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台供应商
① 化妆品现在的标签都是代表什么意思
只要你略为留心,就会发现越来越多的进口化妆品涌向我们的梳妆台。那些包装精美,有着外国血统的瓶瓶罐罐上标注着各种我们不太熟悉的字母:英文、法文、日文用词之间的细微差别多少让人有些捉摸不定。COSMO搜集了化妆瓶上最常见的词汇和符号,让你一眼就知道手中宝贝的正确用途。 ■Hydratant/Hydra/Moisturize——保湿 这应该是我们最常见的词语,在日常用的润肤露、润肤霜、润唇膏等产品上都会看到,而越来越多的彩妆产品也注明具有保湿功效。有时我们会看到某些产品上标有“Hydra-Move ”或“Hydra-Balance”的字样,它表示“动态保湿”或“平衡保湿”,以满足不同肤质的女性对保湿的个性需求。 ■Pore Minimising/Pore Recer——收缩、细致毛孔 标注这些词语的产品具有收缩粗大毛孔的功效,通常多出现在油性及混合性肌肤适用的产品上,能有效调节油脂分泌,令毛孔紧致。 ■Lift/Firming/Contouring——紧实、提拉 自从人们意识到地心引力对美容的危害时,各种具有收紧肌肤,提升轮廓的护肤品受到爱美女性的青睐,尤其在纤容、瘦身产品上会经常看到这些词语。 ■Sebum/Shine/ Brilliance ——控制皮脂分泌 皮脂分泌过多实在是个麻烦事,不仅在日常的清洁程序中要注意,日常的保养品中也要含有抑制油脂分泌的成分,才能从根本上改善肤质。所以在选购系列产品时要看清楚是否每件产品都具有抑制油脂分泌的成分和功能。 ■Nutri/Nutritive/Nourishing——丰富营养,滋润 这些词你看上去会觉得很眼熟,通常在某种精华素或夜用护肤品上出现,在具有修复作用的护发产品上也很常见。 ■Repair/Anti-Age——修复,抗衰老 几乎所有的抗衰老系列产品上都会有这样的词语,一般指预防及祛除细小皱纹等老化现象。 ■ 美容师常说:“要想肌肤细腻柔滑,你首先要去角质。”残留在皮肤上老化细胞需要定期处理,因此去角质产品必不可少,看看你的梳妆台上是否有标注这些词语的产品吧! ■Dual/3D/Multi——两种、三种或多种以上功能 看到这些字眼,你就知道这是指一种产品具有多重效果和功能,这也是新兴的护肤品潮流之一。 ■Water Proof——防水 “即使在游泳池里,我的妆容仍旧那么出色”——要达到这样的效果,你就必须使用具有防水功效的化妆品,通常我们在防水睫毛膏和不脱色口红上会看到这样的标注。 ■Soin/Peau/Teint——修饰肤色 以前我们经常会在粉底霜、粉饼的包装上看到这样的词语,而现在越来越多的护肤品上也具备这样的功能。 ■Anti-Oxidant——抗氧化 氧化是肌肤衰老的最大威胁,日晒、压力、环境污染等都能让肌肤自由基泛滥,从而产生面色黯淡、缺水等氧化现象。 ■SPF/PA——防晒指数 SPF指的是防晒产品预防UVB(促使皮肤变黑的紫外线)的指数,一般在日常工作中用到SPF15左右就够了,而夏天需要SPF20~30,海边更是需要SPF30以上的防晒指数。而PA指的是防晒产品预防UVA(促使皮肤晒伤和产生光老化的紫外线),一般有三个级别:PA+、PA++、PA+++,+越多,防UVA能力越强。 ■巧解进口化妆品“暗语”,远离“过期货”、“假货” 现在很多女性由于贪图一时便宜,不到正规商场购买高档化妆品,却一不小心着了“假货”或者“过期货”的道,结果是得不偿失。我们现在教你从以下几步来远离危险: 1 当然到品牌认可的专柜购买化妆品是最安全的。一般正规渠道进口到中国的化妆品会有中文标贴、净含量、供应商名字、中文批件号、使用日期等说明,另外包装盒上都有CIQ标签,这正是正规化妆品的“身份证明”。 2 除了以上这些标识经常出现在化妆品瓶身上,在这些产品的瓶底你还会看到一串不明所以的字母和符号,它们通常由几个英文字母和数字组成。这些“暗语”看起来深奥难解,但它相当于化妆品的“出生纸”,假货是不具备的。不管你在全球任何一个地方购买化妆品,只要辨认好这些串码,受骗的概率就会小很多(一般同一化妆品集团旗下会使用相同的“暗语&rdquo。 ●在Helena Rubinstein、Lancome、Biotherm、Vichy品牌的产品瓶身或瓶底上,你会发现这样的字符,通常由2个英文字和3个数字组成,如:CV150 第一个英文字母 C 代表产地、第二个英文字母 V 代表制造那年 U=1999 V=2000 W=2001 X=2002…… 以此类推 后三位数表示那一年的第几天 所以CV150就是2000年的第150天制造 ●在Estee Lauder和Clinique产品的瓶身上,大部份都是三码批号,例如:K61 第一个字母 K 代表产地、第二个数字 6 代表月、第三个数字1代表年 所以K61是2001年6月制造的 至于月份表示为:1 2 3 4 5 6 7 8 9 A B C共12个月 如果是5码,依序代表厂、货、月、年、批 ●在Dior和Guerlain的瓶身上,都有四位数的批号,例如2K08 第一个数字代表生产年份 1代表2001年,2代表2002年,以此类推 第二个英文字母代表生产月份 A=1月、B=2月……以此类推 后两位数字代表流水批号,可以忽略。 ●+H2O~产品的批号格式一般是:2254H53 第一个字符 2 是指2002年 、接着三个字符 254 是指2002年第254天生产的。 ●Clarins产品的批号格式如:203129 第一个数字为年号 2 代表2002、次两位数为月次 03 就是3月 203129即2002年3月,后面的数字则是输入的货柜号。
满意请采纳
② 想在淘宝开店卖化妆品,怎么才能进到正品的货呢怎么才能得到授权呢
淘宝“品牌授权”服务只针对已被天猫授权的品牌,只有在天猫开有旗舰店或者专卖店的供应商才有申请该项服务的资质,也只有这些企业用户才能够申请“品牌授权”标志,申请步骤如下:
进入供应商后台,在页面中,可以看到一些新出的功能,点击“服务管理”下的“分销商保障服务”按钮进入申请页面。
在申请页面中,可以看到申请状态为“未开通服务”,点击“申请开通”按钮进行申请。
点击申请之后,页面中会出现相应的会员账号和公司名称,核对无误后,将要申请“品牌授权”的品牌填入空白的文本框中,多个品牌之间用逗号隔开。
填写好品牌名称之后,在同一页面需要认真阅读并且签署《品牌授权认证协议》,确认签署之后进行下一步操作(注:请仔细阅读关于签署代扣协议需要冻结保证金3000元的文案提示)。
签署《品牌授权认证协议》之后,《支付宝代扣协议》签署页面,输入支付宝账户和支付密码进行确认。
签署完《支付宝代扣协议》之后,提交申请的流程就已经结束了。需要等待小二审核。
申请流程结束后,返回申请的页面,状态显示为“待审核”。此时需要审核小二对申请进行审核,审核的结果会出现两种情况:
1、审核不通过
如果服务申请审核不通过,申请页面上的状态会变成“审核不通过”,同时申请的按钮变为不可用,再次申请需要在被拒绝7天之后才能进行申请操作。
相应的阿里旺旺会收到拒绝的系统消息,上面写有拒绝的理由:
2、审核通过
此时表示申请通过小二审核,但是服务是否开通则要看支付宝余额是否充足,此时会有两种情况:
(1)审核通过,支付宝余额充足,服务开通
如果审核通过,并且支付宝内的余额充足,相应的阿里旺旺也会收到通过的系统消息。
(2)审核通过,支付宝余额不足,服务未开通
如果申请通过审核,但是保证金不充足,返回申请页面,申请状态变成未缴保证金,此时服务还没开通,需要成功缴纳保证金之后服务才是开通的状态。
同时阿里旺旺消息中也会有提示,此时申请已通过,但是由于保证金欠缴,因此服务也处于为未开启。
保证金欠缴的状态下,供应商的后台首页有个欠缴的标志,分别是供应商开通各项服务,缴纳的保证金的状态:
点击欠缴能够进入保证金管理页面,进行补缴操作:
同时,供应商可以直接通过“服务管理”—“分销保障服务”—“保证金管理”的流程进入保证金管理页面,进行相应的操作。
服务申请在待审核状态时,如果想撤销该项服务的申请,可以点击“撤销申请”,点击之后状态恢复成未开通的服务状态。
温馨提示:供销平台目前不支持新增品牌授权,后续入口开放会第一时间通知,谢谢谅解!这就是我所知道的淘宝品牌授权.授权成功后会在淘宝店铺中显示授权标志!
参考http://jingyan..com/article/bea41d43488884b4c51be68a.html
③ 化妆品公司erp操作流程基本流程
ERP系统的功能
伟创ERP系统将企业所有资源进行整合集成管理,简单的说是将企业的三大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进行全面一体化管理的管理信息系统,它不仅可用于
生产企业的管理,而且在许多其它类型的企业如一些非生产,公益事业的企业也可导入ERP系统进行资源计划和管理。ERP系统的功能主要有以下几个功能: (1)生产控制管理功能。这一功能是ERP系统的核心功能,它通过合理配置企业内外部供应、需求和已经拥有的各种资源,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生产计划,并以生产计划为导向,将企业的整个生产过程有机的结合在一起,使得企业能够有效的降低库存,提高效率。同时各个原本分散的生产流程的自动连接,也使得生产流程能够前后连贯的进行,保证各生产部门、工序间的衔接,而不会出现生产脱节,耽误生产交货时间,保证了企业整体计划的完成,使企业资源配置达到最优化,以较少的投入获得更大的产出。 (2)物流管理功能。该功能包括采购管理、销售管理、库存管理、航运管理等模块。主要提供了采购、库存、销售业务的全面的、综合的管理,可以帮助企业优化供应链,减少库存积压,缩短交货周期,提高资金周转率。 (3)财务管理功能。ERP中的财务模块与一般的财务软件不同,作为ERP系统的一部分,它和其他模块有相应的接口,能够相互集成,一般ERP的财务部分分为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两大块:会计核算主要是记录、核算、反映和分析资金在企业经济活动中的变动过程及其结果;财务管理的功能主要是基于会计核算的数据,再加以分析,从而进行相应的预测,管理和控制活动。它侧重于财务计划、控制、分析和预测 (4)人力资源管理功能。以前ERP系统基本上都是以生产制造及销售过程为中心。但近年来,人力资源越来越受到企业的关注,被加入到ERP系统中来,主要包括人事管理、考勤培训、绩效估计、工资管理和后勤管理等方面,全面管理人力这一重要资源,可以帮助企业将复杂的人事考勤、薪资核算工作化繁为简,提高工作效率,优化人力资源管理。
④ 加盟一个化妆品店大概要多少钱,
主要看你当地的消费水平和店铺的规模大小,一般加盟是不多的。
主要的需要的自己是店铺租金,装修费用、购进的货物费用、宣传费用、员工费用等和一些其他的费用,你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进行估算。
⑤ FOX是什么牌子
狐狸牌,卖小年轻的衣服的,不怎么上档次,追求时尚的年轻人穿的比较多。
⑥ 有美妆店实体,现在想加入一些彩妆产品,这怎么找货源
安秀多多(北京)科贸有限公司是经韩国dodo、日本dodo公司联合授权,指定的中国区唯一总经销商。dodo公司是1989年在韩国成立的一家专业彩妆公司,他开创了韩国第一个彩妆品牌,其产品被韩国主要电视台KBS、MBS、SBS指定为主持人专用化妆品,被电影公司指定专用彩妆供应商。 dodo、PALGANIONG、CINEORA均是韩国dodo集团旗品牌,dodo公司是1989年在韩国成立的一家专业彩妆公司,他开创了韩国第一个彩妆品牌,其产品被韩国主要电视台KBS、MBS、SBS指定为主持人专用化妆品,被电影公司指定专用彩妆供应商。 dodo公司不断创新和敢为先驱的精神先后研 www.91278.com ) 原本出处: http://www.91278.com/trust.asp?pid=77946
⑦ 化妆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2007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管理,保障化妆品卫生质量和消费者的使用安全,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规定了化妆品生产企业的选址、设施和设备、原料和包装材料、生产过程、成品贮存和出入库、卫生管理及人员等的卫生要求。
第三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企业应遵守本规范。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 选址、设施和设备的卫生要求
第五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建于环境卫生整洁的区域,周围30 米内不得有可能对产品安全性造成影响的污染源;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有毒有害因素的生产车间,应与居民区之间有不少于3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
第六条 生产厂房和设施的设计和构造应最大限度保证对产品的保护;便于进行有效清洁和维护;保证产品、原料和包装材料的转移不致产生混淆。
第七条 厂区规划应符合卫生要求,生产区、非生产区设置应能保证生产连续性且不得有交叉污染。
第八条 生产厂房的建筑结构宜选择钢筋混凝土或钢架结构等,以具备适当的灵活性;不宜选择易漏水、积水、长霉的建筑结构。
第九条 生产企业应具备与其生产工艺、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生产、仓储、检验、辅助设施等使用场地。根据产品及其生产工艺的特点和要求,设置一条或多条生产车间作业线,每条生产车间作业线的制作、灌装、包装间总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仓库总面积应与企业的生产能力和规模相适应。
单纯分装的生产车间灌装、包装间总面积不得小于80平方米。
第十条 生产车间布局应满足生产工艺和卫生要求,防止交叉污染。应当根据实际生产需要设置更衣室、缓冲区,原料预进间、称量间,制作间,半成品储存间,灌装间,包装间,容器清洁消毒间、干燥间、储存间,原料仓库,成品仓库,包装材料仓库,检验室,留样室等各功能间(区)不得少于10平方米。
生产工艺流程应做到上下衔接,人流、物流分开,避免交叉。原料及包装材料、产品和人员的流动路线应当明确划定。
第十一条 生产过程中产生粉尘或者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应使用单独生产车间和专用生产设备,落实相应卫生、安全措施,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产生粉尘的生产车间应有除尘和粉尘回收设施。生产含挥发性有机溶剂的化妆品(如香水、指甲油等)的车间,应配备相应防爆设施。
第十二条 动力、供暖、空气净化及空调机房、给排水系统和废水、废气、废渣的处理系统等辅助建筑物和设施应不影响生产车间卫生。
第十三条 生产车间的地面、墙壁、天花板和门、窗的设计和建造应便于保洁。
(一)地面应平整、耐磨、防滑、不渗水,便于清洁消毒。需要清洗的工作区地面应有坡度,并在最低处设置地漏,洁净车间宜采用洁净地漏,地漏应能防止虫媒及排污管废气的进入或污染。生产车间的排水沟应加盖,排水管应防止废水倒流。
(二)生产车间内墙壁及顶棚的表面,应符合平整、光滑、不起灰、便于除尘等要求。应采用浅色、无毒、耐腐、耐热、防潮、防霉、不易剥落材料涂衬,便于清洁消毒。制作间的防水层应由地面至顶棚全部涂衬,其他生产车间的防水层不得低于1.5米。
第十四条 生产车间的物流通道应宽敞,采用无阻拦设计。
第十五条 设参观走廊的生产车间应用玻璃墙与生产区隔开,防止污染。
第十六条 屋顶房梁、管道应尽量避免暴露在外。暴露在外的管道不得接触墙壁,宜采用托架悬挂或支撑,与四周有足够的间隔以便清洁。
第十七条 仓库内应有货物架或垫仓板,库存的货物码放应离地、离墙10厘米以上,离顶50厘米以上,并留出通道。仓库地面应平整,有通风、防尘、防潮、防鼠、防虫等设施,并定期清洁,保持卫生。
第十八条 生产车间更衣室应配备衣柜、鞋架等设施,换鞋柜宜采用阻拦式设计。衣柜、鞋柜采用坚固、无毒、防霉和便于清洁消毒的材料。更衣室应配备非手接触式流动水洗手及消毒设施。
生产企业应根据需要设置二次更衣室。
第十九条 制作间、半成品储存间、灌装间、清洁容器储存间、更衣室及其缓冲区空气应根据生产工艺的需要经过净化或消毒处理,保持良好的通风和适宜的温度、湿度。
生产眼部用护肤类、婴儿和儿童用护肤类化妆品的半成品储存间、灌装间、清洁容器储存间应达到30万级洁净要求;其它护肤类化妆品的半成品储存间、灌装间、清洁容器储存间宜达到30万级洁净要求。净化车间的洁净度指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采用消毒处理的其它车间,应有机械通风或自然通风,并配备必要的消毒设施。其空气和物表消毒应采取安全、有效的方法,如采用紫外线消毒的,使用中紫外线灯的辐照强度不得小于70微瓦/平方厘米,并按照30瓦/10平方米设置。
第二十条 生产车间工作面混合照度不得小于200勒克斯,检验场所工作面混合照度不得小于500勒克斯。
第二十一条 厕所不得设在生产车间内部,应为水冲式厕所;厕所与车间之间应设缓冲区,并有防臭、防蚊蝇昆虫、通风排气等设施。
第二十二条 生产企业应具备与产品特点、工艺、产量相适应、保证产品卫生质量的生产设备。
凡接触化妆品原料和半成品的设备、管道应当用无毒、无害、抗腐蚀材料制作,内壁应光滑无脱落,便于清洁和消毒。设备的底部、内部和周围都应便于维修保养和清洁。
第二十三条 提倡化妆品生产企业采用自动化、管道化、密闭化方式生产。生产设备、电路管道、气管道和水管不应产生可污染原材料、包装材料、产品、容器及设备的滴漏或凝结。管道的设计应避免停滞或受到污染。不同用途的管道应用颜色区分或标明内容物名称。
第二十四条 根据产品生产工艺需要应配备水质处理设备,生产用水水质及水量应当满足生产工艺要求。
第二十五条 生产过程中取用原料的工具和容器应按用途区分,不得混用,应采用塑料或不锈钢等无毒材质制成。
第三章 原料和包装材料卫生要求
第二十六条 原料及包装材料的采购、验收、检验、储存、使用等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并由专人负责。
第二十七条 原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企业应建立所使用原料的档案,有相应的检验报告或品质保证证明材料。需要检验检疫的进口原料应向供应商索取检验检疫证明。
生产用水的水质应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要求(pH值除外)。
第二十八条 各种原料应按待检、合格、不合格分别存放;不合格的原料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有处理记录。
第二十九条 经验收或检验合格的原料,应按不同品种和批次分开存放,并有品名(INCI名[如有必须标注]或中文化学名称)、供应商名称、规格、批号或生产日期和有效期、入库日期等中文标识或信息;原料名称用代号或编码标识的,必须有相应的INCI名(如有必须标注)或中文化学名称。
第三十条 对有温度、相对湿度或其他特殊要求的原料应按规定条件储存,定期监测,做好记录。
第三十一条 库存的原料应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有详细的入、出库记录,并定期检查和盘点。
第三十二条 包装材料中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辅料必须无毒、无害、无污染。
第三十三条 原料、包装材料和成品应分库(区)存放。易燃、易爆品和有毒化学品应当单独存放,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章 生产过程的卫生要求
第三十四条 化妆品生产过程应当遵循企业卫生管理体系的相关规定,制定相应的标准操作规程,按规程进行生产,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五条 生产操作应在规定的功能区内进行,应合理衔接与传递各功能区之间的物料或物品,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操作或传递过程中的污染和混淆。
第三十六条 生产中应定期监测生产用水中pH、电导率、微生物等指标。水质处理设备应定期维护并有记录;停用后重新启用的应进行相应处理并监测合格。
第三十七条 产品的原料应当严格按照相应的产品配方进行称量、记录与核实。称量记录应明确记载配料日期、责任人、产品批号、批量和原料名称及配比量。配、投料过程中使用的有关器具应清洁无污染。对己开启的原料包装应重新加盖密封。
第三十八条 生产设备、容器、工具等在使用前后应进行清洗和消毒,生产车间的地面和墙裙应保持清洁。车间的顶面、门窗、纱窗及通风排气网罩等应定期进行清洁。
生产过程中半成品储存间、灌装间、清洁容器储存间和更衣室空气中细菌菌落总数应≤1000 cfu/立方米;灌装间工作台表面细菌菌落总数应≤20 cfu/平方米,工人手表面细菌菌落总数应≤300 cfu/只手,并不得检出致病菌。采样方法、检验方法参照GB15979-2002《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
第三十九条 生产车间各功能区内不得存放与化妆品生产无关的物品,不得擅自改变功能区用途。化妆品生产过程中的不合格产品及废弃物应分别设固定存放区域或专用容器收集并及时处理。
第四十条 进入灌装间的操作人员、半成品储存容器和包装材料不应造成对成品的二次污染。半成品储存容器应经过严格的清洗和消毒,通过传递口至灌装环节。存放容器或辅料的外包装未经处理不得进入灌装车间。
第四十一条 化妆品生产过程中的各项原始记录(包括原料和成品进出库记录、产品配方、称量记录、批生产记录、批号管理、批包装记录、岗位操作记录及工艺规程中各个关键控制点监控记录等)应妥善保存,保存期应比产品的保质期延长六个月,各项记录应当完整并有可追溯性。
第四十二条 生产过程中应对原料、半成品和成品进行卫生质量监控。生产企业应具有微生物项目(包括:菌落总数、粪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霉菌和酵母菌等)检验的能力。
第四十三条 半成品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灌装。
第四十四条 成品的卫生要求应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的规定。每批化妆品投放市场前必须进行卫生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产品的标识标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章 成品贮存与出入库卫生要求
第四十五条 产品贮存应有管理制度,内容包括与产品卫生质量有关的贮存要求,规定产品必需的贮存条件,确保贮存安全。
第四十六条 未经自检的成品入库,应有明显的待检标志;经检验的成品,应根据检验结果,分别注上合格品或不合格品的标志,分开贮存;不合格品应贮存在指定区域,隔离封存,及时处理。
第四十七条 成品贮存的条件应符合产品标准的规定,成品应按品种分批堆放。
第四十八条 成品入库应有记录,内容包括:生产批号、半成品及成品检验结果编号。
第四十九条 产品出库须做到先进先出。出库前,应核对产品的生产批号和检验结果是否相符。出库应有完整记录,包括收货单位和地址、发货日期、品名、规格、数量、批号等,并对运输车辆的卫生状况进行确认。
第五十条 定期将出库记录、销售记录按品名和数量进行汇总,记录至少应保存至超过化妆品有效期半年。
不合格品运出仓库进行处理应有完整记录,包括品名、规格、批号、数量、处理方式、处理人。
第五十一条 仓库应设立退货区用于储存退货产品,退货产品应明显标记并有完整记录,内容包括:退货单位、品名、规格、数量、批号、日期、退货原因,并保存备查。
退货经检验后,方可纳入到合格品或不合格品区,不合格产品应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第六章 卫生管理
第五十二条 生产企业应建立与企业规模和产品类别相适应的卫生管理组织架构,设有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修订企业各项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协调从业人员的培训和定期体检以及产品的质量检验工作。
第五十三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由经过培训和考核、且具有化妆品生产经验和质量管理经验的人员负责。质量管理部门和车间等有关部门应配备专职的卫生管理人员,按照管理范围,做好监督、检查、考核等工作。
第五十四条 生产企业应设置专职的化妆品卫生管理员。
化妆品卫生管理员应掌握国家有关卫生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对化妆品生产的卫生要求,熟悉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污染因素和控制措施,有从事化妆品卫生管理工作的经验,参加过相关专业培训,身体健康并具有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
化妆品卫生管理员承担本单位化妆品生产活动卫生管理的职能,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卫生法律和卫生知识培训,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二)制定化妆品卫生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检查化妆品生产过程的卫生状况并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对化妆品卫生检验工作进行管理。
(五)建立化妆品卫生管理档案。
(六)配合产品召回、不良反应投诉处理等相关工作。
(七)配合卫生监督机构对本单位的化妆品卫生进行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八)参与保证化妆品安全卫生的其他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十五条 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应由企业负责人直接领导,设立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卫生质量检验室,负责化妆品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和检验。质量管理部门应配备一定数量的质量管理和检验人员。质量检验室的场所、仪器、设备等硬件设施至少应满足化妆品微生物的检验要求。
质量管理部门必须设立与化妆品生产规模、品种、保存要求相适应的留样室或留样柜。每批产品均应有留样,并保存至产品保质期后六个月。
第五十六条 生产企业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或企业卫生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对生产的化妆品进行检验,并有健全的检验制度。检验原始记录应齐全,并应妥善保存至超过产品保质期后半年。检验用的仪器、设备应按期检定,及时维修,以保证检验数据的准确。
第五十七条 企业应建立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并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管理。
发现任何涉及化妆品卫生质量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投诉应按最初了解的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进行调查,记录内容包括投诉人或引起不良反应者的姓名、化妆品名称、化妆品批号、接触史和皮肤病医生的诊断意见。如果某一批次化妆品被发现或怀疑存在卫生质量问题或缺陷,为了确认其他产品是否同样受到影响,需要检查其他批次产品。
对产品卫生质量问题或不良反应投诉的处理,应详细记录所有的结论和采取的措施,并作为对相应批次产品记录的补充。
化妆品生产出现重大卫生质量问题或售出产品出现重大不良反应时,应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五十八条 发现化妆品卫生质量问题或缺陷,可能对人体造成健康危害时,化妆品生产企业应该迅速、及时采取召回行动。召回的产品应被注明,内容包括品名、批号、规格、数量、召回单位及地址、召回原因及日期、处理意见,并单独保存在一个安全的场所,等待处理决定。因卫生质量原因召回的化妆品,应及时处理。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制定化妆品退货和召回的书面程序,并有记录,包括品名、批号、规格、数量、退货和召回单位及地址、召回原因、处理意见和日期。
第五十九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有涉及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全过程的各项制度和文件记录,同时建立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查、批准、撤销、印制及保管的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的质量管理档案,设有档案柜和档案管理人员。分发、使用的文件应为批准的现行有效文本。已撤销和过时的文件除留档备查外,不得在工作中使用。
第七章 人员资质要求
第六十条 管理者及从业人员资质要求:
(一)生产企业的管理者应熟悉化妆品有关卫生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能按照卫生部门的有关规定依法生产,认真组织、实施化妆品生产有关的卫生规范和要求。
(二)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应经过化妆品生产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身体健康并具有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第六十一条 从事卫生质量检验工作的人员应掌握微生物学的有关基础知识, 掌握《化妆品卫生规范》及本企业的产品质量标准,熟悉化妆品的生产工艺和质量保证体系知识,了解化妆品卫生有关法律法规知识,上岗前应经卫生检验专业培训并通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
第六十二条 从业人员每年培训应不得少于1次,并有培训考核记录。内容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卫生知识、质量知识、化妆品基本知识、安全培训等。
第八章 个人卫生
第六十三条 健康检查要求
(一)从业人员应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规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对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从业人员的管理,按国家《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执行。凡患有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渗出性皮肤病者,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在治疗后经原体检单位检查证明痊愈,方可恢复原工作。
(二)应按规定开展从事有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人员健康监护。
(三)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第六十四条 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要求
(一)从业人员应勤洗头、勤洗澡、勤换衣服、勤剪指甲,保持良好个人卫生。生产人员进入车间前必须洗净、消毒双手,穿戴整洁的工作衣裤、帽、鞋,头发不得露于帽外。
生产人员遇到下列情况应洗手:①进入车间生产前;②操作时间过长,操作一些容易污染的产品时;③接触与产品生产无关的物品后;④上卫生间后;⑤感觉手脏时。
正确的洗手程序和方法:①卷起袖管。②用流动水湿润双手,擦肥皂(最好用液体皂、洗手液),双手反复搓洗,清洁每一个手指和手指之间,最好用刷子刷指尖。③用流动水把泡沫冲净,并仔细检查手背、手指和手掌,对可能遗留的污渍重新进行清洗。④必要时,按规定使用皮肤消毒液喷淋或浸泡,完成手消毒。⑤将手彻底干燥。
(二)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不得戴首饰、手表以及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化浓妆、喷洒香水。
(三)禁止在生产场所吸烟、进食及进行其他有碍化妆品卫生的活动。操作人员手部有外伤时不得接触化妆品和原料。不得穿戴制作间、灌装间、半成品储存间、清洁容器储存间的工作衣裤、帽和鞋进入非生产场所,不得将个人生活用品带入生产车间。
(四)临时进入化妆品生产区的非操作人员,应符合现场操作人员卫生要求。
第六十五条 从业人员工作服管理
(一)工作服应有清洗保洁制度,定期进行更换,保持清洁。
(二)每名从业人员应有两套或以上工作服。
第六十六条 从事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防护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生产操作过程中接触气溶胶、粉尘、挥发性刺激物的工序应戴口罩。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规范自二〇〇八年一月一日起实施,二〇〇〇年下发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