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代理中有利被代理人的
『壹』 下列代理行为中,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的是( )
B,E
《合同法》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该种情形下,应由被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责任。选项A,张某在行使追认权予以追认才会承担该法律后果;选项C,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应由代理人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选项D,该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应由赵某承担责任。
『贰』 如何区分代理人与被代理人
我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161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内实施民事法容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通俗点说,代理人就是被委托方,而被代理人就是委托方,代理人替被代理人处理事务。王某委托李某去采购一些设备,那么王某就是被代理人,李某就是代理人。
(2)建筑代理中有利被代理人的扩展阅读
代理关系包含以下三方面的关系:
1、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基于委托授权或法律规定而形成的代理权关系
其性质为发生在代理人与本人之间的内部关系,代理授权具有无因性,即此内部的基础关系与代理权授予之间各自独立,基础关系的无效并不影响代理权授予的效力。基础关系的类型很多,在委托代理中,比较常见的有委托、雇佣、合伙等,在法定代理中,基础关系有监护、亲属关系等。
2、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与第三人之间的代理行为的关系
代理人与第三人是作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的主体。
3、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存在的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承受关系
代理所产生的具有结果性的民事关系发生在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即代理人进行的代理活动的结果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
『叁』 合同中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有哪些法律责任
在合同签订与履行过程中,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法律责任是有区别的;第一,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负连带责任。委托书授权不明的,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如果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二,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职责,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责任。如果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进行民事活动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种情况实际上是代理人独断代理行为。如果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无权代理造成损害的责任。如果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法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如果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可以将自己取得的代理权转托他人。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法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不受这个限制。
在代理合同中,如果代理人没有的的到被代理人的授权而擅自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的话,此时被代理人是可以不用负责任的。同时,要是代理人超过了代理权限进行代理的,被代理人不追认的话,对其也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肆』 代理人实施有利于自己,又有利于被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否属于利己代理
代理人在代理行为中当然负担义务,不过不是因为授权行为,而是因为基础法律关系,二者之间采分离原则。详述如下:
一、代理的意义
代理,指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本人(被代理人)名义向第三人所为意思表示或由第三人受意思表示,而对本人直接发生效力的行为。
『伍』 委托代理关系中代理人所从事的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谁承受
按照规定,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
补充如下:一般情况下由被代理人承版担,只有在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有共权同过错的情况下,可以由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以及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没有取得被代理人的追认,代理人自行承担民事责任。(当然表见代理的还是由被代理人承担)详细的可以去看看《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
『陆』 建筑工程中代理人在代理工程中交通事故意外死亡,委托人有责任吗
我国《合同法》第407条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委托人应该对自己的委托行为负责,如果因为委托不当或者指示错误给受托人带来了损失,委托人当然应当赔偿受托人的损失;此外,受托人为了委托人的利益才处理委托事务,处理事务过程中获得的收益均属于委托人所有,受托人应当将这些利益交还给委托人,因此委托人应当承担相应的风险,那么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过程中遭受损失的风险也应当由委托人来承担。这是基于民法公平的原则作出的规定,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体现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