处长袁晓伟说。无独有偶,湖南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黄卫也认为,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项目的投诉亟需法律完善。 刘恒斌认可“不足三家”仍然进行合理的同时,也提出了采购方式的审批及监管的重要性:采购方式直接决定着采购结果。有些不适宜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项目就不该用;很多时候“不足三家”也是“指定品牌”导致的结果,汽车协议供货就是典型,如有些采购人就要买帕萨特,内蒙就只有1家帕萨特经销商,“怎么可能有3家以上的投标人呢?而且,如果按照有关规定,同一品牌多家代理商只能以一家计算,那么,即便有多家代理商前来投标,也还是只能算一个投标人。指定品牌后,实际上就变成了单一来源采购。”
G. 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时合格供应商不够三家,可以进行向下进行谈判吗
从《政府采购法》及财政部18号令的角度讲,变更采购方式是指把招标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及邀请招标)变更为谈判、询价及单一来源采购。具体变更要求可以参照《政府采购法》第三章。从采购法和18号来说,基本上都是规范招标程度的,包括实质性响应单位不满三家不可以开标。但对谈判,虽然在采购法的三十八有规定要确定不少于三家供应商参加谈判,但三十条第一款有规定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可以采用谈判。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情况,就包括实质性响应供应商不满三家,所以反过来看,谈判未必一定要满三家。
再回过头看三十八条,规定的是“谈判小组”应确定不少于三家供应商,就是说,监管部门同意,可以确定三家以下。因为《采购法》并没有对少于三家参与的谈判或询价需要废止作出规定,但请注意对于招标方式,《采购法》是明确规定了少于三家要废标的。同时《采购法》对违反招标程序作了处罚规定,对变更谈判询价程序未作处罚规定,也反证了谈判、询价可以少于三家供应商参与,当然前提是须当地监管部门同意。这样程序就顺了。
当然如果采购单位及代理机构不通过监管机构擅自在不够三家供应商的情况下进行谈判,从《采购法》及18号令的角度,还真没有处罚的规定,没有相应法律责任。但如果地方对此已有相应处罚措施,另当别论。
因此符合程序的结果是: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的合格供应商不够三家可以谈判,但要当地监管部门同意。因为如果要重新谈判的话,一样是可能是只有二家,而如果变更采购方式,采购方式只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谈判、询价、单一来源这几种,变更到其他哪一种都不合适。
H. 怎样处理询价不足三家的招标情况
询价采购中,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或者实质性响应询价通知书要求的供应商少于三家时,应当终止询价采购活动,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如果出现此种情况,要么是信息发够不够充分,要么是询价通知书中的条件设置不合理。不管是哪种原因导致供应商不足三家,只要重新组织采购活动时作出相应的调整,我认为前来响应的供应商肯定会满足询价要求。 通讯员:孙美薇/盘锦市政府采购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