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结算代理人资格
㈠ 自然人或法人作为代理人时的资格分别有什么限定
委托合同是代理的基础法律关系,其受托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在存在第三方的情况下,受托人和代理人是重合的,所以受托人是代理人的上位概念。自然人和法人均可充任代理人,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商事代理,非经商业登记,不得从事该代理。
㈡ 代理商自身要具备什么条件
代理商发展章程 一、招商原则(一)选择代理商的基本原则1. 要有长远眼光,能够认识到农业产品的优越性,并把鹿及鹿深加工产品市场销售作为一项可长期从事的事业。2. 需要有一定的资金基础,能够启动市场的周转。3. 良好的社会关系和背景,以利于市场的尽快启动和顺畅运转。4. 良好的合作精神和积极性,能够配合总公司的总体方案,积极地开拓市场,形成良性循环。(二)合作过程中应该明确的一些事项1. 双方互相考察,相互了解,通过沟通相互提供双方各自情况且展现双方各自优劣条件以形成真正意义上的相互补充,共同提高。2. 利益共享,义务共担,保证总体方案的贯彻执行,以营造出整体的良性营销氛围,切忌因为局部的暂时利益而采取杀鸡取卵的运作方法。3. 总公司一切策划方案都将根据代理商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执行。4. 先进的区域代理方式在特许经营模式的基础上进行整体运作,在全国统一价格,统一形象,统一管理的大方针指引下,各区域代理商将在特定区域享有高度的自主销售权,同时又将取得该地区的独立经营权。5. 代理商根据自身能力发展情况可以申请取得多区的独家代理权。6. 对代理商的考评内容包括:市场投入力度、市场启动效果分析、产品销售统计、发展分销商的数量与质量等。作为鹿产品的研发、销售、应用服务于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我们的意愿是与各地代理商朋友在建立良好合作关系的基础上,共同开发好利用好中国农业行业这块具有无限潜力的鹿产品市场,使市场能够尽快启动,在销售上形成良性循环,让大家共同受益。二、招商流程加盟流程(一)接触考察1、代理商方面:①个人:提供个人资料。②法人实体: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③代理商加盟申请表(致电索取)。2、公司方面:①介绍产品及销售模式。②探讨开展业务。(二)资格审批1、代理商方面:①进一步了解各项业务。②确定代理级别。2、公司方面:①销售政策及价格表。②核定代理级别。(三)签定协议1、代理商方面:①签协议②付款③接货2、公司方面:①签协议②收款③发货④强调职责和行为规范(四)培训及开展业务。。。
㈢ 出庭当代理人,有哪些条件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㈣ 怎样算是具有代理记账资格
要具备以下条件:
从工商部门取得的代理记账机构名称核准通知书、代理记账申请表、场所使用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证明)、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工作简历、原工作或档案关系所在单位出具的会计工作经历证明和职业道德鉴定、从业人员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㈤ 专利代理人具备条件是什么
专利代理人是指获得了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持有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并在专利代理机专构专职从事专属利代理工作的人员。 申请专利代理人资格: (一)十八周岁以上,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历),并掌握一门外语; (三)熟悉专利法和有关的法律知识; (四)从事过两年以上的科学技术工作或者法律工作。
㈥ 一般结算参与人资格是什么意思
所谓结算参与人是指经审核同意,在中国结算公司设立和管理的电子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直接参与结算业务的证券公司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机构。
结算参与人按照类型可分为一般结算参与人与特别结算参与人,前者主要是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财务公司等机构,后者系指托管银行。
㈦ 代理人资格证
正常情况是会核实清楚的,犯罪记录在公安系统里有,
㈧ 银行间债券结算代理是什么求直白的解释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首先需要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目前账户类型有以下三种:
甲类账户:经主管部门批准具有从事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或债券柜台交易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
乙类账户:直接开展债券结算业务的金融机构;
丙类账户:委托结算代理人办理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所谓的银间债券结算代理就是那些丙类账户通过委托具有债券结算代理业务资格的甲类账户做债券交易结算。
㈨ 为什么结算代理人不能设立债券二级托管业务
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2000]第2号)中明确规定: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为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办理债券的登记、托管与结算机构。市场参与者应统一将其债券托管在中央结算公司。结算代理人不能办理债券二级托管是为了保证各结算成员持有债券的真实性,防止结算代理人挪用委托人的债券,避免日后发生债券纠纷,也使人民银行能更有效地监督结算代理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