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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的给予

发布时间: 2021-11-24 15:30:28

代理人激励机制和代理人约束机制各有什么优势和缺陷

企业作为资源配置和创造社会财富的实体,是以利润的最大化为目标的。一个效率高、可持续发展的成功企业,一般具有相互制衡的两种内在机制: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激励机制是企业发展的动力所在,缺乏激励机制经营者将丧失生产的积极性,企业效率必然低下;约束机制是企业发展的制动器,缺乏约束机制企业行为会发生扭曲,难以稳定发展。两个方面相互依赖,相互制衡,构成了完整的企业内在运营机制,是企业生存和壮大的必要前提。
在私人企业中,资本所有者就是企业经营者,“资本家”与“企业家”职能合一,业主作为理性的经济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动机会刺激其努力工作,激励机制健全自不必说;作为风险的最终承担者业主会谨慎决策,尽量规避风险,“自己监督自己”,约束机制自然完善。因此,在古典企业中不存在动力不足和行为扭曲的问题,企业会良性运转,除非业主能力有限。但是,在现代企业制度中,尤其是其典型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中,情况就不同了,近些年来当代经济学中的“代理理论”对此作了深入精辟的分析。
代理理论认为:在以分工为基础的社会中,委托—代理关系是普遍存在的,委托人(Principal)与代理人(Agent)订立或明或暗的契约,授予代理人某些决策权并代表其从事经济活动。但在信息不对称(Information Asymmetry)的情况下,契约是不完全的,必须依赖于代理人的“道德自律”;而这是一种风险,因为代理人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时可能作出不利于委托人的行为,这种风险被称作“道德风险”(Moral Hazard)。以代理理论来分析现代企业,可以发现公司治理结构中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也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股东作为资本所有者是委托人,经理层作为经营者是代理人,股东和经理层之间存在着道德风险,其道德风险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偷懒(Shirking)行为,即经营者所付出的努力小于其获得的报酬;二是机会主义(Opportunism),即经营者付出的努力是为了增加自己(而不是所有者)的利益,也就是说其努力是负方向的。之所以产生以上道德风险,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即所有者无法象经营者本人一样了解经营者所采取的行动;换言之,经营者可以利用其信息优势来逃避监督,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目标。偷懒和机会主义两种行为即道德风险的存在,使得企业建立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变得十分必要。
显然,克服或防止代理人的道德风险行为,关键是处理信息不对称问题。按照经济学家詹森和梅克林(Jensen and Meckling,1976,1979)的说法,委托人必须给予代理人适当的激励来减少他们之间的利益差距和花费一定的监控成本来限制代理人偏离正道的活动。具体来说:(1)委托人只能通过剩余索取权的分享形成激励机制,将代理人的努力诱导出来,从而克服偷懒行为;(2)委托人通过信息的交流建立监控(约束)机制,将代理人的能力逼迫出来,从而防止机会主义行为。这实际上就是企业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的建设问题。

二、激励机制与股票期权计划

所谓激励机制,实际上就是有效解决企业委托代理关系中代理人的道德风险即偷懒问题,调动经营者积极性,激励经营者努力工作的制度性安排。激励机制是现代企业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也是投资者(资本所有者)最关心的问题。激励机制一般包括精神满足和物质利益两个方面。经营者作为职业企业家,当然关心名誉、职务、社会地位等精神方面的满足,但更重要更直接关心的则是物质利益即报酬的多少。
传统地,经营者从企业获得的报酬一般由合同薪水、奖金、利润分成等部分组成。许多国家大公司的高层经理人员实行的是年薪制,薪金标准由不同的方法确定;除薪水外,各种各样的奖金也是企业家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的按照企业经营状况发放季度奖或年度奖,有的只有年度奖;一些企业还采取利润分成的方式作为企业家收入的一种方式,即把奖金与业务成效挂起钩来,按照业绩分享企业利润。总之,薪水、奖金、利润分成等合同收入构成了对企业家努力的报酬,是企业激励机制的基本实现形式。但是,这种形式的激励有一个缺陷:容易导致企业家的短期行为。企业家出于个人利益的考虑,为了多获得报酬,在任期内可能倾向于放弃那些短期内会给公司财务状况带来不利影响但是有利于公司长期发展的计划,从而给所有者利益造成损失,不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
为了克服企业激励机制的这些缺陷,刺激企业家长期经营的积极性,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的企业在激励方面进行了创新,把股票期权引入企业机制,形成了所谓的“股票期权计划”,产生了较好的效果。
股票期权(Stock Option)是一种金融衍生工具,是指买卖双方按约定的价格在特定的时间买进或卖出一定数量的某种股票的权利。股票期权交易出现于20世纪20年代,标准的股票期权和约于1973年在芝加哥期权交易所挂牌交易。所谓“股票期权计划”则是将股票期权这一概念借用到企业管理中而形成的一种制度,是指经营者在与企业所有者约定的期限内(如3~5年)享有以某一预先确定的价格购买一定数

❷ 保险代理人有什么责任

第六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第一百二十五条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一百二十六条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第一百二十七条 保险人委托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应当与保险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其他代理事项。

第一百二十八条 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

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有超越代理权限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第一百三十条 因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的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经纪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第一百三十二条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者经纪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第一百三十三条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应当有自己的经营场所,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代理业务或者经纪业务的收支情况,并接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

第一百三十四条 保险代理手续费和经纪人佣金,只限于向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

第一百三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设立本公司保险代理人登记簿。

第一百三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保险代理人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不得唆使、误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适用于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❸ 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对保险人应该要尽到什么义务

引言: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自身权益的保障意识也越来越高,这也就使人们对保险的需求越来越旺盛,那么在进行挑选相关保险时,我们往往会眼花缭乱,不知道该怎样保障自身的权益,在保险公司确定相关代理人后,又不知道该怎样使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对我们履行相关的义务。这对于消费者而言是非常重要的。

三、合理操作

因为办理保险相关的业务关系到我们的我们自身的利益,所以在此过程中我们一定要遵守相关的规定,在此之前也要了解其中的操作流程,并按照这些流程合理操作。这样才能使我们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对于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能出现的一些行为,我们也应该做相关的警示。在选择相关代理人时,也应该按照符合自身需要的原则进行选择。

❹ 被代理人终止委托合同,必须给予代理人补偿的情形

代理,有三种,你应该想说的是委托代理。关于给予代理人报酬事宜应在委托合同载明,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支付等价物等等由委托人给予代理人报酬。

❺ 关于个人给公司做全权代理人的问题

我想这相当是一个项目经理、区域经理,但那些东西不清不楚,到头来有些东西你也不好处版理,比权如工资问题等,最好搞个几试一份的明细合同,一人一份。提醒的是和没有注册的公司合作有一定的风险,最好多和你周围的人讨论讨论再作决定

❻ 代理人是什么意思

代理人也叫经纪人或“授权代表”。指自然人根据代理契约或授权书或口头约定内,向被代理者收容取一定佣金(或者免费),全权或在一定的授权范围内,代表被代理人或者授权单位,在代理期限内行使被代理者的权力,完成相关的使命或者任务。

❼ 代理人,被代理人,第三人,的关系是什么样子的,能否给个实例

A 授权B 以A的名义进行商品交易 B与C签订商品买卖合同 法律后果直接由A承受
那么A就是被代理人
B是代理人
C是第三人
很好理解的 多看看书。。。。

❽ 关于委托代理人的法律咨询希望各位老师给予指导,急!急!急!

既然你有委托书,那你只是代理法人行使签字而已,协议主体是双方公司,和你没有一丁点关系,你所列举的1、2、6项不用考虑。
关于第3、4点,授权委托书授予你的只是对于本次协议协商并签署的权利,对于协议内的实质内容不与你产生法律关系,当本次协议签署完毕后,公司授予你的委托关系也就随之消灭。
关于第5点,当然也是属于委托关系,并无担保性质。
举个典型的关于代理的例子:律师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与对方当事人签署和解协议、调解书,结果当然不是由律师来承担协议中的法律后果。

希望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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