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代理人
㈠ 什么是文化中介机构
文化中介机构是链接文化产业生产、流通和消费诸环节的服务性企业,是在文化市场化和产业化的过程中逐渐成长起来的一种独立的市场主体,是沟通政府、文化企事业单位、消费者和市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文化企业集团自身不可能囊括文化产品从创作、生产、流通到消费的全部环节,需要专业化水平较高的咨询服务机构提供选题、策划、组织、联络等各种中介服务活动;创作与生产环节的沟通及连接,也需要专业化水评较高的中介机构及经济人、代理人进行设计、包装、服务等中介性操作;文化产品的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的经营运作乃至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评估,则更需要专业化水平较高的中介机构介入。大量高水平的文化中介机构及经纪人、代理人是促进文化企业集团发展的必要条件之一。
文化中介代理服务机构类别繁多,如竞技体育策划公司、宣传广告代理公司、文化传播公司、版权代理公司等。
文化中介机构一方面要保持经济利益和市场活动的独立性,向社会提供客观、公开、公正、优质的中介服务,同时也要对自身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经济责任。
㈡ 文化经纪人将来在中国会有大的前景吗
最近一个时期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模式的确立,适应文化市场拓展的客观趋势,文化经纪人,特别是文艺演出经纪人问题,又被突出地提了出来,成为文化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经纪人,作为一般商品交易的中间人,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文化经济人,作为以商品形式参与流通的文化艺术品(包括文艺演出)产销双方的中介,也是文化市场发展的必然,当前,要加快培育和发展文化市场,文化经纪人是一个值得认真探讨和研究的现实问题。 在西方国家,文化经纪人,包括各种类型的演员权益代理人和各式演出商,已经形成一种社会化的行业。通常,它们的产生和存在具有两个前提,其一,代理对象即演员必须是可以支配自己演出活动的独立从业者,亦即自由职业者;其二,经纪人必须是经过注册登记的法人机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演员与经纪人的关系是契约关系,双方签订合同,经纪人根据合同推荐或安排演出活动,付给演员报酬,同时提取一定的佣金——中介费。经纪人(法人机构)必须依法成立,守法经营,照章纳税。 我国由于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文艺演出活动是由政府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划、组织进行的,不具备产生独立的文化经纪人的客观条件。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演出管理体制的改革也有所进展。各地各种不同形式的演出公司在调配文艺资源,收集文艺信息,组织文艺演出等诸多方面,起到了沟通文艺生产与文艺需求的中介作用,在某种程度上具有文化经纪人的性质。但是,这些演出公司又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文化经纪人,其经营活动一般按计划经济体制运作,不少地方的演出公司还集经营权与管理权于一身。 也许正是基于演出市场这种封闭性的垄断的局面,才出现了大家称之为“走穴”的营业性演出活动及其组织者“穴头”。对于“走穴”现象与实际上起了文化经纪人作用的“穴头”,人们或褒或贬,或誊或毁,莫衷一是。近一时期,似乎更多地是为“走穴”与“穴头”叫好。有人笼统地认为“走穴有理”,有人把“走穴”等同于第二职业,有人认为“走穴”可以促使演员提高演艺水平,可以满足群众的文化需求,有人说要把“穴头”从“地下”请到“地面”,……这些说法虽然不无一定道理,但这里回避了一个实质性的问题:即参与“走穴”的演员是否可以支配自身的演出活动,即是否为自由职业者?或者经过所在组织的批准?作为“穴头”的经纪人是否获得演出经营许可?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如果离开了这些基本前提来谈论“走穴”与“穴头”,就只能得出一些概念不清,似是而非的结论来。 何谓“走穴”?何谓“穴头”?199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关于加强演出市场管理的报告》有这样的描述,一些非演出经纪单位或个人以盈利为目的,私邀国家剧团(院)、部队等的文艺团体的演职员,组织各类营业性组台(团)演出活动。这些演职员不经本单位领导批准,置本职业务工作于不顾,热衷于私自应邀参加社会上的各种组台(团)演出。这类演出大多粗制滥造,演出台风格调不高,人员组成复杂,宣传广告虚假,哄抬票价,坑蒙观众,私分演出收入,偷税漏税,社会影响很坏。可见,这里所指的“走穴”与“穴头”,一是以盈利为目的,获取高额报酬;二是“走穴”演员非个体从业者,又未经批准;三是“穴头”非法人机构;四是私分收入,偷税漏税。因此,这类活动属于“非法演出经营活动”。 诚然,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这种现象的出现有其必然性。在旧的计划体制下,各种文艺演出活动都由政府一统包办,往往造成演员艺术青春的浪费和群众文化生活的匮乏。而“穴头”与“走穴”这种演出经营方式,拉得起,走得出,灵活机动,瞄准市场,产销两利,有时候确实既使演员的艺术才能得到了充分发挥,又丰富和满足了群众文化生活。因此,“穴头”与“走穴”现象,既是对旧体制的反动,又呼唤着一种新事物——作为文化艺术品产销中介物的文化经纪人的诞生,这或许正是其积极意义之所在。 文化经纪人,在未来的文化市场中,必将扮演一个十分活跃的角色,必定要朝着职业化、规范化、类型化(专业类型)的方向发展。未来的文化经纪人,并不是由现在的“穴头”从地下转向地面,由非法转为合法,不是一个简单的转换过程,而是与文化体制改革、特别是表演艺术团体的体制改革和整个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化紧密相联的一项系统工程。我们不妨根据规范的文化经纪人必须具备的两个前提条件,勾勒一下文化经纪人的未来模式与发展前景。首先,要求经纪人必须是独立的法人机构,其次,所代理的从业人员(演员)是自由职业者。现在的剧院团是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演员为国家干部,这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在未来较为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下,除了一部分由国家扶植的民族优秀艺术和高层次高水准的典雅艺术,国家给予应有的经济保障之外,绝大部分剧院团和演员的文艺活动将由市场机制来调节。剧院团由事业单位转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法人团体;演员由国家干部转为艺术从业者。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契约关系,是彼此相关的责、权、利关系。只有在这样的前提条件下,严格意义上的文化经纪人才有可能走向职业化、规范化、类型化。由此看来,文化经纪人的问题,就其深层次的内容而言,乃是牵涉到剧院团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 目前处在市场经济尚未成熟的过渡时期,现阶段如何正确对待文化经纪人问题呢?我们以为要从四个方面下功夫。第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现在只允许全民所有制单位成立演出经纪机构,随着形势的发展,对此应有所突破。只要具备法人资格同时符合现今有关文件对演出经纪机构关于设施设备、专业知识、财务制度、注册资金等规定的,要有步骤地向集体或个体放开,准许其合法成立,督促其守法经营。第二,要加快现有演出经纪机构即各级国营演出公司的改革步伐。坚决贯彻政企、政事分开的原则,作为演出经纪人的演出公司,不再具有行政职能。要在搞活演出市场中求生存、求发展。第三,要加强管理。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有关文件和文化部《关于演出经纪机构实行演出经营许可证制度的规定》,对于不拥有演出经营权、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演出经纪活动应予取缔,对各种偷税漏税的行为要依法惩处。第四,要健全法制。有关文化经纪人及其经纪活动的法规要尽快制订和完善,以保障合法经营,打击非法经营。属于全民所有制表演艺术团体的演职员从事团外营业性演出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总之,文艺演出要面向市场,要形成市场机制,就必须加快培育和发展文化经纪人,这是文化市场进一步发展的必然均势。 (此文与康式昭合作 发表于《人民日报》1993年5月5日)
㈢ 文化经纪人资格证书
公民或组织要成为合法经纪人,首先必须获得经纪人从业资格,一般经过以下三个步骤取得经纪人资格。
(一)必须通过经纪人资格审查:即确认是否具有成为经纪人的资格。根据《经纪人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 申请从事经纪活动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从事经纪活动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
3、有固定的住所;
4、掌握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5、申请经纪资格之前连续三年没有犯罪和经济违法行为。
具备以上条件的人员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考核批准,取得经纪资格证书后,方可申请从事经纪活动。
(二)必须通过考核。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经纪人管理办法》和有关省市的具体规定,经纪人培训考核发证由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培训考核的内容为从事经纪活动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等。经培训考核合格发给证明,凭考核合格证明,向发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经核准后发给《经纪人资格证书》。
(三)获得《经纪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以依法申请设立经纪企业,合伙的经纪组织,申请工商登记注册,成为独立经纪人。文化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文化部门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进行演出经纪人(特殊行业经纪人)的资格认证工作。依照国家工商局《经纪人管理办法》规定;申请科技,房地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行业的专业经纪人员资格证书的,由省或市(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培训,审核、考核发证。所以文化部门(人事司及市场司)应于国家工商部门共同协商,确定文化经纪人(含演出经纪人)的具体认证办法。目前,文化部关于演出经纪人的资格认定及管理办法正在试行过程中,演出经纪人以独立的文化经纪人种类进行资格认证。文化部已经颁发了全国统一的考试科目大纲,权威教材和统一的资格认证证书。从现在的试点情况看,分级认证已在许多省、市施行(一般是工商局与文化局联合培训,有的地区由文化局独立培训),尚没有形成系统的管理制度。 各地区的认证工作请与当地文化厅、局联系
培训课程内容: (招生对象为在校大学生)
1、文化经纪法规与政策(4课时)
2、文化经纪理论与实务(4课时)
3、文化经纪案例(4课时)
4、影视明星经纪(4课时)
报名事项:报名时请按以下要求携带所需复印件和照片。
1、学生证复印件1份;
2、身份证复印件1份;
3、1寸彩色照片2张。
㈣ 河南省老年文化发展基金会发定代理人张晓丹
这个就不要问了,枪毙了的人现在都活着,你说一个人在还是不在,怎么确认。说你有你就有,没有也有,说没有就没有,有也没有。
㈤ 文化传媒公司需要哪些专业人士
总编辑
岗位职能:
1、根据运营规律,制定内容方案,设置频道等。
2、依据公司特点,制定内容及要求。
3、对公司事物负全责。
营销策划总监
岗位职能:
1、 是实现公司经营效益的第一负责人。
2、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结合市场环境,与营销人员共同探讨有关产品的市场需求并根据其需求提出设计要求。
3、设计公司的商业模式,制定公司营销计划。
4、组织营销方案的落实与实施。
5、组织营销活动,宣传推广公司。
销售经理
要求:
1、至少五年以上营销工作经验,负责所负责区域的代理商管理和服务工作。
2、有较强的市场调研、策划、分析能力,思维灵活,擅长沟通。
3、优秀的策划能力、精通市场营销策划推广业务流程,成熟、稳重、能承受较大工作压力,综合 素质佳。
市场运营总监
岗位职责:
1、全面负责公司的业务运营,组织协调公司生产、销售部门执行、完成各项经营目标。
2、促进公司和各代理商的战略合作关系。
3、制定日常运营相关的制度体系、业务流程,建立规范、高效的运营管理体系。
4、策划推进及组织协调公司重大运营计划及合作项目、进行市场发展跟踪和策略调整。
5、制定公司运营标准并监督实施。
6、制定运营指标、年度发展计划,推动并确保营业指标的顺利完成。
会计
工作职责:
1、销售、成本费用凭证制单并记帐、结帐。出每月、季度和年度财务报表并报税。
2、定期核对应收、应付款项,保证与往来单位帐目一致。
策划文案
职位描述:
1、负责撰写宣传文案及媒体稿件。
2、负责与公司合作的媒体及出版社日常工作的对接。
行政总监
岗位职能:
1、规划、指导、协调公司行政服务支持等各项工作,组织管理下属人员完成公司行政事务及内部日常事务工作;负责公司行政管理及办公流程的完善和规范。
2、制定行政部工作发展规划、计划与预算方案。
3、制定行政管理规章制度及督促、检查制度的贯彻执行。
4、加强协作、配合、衔接各部门的工作关系,推动公司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5、创造适宜工作的办公环境和秩序,办公室工程规划,对公司范围内的环境及员工行为 。
平面设计师
任职资格:
1、 熟练使用PHOTOSHOP,可以处理图片,会制作简单的flash动画,相关工作经验两年以上;对印刷工艺及广告材料有深刻认识。
2、具有深厚的美术功底和审美修养。
3、有丰富的设计和想象能力,心细,有耐心,善于沟通。
4、高度的责任心和团队合作精神。
5、能根据客户需求开展创意设计,独立策划操作项目及提案,高质量高效率完成设计任务。
企划总监
1、负责企划方案的撰写、统筹和具体组织实施。
2、负责组织市场调研并撰写年度产品、市场调研与分析报告。
3、建立、推动市场调研、广告发布、文宣创作的流程化、标准化、工业化建设。
4、 广告方案的制定,广告文案的创作。
5、图书封面(四封)文字内容策划、创作。
6、企业内刊、网页、各种宣传广告品的策划、撰稿、编校工作。
7、重要会议和活动的策划、文案工作。
8. 组织各种宣传品、促销品。
㈥ 什么是文化演艺经纪人
不是吧 文化演艺经纪人不一定是文化经纪人
文化包括的东西太多了
㈦ 文化经纪人如何适应国内外社会经济的发展
最近一个时期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模式的确立,适应文化市场拓展的客观趋势,文化经纪人,特别是文艺演出经纪人问题,又被突出地提了出来,成为文化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经纪人,作为一般商品交易的中间人,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文化经济人,作为以商品形式参与流通的文化艺术品(包括文艺演出)产销双方的中介,也是文化市场发展的必然,当前,要加快培育和发展文化市场,文化经纪人是一个值得认真探讨和研究的现实问题。
在西方国家,文化经纪人,包括各种类型的演员权益代理人和各式演出商,已经形成一种社会化的行业。通常,它们的产生和存在具有两个前提,其一,代理对象即演员必须是可以支配自己演出活动的独立从业者,亦即自由职业者;其二,经纪人必须是经过注册登记的法人机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演员与经纪人的关系是契约关系,双方签订合同,经纪人根据合同推荐或安排演出活动,付给演员报酬,同时提取一定的佣金——中介费。经纪人(法人机构)必须依法成立,守法经营,照章纳税。
我国由于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文艺演出活动是由政府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划、组织进行的,不具备产生独立的文化经纪人的客观条件。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演出管理体制的改革也有所进展。各地各种不同形式的演出公司在调配文艺资源,收集文艺信息,组织文艺演出等诸多方面,起到了沟通文艺生产与文艺需求的中介作用,在某种程度上具有文化经纪人的性质。但是,这些演出公司又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文化经纪人,其经营活动一般按计划经济体制运作,不少地方的演出公司还集经营权与管理权于一身。
也许正是基于演出市场这种封闭性的垄断的局面,才出现了大家称之为“走穴”的营业性演出活动及其组织者“穴头”。对于“走穴”现象与实际上起了文化经纪人作用的“穴头”,人们或褒或贬,或誊或毁,莫衷一是。近一时期,似乎更多地是为“走穴”与“穴头”叫好。有人笼统地认为“走穴有理”,有人把“走穴”等同于第二职业,有人认为“走穴”可以促使演员提高演艺水平,可以满足群众的文化需求,有人说要把“穴头”从“地下”请到“地面”,……这些说法虽然不无一定道理,但这里回避了一个实质性的问题:即参与“走穴”的演员是否可以支配自身的演出活动,即是否为自由职业者?或者经过所在组织的批准?作为“穴头”的经纪人是否获得演出经营许可?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如果离开了这些基本前提来谈论“走穴”与“穴头”,就只能得出一些概念不清,似是而非的结论来。
何谓“走穴”?何谓“穴头”?199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关于加强演出市场管理的报告》有这样的描述,一些非演出经纪单位或个人以盈利为目的,私邀国家剧团(院)、部队等的文艺团体的演职员,组织各类营业性组台(团)演出活动。这些演职员不经本单位领导批准,置本职业务工作于不顾,热衷于私自应邀参加社会上的各种组台(团)演出。这类演出大多粗制滥造,演出台风格调不高,人员组成复杂,宣传广告虚假,哄抬票价,坑蒙观众,私分演出收入,偷税漏税,社会影响很坏。可见,这里所指的“走穴”与“穴头”,一是以盈利为目的,获取高额报酬;二是“走穴”演员非个体从业者,又未经批准;三是“穴头”非法人机构;四是私分收入,偷税漏税。因此,这类活动属于“非法演出经营活动”。
诚然,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这种现象的出现有其必然性。在旧的计划体制下,各种文艺演出活动都由政府一统包办,往往造成演员艺术青春的浪费和群众文化生活的匮乏。而“穴头”与“走穴”这种演出经营方式,拉得起,走得出,灵活机动,瞄准市场,产销两利,有时候确实既使演员的艺术才能得到了充分发挥,又丰富和满足了群众文化生活。因此,“穴头”与“走穴”现象,既是对旧体制的反动,又呼唤着一种新事物——作为文化艺术品产销中介物的文化经纪人的诞生,这或许正是其积极意义之所在。
文化经纪人,在未来的文化市场中,必将扮演一个十分活跃的角色,必定要朝着职业化、规范化、类型化(专业类型)的方向发展。未来的文化经纪人,并不是由现在的“穴头”从地下转向地面,由非法转为合法,不是一个简单的转换过程,而是与文化体制改革、特别是表演艺术团体的体制改革和整个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化紧密相联的一项系统工程。我们不妨根据规范的文化经纪人必须具备的两个前提条件,勾勒一下文化经纪人的未来模式与发展前景。首先,要求经纪人必须是独立的法人机构,其次,所代理的从业人员(演员)是自由职业者。现在的剧院团是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演员为国家干部,这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在未来较为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下,除了一部分由国家扶植的民族优秀艺术和高层次高水准的典雅艺术,国家给予应有的经济保障之外,绝大部分剧院团和演员的文艺活动将由市场机制来调节。剧院团由事业单位转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法人团体;演员由国家干部转为艺术从业者。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契约关系,是彼此相关的责、权、利关系。只有在这样的前提条件下,严格意义上的文化经纪人才有可能走向职业化、规范化、类型化。由此看来,文化经纪人的问题,就其深层次的内容而言,乃是牵涉到剧院团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
目前处在市场经济尚未成熟的过渡时期,现阶段如何正确对待文化经纪人问题呢?我们以为要从四个方面下功夫。第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现在只允许全民所有制单位成立演出经纪机构,随着形势的发展,对此应有所突破。只要具备法人资格同时符合现今有关文件对演出经纪机构关于设施设备、专业知识、财务制度、注册资金等规定的,要有步骤地向集体或个体放开,准许其合法成立,督促其守法经营。第二,要加快现有演出经纪机构即各级国营演出公司的改革步伐。坚决贯彻政企、政事分开的原则,作为演出经纪人的演出公司,不再具有行政职能。要在搞活演出市场中求生存、求发展。第三,要加强管理。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有关文件和文化部《关于演出经纪机构实行演出经营许可证制度的规定》,对于不拥有演出经营权、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演出经纪活动应予取缔,对各种偷税漏税的行为要依法惩处。第四,要健全法制。有关文化经纪人及其经纪活动的法规要尽快制订和完善,以保障合法经营,打击非法经营。属于全民所有制表演艺术团体的演职员从事团外营业性演出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总之,文艺演出要面向市场,要形成市场机制,就必须加快培育和发展文化经纪人,这是文化市场进一步发展的必然均势。
(此文与康式昭合作 发表于《人民日报》1993年5月5日)
㈧ 什么是文化经纪人
什么是经纪人?
经纪人,按我国"辞海"说法,是买卖双方介绍交易以获取佣金的中间商人。1995年10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经纪人管理办法》指出: "本办法所称经纪人,是指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一般的讲:经纪人系指为促成他人商品交易,在委托方和合同他方订立合同时充当订约居间人,为委托方提供订立合同的信息、机会、条件,或者在隐名交易中代表委托方与合同方签定合同的经纪行为而获取佣金的依法设立的经纪组织和个人。
经纪人是如何工作的?
经纪人最基本的工作就是通过中介业务来促成交易。那么他们是如何工作的呢?
首先:对委托方的业务进行有效的、正确的评估。通常委托方在出售一项业务时,对业务的定价都会有一定的情绪化,而不能真正的反映出该项业务的实际价值和价格。而经纪人都是某一行业的专家,他们能够理性的评估一项业务。
第二:与委托方签定经纪人合同,确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根据委托方的具体要求,以及合同规定,为委托方寻找买家。
第四:促成双方交易的成功。
第五:获得佣金。
在国际经纪业中,一个业务的成功一般需要十步,需要委托人和经纪人共同合作完成。 成功业务十步骤:
1,拥有一个好的理由来销售您的业务。例如:糟糕的一天或雇员怠工并不是好的理由。同时,也不要轻易的说出一个价格,决定销售您的业务。聚焦您的真正的目的,首先要防止买家知道您出售业务的原因,找到更多的正当的理由和合理的原因,认真的对待您的买家是为上策。
2,不要等到您不得不出售的时候才出售您的业务,也不要等到您非常忙的时候来销售您的业务,最好的销售时间是你比较忙的时候,让买家能够看到您的活力。
3,要对外出的人员保密您的销售过程,一个经纪人将排除情绪上的东西,做出可靠的商业决定,这样做将能为您的业务得到一个更高的价格,您的经纪人也将坚决的保守机密,以保护您和您的业务。您的经纪人将在以下几个方面给以您最大的帮助:
** 建立一个公正的市场调查结果;
** 联系并说服买家;
** 大概的市场策略;
** 在不同的买家面前有区别的显示您的业务及特征;
** 显示您的谈判技巧;
4,当您决定把您的决定告诉您的经纪人之后,您还要将市场的一些信息和您的业务,尽可能多的告诉您的经纪人,要正确的对待您的经纪人,要知道您有什么和将要透露什么。
5,牢记您的市场目标,协助您的经纪人按照原有的步骤一天一天的去实现,并及时的回答您的经纪人的问题;
6,工作当中要精诚合作,在买家面前保守好商业机密;
7,要经常一一个旁观者的身份出现在您的场所,这将有利于您的销售目标的实现;
8,尽可能的将您要出售的业务包装的更好一些;
9,价格是最敏感的,一个机敏的买家通常会以一个更低的价格和出价更低的卖家来为他自己获得一个更低的价格,此时您千万不要去刺激出价低的卖家,您应该学会如何接近他。
10,记住最成功的交易是创造了一个双赢的局面,交易的任何一方都感到满意才是成功的交易。
经纪人如何获得经纪人资格?
(1)必须通过经纪人资格认定:即确认是否具有成为经纪人的资格。根据经纪人管理办法" 第六条申请从事经纪活动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从事经纪活动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掌握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五,申请经纪资格之前连续三年没有犯罪和经济违法行为。具备以上条件的人员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考核批准,取得经纪资格证书后,方可申请从事经纪活动。
(2)必须通过考核。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经纪人管理办法》和有关省市的具体规定,经纪人培训考核发证由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培训考核的内容为从事经纪活动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等。经培训考核合格发给证明,凭考核合格证明,向发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经核准后发给《经纪人资格证书》 。申请科技,房地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行业的专业经纪人员资格证书的,由省或市(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培训,审核,考核发证。
(3)获得《经纪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以依法申请设立经纪企业,合伙的经纪组织,申请登记注册为独立经纪人。
经纪人的分类
经纪人可划分为一般经纪人和特殊行业经纪人。特殊行业经纪人是指从事金融、保险、证券、期货、科技、房地产等行业的专业经纪人,必须通过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获得专业经纪人员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
一般经纪人:所谓一般经纪人,是指从事国家允许公开交易,又不属于特殊行业的商品交易的中间商。一般经纪人的主要经济活动,就是为商品的买方寻求卖方,为卖方寻求买方,为买卖双方牵线搭桥从而促使买卖双方成交。一般经纪人在国外经纪业发达地区,亦称为商业经纪人,就其意而言,就是为用户提供商品交易提供中介服务,包括房地产买卖、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交易、转让、闲置设备出租或出售、运输等方面的中介服务。一名优秀的商业经纪人(一般经纪人)或一家优秀的商业经纪公司,不仅拥有非常良好的社会关系,而且还具有非常好的信誉和社会公共形象,他们严格按照原则办事,为委托方(用户)积极寻找买家。同时,他们也是一个行业的专家,有着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对行业的了解。因此,对于一个用户来说,发现并找到一家或一个好的经纪公司或经纪人,无疑就是发现并找到了一坐"金山"。
期货经纪人:由于期货交易的特点,期货经纪人一般分为两类:经纪公司和经纪人。
技术经纪人:技术经纪人是指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技术交易而从事居间,经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劳动力经纪人:以获取佣金为目的,从事劳务中介的机构,公司,个人等。
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是代表客户进行房地产投资或交易,以取得佣金收入的中介人。房地产经纪人一般分为两类:法人房地产经纪人和个人房地产经纪人。专家房地产经纪人和一般房地产经纪人。
文体经纪人:文体经纪人是指文化艺术经纪人和体育经纪人。文化艺术经纪人的服务对象是文化艺术界的人。体育经纪人的服务对象是体育界的人。
经纪人的作用
经纪人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在发展经济,促进流通,繁荣市场等方面发挥着明显的积极作用。经纪人有别于其他商家的生存方式,以及信息来源的多样性,使经纪人在解决商品供求矛盾具有独特的功能。具体的讲:
(1)社会关系多,市场信息灵,办事效率高,帮助企业解决供求矛盾,打开市场销路。
(2)市场体系包括生产资料市场、生活资料市场、科技、人才、劳务、资金、房地产等市场,都需要一大批经纪人员,从中居间,提供信息,介绍客户,撮合成交。
(3)帮助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资金和管理经验,扩大出口贸易。
(4)促进文化体育事业的繁荣,培育文化市场,丰富人民的生活。
我国经纪人历史发展及现况
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古国,在两千多年前就出现了经纪活动。在西汉,经纪人被称为 "驹侩" ;唐代,称经纪人为牙人,牙郎;到了宋,元时期,出现了外贸经纪人,宋代称 "牙侩" ,元代称" 舶牙"明清时期,经纪人称 "牙人" ,明代还把牙人分为官牙和私牙,同时还出现了牙行,即细指代客商撮合买卖的店铺。清代,在对外贸易中,经纪人被称为 "外洋行" 。清代后期还出现了专门的对外贸易的经纪人 "买办" 。到了民国时期,随着经营股票和债卷买卖的出现,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出现了债卷经纪人。解放初,我国对经纪人采取限制,取缔政策,同时规定经纪人在指定的场所,设立了全民和集体所有制的信托,经纪机构,兼营购销双方的居间业务。1958年,取缔经纪人。但在农村的集市贸易当中,允许公民个人为促成农副产品交易而进行居间活动。1980年以后,经纪活动开始复苏,但经纪人活动仅为处在不公开的 "地下" 居间活动。1985年后,经纪人由" 地下"走到地上,以公开,合法的身份从事经纪活动。1992年以来,经纪人处在逐步发展阶段,国家对经纪人采取 "支持,管理,引导 "的方针,使经纪活动逐步走上了正规。
㈨ 文化传播公司招人都是骗局吗
这种就是骗局。最近假借文化传播公司名义的虚假招聘广告很多的真是屡见不鲜令人防不胜防。一旦你交了钱就拿不回来了。所以最近找工作千万当心别轻易交钱出去以免上当受骗,还是去就近的正规人才市场找工作比较靠谱。别去网上找那里骗子多。祝你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