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采用简易征收
❶ 一般企业的采购方式有哪些
1、招标采购:是由需方提出招标条件和合同条件,有许多供应商同时投标报价。通过招标,需方能够获得价格更合理,条件更为优惠的物资供应。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2、非招标采购:是指以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之外的方式取得货物、工程、服务所采用的采购方式。非招标方式分为询价、比价、议价等方式。
3、集中采购:集中采购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相对于集中采购,称为分散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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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的原则:
1、成本底线:采购并不应该只作为一种服务职能起作用,还应该符合其用户的要求而不至于用户提出过多问题。采购部门应该能够提出现有的产品设计、所使用的原料或部件的备选方案和备选的供应商。
2、跨部门沟通:采购决策不能孤立地制定,并且不能仅以采购业绩的最优为目标。制定采购决策时应该考虑这些决策对于其他主要活动的影响。采购和供应战略只有与所有领域和有关的经理紧密合作才能有效地发展。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采购方式
❷ 我公司是施工企业 ,A项目办理的简易征收备案,B项目是一般计税
简易办法的a项目必须单独核算,不能用a项目的购进材料发票在b项目中抵扣。如果购进时没有区分a项目和b项目材料,应该在使用时划分清楚,否则用于b项目的材料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
❸ 甲供材料简易征收新规
这个报备说明并没有标准格式,一般来说,简单介绍一下纳税人的基本情况,项目的基本情况说明,申请简易办法计税的原因、依据,就可以了。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事项说明”没有具体格式,此项资料是《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1版)》2.2.5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收备案中要求的必报材料。
“选择简易征收的产品、服务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或者企业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具体包括材料,总局文件未明确提及,现在仍然按照《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1版)》2.2.5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收备案执行。
国、地合并以后,通过网上自助就可以完成报备,一般来说,网上办税系统已经把所有具备简易征收的各种条件都标明了,纳税人根据系统罗列的条件,选择符合自身的条款,上传相关合同、协议书,即可完成报备。
首先应该知道,是否执行简易计税方试由甲方选定或双方协商约定,文件说甲供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法。意味着也可以不选择。只能说甲供具备选择简易计税法的条件。
1、甲方提供或清包工,均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法,前提是甲方也同意。
2、总包与分包之间采用什么计税方式,由双方协商而定,与总包对于甲方结算使用的计税方式不相干。
3、总包提供给分包材料计税方式双方议定,可以两种计税方式可以选择。但总包使用一般计税法方具备抵扣条件,总包使用简易计税法则不能抵扣。
4、分包使用简易计税法,总包不能抵扣,但不影响对于甲方按照一般计税法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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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包工主要是指广大的劳务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可抵扣进项税额较少,其作为总承包企业和专业分包企业的上游供应商,如果也按照11%的税率征收,其税负过高,也会通过税负转嫁效应传递给建筑业产业链下游企业,不利于建筑业企业的健康发展。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清包工程也叫包清工,是指业主自行购买所有材料,找装饰公司或装修队伍来施工的一种工程承包方式。 讲白了甲供工程和清包工程 就是同一回事,都是只做清工就可以。
根据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国税总局颁布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相关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方法有两种,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税率分别是11%和3%,一般计税方法进项可以抵扣,简易计税方法。
❹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情形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规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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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流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❺ 供应商给我提供的是简易征收的3个点的专票,但是我开给客户的是16个点的专票,请问开票出去行不行
一般纳税人执行一般计税法的企业,收到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抵扣3%,销售开票16%,销项税只能税负高了。
❻ 建筑业增值税怎么抵扣
1、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确保"货物、劳务及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三流一致。
2、收到的发票内容应完整,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省、县(市)区及***项目,打印要清晰,且必须保持票面干净、整齐。
3、增值税发票抵扣联不能污损,密码区不能出格、压线,盖章不能压住发票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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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3%。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3%。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
4、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3%。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增值税税率
❼ 本人砂石料经销商,供应商是采石场,认定为简易征收,提供3%的发票。但是我们给客户17%,要怎么操作
没有好办法。如果你是一般纳税人,你向客户销售砂石,只能按照17%税率计算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你购进砂石,只能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3%税额抵扣。
❽ 简易征收的企业供应商开过来的是免税发票,请问销售出去可以开免税发票吗
这个不一定,免税要看货物性质。比如疫情期间的基础保障医疗用品就是免税。如果是商贸类企业一进一出可能可以免税,具体问当地税务局。
❾ 营改增后,房地产可以实行简易征收吗
“营改增”过渡期间不能抵扣的情形
房地产、建筑企业“营改增”过渡期间有三种不能抵扣进项税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是“营改增”前签订的材料采购合同,已经履行合同,但建筑材料在”营改增”后才收到并用于”营改增”前未完工的项目,而且“营改增”后才付款给供应商而收到材料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是“营改增”前采购的材料已经用于“营改增”前已经完工的工程建设项目,“营改增”后才支付采购款,而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是“营改增”之前采购的设备、劳保用品、办公用品并支付款项,但“营改增”后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营改增”后不能抵扣的情形
房地产、建筑企业“营改增”后不能抵扣进项税金的特殊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有:
1.没有供应商开具销售清单的开具“材料一批”、汇总运输发票、办公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因此,没有供应商开具销售清单的开具“材料一批”、汇总运输发票、办公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票,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金。
2.获得按照简易征收办法的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的货物包括: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因此,建筑企业购买的砂石料,如果是从按照简易征收办法的供应商采购的,则建筑企业只能获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即不能抵扣进项税金。
3.购买职工福利用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以下简称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附件1)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发生非正常损失的材料和运输费用中含有的进项税金(例如,工地上被小偷偷窃的钢材、水泥)。财税[2013]106号附件1第十条第二项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该附件第十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建筑施工企业自建工程所采购建筑材料所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6.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产品,例如商铺、商场、写字楼由自己持有经营,以上开发产品所耗用的建筑材料和建筑公司提供的建筑劳务部分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7.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法定认证期限180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基于此规定,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法定认证期限180天则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