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销代理 » 专利代理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专利代理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发布时间: 2021-11-25 12:15:18

Ⅰ 专利代理人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专利代理人应当遵守如下义务:
1、按照代理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代理义务;
2、专利代理人对在业务活动中所了解的发明人的发明创造,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意外,承担保守秘密的责任;
3、专利代理人应当遵守的其他义务。
【法律依据】
《专利代理条例》第四条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执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可以依法成立和参加专利代理行业组织。
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应当制定专利代理行业自律规范。专利代理行业自律规范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法对专利代理行业组织进行监督、指导。

Ⅱ 专利代理条例的审稿内容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专利代理行为,保障委托人、专利代理机构以及专利代理师的合法权益,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健康发展,发挥专利代理师在建设创新型国家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专利代理,是指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的行为。
第三条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恪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依法履行职责。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专利代理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代理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专利代理行业的自律性组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法对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章程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依法拟定专利代理行业自律规范,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批准后施行。
专利代理师和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加入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 第六条 本条例所称专利代理师,是指持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和《专利代理师执业证》的人员。
第七条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颁发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一)品行良好;
(二)十八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四)通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举办的全国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核发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一)品行良好;
(二)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
(三)从事专利审查、专利法律研究工作十年以上;
(四)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前款所述核发资格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已获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撤销其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一)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报名参加全国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的;
(二)在全国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中有严重作弊行为的;
(三)其他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发现已获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人员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撤销其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第十条 申请领取专利代理师执业证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品行良好;
(二)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三)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后在专利代理机构实习满一年;
(四)与专利代理机构订立劳动合同;
(五)申请时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专利代理师执业证:
(一)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工作的;
(二)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
第十二条 申请领取专利代理师执业证的,应当向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提交执业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后,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颁发专利代理师执业证;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应当将取得执业证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现执业证的颁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通知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予以撤销。
对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不予颁发或者撤销专利代理师执业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诉。
第十四条 专利代理师从专利代理机构离职的,应当妥善办理业务移交手续,并自移交完毕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办理执业证注销手续。
第十五条 专利代理师取得执业证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撤销其专利代理师执业证:
(一)与其执业的专利代理机构以外的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二)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四)被撤销或者吊销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
(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
第十六条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取得、注销、撤销专利代理师执业证的人员的信息。 第十七条 专利代理机构为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
专利代理机构为合伙企业的,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专利代理机构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有五名以上股东。
第十八条 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
(二)有独立的营业场所;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资产;
(四)有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五)财务独立。
第十九条 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品行良好;
(二)持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三)具有二年以上专利代理师执业经历;
(四)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专利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是股东。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作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作为合伙人或者股东时的年龄超过六十五周岁的;
(三)申请作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三年内受过本条例规定的警告以上的惩戒的;
(四)申请作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三年内未通过年检的。
作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未满二年的,不得申请作为其他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第二十一条 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书;
(二)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
(三)合伙人或者股东的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和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四)合伙人或者股东的简历及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五)出资证明、营业场所和工作设施的说明;
(六)合伙人或者股东与原专利代理机构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七)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准予设立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因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难以在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的,经其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颁发的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应当持证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设立登记。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专利代理机构,可以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一)设立时间满三年;
(二)具有十名以上专利代理师,且至少有两名专利代理师在拟设立的分支机构执业;
(三)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前三年内未受过本条例规定的惩戒;
(四)通过最近一次年检。
第二十六条 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经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批准,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和专利代理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备案。
分支机构应当以其所属专利代理机构的名义承接专利代理业务。
第二十七条 专利代理机构变更名称、经营场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执业许可证的手续。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颁发变更后的执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申请,不予办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专利代理机构的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场所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参照前款规定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八条 专利代理机构取得执业许可证后,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撤销其执业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发现专利代理机构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的,应当提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在被批准变更、被撤销或者解散后,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以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
(一)至少有三名合伙人持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二)该三名合伙人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条件,且没有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
律师事务所经批准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依照本条例关于专利代理机构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取得、注销、撤销、吊销执业许可证的专利代理机构的信息。 第三十二条 专利代理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代理或者承接下列业务:
(一)提供专利事务方面的咨询或者担任专利顾问;
(二)申请专利;
(三)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四)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以及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五)与专利有关的诉讼;
(六)其他专利事务。
代理专利诉讼业务的专利代理师还应当具有律师资格凭证或者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
第三十三条 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委托合同。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指派在本机构执业的专利代理师承办专利代理业务。
第三十四条 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后,不得就同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的事务接受有利益冲突关系的其他当事人的委托。
专利代理师不得就同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的事务对有利益冲突的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提供代理服务
第三十五条 专利代理机构解散的,应当在解散前与委托人解除委托,妥善处理各种尚未办结的专利代理业务,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六条 专利代理机构被撤销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的,应当在接到撤销或者吊销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通知委托人,与委托人解除委托,并妥善处理各种尚未办结的专利代理业务。
第三十七条 专利代理师应当认真履行专利代理义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 专利代理师应当根据专利代理机构的指派并在受委托的权限内承办专利代理业务,不得自行接受委托。
专利代理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第三十九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对其在代理业务活动中了解的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守秘密的责任。
第四十条 曾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任职的专利代理师,不得对其审查、审理或者处理过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案件进行代理。
第四十一条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专利代理援助义务,提供符合标准的专利代理援助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对专利代理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专利代理师执业证的,不得以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师的名义开展专利代理业务,并不得以经营为目的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业务。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进行年检,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年检结果。
第四十五条 专利代理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给予停止承办新专利代理业务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的惩戒: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专利代理师资格证或者专利代理师执业证的;
(二)就同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的事务对有利益冲突的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提供代理服务的;
(三)从专利代理机构离职后未妥善办理业务移交手续的;
(四)自行接受委托办理专利代理业务的;
(五)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
(六)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专利代理义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
(七)曾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任职的专利代理师,对其审查、审理或者处理过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案件进行代理的;
(八)拒绝履行专利代理援助义务的;
(九)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对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必要时可以直接予以处理。
第四十六条 专利代理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吊销其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的;
(二)侵占、剽窃、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的;
(三)向有关行政、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四)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的;
(五)具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发现专利代理师有前款所述行为之一的,应当提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吊销其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第四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给予专利代理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两年内不得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惩戒;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吊销专利代理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的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一)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专利代理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
专利代理机构因前款第二项行为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其合伙人或者股东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给予停止承接新专利代理业务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的惩戒;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吊销其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申请设立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擅自变更名称、经营场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的;
(三)诋毁其他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四)就同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的事务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其他当事人的委托的;
(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六)对专利代理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拒绝履行专利代理援助义务的;
(八)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对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必要时可以直接予以处理。
第四十九条 专利代理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专利代理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专利代理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专利代理师追偿。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师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Ⅲ 专利代理人应具备什么样的素质

有专利代理职业道德规范。本专利的知识要精通,善于与人交流。
起码要弄通过交流很快他的到对方想的是什么,要解决什么问题,从叙述和文字中找到撰写文件需要的内容,应当有法学背景,二学位就可以。

Ⅳ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的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英文译名ALL-CHINA PATENT AGENT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ACPAA。
第二条 本会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利代理人组成的自律的全国性的行业性非营利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和教育会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忠实于专利代理事业,恪守专利代理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的执业素质;加强行业自律,制止不正当竞争,促进专利代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开展国际间的交流和合作。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保障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维护专利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并完善行业管理和自律,制定专利代理人执业规范和道德标准,并监督实施;
(三)总结交流全国专利代理业务工作经验,拓宽专利代理人的业务范围;
(四)组织开展专利代理的执业培训,学术交流和研究活动;
(五)组织收集和研究知识产权法规和专利代理制度建设的意见,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
(六)协助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工作,发放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
(七)审核发放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办理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的变更;
(八)参与国家知识产权局领导的惩戒委员会工作,认真执行专利代理惩戒规则;
(九)开展与外国专利代理组织的交流和合作,参与国际会议和国际活动;
(十)宣传专利代理工作,出版全国性会刊,开展与本行业相关的咨询服务;
(十一)执行行业管理职责。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本会团体会员为依法批准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
本会个人会员,为依照《专利代理条例》规定,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并持有《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专利代理人。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培训、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和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监督本会的会费收支。
第九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管理和培训,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遵守专利代理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专利代理人行业规范和准则;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如果1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会分别给予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或其它方式的奖励:
(一)在专利代理业务方面成绩显著的;
(二)积极开拓专利代理业务新领域,成绩显著的;
(三)其他应予奖励的情形。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处分或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地区、各部门的会员经民主协商、推选或选举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会副会长按选举时得票数排序,如发生会长任期内因故不能继续履行会长职务时,由一名副会长代理会长。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 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3年2月2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Ⅳ 专利代理人一个所只能有一个所安排

《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
第十五条专利代理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回两个以上专利答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专利代理人转换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先退出原专利代理机构,在办理原专利代理人执业证注销手续后,再接受新专利代理机构的聘用。
《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

第七条专利代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给予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惩戒:(一)同时在两个以上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二)诋毁其他专利代理人、专利代理机构的,或者以不正当方式损害其利益的;(三)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利用提供专利代理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四)妨碍、阻扰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五)干扰专利审查工作或者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常进行的;(六)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退休、离职后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对本人审查、处理过的专利申请案件或专利案件进行代理的;(七)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八)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九)从事其他违法业务活动的。

其中第一款规定,一个专利代理人不能同时在两个以上专利代理机构执业。

Ⅵ 计算机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的职业道德规范

职业道德规范包括基本的道德规则和特殊的职业责任。

1、基本的道德规则包括:为社会和人类的美好生活作出贡献;避免伤害其他人;做到诚实可信;恪守公正并在行为上无歧视;敬重包括版权和专利在内的财产权;对智力财产赋予必要的信用;尊重其他人的隐私;保守机密。

2、待殊的职业责任包括:努力在职业工作的程序与产品中实现最高的质量、最高的效益和高度的尊严;获得和保持职业技能;了解和尊重现有的与职业工作有关的法律;接受和提出恰当的职业评价;对计算机系统和它们包括可能引起的危机等方面作出综合的理解和彻底的评估;重视合同、协议和指定的责任 。

(6)专利代理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扩展阅读

计算机行业的特点决定了计算机专业人员应遵守严格的职业道德规范:

1、利用大量的信息。利用现代的电子计算机系统收集、加工、整理、储存信息,为各行业提供各种各样的信息服务,如计算机中心、信息中心和咨询公司等。这使得从业人员应当严格尊重客户的隐私。

2、软件开发与制造。从事电子计算机的研究和生产(包括相关机器的硬件制造)计算机的软件开发等活动,这要求从业人员能够敬重包括版权和专利在内的财产权。

3、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传到目的地点。这要求从业人员能够重视合同、协议和指定的责任。

Ⅶ 关于专利代理结构变更后的专利无效问题

根据专利代理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第二十三条 专利代理人在与委托人依法解除委托关系后,不得在同一内容的专利事务中接受有利害关系的他方当事人的委托。
第十八条 专利代理人不得就同一内容的专利事务接受有利害关系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委托。

关键是何为“同一内容的专利事务”?

个人理解:
1.如果C要求A无效的B的专利如果不是A所代理的,A就可以接受委托;
2.不可以。

Ⅷ 求‘专利知识有奖竞赛试题’答案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转让从何时起生效?
A. 转让合同签订之日;
B. 转让合同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之日;
C. 转让合同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之日;
D.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手续合格通知书之日。
答案:B
第十条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67对于专利代理人未履行职责造成委托人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述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由该专利代理人个人承担民事责任,其所在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B. 由其所在专利代理机构承担民事责任该专利代理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C. 由其所在专利代理机构和该专利代理人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D. 由专利代理机构承担民事责任,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专利代理机构在承担经济赔偿后,可以按一定比例向专利代理人追偿。
答案:D
专利代理条例25条

68.专利代理人在从事专利代理工作中应当遵守以下哪些规定?
A. 专利代理人调离专利代理机构前,必须妥善处理尚未办结的专利代理案件;
B. 专利代理人在从事专利代理业务期间,不得申请专利;
C. 专利代理人对其在代理业务活动中了解的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密的责任;
D. 专利代理人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答案:ABCD
代理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专利法20条
第十五条 专利代理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专利代理人转换专利代理机构时,必须首先退出原专利代理机构,再接受新机构的聘任。专利代理人调离专利代理机构之前,必须妥善处理尚未办结的专利代理案件。
第二十一条 专利代理人在从事专利代理业务期间和脱离专利代理业务工作后一年内,不得申请专利。

69.专利代理机构接受某项委托后,不得再接受下列哪些委托/
A. 该委托人的其他委托;
B. 其他 委托人就相同技术内容申请专利的委托;
C. 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就相关专利事务的委托;
D. 其他人就该专利代理机构曾代理申请事务的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委托。
答案:C
这里的相关专利事务 是否可以理解为同一专利申请或专利案件????
专利代理惩戒规则
第六条 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给予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惩戒:
(一)申请设立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的;
(三)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四)年检逾期又不主动补报的;
(五)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
(六)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代理的;
(七)就同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案件接受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委托人的委托的;
(八)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九)从事其他违法业务活动或者违反国务院有关规定的。

70.公众认为某项专利授权不当的,可以通过下列哪些程序主张纠正?
A. 异议程序;
B. 复审程序;
C. 撤销程序;
D. 宣告无效程序。
答案:D
第四十五条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71.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调解下列哪些纠纷/
A. 职务发明作出后,单位与发明人关于该发明创造是否申请专利的纠纷;
B. 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C. 专利申请权归属纠纷;
D. 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答案:BCD
法57
第79条 除专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请求,还可以对下列专利纠纷进行调解:
(一)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
(二)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三)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四)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

72下述哪些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行为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A. 在制造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权人的专利号;
B. 在销售产品的包装上标注该专利权人的专利号;
C. 使用第三人提供并且未经许可标注了该专利权人的专利号的零部件制造产品;
D. 销售第三人制造并且未经许可标注了该专利权人的专利号的产品。
答案:ABD
如果销售他人已经制造并由他人标注了专利号的产品,是不是就算是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第八十四条 下列行为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一)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三)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四)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73.以下关于方法专利保护范围的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A. 方法专利的保护范围仅限于该方法本身;
B. 方法专利的保护范围延及该方法获得的产品;
C. 方法专利的保护范围延及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D. 方法专利的保护范围仅延及该方法直接获得的新产品。
答案:C
法11

74.以下哪些行为属于冒充专利的行为/
A. 在非专利产品上标注了专利号,经查,该专利号为他人不同类产品的专利号;
B. 在非专利产品上标注了专利号,经查,该专利号并不存在;
C. 在销售的产品上标明该产品为专利产品,但实际上其专利申请尚在审查过程中;
D. 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答案:BCD

第八十五条 下列行为属于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
(一)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
(二)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
(三)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四)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五)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75.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不服的,最迟在何时起诉?
A. 自当事人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天;
B. 自该部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15天;
C. 自当事人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个月;
D. 自该部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3个月。
答案:A
法57,详解P320
当事人对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理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是对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的一个特殊规定。
精选习题之m
51.公众核查一项专利权是否有效,采用下列哪种方式的结果是准确的?
A. 到中国专利文献馆查阅专利公报;
B. 利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中的数据库检索该专利的相关信息;
C. 查看专利权人的专利证书;
D. 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该专利法律状态的登记簿副本。
答案:D

52.依据专利法,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具有下列哪些职能?
A. 认定侵权行为;
B. 做出侵权赔偿裁决;
C. 处理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
D. 调解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酬纠纷。
答案:ACD
这里的B?是否正确?

第五十七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第七十九条 除专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请求,还可以对下列专利纠纷进行调解:
(一)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
(二)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三)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四)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
对于前款第(四)项所列的纠纷,专利权人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提出。

53.以下有关专利权保全的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 只有对专利纠纷案件享有管辖权的中级或者高级人民法院才有权作出专利权保全裁定;
B. 专利权保全的期限为一年,期满前人民法院没有裁定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自行恢复有关程序;
C. 民事案件中诉讼当事人凭据人民法院作出的专利权保全裁定,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中止被保全的专利权的有关程序;
D. 在专利权保全期间,专利权人没有按时缴纳年费的,不会导致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答案:BCD
此题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专利权进行财产保全,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以及对专利权保全的期限,并附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书。
对专利权保全的期限一次不得超过六个月,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如果仍然需要对该专利权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另行送达继续保全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保全期限届满前未送达的,视为自动解除对该专利权的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对出质的专利权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不受保全措施的影响;专利权人与被许可人已经签订的独占实施许可合同,不影响人民法院对该专利权进行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对已经进行保全的专利权,不得重复进行保全。
专利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54.甲大学与乙研究院分别选派技术人员合作开发一项技术,研究场所设在乙研究院,双方未就成果取得后申请专利的权利做出任何约定。以下关于取得成果后专利申请权的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A.甲、乙双方均享有专利申请权;
B.只有甲大学享有专利申请权;
C.只有乙研究院享有专利申请权;
D.双方应当重新就专利申请权归属做出约定。
答案:A
专利法
第八条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55.下列哪些方法属于专利法第25条所说的疾病论断和治疗方法?
A. 为烧伤整容的目的,从体上取皮并殖皮的方法;
B. 利用人体血清制取抗体的方法及其产品;
C. 人体器官移植方法;
D. 人体脂肪厚度的测量方法。
答案:ACD

56.对于专利侵权案件,下列哪些地方有权受理专利侵权案件的法院具有管辖权?
A. 被告住所地;
B. 专利产品的制造地;
C. 专利产品的销售地;
D. 侵权行为的结果发生地。
答案:ABCD
57.下述有关发明专利申请公布的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A. 发明专利申请在初步审查合格后,自申请日(不含优先权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
B. 发明专利申请在初步审查合格后,自申请日(含优先权日)起十八个月内公布;
C. 申请人要求提前公布其发明专利申请的,在初步审查合格后,即行公布;
D. 发明专利申请从申请日(含优先权)起满十八个月因各种原因尚未初审合格的,迟延公布。
答案:C
58.下列哪些行为,如果未经中国专利权人许可,构成侵犯中国专利权的行为?
A. 从国外携带专利产品入境,供个人消费使用;
B. 将在中国合法购买的专利产品出口到其他国家和地区;
C. 在不知情况下销售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
D. 从国外进口专利产品的零部件,组装后销售。
答案:D
59.以下关于时效的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 对于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授权前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效为自发明专利申请公布之日起二年;
B. 申请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时效为自该专利授权之日起三年;
C. 对于授权后侵犯专利权行为的诉讼时效为自该专利授权之日起二年;
D. 对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诉讼为自得知或应当得知之日起一年。
答案:ABCD
60.以下关于期限的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发明专利申请人应当在自实际申请日起三年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
B.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延误法定期限的,应在障碍消除之日之日一年内请求恢复权利;
C. 当事人因正当理由延误指定期限的,应在收到通知后2个月内请求恢复权利;
D. 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应当在自申请日起6个月内提出。
答案:C
第七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请求恢复权利。
当事人因正当理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请求恢复权利。
当事人请求延长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期限。
61.依照专利法,专利权人可以通过下列哪些途径解决专利侵权纠纷?
A. 与侵权人协商解决;
B. 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处理;
C. 请求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D. 向人民法院起诉。
答案:ACD
62.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收集证据可以采取以下哪些方式?
A. 查封涉嫌产品;
B. 查阅、复制有关合同、帐册;
C. 抽样取证;
D. 询问证人。
答案:ABC
63.以下关于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的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实用新型授权公告后,任何人均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
B. 对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结果不服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C. 实用新型专利权人提起侵权诉讼的,法院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
D. 在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审查程序中,如果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出具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中没有包含影响新颖性或者创造性的对比文献,复审委员会将作出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决定。
答案:BC
64.以下关于我国专利法所规定强制许可对象的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 仅限发明专利;
B. 仅限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
C. 仅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D.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全都可以。
答案:B
65.下列哪些内容属于专利公报公告的内容?
A. 公布前发明专利申请的驳回、撤回、视为撤回;
B.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驳回、撤回、视为撤回;
C. 公布后发明专利申请的驳回、撤回、视为撤回;
D.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质押、保全。
答案:CD
发明专利公报包括发明专利申请的公布、发明专利权的授予、保密专利、发明专利事务和索引。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中包括的内容为:著录事项、摘要和摘要附图,但说明书没有附图的,可以没有摘要附图。著录事项主要有:国际专利分类号、申请号、公布号(出版号)、申请日、优先权事项、申请人事项、发明人事项、专利代理事项、发明名称等。

与发明专利权的授予有关的著录事项有:国际专利分类号、专利号、授权公告号(出版号)、
申请日、授权公告日、优先权事项、专利权人事项、发明人事项、专利代理事项、发明名称等。

保密专利只公布保密专利权的授予和保密专利的解密,与保密专利公布有关的著录事项有:国际分类号、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等。
发明专利申请解密后,在专利公报的解密栏中予以公告,出版说明书单行本。

发明专利事务公布专利局对发明专利申请和发明专利的各种决定和通知。它包括:实质审查请求的生效,专利局对专利申请自行进行实质审查的决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的驳回、撤回和视为撤回,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专利权的无效宣告,专利权的终止,权利的恢复,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移,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的给予,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专利权的质押、保全及其解除,著录事项变更,通知事项,专利局的更正,其他有关事项等。

发明索引分公布索引和授权公告索引两种。每种索引又分国际分类号索引、申请号索引(或者专利号索引)、申请人索引(或者专利权人索引)和公布号/申请号(授权公告号/专利号)对照表。

实用新型专利公报包括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授予、实用新型专利事务和索引。
外观设计专利公报包括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予、外观设计专利事务和索引。

66.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转让从何时起生效?
A. 转让合同签订之日;
B. 转让合同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之日;
C. 转让合同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之日;
D.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手续合格通知书之日。
答案:B
第十条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67对于专利代理人未履行职责造成委托人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述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由该专利代理人个人承担民事责任,其所在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B. 由其所在专利代理机构承担民事责任该专利代理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C. 由其所在专利代理机构和该专利代理人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D. 由专利代理机构承担民事责任,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专利代理机构在承担经济赔偿后,可以按一定比例向专利代理人追偿。
答案:D
专利代理条例25条

68.专利代理人在从事专利代理工作中应当遵守以下哪些规定?
A. 专利代理人调离专利代理机构前,必须妥善处理尚未办结的专利代理案件;
B. 专利代理人在从事专利代理业务期间,不得申请专利;
C. 专利代理人对其在代理业务活动中了解的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密的责任;
D. 专利代理人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答案:ABCD
代理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专利法20条
第十五条 专利代理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专利代理人转换专利代理机构时,必须首先退出原专利代理机构,再接受新机构的聘任。专利代理人调离专利代理机构之前,必须妥善处理尚未办结的专利代理案件。
第二十一条 专利代理人在从事专利代理业务期间和脱离专利代理业务工作后一年内,不得申请专利。

69.专利代理机构接受某项委托后,不得再接受下列哪些委托/
A. 该委托人的其他委托;
B. 其他 委托人就相同技术内容申请专利的委托;
C. 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就相关专利事务的委托;
D. 其他人就该专利代理机构曾代理申请事务的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委托。
答案:C
这里的相关专利事务 是否可以理解为同一专利申请或专利案件????
专利代理惩戒规则
第六条 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给予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惩戒:
(一)申请设立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的;
(三)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四)年检逾期又不主动补报的;
(五)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
(六)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代理的;
(七)就同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案件接受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委托人的委托的;
(八)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九)从事其他违法业务活动或者违反国务院有关规定的。

70.公众认为某项专利授权不当的,可以通过下列哪些程序主张纠正?
A. 异议程序;
B. 复审程序;
C. 撤销程序;
D. 宣告无效程序。
答案:D
第四十五条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71.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调解下列哪些纠纷/
A. 职务发明作出后,单位与发明人关于该发明创造是否申请专利的纠纷;
B. 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C. 专利申请权归属纠纷;
D. 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答案:BCD
法57
第79条 除专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请求,还可以对下列专利纠纷进行调解:
(一)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
(二)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三)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四)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

72下述哪些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行为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A. 在制造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权人的专利号;
B. 在销售产品的包装上标注该专利权人的专利号;
C. 使用第三人提供并且未经许可标注了该专利权人的专利号的零部件制造产品;
D. 销售第三人制造并且未经许可标注了该专利权人的专利号的产品。
答案:ABD
如果销售他人已经制造并由他人标注了专利号的产品,是不是就算是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第八十四条 下列行为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一)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三)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四)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73.以下关于方法专利保护范围的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A. 方法专利的保护范围仅限于该方法本身;
B. 方法专利的保护范围延及该方法获得的产品;
C. 方法专利的保护范围延及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D. 方法专利的保护范围仅延及该方法直接获得的新产品。
答案:C
法11

74.以下哪些行为属于冒充专利的行为/
A. 在非专利产品上标注了专利号,经查,该专利号为他人不同类产品的专利号;
B. 在非专利产品上标注了专利号,经查,该专利号并不存在;
C. 在销售的产品上标明该产品为专利产品,但实际上其专利申请尚在审查过程中;
D. 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答案:BCD

第八十五条 下列行为属于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
(一)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
(二)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
(三)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四)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五)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75.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不服的,最迟在何时起诉?
A. 自当事人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天;
B. 自该部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15天;m
C. 自当事人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个月;
D. 自该部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3个月。
答案:A

Ⅸ 中国公众知识产权竞赛试题答案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转让从何时起生效?
A. 转让合同签订之日;
B. 转让合同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之日;
C. 转让合同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之日;
D.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手续合格通知书之日。
答案:B
第十条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67对于专利代理人未履行职责造成委托人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述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由该专利代理人个人承担民事责任,其所在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B. 由其所在专利代理机构承担民事责任该专利代理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C. 由其所在专利代理机构和该专利代理人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D. 由专利代理机构承担民事责任,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专利代理机构在承担经济赔偿后,可以按一定比例向专利代理人追偿。
答案:D
专利代理条例25条

68.专利代理人在从事专利代理工作中应当遵守以下哪些规定?
A. 专利代理人调离专利代理机构前,必须妥善处理尚未办结的专利代理案件;
B. 专利代理人在从事专利代理业务期间,不得申请专利;
C. 专利代理人对其在代理业务活动中了解的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密的责任;
D. 专利代理人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答案:ABCD
代理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专利法20条
第十五条 专利代理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专利代理人转换专利代理机构时,必须首先退出原专利代理机构,再接受新机构的聘任。专利代理人调离专利代理机构之前,必须妥善处理尚未办结的专利代理案件。
第二十一条 专利代理人在从事专利代理业务期间和脱离专利代理业务工作后一年内,不得申请专利。

69.专利代理机构接受某项委托后,不得再接受下列哪些委托/
A. 该委托人的其他委托;
B. 其他 委托人就相同技术内容申请专利的委托;
C. 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就相关专利事务的委托;
D. 其他人就该专利代理机构曾代理申请事务的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委托。
答案:C
这里的相关专利事务 是否可以理解为同一专利申请或专利案件????
专利代理惩戒规则
第六条 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给予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惩戒:
(一)申请设立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的;
(三)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四)年检逾期又不主动补报的;
(五)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
(六)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代理的;
(七)就同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案件接受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委托人的委托的;
(八)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九)从事其他违法业务活动或者违反国务院有关规定的。

70.公众认为某项专利授权不当的,可以通过下列哪些程序主张纠正?
A. 异议程序;
B. 复审程序;
C. 撤销程序;
D. 宣告无效程序。
答案:D

热点内容
重百超市供应商系统 发布:2021-11-27 07:59:12 浏览:259
成都瓦尔塔蓄电池经销商 发布:2021-11-27 07:59:09 浏览:828
宁波办公用品供应商 发布:2021-11-27 07:59:05 浏览:753
广州人人店经销商 发布:2021-11-27 07:59:03 浏览:49
旺旺上海经销商 发布:2021-11-27 07:58:59 浏览:362
三折门上海经销商 发布:2021-11-27 07:58:20 浏览:207
澳洲保健品代理商 发布:2021-11-27 07:58:17 浏览:728
木旯代理商 发布:2021-11-27 07:58:15 浏览:464
供应商开发年度总结 发布:2021-11-27 07:58:07 浏览:578
汤臣钙片代理人是谁 发布:2021-11-27 07:56:27 浏览: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