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如何防止保险代理人越权
『壹』 保险代理人代理权终止的,又以保险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有效吗
我国《保险法》第127条第2款规定:“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内后以保容险人名义订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由此可见,保险代理人是保险人的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为投保人办理保险业务,其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保险人承担。若代理人的代理权终止后,仍以保险人名义与投保人订立合同,即可能发生民法上的表见代理行为。表见代理是有效的,代理的后果仍由委托人承担,但委托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代理人的责任。
『贰』 保险代理人超越了代理权限会怎样
保险代理人没有承保的资格
承保权在核保的手中
如果代理人恶意篡改投保人信息,导致保险公司内接受了不容该接受的保单
保险公司仍要赔偿,但可以追究代理人的责任
保险法规定
保险代理人有超越代理权限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
『叁』 代理人代签保险合同是越权行为么
1、代理人代签合同肯定是违反规定的;
2、代理人(俗称业务员)是代理保险公司回产品的,在招揽保险合同的答过程中,是代表保险公司的,按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在同一合同行为中,接受一方委托代理,就不能再接受对方委托了,否则这个业务员接受双方委托,就成了自己跟自己签合同了;
3、凡是正规的保险公司都是明令禁止保险合同中代签名的,即使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家属代签名也是不允许的,也要处罚的,更何况是代理人代签名,任何一个公司都不会允许的;
4、按我国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亲笔签名无效(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例外);
5、代理人代签保险合同的,往往会侵犯投保人/被保险人知情权,在这点上,保险公司诉讼时是很不利的;
6、但事实上,判决的结果仍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为在中国法官的随意性是很大的,如果他偏向客户说话,那么可以保险公司侵犯客户的知情权为由判决保险公司败诉,如果偏向保险公司的话,就以双方重大误解为由判决解除保险合同。
『肆』 保险代理人超出代理权限合同有效吗
您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回,由答保险人承担责任。
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人名义订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伍』 保险公司什么情况下解除保险代理人
业务员无法完成季度考核,清编走人
『陆』 保险代理人越权代理或违规操作的后果
1、保险人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
2、代理人非法代理往往是涉及诈骗,负刑事责任,一版般不会权道歉这么简单就能解决
3、如果代理人已经与保险人解除代理合同,那就一定要追究保险代理人以保险人的名义签署的任何合同。
(其实从你的字面表述看,我感觉你是压根不懂“保险人”的定义吧……)
『柒』 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对保险人应该要尽到什么义务
引言: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自身权益的保障意识也越来越高,这也就使人们对保险的需求越来越旺盛,那么在进行挑选相关保险时,我们往往会眼花缭乱,不知道该怎样保障自身的权益,在保险公司确定相关代理人后,又不知道该怎样使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对我们履行相关的义务。这对于消费者而言是非常重要的。
三、合理操作因为办理保险相关的业务关系到我们的我们自身的利益,所以在此过程中我们一定要遵守相关的规定,在此之前也要了解其中的操作流程,并按照这些流程合理操作。这样才能使我们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对于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能出现的一些行为,我们也应该做相关的警示。在选择相关代理人时,也应该按照符合自身需要的原则进行选择。
『捌』 如何举报保险代理人违规行为
可以采取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也可以采取电话、面谈等方式举报。
举报流程:
1、举报人任选一种方式(比如邮寄相关证据材料等)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出举报;
2、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在收到举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3、如果本人需要相关工作人员给予受理情况的,可以通过电话或者书面方式要求告知。
根据《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工作办法》:
第九条 举报分为实名举报和非实名举报。举报人在举报时提供本人真实姓名(名称)、证件号码和有效联系电话等信息的属于实名举报。
举报人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出举报,可以采取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也可以采取电话、面谈等方式。
五名以上举报人拟采取面谈方式共同提出举报的,应当推选一至二名代表。
第十二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在收到举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实名举报人要求告知受理情况的,可以通过电话或者书面方式告知。
举报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实名举报,可以要求举报人补充提供有关材料。受理审查时限自收到完整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 对于不属于本单位负责处理的举报,应当在收到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交其他有职责的单位。接受转交的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中国保监会可以将举报事项交派出机构调查处理。接受交办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要求及时反馈有关情况。
(8)保险公司如何防止保险代理人越权扩展阅读:
根据《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工作办法》:
第十四条 对于属于信访或者消费投诉事项的,应当在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该事项转至本单位信访或者消费投诉工作机构。
第十五条 举报涉及多个派出机构管辖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派出机构受理。涉及多个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由第一个接到举报的派出机构受理,或者报请中国保监会指定一个派出机构受理,相关派出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玖』 保险公司代理人对被保险人应该做到的义务是什么
保险代理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一、义务
(一)依照保险代理契约应当履行的义务
保险代理契约中规定了代理人的基本义务范围,代理人应当勤勉注意地依照委托人的指示完成委托事项。其中包括三层禽义:勤勉注意、亲自执行、完成委托事项。“勤勉注意”要求代理人在契约履行中依善良管理人的标准勤勉谨慎、合情合理、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利益,比如,代理人提出的建议应符合委托人的最大利益;以合理的速度进行索赔,避免不必要的延迟给委托人带来损害@。“亲自执行”是勤勉注意的暗含之意,委托人基于对代理人的人身信任而为委托,未经委托人许可,代理人须“自己”处理相关事宜,不得再委托于他人。“完成委托事项”是指代理人要严格服从委托人的指示,“必须完全按照指令具体规定,执行其所知晓或应当知晓的客户的意图,”0这是保险代理关系的基础。如果委托人的指示含糊不清,代理人应当设法弄清委托人的真实意图,在任何隋况下都必须理性谨慎地对其指示进行合理善意解释。如何细化代理人基本义务的具体内容,可以包括:(1)订约说明的义务。基于投保单的事先拟定性与保险条款的专业性,保险代理人应当对保险条款做出明确说明,尤其是保险人的责任免除条款与投保人的主要权利限制条款,应当提请投保人的足够注意。(2)如实传达知悉事项的义务。在缔约过程中,投保方应当把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供其决定是否承保以及保险费率的高低。代理人对于知悉的投保方的告知事项,要如实传达给保险人,如果代理人知悉而未告知保险人,视为保险人已知悉且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3)危险及时通知的义务。代理人有义务把保险事故发生前的危险增加和保险事故发生的有关情形通知给保险人,便于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减少损失。(4)及时转交单据的义务。代理人应当及时转交有关单据,尤其是投保单。因为投保单的交付时间决定着契约成立的时间及其效力的认定,从而决定着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5)代理收缴保险费的义务。代理人受保险人委托可以在业务范围内代收保险费,并有义务将收取的所有款项全部移交给保险人,实现保险人在保险契约中的主要权利。
(二)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履行的义务
保险代理人与生俱来的道德风险与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本性是引发诸多保险纠纷的根源,解决这一问题,仅仅在代理契约中规定代理人的义务是不够的,在此,我们要求助于诚实信用原则。依照诚信原则,保险代理人在任何时候必须忠实地为委托人处理保险事宜,给予其客观的、独立的、以委托人利益为出发点的最佳建议@。保险代理人必须诚信善意地为委托人服务,避免承担与保险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义务,避免采取与保险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行为,因为“一个处于被信任地位的人无权谋取私利,不得让自己处于自身利益和义务相冲突的境地”⑩。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保险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履行以下义务:(1)代理人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代理人应当将足以影响投保人订立保险契约的有关情况予以告知,比如保险人的信誉度、业务情况,所提供险种的利弊及存在的风险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信息,真诚考虑投保人的利益,帮助其做出客观、理性的选择。(2)代理人的保密义务。保险契约订立中,投保人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将不愿外人得知的自己的财产、人身健康状况告诉代理人,代理人有义务为其保密,这是诚实信用的基本要求。同样,职业道德也要求代理人不得泄露其在展业中不可避免知晓的保险人的商业秘密,避免给保险人造成损失。(3)代理人知晓的重要事项的通知义务。保险契约履行过程中,保险人的经营状况可能会由于某种原因而发生变动,如果此变动将影响投保人保险契约目的的实现,代理人对此负有通知义务,因为代理人比投保人更加便利地、全方位地了解保险人的情况。
(三)依照默示原则应当履行的义务
在保险代理实务中,为圆满实现保险契约目的,除代理契约明示的义务外,代理人应当依照法定的默示条款和保险业的操作惯例自觉履行一定义务,此义务为双方所默认而成为契约内容的一部分⑩。代理人的默示义务包括两类:一是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缔约。代替保险人与投保人缔结保险契约是代理人的法定义务,其中,代理人应默示担保自己享有真实、合法的保险代理权,即在授权范围内行缔约之责。代理人无权代理、代理权终止或超越代理权限均是代理人违反默示义务的表现。如果构成表见代理,代理结果由保险人承担;如果不符合表见代理的要件,大陆法系的做法是投保人向保险代理人提出违反默示担保之诉,由保险代理人向投保人承担个人责任。另一类默示义务是保险事故发生后,代理人帮助投保人进行保险契约项下的索赔。保险契约中如果未约定代理人为委托人处理索赔事宜,对于是否将此义务认定为保险契约的默示条款,目前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可以从惯例、市场做法以及承保人理论上不能直接与被保险人接洽的事实中推断出来,该义务是合同的默示条款。笔者认为,依照保险代理的特征,作为保险法律关系的参与人,代理人往往掌握大量原始资料,依照惯例经常保存对索赔起证明作用的文书,故其有义务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帮助投保人解决索赔纠纷。
(四)禁止性义务
为进一步规范保险代理人的行为,促使其遵守职业道德,除上述需要积极履行的义务之外,保险代理人还负有以下禁止性义务:(1)不得向客户做不实宣传,误导客户投保;(2)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限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3)不得隐瞒与保险公司有关的重要情况或不如实向投保人转告投保声明事项,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4)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5)不得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6)不得超越授权范围,损害保险人的合法权益;(7)不得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恶意欺诈保险公司;不得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8)不得伪造、散布虚假信息,或利用其他手段损害同业的信誉,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