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授权代理人和受权人
Ⅰ 授权办理人和授权代理人是否有区别
授权代理人与授权委托代理人是同一个概念,没有区别,都是委托代理法律关回系中的代答理人,并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由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授权代理人和授权办理人都是指直接的授权人。授权代理和授权办理都是受法人代表的书面委托在委托权限内代表法人代表办理事务。
Ⅱ 被授权人与受权人的区别是什么
区别:被授权人是指拥有行政职权,但其行政职权并不因组织的成立而形成,而来自于单行法授权的主体,也被称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被授权组织”。在中国行政法学上,被授权人和行政机关一起被称为行政主体。而授权人是领导者通过为员工和下属提供更多的自主权,以达到组织目标的过程,我们把这种领导称为授权人。
授权是领导者智慧和能力的扩展和延伸,必须遵循客观规律和原则,授权过程是科学化和艺术化的过程。简单的说就是被授权人的权利是授权人授予的,授权人可以收回被授权人的权利。
(2)被授权代理人和受权人扩展阅读:
管理的最终目标在于提高经营绩效,许多管理思想的发展,均针对效率的提高而 来,近一百多年的管理研究与实践,可归纳出管理的两大原则:专门化与人性化。
在现今管理绩效的追求必须同时兼故此两种原则,企业除了应奉行专门化的原则外,还要设法注入人性论的技巧,才可使经营效率达于满意状态。授权管理者在进行种种决策,运用资源及协调工作上,最重要的是要有授权与目标管理的观念,有授权的观念才可达到专门化与人性论的两大原则。
在目标管理中,授权的必要性具体表现如下:
1、授权是完成目标责任的基础。权力随着责任者,用权是尽责的需要,权责对应或权责统一,才能保证责任者有效地实现目标。
2、授权是调动部属积极性的需要。目标管理对人的激励,是通过激发人员的 动机,将人们的行为引向目标来是实现的。目标是激发这种动机的诱因,而权力是条件。
3、授权是提高部属能力的途径。目标管理是一种能力开发体制,这主要是通过目标管理过程中的自我控制、自主管理实现的。
实行自我控制与自我管理,目标责任者必须有一定的自主权。在运用权限自主的决定问题和控制中,将促使目标责任者对全盘工作进行总体规划,改变靠上级指令行事的局面,有利于能力发挥并不断提高。
4、授权是增强应变能力的条件。现代管理环境情况多变,要求管理组织系统要有很强的适应性,很强的应变能力 。而实现这一点的重要条件就是各级管理者手中要有自主权。
参考资料:授权-网络
Ⅲ 被授权人与授权人的区别是什么
区别:
(1)被授权人是指拥有行政职权。
(2)授权人是领导者通过为员工和下属提供更多的自主权,以达到组织目标的过程。
Ⅳ 法人是被授权人还是授权人
要看在什么情况下,法人作为公司的主体资格,对于该公司所做的公司事务或者职工行为来说,法人是授权人;但对于代理商等形式存在的公司来说,法人又是被授权人。要看授权时授什么权。
授权人是领导者通过为员工和下属提供更多的自主权,以达到组织目标的过程,我们把这种领导称为授权人。授权是领导者智慧和能力的扩展和延伸,必须遵循客观规律和原则,授权过程是科学化和艺术化的过程。
被授权人是指拥有行政职权,但其行政职权并不因组织的成立而形成,而来自于单行法授权的主体,也被称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被授权组织”。在中国行政法学上,被授权人和行政机关一起被称为行政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制度是世界各国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4)被授权代理人和受权人扩展阅读:
《民法总则》第五十七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五十九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六十条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Ⅳ 授权委托人和受权委托人区分
只有授权委托人。
指授权委托他人代理某项事务的人,亦即委托人,相对方为受委托人或代理人。
首先,仅就代理而言,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等三种类型。委托合同是由双方当事人基于相互信任的基础而约定的合同关系,与法定代理、指定代理毫无关系可言,同时委托合同还适用于代理制度以外的不涉及第三人的经济行为和单纯的事务行为,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都不能适用。
其次,代理,只适用本人与代理关系的第三人的关系,即代理属于对外关系,否则,不称其为代理。委托合同只适用于委托与受委托的对内关系,舍此也不成立其委托合同。
最后,代理关系的成立,被代理人授予代理人代理权属于单方的法律行为,无须代理人的承诺。委托合同属于双方法律关系,即委托合同法律关系的成立,首先应有受委托人的承诺,若受委托人不作承诺,委托人就不可能委托其处理委托事务,其委托合同则不能成立。
(5)被授权代理人和受权人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受托人应依照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处理委托事务。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人委托的事务过程中,只有按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从事委托活动,委托人才会承认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而产生的行为后果。
因此,受托人必须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进行活动。非经委托人指示的,受托人不得擅自改变委托事务,更不得将其办理委托事务所产生的结果据为己有。
由此可见,委托合同是代理的一种根据,委托合同所调整的法律关系适用关于代理的一般规范。但是委托合同与代理合同并不完全一致。委托合同所调整的只是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相互关系,而不是他们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委托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是以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基础,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
一般来说,当事人一方只有在必要的情况下(例如行使或履行某一权利义务,实施某一法律行为,但又基于某种原因而不能亲自处理时),才通过订立委托合同的办法来解决。因为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结果直接由委托人来承担,所以委托人在选择受托人时,总要挑选他所信任的人或者具有一定业务能力、专门知识和良好信誉的人来担任。
Ⅵ 授权方和被授权方,谁能举个例子,他和代理人、被代理人一样吗
意思差不多,权利义务都一样。对应是这样的,授权方和被代理人、被授权方和代理人。
Ⅶ 授权代理人与授权委托代理人是同一个概念吗
授权代理人与授权委托代理人是同一个概念,都是委托代理法律关系中的代理人,并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由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
第六十三条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Ⅷ 授权委托书中授权人和被授权人是谁
自己是委托人,甲是受托人。
法律界定的权利和义务为:
委托合同中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1.按照委托人的指示亲自办理委托事务的义务。
委托人和受托人订立委托合同的目的,在于通过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来实现委托人追求的结果,因此办理委托事务便成为受托人在委托合同中承担的首要义务。受托人在履行这一义务时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亲自办理委托事务。
需要变更委托人的指示时,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受托人因紧急情况而无法与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可以变更委托人的指示,但必须将变更的情况及时通知委托人。(见《合同法》第399条)
委托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以当事人双方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基础,因此受托人不得擅自将自己受托的委托事务转委托他人处理。只有经过委托人同意或者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委托人的利益不得已而转委托他人处理时,受托人才可以转委托他人办理委托事务。(见《合同法》第400条)
2.报告的义务。
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的过程中,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或认为有必要时,应当及时向委托人报告委托事务处理的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可能的结果,并征求委托人的合理建议与指示。委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完毕时,应当向委托人全面报告委托事务的办理经过和结果,并提交必要的书面材料和证明文件(见《合同法》第401条)。
3.交付委托事务办理结果的义务。
受托人应当将其办理委托事务所产生的结果,包括因处理委托事务而取得的各种利益和权利交付给委托人。(见《合同法》第404条)
4.赔偿责任。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此外,《合同法》规定,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两个以上的委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见《合同法》第406、409、410条)
5.委托合同终止后的义务。
第一,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委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第二,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措施。(见《合同法》第412、413条)
委托合同中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1.及时接受委托事务结果的义务。
委托人依据委托合同的规定应当及时接受受托人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处理委托事务所取得的结果,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不得无理予以拒绝接受。对于受托人超越委托权限处理的非委托事务,委托人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委托人知道而又不否认或者予以同意,则委托人仍应承担民事责任。
2.提供或补偿办理委托事务所需的必要费用的义务。
无论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委托人都有义务提供或补偿受托人为办理委托事务所需支出的必要费用。所谓受托事务所必需的费用是指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时,为了达到委托人所追求的结果而必须支出的一切合理费用,例如代购、代销商品的保管费、包装费、运输费等。
3.按合同的规定支付报酬的义务。
委托合同并不是纯粹的、绝对的无偿契约,受托人依合同约定有获得报酬的权利。即使是委托合同中并无报酬的约定,但依据习惯或依据委托事务的性质或处理的具体情况,属于公认应该给付报酬的,委托人仍应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对此,《合同法》第405条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4.赔偿责任。
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非因自己的过错而受到的损失,得向委托人要求赔偿,委托人应对自己的委托负责。例如,委托人指示不当或重复委托、解除委托,或者由于第三人的原因而使受托人受损的,委托人应当赔偿损失。(见《合同法》第407、408、410条)。
5.清偿债务的义务。
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而负担的必要的、合理的债务,有权请求委托人予以清偿。如果受托人超越委托权限范围处理非委托事务,委托人对此没有明确表示反对,依《民法通则》有关规定,视为委托人同意,因此委托人对受托人办理该事务所负的必要债务,同样负有清偿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