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6
① 代理商分几个等级
一、含义
代理商又称商务代理,是在其行业惯例范围内接受他人委托,为他人促成或缔结交易的一般代理人。代理商(Agents)是代企业打理生意,是厂家给予商家佣金额度的一种经营行为。所代理货物的所有权属于厂家,而不是商家。因为商家不是售卖自己的产品,而是代企业转手卖出去。所以“代理商”,一般是指赚取企业代理佣金的商业单位。
二、种类
代理商主要分为总代理、区域与分品牌代理、总代理自己建立的省级分公司等。
三、类型
1、总代理:又称全权代理,是在市场上作为被代理人全权代表的代理商。这种代理商有权处理本人日常业务或专业活动中随时发生的事务,也有权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一般性活动。
2、独家代理:是一种狭义代理人概念,指通过协议规定代理人在特定地区、特定时期内享有代理销售某种商品的专营权。其业务限于商业活动,具有垄断性。
3、一般代理商:指在同一地区、同一时期内,委托人可以选定一家或几家代理商作为一般代理人,根据销售业绩支付规定的佣金和补偿费用。
4、单一商号代理商:指仅为一个单一的企业主从事代理活动的代理商,其经营效益首先取决于企业主提供的业务情况,对企业主有很大的依赖性。
5、区域代理商:指在一定区域或一定的消费集团内从事的代理活动。此种不排除企业主自己在该地区内缔结交易或由第三人促成交易的可能性与合法性,但即使未参与,对于与企业关系规定的应由他代理的区域或消费集团成员所缔结的交易,同样享有佣金请求权。
6、特许代理商:指被授予特许经销权或优先经销权的、从事独立商行为的商人。
资料来源:http://ke..com/link?url=sIvZ8HcCFU0ZK6BQfMHHPHZf2Z2qR_QtEzqkTcHlB_kHKeVnQYWisiO9ISGooCNSf6-qE42ZEuQ6Z9T3NpzR3q
② 国家知识产权代理人协会会费多少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关于缴纳会费的管理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颁布日期】2004-03-04【生效日期】2004-04-01【效力级别】行业团体规定【颁布机构】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
全文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关于缴纳会费的管理规定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第六届代表大会第七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为规范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的缴纳会费行为,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特作出以下缴纳会费的管理规定:
1、凡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均应按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缴纳团体会费和个人会费的义务。
2、各专利代理机构在缴纳团体会费的同时,应组织在该所服务的专利代理人缴纳个人会费。
3、凡每年 11 月底前成立的专利代理机构,都应缴纳当年的团体会费和在该所服务的专利代理人的个人会费。但从其他专利代理机构转来,已缴纳过个人会费的专利代理人除外。
4、每年缴纳会费的期限为 4 月 1 日- 6 月 30 日,新成立的专利事务所,在办理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时一并缴纳。
5、凡按时缴纳团体会费和个人会费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享受协会规定的以下各项免费服务:
1)免缴协会“全国专利代理机构查询系统”维持费;
2)免缴协会 “全国专利代理人查询系统” 维持费;
3)免缴协会“全国专利代理人电子执业证书系统” 维持费;
4)免费提供“中国专利代理”杂志;
5)为每位理事单位免费提供专用电子信箱;
6)享受协会其他优惠服务。
6、不缴纳团体会费和个人会费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协会将不再提供各项免费的和价格优惠的服务。
7、凡逾期缴纳团体会费和个人会费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欲享受协会规定的各项免费服务,除补缴拖欠费用之外,专利代理机构须缴纳系统数据服务恢复费。专利代理人每人须缴纳系统数据服务恢复费。
8、本规定自 2004 年 4 月 1 日起执行。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
③ 6.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 )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 )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回人也叫经纪人或“答授权代表”。指自然人根据代理契约或授权书或口头约定,向被代理者收取一定佣金(或者免费),全权或在一定的授权范围内,代表被代理人或者授权单位,在代理期限内行使被代理者的权力,完成相关的使命或者任务。
④ 被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1)被代理人的主要权利:
1.被代理人有权要求代理人按照代理权限进行代理活动。代理权限是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的依据,代理人有义务按照代理权限进行活动,被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代理人这样做。
2.被代理人有权了解代理人完成代理事务的情况。在代理关系中,代理人依据代理权限而独立地进行代理活动,但是,代理人是为实现和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被代理人理所当然地有权了解代理人完成代理事务的情况。
3.被代理人有权要求代理人移交代理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据代理制度的规定,代理人行使代理权进行代理活动时,并不享有代理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因此,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一旦产生或完成,代理人应及时地、全部地将其在代理活动中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移交给被代理人。
(2)被代理人的主要义务:
1.在确立委托代理的法律关系时,被代理人应明确表明授权权限。
2.被代理人应该向代理人详细介绍为完成代理事务所需要的有关情况,提供有关的依据材料。
3.被代理人应向代理人支付有关费用。
4.由于被代理人的过错致使代理人在完成代理事务过程中受到损失时,被代理人应当赔偿代理人的损失。
2.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1)代理人的主要权利:
1.代理人有权依据法定或约定的代理权进行代理活动。在委托代理中,代理人还有权要求被代理人明确授权权限。应当指出,代理人享有这项权利的同时,也应履行自己应承担的义务。
2.代理人有权要求被代理人如实地、全面地提供完成代理事务所需要了解和掌握的信息和资料。
3.代理人有权要求被代理人支付酬金和费用。
(2)代理人的主要义务:
1.代理人应认真地履行其代理职责。在代理活动中,不论代理人依据法律规定还是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取得代理权,代理人都负有实现和维护被代理人利益的义务。
2.代理人应亲自完成其所代理的事务。在委托代理活动中,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是基于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人身信任而产生的。代理人的知识、能力和品德是他取得代理权的前提条件,也是完成被代理人所委托代理事务和实现利益的保证。因此,代理人在接受委托之后,应当亲自完成其所代理的事务,而不能随意地把代理工作转给他人去完成。只有在特殊的条件下,征得被代理人同意,且符合法律手续时,才能转托他人去完成。3.代理人应及时、完整地向被代理人报告其所代理工作的进展程度和完成情况,代理人在完成受托代理事务后,应及时地将为被代理人取得的财产和有关权利义务及其法律文件和有关资料转交给被代理人。
4.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或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签订合同,即禁止自己代理和同时代理。在前一种情况下,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但因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代被代理人签订合同,因此,合同的内容完全是由代理人一人决定的,这样缔结的合同,会因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利益对立而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在后一种情况下,代理人为自己同时代理的当事人双方签订合同,合同的内容也仅凭代理人一个人的意志决定,这样缔结的合同会因代理人的好恶或偏袒而损害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上述两种情况都与合同双方的法律行为相违背,如不加以禁止,就会为代理人滥用代理权提供方便。
5.代理人不得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这里所说的恶意串通是指代理人与第三人共谋侵犯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明确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6.代理人不得进行违法活动。代理人从事代理行为是为了实现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利用代理关系进行非法活动。
3.第三人的权利和义务在代理关系中,代理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时,也会形成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1)第三人与代理人之间的权利:
1.第三人有权核查代理人的代理权;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时,也有义务向第三人证明自己的身份及代理权限。
2.第三人有权拒绝各种无权代理行为。
(2)第三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义务:
1.第三人应当依据代理人的权限与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并应自觉地遵守。
2.为使代理活动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第三人核查代理人身份及代理权限,既是一项权利,也是一项义务。
(3)第三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1.第三人有权要求被代理人履行义务。第三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履行义务。被代理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时,第三人有权要求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2.第三人应当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第三人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义务。第三人应按照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定内容和特定要求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第三人也要承担民事责任。
⑤ 代理人高清完整版电影
06.上帝救赎的代理人.mp4
⑥ 民事诉讼可以委托几个代理人,哪些人可以成为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回人作为诉讼代理人。答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⑦ 阳光保险代理人测试题6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怎么之前还会交押金?
我有过辞职的经历。
一般情况下是不会一辞职就立刻给你全部结算工资的。如果你辞职了,那只能等下个月发工资的时候打到你卡上的。
比如公司集体发工资是7月15号,你是7月10号辞职,那么你7月15号只能拿到6月份的工资,7月份这10天的工资通常会等到8月15打到你卡上。自己注意查收一下就好了。
不知道这么讲你理解不?
⑧ 辩护人和代理人的区别
1、诉讼地位和任务不同
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以自己名义进行辩护而不受被告人约束,但代理人不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是附属于被代理人的,依被代理人意志从事活动。
刑事辩护承担的是辩护职能,即反驳控方控诉,证明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应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而代理职责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2、适用范围不同
两类对象的诉讼利害关系正好相反,刑事辩护适用于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刑事代理适用于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人和附带民事当事人。
3、权利内容和范围不同
刑事辩护人享有法律规定的会见权和通信权、调查取证权等广泛权利,有的权利甚至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也不享有的;而刑事代理人享有的权利由被代理人授予,而且不能超过被代理人的权限范围。
辩护人享有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不存在被告人授权问题,其授权也仅仅是在于使辩护人参加诉讼;而代理人是否参加诉讼,在何权限范围内从事活动都须授权决定。
4、意思不同
辩护人是指接受被追诉一方委托或者受人民法院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辩护人既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还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自然人为代理人时,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为代理人时,其代理行为应符合法人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参考资科:
网络-辩护人
网络-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