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代理人与原告有利害关系
⑴ 法院庭审中原被告双方的代理人,证人与双方有什么关系的应该回避
您好。
证人有利害关系,不予采信。
一、证人需要回避吗:
1.证人回避的这个概念很好理解,就是在法院审判的过程当中,当事人与案件相关的其他人员有利益关系的,那么证人都需要回避。但实际上,根据我国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我国,回避的主体一般是司法工作人员,以及一些必要的辅助司法人员,比如鉴定、翻译之类的。也就是说,证人是不存在申请回避这个问题的。
2.但是,证人就不需要回避吗?不是,证人是需要回避的,但不是按当事人申请回避,而是根据诉讼程序,不能参与整个庭审过程。在我国,公民有义务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话,那么这个义务是不可以推却的,其他任何人也不得以任何手段来阻碍他人实行作证的义务。 在证人出庭作证的时候,与证人有利益相关的人是不可以在法庭上来参与审判的。
二、在民事诉讼当中的证人回避的流程主要是这样的:
1.在开庭前,法官一般会询问有无证人,没有的话就照常开庭,有的话就需要到法庭外等候,不能对案件的审理进行旁听,不然的话会干扰证人作证的思维;在庭审进行到一定程度之后,再由法官进行传唤,证人再进入法庭接受原被告、及法官的询问,问完之后就退出法庭。总而言之,整个庭审过程,证人要回避大部分,只能参与与自己有关的那部分。
2.我国的证人回避制度有着自己的特色,是根据国情和现实而来的,是一个非常有效,非常公平的制度,它对于整个诉讼过程当中有着极大的意义。
3.首先就是促进司法公正和廉洁。公正是法律极其重要的部分,如果不能公平地审理案件的话,那么整个司法体系就是没有意义的。证人即便与原被告有着亲戚关系,也是可以作证的,只是其证言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这个时候就可以杜绝一些腐败的现象,使整个案件能够公正客观,司法人员能够严肃执法,秉公办案。
4.其实可以杜绝一些不良之风,通过证人回避的这种制度,使得有一些不良思想的人没有办法将这种思想落到实处,同时还可以维护法官和审判人员在民众心目中的公正形象。
希望能够帮到您,谢谢,望采纳。
⑵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第三人包括参加诉讼的利害人吗
《行政诉讼法》来第35条规定“在诉讼过程自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2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可以看出,只要是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都是第三人。
⑶ 法院已受理的案件,被告和原告就形成利害关系人了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申请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申请人资格、复议机关应当受理其复议申请的法定条件之一。这一标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法定条件完全一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事项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举报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具有原告资格。(2013)行他字第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亦明确规定,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复议申请人资格。所以,“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判断举报人与相关行政行为有无“利害关系”的核心标准。在证券领域,投资者购买股票造成亏损,举报上市公司存在虚假陈述违法行为,有管辖权的证券监管部门拒绝处理或不答复,举报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属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情形,具有复议申请人和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但是,如果举报人举报上市公司的违法行为没有初步事实根据、证据线索,或者举报的违法行为不可能对其股票交易行为产生实际影响的,举报人与相关证券监管部门的处理或不处理行为没有利害关系,不具有复议申请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同样,举报人如果是为了获取行政机关允诺的举报奖励进行举报,对法定职责机关不予处理或处理结果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通常具有复议申请人和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但是,其前提条件是,举报事项必须有相应的初步事实和证据线索支持。
⑷ 原告与其代理人之间的关系是否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原告与其代理人之间的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
他们之间存在 代理合同
⑸ 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和被告是同一人如何处理
如果原告起诉时候需要法定代理人代理诉讼的,被告又是法定代理人的,明显回是代理人侵害了原告答的权益,不能再作为法定代理人,需要变更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直接行使诉讼代理权的人。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诉讼活动只能由其监护人为法定代理人代理其进行行政诉讼活动。法定代理人是全权代理,其法律地位相当于当事人,其代理权限不受限制,可以行使被代理享有的全部权利。法定代理人不是当事人,属于诉讼参与人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实体权利(即具体的裁判内容赋予当事人的权利)的享有者和实体义务(即具体的裁判内容加诸在当事人身上的义务)的承担者只能是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仅仅在诉讼过程中代为行使一些程序性的权利;并且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之监护人若丧失了监护权其法定代理人的资格同时丧失。
被告是指在刑事案件中,被指控犯罪而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在民事案件中,被指明侵犯原告利益,需要追究民事责任,并经法院通知其应诉的人;在行政诉讼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某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中,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及人员。
⑹ 律师在同一个案件中同时是原告和被告的代理人
依照我国相关法律,在同一案件中,律师不仅不能同时作为原、被告双方的代理人,就是同时作为两原告或两被告的代理人也是不允许的,哪怕两原告或两被告是诉求一致的夫妻、父子关系,也不行。
一位律师只能代理同一案件中的一位当事人。
但是,一位当事人可以请两位律师或代理人。
⑺ 第三人可否委托原告或被告的同一个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
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九条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专人属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7)被告代理人与原告有利害关系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相关法条:
第八十八条具备法人条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设立的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人设理事会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理事会为其决策机构。事业单位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
第九十条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⑻ 民事案件被告有权知道原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吗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版否到权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根据上述规定,开庭时原被告均有权知道当事人及代理人的身份、姓名、年龄工作单位,等情况。假如是公民代理的,对方还可以提出代理人与当事人的关系,如有疑问或者有下列规定的情况提出回避。
第四十五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五十九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⑼ 在民事诉讼中,有利害利益冲突的第三方能不能做被告的代理人和原告对簿公堂,原告能向人民法院提出反对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专诉讼代理人。属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法律没有规定有利害关系或者冲突的第三方不能做为代理人,法无禁止则允许,因此,是可以做为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但必须有委托书。法院是不能强行阻止的。
如果是法官,书记员等工作人员,则可以要求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