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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应为谁的利益而行使代理权

发布时间: 2021-11-24 12:55:42

㈠ 为什么代理人可以直接为被代理人设定权利义务

这是由抄法律规定袭的。
代理关系的法律特征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即代理的权限是有法律依据的。如委托代理的,来自被代理人的授权;法定或指定代理,根据法律规定或有权机关指定。
因此,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可以根据代理活动的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意思表示,以便较好地完成代理事务。同时,法律规定,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代理人只有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代理行为,才能为被代理人取得权利设定义务。代理主要是实施法律行为。即通过代理在被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建立变更终止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法律后果,因为代理人系以被化理人的名义且是为被代理人利益实施代理行为,故该行为的法律后果只能由被代理人承受。

㈡ 代理权的行使原则

根据《民法通则》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的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⒈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不得无权代理
《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和第64条第2款都规定代理人应当在代理权限内进行代理行为。代理人只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的民事活动,才能被看做是被代理人的行为,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
代理人非经被代理人的同意,不得擅自扩大、变更代理权限。代理人超越或者变更代理权限所为的行为,非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由此给被代理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代理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66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为了防止利用代理进行违法行为进行违法行为,《民法通则》第67条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⒉代理人应亲自行使代理权,不得任意转托他人代理
在委托代理中,代理人于被代理人之间,通常具有人身信赖关系。在通常情况下,代理人应亲自行使代理权,不得任意转托他人代理;在法定代理中,代理人于被代理人之间多为亲属关系或者监护关系,亦应亲自行使代理权,不得任意转托他人代理;在指定代理中,代理人更应亲自行使代理权。通常只有代理人亲自行使代理权,才有利于代理事物的完成。
⒊代理人应积极行使代理权,尽勤勉和谨慎的义务
代理人只有积极行使代理权,尽勤勉和紧身的义务,才能实现和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首先,代理人应认真工作,尽相当的注意义务。在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和委托代理的无偿代理中,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必须尽与处理自己事务相同的注意义务;在有偿代理中,代理人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其次,在委托代理中,代理人应根据被代理人的指示进行代理活动。由于代理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被代理人可根据客观情况随时给代理人指示,代理人具有遵守被代理人指示的义务。代理人不遵守被代理人指示,构成代理人过错;由此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代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再次,代理人应尽报告于保密的义务。若代理人未尽到职责,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依《民法通则》第66条的规定,代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应从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出发,争取在对被代理人最为有力的情况下完成代理行为。判断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是否维护了被代理人利益的标准,因代理的种类不同而不同。对于委托代理,其标准为是否附和被代理人的主观利益;对于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其标准为是否附和被代理人的客观利益。

㈢ 民法总则规定,委托代理中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指定一人行使代理权,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吗

这是错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 数人为同一委托事项的代理版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权,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将由总则编和各分编组成。总则编是内容是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各分编。各分编在总则编的基础上对各项民事制度作具体可操作的规定。总则编和各分编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共同承担着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的任务,可谓公民社会生活的"总规矩"。

总则制定是为了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

㈣ 代理人的义务中规定,代理人应亲自行使代理权,不得任意转让他人。那为什么会有复代理呢还有

1、转委托一般必须经过委托人同意,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可以不经委托人同意转委托。
合同法
第四百条【转委托】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民法通则第六十八条 【转委托】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2、“无权代理中,在就代理权之有无发生争议时,无权代理人有责任证明其享有合法的代理权。既然认定是无权代理,为什么还要证明享有合法的代理权呢”
这个疑问,你完全颠倒了因果关系。
在就代理权之有无发生争议时,“代理人”有责任证明其享有合法的代理权。如果能证明有合法代理权,就不是无权代理。如果不能证明其有代理权,才被认定为无权代理。你颠倒了因果关系。

㈤ 依照《民法通则》规定,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的代理人为()

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的代理人为指定代理人。
依据:版《民法通则》第六十四权条,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㈥ 1. 代理人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属于( )

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规定而直接取得代理权的人。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与当事人的意志无版关。它主要是为权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㈦ 代理人应该为谁的利益而行使代理权

他所代理的人的利益,比如原告的代理人,那他的代理人就要为原告的利益。

㈧ 民法中的代理人的义务是什么代理权行使的限制又是什么

民法中的代理人(受托人)的义务
1)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而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2)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3)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4)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5)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6)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7)因委托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8)因受托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 代理权行使的限制:第一、代理人只能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
第二、代理人只能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行使代理权。
第三、代理人应当以善良管理人的标准行使代理权。
第四、代理人一般应当亲自行使代理权,不得擅自转委托。
转委托,又称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将其享有的代理权的全部或一部分转委托给他人行使的行为。
第五、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权。所谓滥用代理权的行为,是指代理人违法行使代理权的情况。其构成要件包括:(1)代理人拥有代理权;(2)代理人在违反法律有关代理权行使的规则、要求的情况下行使代理权;(3)已经或可能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滥用代理权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类:
其一、自己代理。即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为法律行为。
其二、双方代理。即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为同一项法律行为。
其三、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通谋而为的代理行为。

㈨ 民法总论中,代理权行使的限制是什么

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应当遵循一些基本规则:

1、代理人应当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不得擅自扩大、变更代理权限。

代理人超越代理或变更代理权限所为的行为,非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2、代理行为应当合法。

如果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而不表示反对的,由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3、代理人应亲自行使代理权,不得转托他人代理。

无论何种性质的代理,代理人都应当亲自行使代理权,不得任意转托他人代理。

4、行使代理权须尽到职责要求。

代理人对被代理人应诚实守信,在处理代理事务时,应以善良管理人或与处理自己事务同样的注意进行。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不得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否则,将与他人一起向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9)代理人应为谁的利益而行使代理权扩展阅读:

关于代理权滥用的含义,王泽鉴教授认为,“代理权滥用指代理人未注意其基于内部关系所生代理权范围的界限。其应区别的是代理权的外部关系与存在于本人及代理人间的内部关系代理权涉及外部关系上的“法律上的能为;法律上的得为则来自内部关系”。

的确,在意定代理的情况下,根据拉班德所提出的“抽象性原则”,代理权的范围所涵盖之“可为独立于其内部关系之义务拘束的“应为”。代理权与其基础关系的相互独立,使“应为”和“可为”的区分成为可能。

㈩ 代理人以谁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专承担民事属责任。2、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 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3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 可以用书面形式, 也可以用口头形式 。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
4 没有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 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具体可以查看民法总则第64,65,66,67,68条法条241408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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