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人收入扣税
『壹』 保险代理人的佣金是怎样扣税的
保险佣金因为是佣金所得,所以不能像工资所得那样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还要缴纳营业税(含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税等,综合税率在5.56%)。其中营业税的起征点是5000元,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为20%(佣金收入扣除40%的展业成本后按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贰』 保险代理人取得佣金收入应如何计税需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吗
保险代理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所以,保险代理人取得佣金收入,应当采用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而不适用劳务报酬所得的比例加成预扣法。在具体计算时,以该纳税人截至当期在单位从业月份的累计收入额减除累计减除费用、累计其他扣除后的余额,比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率表计算当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不再预扣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而是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信息,减除专项附加扣除。
『叁』 保险代理人收入是怎么扣税
他是分为2块得,收了个人所得税后,还要收代理人税,加起来为20%
『肆』 保险代理人如何扣税
营业税是对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收入额征收的一种税。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27日财政部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并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
另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文件规定精神,非本企业雇员为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入个人从事服务业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通知,从2006年6月1日起对保险营销员个人所得税计征方法作了调整:保险代理人可将佣金收入的40%作为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收入在1200元至6000元之间者,税负减少比例基本在20%-35%之间;收入在6000元至20000元之间的高收入者,税负的降低幅度相对平稳,在16%左右。
目前保险公司的代理人交税,不仅要交个人所得税,还要交营业税。你的问题标题与内容实际问了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两个方面。
简单讲,营业税=佣金x税率(5.5%)
2006年6月起,国家税务总局对代理人佣金个人所得税计征方法进行调整。按调整后的规定,代理人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两部分构成,其中展业成本所占比例暂定为40%。展业成本将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佣金中的劳务报酬部分,在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只对佣金收入的60%的部分扣除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征收个人所得税。
以5000元佣金为例,应缴营业税=5000x5.5%=275(元);
应缴个人所得税基数=5000x(1-40%)-275=2725(元)
个人所得税=2725×80%×20%=43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