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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认被代理人

发布时间: 2021-11-25 15:42:08

① 关于被代理人的追认

民法通则的规定和合同法的规定不同。
民法通则说的是,被代理人自始就知道有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未作出否认表示。
合同法说的是,被代理人不知道有人以自己名义实施民事行为,在相对人催告的情况下才知道,这是两种不同的情况。

② 无权代理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能承担民事责任。是不对的,为什么

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民事行为,它包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经被代理人追认可以产生代理效果。
无权代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无权代理还包括表见代理,在前面所说的三种情况下,法律后果由代理人(即以他人名义实施行为的人)承担。如果是表见代理的话就由被代理人承担。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有代理权,但是具有代理关系的某些表面要件,并且这些表面要件足以使无过错的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由于表见代理中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在客观上存在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第三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因此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如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以其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而不作否认表示的,第三人便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因此该种附合表见代理条件的无权代理应是有效的。

《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无权、越权代理的责任】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合同法》第四十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视为无效。

③ 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什么意思

指的是的越权代理的法律后果,超过了代理的权限实施的民事行为法律效力待定,不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是无效的,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④ 被代理人一个月内未与追认

第一,你也知道这是两部不同的法律是吧,在合同领域,用合同法,即未作表示视为拒绝;
在其他领域,比如人身性质的关系中,用民法通则,即不做否认即为同意
第二,拒绝追认,一般要求明确表示,沉默并不当然构成拒绝追认,只有在比如合同法48条这样的法律明文规定下,才具有拒绝的效力
第三,不做否认表示,意思就是未作表示,只是用词不同罢了,毕竟民法通则立法比合同法早太多了。
当然,不做否认表示的范围内应该包括“做了肯定表示”(完全从语法词义角度讲),但是,这种情况明显不是立法所需要调整的本意,所以不需要考虑

⑤ 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追认后,该代理行为( )

真是个好学的孩子,是自始有效。
举个浅显的例子。如果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达成协议,但是第三人又已经履行了部分协议。如果这个时候被代理人追认的话,只从追认起生效,那之前的责任谁负呢?
是无权代理人吗?既然你已经认可了我的行为,追认了我的行为,怎么还要我负责呢?
是第三人吗?既然你追认了,就证明了之前的合同(或者协议)是有效的,既然合同时有效的,之前履行也是合同的一部分,怎么能够去推翻呢?
这是一个理论,是一个争议比较小的问题。还有很多很多角度都可以阐释这个问题,你真的想研究而不是一时兴起的话,可以去多看一些书。民法的最大原则就是公平原则,这公平最终要体现在利益的承载上的公平。凡事要以此去考虑,就不会南辕北辙。

⑥ 对于无权代理,如果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则应由( )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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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解析]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如果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限范围或代理权终止后进行活动,即属于无权代理,倘若被代理人不予以追认的话,则由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

⑦ 被代理人的追认权

所谓追认,是指被代理人作出的使无权代理行为的效力被认可为自己的意思表示,确认该行为自始对自己具有约束力的一种补全措施。通过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可使无权代理行为中所欠缺的代理权得到补足,转化为有权代理,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追认行为具有代理权的事后授权性质。被代理人对于无权代理行为既可以事后追认,只有经过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才能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被代理人也可以拒绝承认,由无权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这是法律赋予被代理人任意选择的权利。

⑧ 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是什么意思

行为人即使代理人,说白了就是拿着被代理人的授权书具体办事的人。有的行为人,经常没有代理权冒充有代理权去获益,这种情况被代理人不承担责任,行为人承担责任,所以才说经过追认的代理权才是有效的代理权,所以出了事是被代理人要承担责任的,你理解偏了。

⑨ 被代理人视为不追认和视为默认授权

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现象
本人有追认权和拒绝权。追认是本人接受无权代理之行为效果的意思表示。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本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且拒绝权须以明示方式表示,默示则视为追认。无权代理经追认溯及行为开始对本人生效,本人拒绝承认的,无权代理效果由行为人自己承受。追认权与拒绝权只需本人一方意思表示即生效,故属于形成权。合同法第48条第2款的规定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同: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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